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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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笔者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及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剔除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及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所得)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
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股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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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 100 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9 万元,应冲 回 2009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6 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9×25%=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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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分派利润 50万元。即 B 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 50万元利 润,不仅动用了 2009年的 20万元利润,还动用了 2008年以前的留存收 益。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25%。
A 公司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 A 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 A 公司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万元)。 A 公司账务处理为:2009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 100万 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6 万元,应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09年没有宣布发 放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为零,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 6 万元,汇算 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 6 万元。 2010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协议价款 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 间内采
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 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 , 以分期 收款方 式销售货 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 收入 的实现 。 由于在 会计和税 法上 收人确认时间的不 同 , 导致企业 收入 的不 同。 会计遵
制度解读 IO IYI E P E A I N LC P NT R R T TO
收人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中国矿 业大学管理学院
一
陈思轶 30 0 30源自0 6. 34 4 6 .4 3 4
、
销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处 理 的差 异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 , 差额应在回购期 间按期计 提利 息, 计入财务
否符 合“ 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条件 , 都必须 申报 缴纳所得税 。因此 , 在纳税 申报是调增销售 收入 , 同时调增销售成
本, 其差额为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 ;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 销售商品按售价
上只 以各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 , 因为税法从 国家的角度来看 , 企 业各期收到的款项 即实现的收入 , 并不考虑利率对 收入 的影响 。 [ ]0 0 月 1 例1 2 1 年1 日,甲公 司采用 分期 收款方式 向乙公 司销 售大型商品一套 ,合 同规定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价格为9 O 0 万元 , 分 三次于每年1 月3 日等额收取。 2 1 在现销方式下 , 该商 品不含增值 税
商业折扣的销售总额人账 ,且 在总额法下要设置 “ 销售折扣与折 让 ” 目以反映发生的商业折扣 , 科 而在净额法下商业折扣无需在会 计记录上反映; 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 , 即以不扣除现金折扣 的销售 总额人账。税法 中规定 ,商业 折扣采用净额法与会计上 的规定相
房地产企业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房地产企业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当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假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不存在差异,以下同),即可确认为税法上的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处理进一步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该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表述的也是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从这点来看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规定有所不同,房地产企业会计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4、商品房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可以合理预估。
因此,税法看重的是钱,会计看重的是以交房时点(或者在发出收房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作为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志,实务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这样操作的。
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开始在乙地级市开发A地块,A地块共计兴建A1、A2房产。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滞机职工薪B1.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职工新州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I,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而赐予各种形式的州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含全职、款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支配和限制卜.,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供应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昭,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供应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供应应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研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焚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脸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依据企业年金支配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脸费。
以购买商业保隆形式供应应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枳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化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供应应职工运用、为职工无偿供应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赐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运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r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现金形式的劳动册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其次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辙”,是指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存货
六、存货损失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 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规定,
存货
存货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 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以 及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 失,企业应扣除变价收入、回收回金额以及责 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集美地税稽查局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存货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增值税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主讲:郑泳州目录一、分期收款收入二、转让股权收入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接受捐赠收入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一、分期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
已知:(P/A,5%,6)=5.0757。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会计处理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1000000×(P/A,5%,6)】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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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01/01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 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原 则。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和标准, 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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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执行收入确认政策的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会计准 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降低企业 的纳税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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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年3号)规定,企业出 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 房地产,并按照收到的对价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添加 标题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年14号)规定,企业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 按照收到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源配置等作用。
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原则:权责 发生制、实质重 于形式、谨慎性 等
税法原则:税收 法定、公平税负、 税收效率等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02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通常是在销售完成时, 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 权转移至购买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 点还需考虑企业是 否已履行合同中的 履约义务,以确保 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两者金额差异的处理原则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收入
对于时间性差异,企业需要进行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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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一、收入概念的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围的收入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
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日常活动”标准分析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这就是说,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等其他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
因为: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所得来源也趋于多样化、不规则化。
例如,企业除了一般的生产经营收入外,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临时性投资所得,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转让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资产盘盈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而获得的所得等等,这些收入都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如果这些收入都不计入收入总额,那么必然会使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源流失,也会使税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第二,对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有损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偶然所得同样会增加企业的负税能力,对于两个收入数额相同的人,对一企业因是取得日常活动收入而多课税,而对另一企业因是取得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不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同时,对于由于有临时或不规则收入而有较多所得的企业,如果课征和所得少的企业同量的税收,这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这样会损害税制公平,减弱所得税的调节机能。
第三,仅对日常活动收入征税,不符合“扩大税基”的税制改革方向。
从世界各国所得税立法采用的应税所得概念看,大部分采用包括型所得概念,对临时、偶然所得征税,征税所得围广于限制型所得和交易型所得的概念,但小于“S———H———S所得概念”,只对日常活动收入、连续性所得征税是一种遵循“周期说”的限制型的所得概念,从理论上的所得源泉说向资产增加说的推移一般是常见的。
我国税制改革也是本着扩大税基的方向,我们已不再固守“周期说”的应税所得概念。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企业所得税都不适用“日常活动”标准,应税所得都不应仅限于连续性所得,即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应是应税所得。
例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会计上不构成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转让财产收入。
再如,企业的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都不一定符合“日常活动”标准,但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来源:中国税务报2007.09.24 磊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下)一、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1.收入时间确认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是已完工作的测量,二是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是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纳税年度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应对根据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1.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能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亦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应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一)概念差异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等资产的使用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概念。
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异同:1.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税法上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