“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计税

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计税营改增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如何计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余额为销售额,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同一县(市、区)《通知》附件2第一(三)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那么,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
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简化了税收征收程序,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
营改增管理办法是指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法,对于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营改增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营改增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管理办法有不同的适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征税,但可以享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纳税申报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销售额、购买额、税额等。
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按照真实销售额和购买额进行申报,不得虚报、误报或遗漏。
税额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
三、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管理办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行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特定行业如农业、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四、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务登记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号码的获取渠道,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五、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务检查营改增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为了确认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准确,以及税款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纳税信息。
六、营改增管理办法的违法处罚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营改增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虚报、误报、遗漏纳税申报信息、逃税、偷税、拖欠税款等。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以完成整个工程。
在分包过程中,需要考虑税务和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下面将介绍具体操作。
一、税务处理1、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后,需要对分包企业进行增值税核算。
分包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提供纳税证明,证明其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以下以举例说明: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其中分包出去的工程费用为50万元。
分包企业应当开具专门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0万元×11%=5.5万元。
施工企业在收到分包企业的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信息,与企业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证明进行比对。
若核对无误,施工企业申请销售税额抵扣,抵扣的数额应不超过100万元×11%=11万元。
2、企业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所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中,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年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根据年初预测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缴纳预缴税款。
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根据实际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将预缴税款与清算税款进行比对,缴纳差额税款。
二、会计处理1、工程分包支付当建筑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分包款项时,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开具付款凭证,并将其记入相关会计科目中。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支付的款项,应当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分包企业所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中。
三、总结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应流程操作,保证纳税和会计处理的合法、规范、及时和准确。
新老项目下工程分包税务筹划策略

( 二) 建 设 工程 劳务作 业分包 , 是 指 施 工 总 承
: 一、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现 状 及 管 理 组 织 模 式
包 企 业 或 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将 其 承 包 工 程 中的 劳 务 作 业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劳 务 承 包 企 业 , 即 劳 务
政 策改革期。
( 一) 建设 工程 专 业工程 分包 , 是 指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将 其 所 承 包 工 程 中 的 专 业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其 他 建 筑 业企 业 , 由专 业 分 包 工 程 承
包 人 完 成 该 部 分 施 工 内容 。
纛 谚 ; @
【 摘
要 】自国 家 全 面 推 行 “ 营改 增 ” 以来 , 新 税 政 冲 击
了 整 个 建 筑 行 业 ,工 程 分 包 税 务 筹 划 成 了 建 筑 施 工 企
业头等大事 , “ 降低 税务成本 。 防范税务风险 ” 成 了 各 大
企 业 的代 言 词 。本 文 根 据 当 前 工 程 分 包 模 式 及 新 老 项 目划 分 原 则 , 阐明了分包商选择 的方法 , 为 建 筑 企 业 如 何 做 好分 包 税 务 筹 划 提 供 了简 单 快 捷 的 有效 方 案 。
建 筑 与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界 定 了什 么样 的 分 包 属 于违 法 , 对 于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个 人 、分 包 给 没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安 全 许 可 证 的
不仅 无 法 降低 税 收 成 本 ,还 有 可 能 会 增 加 税 负 和
税 改后 的模 拟 , 纷纷 叫苦 , 可见“ 营改增” 对 建 筑 施
劳务分包中的税务和财务要求

劳务分包中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劳务分包是指企业将一些特定的劳务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来完成。
这种业务模式的出现,为企业减少了一些管理成本和风险,提高了工作效率。
然而,在进行劳务分包时,企业也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务和财务要求,以确保合规经营。
本文将探讨劳务分包中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并提供一些建议。
1. 合同签订和登记在进行劳务分包前,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应包括明确的分包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方式、工作期限等条款。
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以备日后可能的纠纷处理。
2. 税务登记分包单位需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完成后,企业便可合法地进行劳务分包业务。
3. 税务申报和缴纳劳务分包企业需要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
企业应定期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遵守国家的税务规定,确保纳税合规。
4. 财务记录和报表劳务分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记录体系,并按照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记录应详细记录劳务分包业务的收入和支出,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可查性。
财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以便内外部审计和管理监督。
5. 税务风险和合规风险管理劳务分包企业需认识到税务风险和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财务记录和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咨询,以确保自身在劳务分包业务中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6. 税务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劳务分包企业应积极了解和利用国家和地方的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可针对劳务收入申请适用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
但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需确保合规申报,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
劳务分包中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合规经营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罚款,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商业声誉。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涉及到税务和会计处理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工程分包税务处理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涉及到了税务和税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减免项目、允许列支项目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当列支的损失后,按照法定方法计算的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二是按照实际利润的25%计算。
对于工程分包企业来说,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税费核算:工程分包企业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进行税费的核算和申报。
包括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2. 纳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税收法规,工程分包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等。
3. 发票管理:工程分包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
对于已开具的发票,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4. 财务报表:工程分包企业要按照相关的财务规定,编制好财务报表,报送给税务机关。
工程分包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涉及到了会计处理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管理:工程分包企业要进行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合同等。
2. 成本核算:工程分包企业要对工程分包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核算。
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等。
3. 应收账款管理:工程分包企业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时催收和核实。
4. 收入确认:工程分包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收入进行确认。
一般是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确认收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项目建造合同的执行与税务管理的分析

