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生2011年8号文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20•【文号】人口办监察[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人口办监察〔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命名了一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各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为继续促进“阳光计生行动”规范化、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人口监察〔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命名第二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08年以来,在“阳光计生行动”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二、申报标准示范单位标准参照《通知》要求,即组织领导好、三项公开好、评议整改好、热线服务好、维权效果好、纪律执行好、监督评估好。
各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位居前五名(或优秀)。
三、申报步骤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申报工作按照省级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 3月2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填写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 3月26日-4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5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结果,命名“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督查通报范文格式

督查通报范文格式督查,即督促检查(全称),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领域广泛,无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等都可以运用这一方式促进任务的落实、推动目标的实现,那么关于督查的通报该怎么写?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督查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督查通报范文一春节将至,为防止出现节前干部上班纪律松懈、办事作风拖沓现象,元月13日—17日,县作风办对8个乡镇和69个机关单位的干部上班纪律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从各组督查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坚守岗位,积极工作,认真履职,热情服务,体现了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精神风貌。
做得较好的单位有:孝坪镇、潭湾镇、桥头溪乡、长田湾乡、林业局、卫生局、商务局、计生局、畜牧局、农开办。
二、存在问题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单位管理松弛,干部人浮于事,机关形象差;个别工作人员顶风违规,上自由班,迟到、缺岗、上班时间玩电游、看电影等现象仍然存在:1、签到制度执行不到位。
16日上午8:50,锦滨乡干部吴发堂、石宏贵、王旭斌、吴明荣、左军、赵紫婷、吴春英、黄泽亮未签到;石碧乡干部潘治良未签到;火马冲镇干部罗坤扬、郑芝芳、林志峰未签到;邮政局职工黄冠臻未签到、煤炭局工作人员陈荣然、张昌伍未签到。
2、上班时间吃早餐。
14日上午8:50,烟草局办证大厅有1人吃早餐;16日上午8:40,锦滨乡仍有9人在乡食堂、操场上吃早餐。
3、不按工作时间上下班。
15日下午4:09,修溪乡政府除办公室有一人值班外,其余干部全部提前下班。
4、请假手续不规范。
16日上午,锦滨乡干部周健、聂树喜请假条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刘文、谢黎黎请假无假条。
5、上班时间看电影、玩游戏。
16日下午4:30,县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宋泽喜工作时间上网看电影;县机关事务局工作人员黄明在对县政务中心核查办公用房时,在药监局窗口张景虎的工作电脑上玩游戏。
6、工作时间随意脱岗。
16日下午4:30,县政务中心国土、住建、财政、煤炭、物价等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不在岗,提前脱岗。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2011】8号⽂件全⽂教⼈【2011】 8 号⽂件全⽂更新时间:2013-11-2 来源:互联⽹作者:佚名点击:7660次教⼈【2011】 8 号教育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201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些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教师⽤⼈制度和社会环境发⽣了较⼤变化,⼀些地⽅的探索积累了⼀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的条件。
根据《国家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为本,建⽴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辞退补偿、纳⼊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勤和⽣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实际代课时间给予⼀次性经济补偿。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01-国家医疗健康信息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17年版)

国家医疗健康信息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测评方案(2017年版)目录1概述 (3)2名词解释 (4)3测评原则 (4)4测评依据 (5)5测评内容及方法 (6)5.1简述 (6)5.2实验室测试 (7)5.2.1测试对象 (7)5.2.2测试内容 (7)5.2.3测试方法 (7)5.3项目应用评价 (8)5.3.1测评对象 (8)5.3.2测评内容 (8)5.3.3测评方法 (9)5.3.4评级方案 (11)6等级评定 (14)7测评管理 (15)7.1相关参与机构的职责与要求 (15)7.1.1测评管理机构及职责 (15)7.1.2测评申请机构有关要求 (15)7.1.3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关要求 (16)7.2管理机制 (16)7.2.1分级管理机制 (16)7.2.2检测机构管理 (16)7.2.3测评专家管理 (16)8测评流程 (17)8.1申请阶段 (17)8.2准备阶段 (18)8.3测评实施阶段 (18)8.4评级阶段 (19)1概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规划发〔2013〕3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为落实新医改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并持续推进卫生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高跨机构、跨地域健康诊疗信息交互共享和医疗服务协同水平和信息惠民成效,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开展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以下简称:互联互通测评)工作。
互联互通测评以卫生信息标准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第三方测评为手段,促进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以下简称: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测评)是互联互通测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委组织建设的以电子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以及互联互通实际应用效果的评价,构建了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成熟度分级评价体系。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颁布时间:2011.12.1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计生例会每月会议记录

