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经管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经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经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经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经管企业,鼓励物业经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经管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经管服务等级规范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规范由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经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经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民居住质量,根据《物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集中居住或者工作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公司必须持有合法的物业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污、安全等。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合理的物业服务费,费用应明细清晰,未经业主允许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具备合法注册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并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员工,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对建造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依法享有其住房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基本服务,并有权拒绝无关的服务或者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合理安排服务人员,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质量。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业主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清洁管理制度,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护和美化小区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及时修缮公共设施和设备。
黑龙江省物业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业收费标准在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区内的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利益,也关系到小区的管理和运营。
因此,合理、公正地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对于小区的和谐稳定和业主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黑龙江省物业收费的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黑龙江省的物业收费主要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修缮基金、停车费等项目。
基础物业管理费用是指小区内的基本管理服务费,包括保洁费、绿化费、保安费等;公共维护修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的资金;停车费则是指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费用。
这些费用的收取,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其次,关于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首先是要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其次是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能随意涨价或者滥收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合理确定;最后是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再者,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收费标准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但是,调整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要及时向业主公布收费标准和项目,并接受业主监督,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最后,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坚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承受能力,避免因收费过高导致业主的负担过重。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物业收费标准才能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保障小区的和谐稳定和良好运营。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只有在合理、透明、公正的基础上,物业收费标准才能得到业主的认可,从而推动小区的良好管理和发展。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五)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提供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实行自治管理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推动物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服务,建立老旧住宅公益性岗位补贴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区)主管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以下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职责分工,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政府机关和自治组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在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基础上,由黑龙江省政府出台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和专业市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
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对象,即业主。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也应该是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技能的人员。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制定透明、公开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区业主进行公示和解释,但不能随意涨价。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收费标准的不确定性,避免以次充好、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业主的不满和投诉。
三、收费项目的范围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纯属服务类质,不得搭售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具体的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管理费、公共维修维护费、用水用电用气费等,但不包括业主委员会运作费、应急维修费、社区卫生服务费等。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保障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意见,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严格管理物业服务人员,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等工作进行认真的安排和实施,确保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五、违规行为的惩罚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具体来说,对于收费标准违法、收费不透明、服务不规范等情况,政府将会采取严厉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制度性惩罚,力求遏制物业服务企业的乱象与不良行为。
同时,业主也可以通过维权渠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正义行为提出申诉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齐齐哈尔市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凡通过招标或选聘方式实施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及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标准上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住宅小区,不执行本实施意见。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小区的具体收费等级及基准价格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核定,核定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等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分卫生清洁及经常性的保洁。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4、成立业主会员会,产生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并与业主鉴定合同的。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9年9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房改售后等房屋的维修养护收费管理,保障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售后房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房改售房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镇公有住宅房改售后的房屋和其它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下同)并未实行住宅小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受委托管理未形成小区规模的房屋,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的维修、养护、管理所需的物业服务费用(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主要项目:屋面、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化粪池污物清运、疏通、供水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
如当地生产、生活用水、用热、用电、用气成本中已含供水采暖、供电、照明、供气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其相应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也可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其费用由相应委托部门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如其成本中未含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其相应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也可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如其成本中未含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并由当地物价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另外核定和增加这些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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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价联字[2004]104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分卫生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养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喷药、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3、保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4、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烟囱、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日常维护养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5、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路灯(含电费)、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日常维护。
6、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管理服务项目。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非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三、住宅电梯运行费(含电费),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用中,也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
第十二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
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次加压供水收费。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供水的,其费用应核定到供水成本当中;由物业公司负责二次加压供水,但已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用水户缴纳的是终端水价,其费用不得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用水户不再负担二次加压供水费用。
二次加压供水目前仍由物业公司(含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管理,但未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其费用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由用水户承担。
今后,随着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二次加压供水所发生的费用应逐步理顺到城市供水成本中。
第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地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委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45号)和《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