的 项 目, 根 据 尚需 发 生 成 本 ( 按 增 值 税 价 税 分 离 测 算 ): 将 能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营 改 增 转 换 时 点 及 之 后 的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将 发 够 取 得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凭 证 进 行 增 值 税 价 税 分 离 ,按 照 不 含 生 重 大 变 化 , 由于 增 值 税 是 价 外 税 ,营 改 增 后 企 业 的 收 入 、 支 税 采 购 成 本 进行 测算 。合 同预 计 总 成 本 = 项 目累 计 已发 生 成 本
经 济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建 筑 业 扩 展 为 营 改 增 行 业 ,不 仅 直 接 影 预 计 总 收入 一营 改 增 前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 / ( 1 +3 %); 选择一 响企 业 的 收入 、利 润 、现 金 流 、实 际税 负 等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 而 般 计 税 方 法 的项 目新 的 预 计 合 同 总 收入 =营 改 增 前 营 业 税 应 税 且 ,为 企 业 的 商 业 模 式 、组 织 架 构 、管 理 模 式 、运 行 机 制 、管 收 入 + [ 原 ( 变 更 后 )合 同 预 计 总 收 入 一 营 改 增 前 营 业 税 应 控 制 度 等 带 来 重大 挑 战 。 根据 国税 总局 关于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暂 行 办 法 的规 定 : 2 0 1 6年 5月 1日前 已签 订 施 工 合 同 、 注 明 了 开 工 日期 或
l 工 作 交 流
关 于 建 筑施 工 企 业 营 改增 后项 目建 造 合 同的执 行 与税 务管理 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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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为将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工程分包管理方面需注意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劳务分包管理方面要注意修改劳务分包合同;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虽然“营改增”能减少重复纳税,但是若要真正做到“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必须从自身出发,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度,认真着手改革,使企业真正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税减红利。
建筑业营改增特别规定
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部分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包括: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征收管理--就地预缴、机构申报
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⑵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⑸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业务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在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工程分包管理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专业分包商一般具有建筑资质,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分包合同,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付款,支付工程款与合同主体一致,在营业税下能够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
营改增后,分包商如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其他重大影响。
分包商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有以下影响。
一是分包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一般纳税人分包商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必然影响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
二是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总分包之间存在的滞验收、超验、欠验的情况,导致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使总包方前期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
三是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商抵扣,即分包商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将少抵扣6%的进项税。
由于专业分包商都是具有专业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11%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
建筑企业严格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在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提供时间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专业分包是指包含材料、机械设备的分包业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可以提高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额,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总包方采购材料
对于专业分包中的主要材料,建议分包合同价款中不包含材料价款,材料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后,提供给专业分包商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采购材料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与分包成本(含材料金额)能抵扣11%的进项税相比较,总包方多抵扣6%的进项税,可以降低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
将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分包。
总包方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工程分包,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形式进行分包的情况下,建议总包方考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7%,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1%,6%的差额要在分包定价中考虑,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分包工程所用材料无法取得发票。
如果分包工程使用的材料或机械租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总包方采用控制材料方式分包,将材料或机械租赁费用包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总包方可以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劳务分包管理影响分析及管理建议
劳务分包商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分包方主要提供人工劳务,及少量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目前在营业税下能够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
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商提供的是建筑施工劳务,应可按照“建筑业”开具发票。
部分分包方属于营业税下的传统服务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无法按建筑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相应的分包进项税,造成总包方税负增加。
劳务分包商也属于建筑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对总包方能够抵扣多少分包成本的进项税额产生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商不开具发票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无进项税额抵扣,影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要求分包商必须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缴纳的增值税,会转稼给总包方承担。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提高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修改劳务分包合同。
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增加要求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商,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
对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租赁等成本费用纳入劳务分包的范围,统一取得劳务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商,部分无劳务作业资质,为承接分包工程项目,大部分采用挂靠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应选择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公司为分包商,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如果总包方必须选择挂靠的劳务分包方合作,分包方作为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向总包方(受票方)签订合同、提供建筑业应税服务,并由被挂靠方按照相关规定向总包方(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受票方)收到发票后,应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被挂靠方资金账户,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分包方,总包方会计核算时,应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核算。
“营改增”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和调整是前所未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营改增”列为2016年的头等大事、一把手工程,若应对不当,企业有陷入经济亏损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企业务必要认真学好政策法规,对应“营改增”政策,找出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积极全面的应对方
案,力求将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