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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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法律案例(3篇)

银行授信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2010年,XX公司向当地XX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公司项目开发。

经过审查,XX银行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案情概述根据《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应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由于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XX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2011年,XX银行向XX公司发出了催收通知书,但XX公司仍未偿还贷款。

2012年,XX银行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XX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1. 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2.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3. XX银行在催收过程中未给予公司合理的还款期限。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XX公司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2.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XX银行催收过程中是否给予XX公司合理的还款期限。

1. 关于XX公司偿还贷款能力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在贷款发放后,虽然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资金链断裂,但公司仍有部分收入可用于偿还贷款。

此外,法院还注意到,XX公司并未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偿还贷款的期限,因此,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

2. 关于XX银行违规操作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不存在违规操作。

此外,XX银行在催收过程中,也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XX公司合理的还款期限。

3. 关于XX银行催收期限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XX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已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XX公司合理的还款期限。

因此,XX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案例(3篇)

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以某商业银行违规放贷案为例,探讨银行监管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在2018年期间,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违规放贷。

具体表现为:1. 未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对部分高风险客户贷款审批把关不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股市等高风险领域。

2. 违反利率政策,对部分贷款实行高息揽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为部分非法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账户服务。

4.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隐瞒重大风险事件。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保证资产安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根据该规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 违规放贷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②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③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的;④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⑤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银行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某银行案由:信用卡透支纠纷二、案情经过张三于2010年5月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张三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信用卡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说明》,明确知晓信用卡透支的利率和计息方式。

自信用卡办理之日起,张三一直正常使用信用卡,并按时还款。

2018年12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

随后,某银行向张三发送了透支短信提醒,并多次电话催收。

张三在接到催收电话后,表示会尽快还款,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

2019年1月,某银行向张三发送了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3日内归还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

然而,张三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归还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三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催收义务,不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因此,法院判决:1. 张三应立即归还某银行透支款项10万元;2. 张三应支付透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透支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 张三应支付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法律法规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卡透支合同的效力:张三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持卡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法律合规风险案例(3篇)

银行法律合规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但同时也伴随着法律合规风险的增加。

本文将以某商业银行违规放贷事件为例,分析银行法律合规风险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以及应对措施。

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一家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年来,该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发生了多起违规放贷事件,给银行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合规风险。

二、案例经过1.违规放贷事件一2018年,该行在办理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发现客户提供的收入证明存在虚假情况。

但该行员工在审核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经调查,该笔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金额高达500万元。

2.违规放贷事件二2019年,该行在办理一笔企业贷款业务时,发现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情况。

但该行员工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经调查,该笔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经营,涉及金额高达1000万元。

3.违规放贷事件三2020年,该行在办理一笔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时,发现客户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

但该行员工在审核过程中未进行实地调查,导致贷款金额远超抵押物价值。

经调查,该笔贷款资金被用于虚假交易,涉及金额高达3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形成原因(1)内部管理不善:该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员工的法律合规意识培训不足,导致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

(2)员工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激励机制不合理:该行在业务考核中,过分追求业绩,导致部分员工为了完成任务而放松对法律风险的把控。

2.表现形式(1)违规放贷: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未严格执行贷款条件,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用于非法活动等。

(2)虚假贷款: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通过伪造、篡改资料等方式,虚构贷款条件,骗取贷款资金。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保险法律案例(3篇)

银行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拓展个人贷款业务,推出了一款个人贷款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个人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疾病、失业等风险,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银行与部分客户发生了纠纷,引发了一场涉及银行保险的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李某向银行申请了一笔30万元的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房产。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向李某推荐了该个人贷款保险产品,并要求其购买。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购买该保险产品,并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李某向银行提出理赔申请,希望利用个人贷款保险产品获得赔偿。

然而,银行以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李某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其保险条款,且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合理行为,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是否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2. 李某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3. 银行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四、法院判决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李某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然而,本案中,银行未向李某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存在告知义务的履行不足。

2. 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银行,存在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行为。

3. 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核实保险事故情况,从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的纠纷主要涉及银行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告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以及保险赔偿金支付等问题。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案例(3篇)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借款人因扩大业务规模,向乙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贷款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项目建设,借款人须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借款人收到贷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6个月的利息。