计生例会每月会议记录计生例会每月会议记录以下关于计生例会每月会议记录是由本站的小编为各位编辑们整理收集的,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参考,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一:江头村计生例会会议记录会议时间:20xx年4月1日地点:村委会二楼会议室参加人员:村两委、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流动人口协管员、计生小组长、镇下村点长、副点长、下村干部、计生专干、村务工作者。
主持人:丁文记录人:丁金歪一、村分管领导林美香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并以会代训组织学习有关计生法律法规。
1、村分管计生领导林美香传达市镇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并提示各片区责任人,活动小组长应该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学习《省计生协会章程》主要部分和《四联创标准》,并组织学习计生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二、各责任片区汇报20xx年3月份计生变动情况三、对出现政策外生育(怀孕)“双查”未到位、节育措施未到位及“两证”办理未到位人员由责任人通报落实情况。
四、办理生育证情况五、分管支委林美香汇报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六、村主任丁财家针对当前计生存在问题及各计生小组长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责任到人,提出一下步的工作做法,通报上个月例会存在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计生协会副会长丁金歪总结说明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八、村书记丁文布置本月工作:刚才各位已将上月的工作情况及重点问题的解决办法作了发言,下面我就将下月的工作安排:1、组织学习中宣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关怀行动”的通知,泉州市生育关怀领导小组《关于大力推进生育关怀行动的实施意见》。
2、抓好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服务活动。
3、“三八”节要积极配合妇联开展丰富多彩的计生宣传服务活动。
4、做好宣传工作,动员不孕不育对象到泉州不孕症中心乔查治疗。
篇二:计生例会会议记录一、会议时间:20xx年2月3日下午4点二、会议地点:三光天社区会议室三、参加人员:社区两委:曾成志、洪传示、黄天祚、王嘉荣、庄子旭、张聪明、蔡海波、曾建顺、曾路英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惠清流动人口协管员:洪德法计生管理员:曾路英、张惠清、蔡焕明活动小组长:曾路英、张惠清、庄淑清、吴琼兰街道下社区领导:张金龙、尤传芳下社区干部:张淑清计生联络员:高美玉四、主持人:社区书记曾成志记录人:吴琼兰五、会议议程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精神,学习计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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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生2011年8号文件慈人口计生〔2011〕8号关于印发《慈溪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街道)计生协会,计生办:根据《宁波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甬人口计生领〔2010〕1号精神,现将《慈溪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本)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计划生育协会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市计划生育协会文 件慈溪市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违法生育,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完善,提出如下指导性建议意见。
一、指导思想农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充分体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利益导向,是实现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
通过建立完善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人口计生各项政策,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充分体现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内容,不得超越权限不加限制地设定收费和罚款条款。
(二)公共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必须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按份享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中的优先优惠性,运用经济的手段合理设置奖励和限制措施,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政策,遏制违法生育。
(三)引导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工作重点,倾斜设置与之有关的奖励和制约措施。
(四)程序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实施必须程序规范,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参与、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以计生协会理事为主要成员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完善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议的民主管理程序。
三、把握的几个重点(一)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应体现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等全社会成员的所有行为中。
《省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目前,我市各行政村普遍存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两个组织机构。
在农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要体现以利益导向为主要方式的奖励守法、制裁违法,于法有据的内容,同时符合多数农村居民的意愿。
(二)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明确的相关内容。
各镇(街道)要根据省《条例》的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1、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造成“逆导向”,在规定时限内,可不作为其家庭分配利益的计算依据,并按规定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奖励费,取消各种优惠措施,收回方式可以在该家庭成员以后获得的利益中抵扣,该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2、对农村居民(村民、社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承诺只生一个子女,已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相关福利待遇的,若参与“两非”(非法收养和非法参与鉴定胎儿性别)、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孕环检、违法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暂缓发放或减扣直至取消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各种优惠措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生育关怀基金),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可以在每年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也可以接受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捐助,专项资金实行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其来源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遵循的各项程序。
村民自治、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或其它形式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报镇(街道)计生办备案。
村计生协会理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在村规民约通过前要进行合法性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每年组织评议《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公示、公布。
四、工作要求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的制订完善工作,镇(街道)计生协、计生办要积极协调农业、国土、建设、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制定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民生普惠政策时,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国策地位,维护计生家庭的权益,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
村(社区、居委)计划生育协会是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组织依托,协会会员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骨干力量。
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独特优势以及协会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阳光计生”和“诚信计生”活动,组织广大会员引导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让广大村民明白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组织会员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
今年,市人口计生局、市计生协会将把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设立村级生育关怀基金、落实村级计划生育奖惩措施,作为评选市计划生育示范镇(街道)的重要条件,推进人口计生工作新导向的形成。
各镇(街道)要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作为创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的基本条件,抓住村级换届的有利时机,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做到修订一批,创建一批,确保年内有60%以上的村(社区)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市人口计生局、市计生协会将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规范操作,并及时总结经验,真正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变成“顺民心、达民意、关民情”的村民自觉行动。
附件: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本)(年月日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宁波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在镇(街道)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
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自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第四条严格依法生育,凡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省条例》规定,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村签署核对意见后,由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核实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或由审批权限下放的镇)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对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旦出现违法生育,按《省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村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村内企业或个体业主要与村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向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须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
第六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奖励扶助外,村委会利用村级资金,设立生育关怀基金,实行如下奖励补助:(一)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考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的分别给予元—元不等的奖金,考入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奖励元。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三等功以上的奖励元。
(三)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一次性补贴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四)给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年终慰问金, 标准为: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元。
(五)新婚夫妇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的,每对给予元奖励;育龄妇女采取放环避孕措施的给予每例元补助,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元补助。
(六)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经查实奖励元。
第八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除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现象,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在年内,不得成为其家庭或父母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计算依据,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
(二)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元和元。
(三)房屋出租户对承租户违反计划生育不报告、不配合、隐瞒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四)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后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暂缓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予以补发。
第九条村民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委会落实和改进,促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管理。
第十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