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复习案例(环保法)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环保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
然而,在一些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仍然严重。
本案例以某化工企业环境污染事件为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提高公众对环保法律知识的认识。
某化工企业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企业位于我国某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50亩,员工200余人。
多年来,该企业一直以追求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接到举报后,环保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废气排放超标: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周边空气质量严重超标。
根据监测数据,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 废水排放超标: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周边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监测数据,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3. 固废处置不规范:该企业产生的固废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而是随意堆放,严重污染土壤和空气。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然而,该企业在整改过程中敷衍了事,并未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019年3月,当地政府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环保、公安等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废气排放超标:该企业仍存在废气排放超标现象,严重污染周边空气质量。
2. 废水排放超标:该企业废水排放超标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对周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3. 固废处置不规范:该企业固废处置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鉴于该企业屡次违法,环保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更严厉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对环境法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排放大量废气、废水。
当地居民投诉后,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经检测,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排放。
本案例将围绕某化工企业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位于我国某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2018年,该公司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
根据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废气处理,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废气排放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该公司在废气排放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
”该公司在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小学校园环保案例(5篇)

小学校园环保案例(5篇)小学校园环保案例(5篇)案例一:校园垃圾分类项目背景:针对校园内垃圾种类多、处理困难的问题,学校决定推行垃圾分类政策,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
实施措施:1. 制定详细的垃圾分类标准及分类指南,并通过班会、海报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宣传。
2. 在每个班级设置分类垃圾桶,并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分类垃圾箱。
3. 定期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竞赛,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分类准确率。
4. 引入专业环保机构,对分类后的垃圾进行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成效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学校的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学生们逐渐养成了垃圾分类的习惯,校园内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案例二:校园节水行动项目背景:随着水资源日益紧张,学校决定开展节水行动,提高用水效率。
实施措施:1. 对校园内的水龙头、淋浴头等设施进行更换,安装节水配件。
2. 在每个班级设置节水宣传员,宣传节水的重要性。
3. 定期检查校园内的用水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浪费。
4. 开展节水主题活动,如节水绘画比赛、节水知识竞赛等,提高学生的节水意识。
成效分析:通过节水行动,学校的水资源利用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学生们也更加珍惜水资源,养成了良好的节水习惯。
案例三:校园绿色出行项目背景:为了减少校园内的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学校决定推广绿色出行方式。
实施措施:1. 设立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鼓励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2. 联系公共交通公司,为学生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在校园内设置步行道,鼓励师生步行出行。
4. 定期开展绿色出行主题活动,提高师生的环保意识。
成效分析:通过绿色出行政策的推广,校园内的交通拥堵现象得到缓解,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
学生们更加注重环保,养成了绿色出行的习惯。
案例四:校园植物养护项目背景:为了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和绿化校园,学校决定开展校园植物养护活动。
实施措施:1. 划分校园植物养护责任区,每个班级负责一块区域的植物养护。
生态环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成为困扰我国城市的一大难题。
XX市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2018年,XX市空气质量达标率仅为50%,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治理大气污染,XX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对一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查处。
本文将以XX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件为例,分析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XX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2018年,XX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审理1. 调查取证XX市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某钢铁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查,某钢铁公司确实存在废气排放超标问题。
环保部门依法对超标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对某钢铁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某钢铁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气行为;(2)对某钢铁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3)责令某钢铁公司缴纳环境保护税。
3. 案件审理结果某钢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钢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据此,法院驳回了某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等方式,认定某钢铁公司存在废气排放超标行为。
这表明,在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中,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需要依靠充分的证据。
2. 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某钢铁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说明,在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中,法律法规的适用是确保案件公正、合法的关键。
环境法案例__法律原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流,自古以来就滋养着两岸的亿万人民。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案例以2018年发生的长江流域水污染事件为背景,探讨环境法中的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夏季,长江中下游地区发生一起严重的工业废水污染事件。
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废水,导致长江水域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介入,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三、法律原则分析(一)公平原则1. 定义:公平原则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利益均衡。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侵害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公平原则。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也保障了受害者获得公正待遇。
(二)责任原则1. 定义:责任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责任原则。
(三)预防原则1. 定义: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长江流域污染,反映了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预防不足的问题。
政府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损害赔偿原则1. 定义: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造成环境损害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受害者因化工企业排放废水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政府依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损害赔偿原则。
(五)公众参与原则1. 定义: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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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
与此同时,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
问:(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分)2.(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
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3分)(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
(4分)(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
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3分)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
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
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
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
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
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
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
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
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
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3.(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
(1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1分)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2分)(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分)4.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2分)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分)(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2分)(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2分)(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分)5.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
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
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
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
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
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
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
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5.(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分)(2)食品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分)6.(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
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
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
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7: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制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
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
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
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制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请问:(1)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何某、秦某等6人已构成什么罪名?(3)对何某、秦某等6人是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什么?8: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
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要求化肥厂采取措施防止漏水。
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
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损失21600元。
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致鱼死亡。
张某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担责任。
请问: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答:化肥厂以罕见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化肥厂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张免责的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
而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可抗拒的。
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
张某鱼塘中的鱼的死亡是化肥厂未及时采取措施修理先前已发现的管道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鱼塘引起的。
其污染损害的发生是化肥厂未及时检修管道的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要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必须依法赔偿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答: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污染环境致损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自身引起的;三是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
由以上三原因造成污染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9: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开办对外营业的榨油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