然而,从第7个月开始,借款人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贷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2. 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自第7个月起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2. 关于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法院认为,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3. 合同解除: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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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2】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

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

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

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

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

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3】在临江门,有记者发现人民币被人经过剪裁和胶水粘贴后,做成纸币“工艺品”当街销售。

比如,一中年男子就将一些小面额的人民币折叠成两只帆船叫卖,记者注意到,这些工艺品全部用崭新的1953年版1分、2分和5分纸币做成,有帆船、莲花等几何图形。

据该中年男子介绍,造型最简单的帆船也要用近500张人民币,这些“工艺品”售价少则开价十几元,多则几十元。

而在广州,李先生在家中发现,就读豪贤路小学四年级的儿子小明正聚精会神折叠着手中一张纸片,还不时用剪刀裁减。

李先生见纸片有点像百元人民币,还以为孩子拿了他的钱去玩,慌忙拿过来仔细察看,原来并非真的人民币,而是只有百元人民币四分之一大小的纸片,一面是空白,另一面印着与真实人民币一模一样的图案,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位置上改成了“儿童玩具折纸”,还加上了“珍藏精品”和一个小卡通图案。

李先生询问后得知,儿子是从学校附近的文具店买的,这样的“玩具人民币”面值有百元、十元、一元和一分四种,一包有16张各种面值的,每包都只要5毛钱。

班上很多同学都买来折纸,折成戒指或其他形状互相赠送。

问题:1、中年男子制作销售人民币工艺品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玩具人民币”的生产销售者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4】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A区设立A区分行,经考察研究后,决定了A区分行的办公地点,并落实了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

然后,市商行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方针计划等材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市商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久,A区分行的经营前准备发生意外,一是原拟订作为A区分行营业地的写字楼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交付使用,A区分行所在地只好另寻新址;二是不久后,A区分行行长李某携A区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A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

由于以上变故的影响,A区分行迟迟无法开业经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后,以A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A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问题: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经过哪些程序?2、A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A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例5】海口市A公司的邱某经郑某(某银行文昌市支行原事后监督员,已因诈骗罪被判刑)介绍与B公司洽谈在文城合作兴建一幢商品楼。

B公司提出,A公司须在文城存入数量相当的款项作为工程保证金方可签订合同。

邱某便向时任C公司经理的余某求助。

余某答应拿出150万元存入某行文昌支行一个月作为A公司的资信资金,但限定所有权、使用权属于C公司,A公司及其他人不得动用,且A公司应支付报酬10万元。

1995年7月3日,C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汪某将150万元汇往某行文昌支行,并转存于该行文中坡储蓄所“A公司”03-16639-55帐户上,存款凭条、密码由汪健填写,存款期限为一个月。

款项存入后,邱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必须凭汪某本人身份证和密码方可动用此款,不能挂失”。

郑某在该保证书上签署“同意”。

该保证书交给汪某一份,交一份给文中坡储蓄所备查,并要求文中坡储蓄所按保证书的内容保证该款安全操作。

尔后,郑某以将存折给领导过目以便于引资操作为由,欺骗汪某将存折交其暂时持有,又以非法手段获取存折密码,然后凭存折和密码到文中坡储蓄所将150万元转入其朋友在该所开设的“乾吉物业”帐户上。

从1995年7月10日至7月27日,郑某先后取出现金1499000元(余1000元未取出)。

郑某诈骗案被侦破后共追回赃款100万元退还C公司,尚余49.9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C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行文昌支行赔偿存款49.9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存折、保证书、进帐单、取款凭条、汇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为证。

问题: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与存款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哪些?2、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6】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三个月,并设置了密码。

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

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

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

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未实际发生。

问题:1、在我国,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2、在我国,存单补领是否绝对排斥代理制度?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案例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判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案例2】1、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不能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这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即其不具备提供保证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县支行的保证行为自始无效,即县支行无须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但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县支行就本案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但由于D公司明知或应知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仍提出并接受了县支行的担保,其主观也有过错,故D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县支行和D公司按各自过错大小分相责任。

【案例3】1、中年男子制作人民币工艺品的过程中,折叠、粘贴、剪切等种种工艺手法实质上是一种破坏、污损人民币的行为。

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的规定,中年男子的这一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规定,“玩具人民币”的生产销售也构成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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