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
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些事故继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是会使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更困难;二是行为人也会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终的结果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为解决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纠纷中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针对火车事故首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相继以特别立法或判例的方式承认了这一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解读-文档资料

未尽到诊疗义务的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 呼唤不应,在岗不在位 疏忽大意 该注意到的未注意 盲目自信 该回避的不回避或侥幸心理 知识陈旧 不学习,不接受新知识新方法 误诊漏诊 错误治疗
案例2:误诊误治造成事故
某患者,因跌伤致右腿弯曲不能动弹至某院 诊治,X线检查提示“右髋关节脱位”,行手 法复位未能成功,再次X线检查,提示“股骨 颈骨折”。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骨折 不愈合,股骨头坏死吸收,右髋关节功能障碍。
分析:1、三查七对制度;
2、药品必须按药品说明书使用; 3、处理纠纷考虑不周全。
案例7:引产致子宫破裂
32岁刘某孕26周+2、在某院引产娩出未成熟女 婴,20分钟后胎盘未自然娩出,阴道出血多,予 人工剥离术取出胎盘不完整,又在B超检查下行清 宫术,后子宫破裂,行子宫破裂修补术加双侧输 卵管结扎术。 分析:1、截留高危产妇;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 【解读】 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此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和形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式、同意主体及未履行告 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 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 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 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 本条是对医疗行为推定 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形作出 的列举性规定 1、违规 法律、法规、规章、 诊疗规范 2、病历 隐匿、拒绝提供、 伪造、篡改、销毁 3、加重了医方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财产)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满⾜三个要件:第⼀,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要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缺陷产品造成受害⼈损害的事实。
缺陷产品使⽤⼈或者第三⼈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
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的损害。
第三,缺陷产品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的缺陷与受害⼈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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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之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之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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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譬如汽车油门踏板有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因此产生产品责任。
如果汽车空调制冷有瑕疵,对此生产者、销售者等需要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不是产品责任。
第二,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民事权益损失。
缺陷产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第三,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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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解读PPT课件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 【解读】
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 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
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件——存在过错,损伤后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果,因果关系
2、病历 隐匿、拒绝提供、 伪造、篡改、销毁
3、加重了医方举证责任
违规问题
无执业资格执业及未在注册地点执业 超范围手术,截留高危病人(产妇) 不执行医院工作制度特别是核心制度 违反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
案例4:输液后致植物人状态
患者,男,69岁,因咳嗽到某卫生室就诊, 给予“菌必治”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出现胸闷、 气喘、呼吸困难、意识不清,在抢救过程中心跳 呼吸停止,双瞳孔散大。后转多家大医院抢救、 康复治疗。目前呈植物人状态。
未尽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问题
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未告知或告知不全面 未随病情变化反复告知 告知无签字 非病人和家属签字
案例1:截指无依据
某女,41岁,左手食指、中指被机器压伤后 立即被送至某镇卫生院。当时拟诊为左食、中指 严重碾压伤、无保留价值,在局部麻醉下行截指、 残端修整术,住院27天,残端痊愈出院。
某患者,因跌伤致右腿弯曲不能动弹至某院 诊治,X线检查提示“右髋关节脱位”,行手 法复位未能成功,再次X线检查,提示“股骨 颈骨折”。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骨折 不愈合,股骨头坏死吸收,右髋关节功能障碍。
分析:复位前仅诊断右髋关节脱位,而漏诊右股骨头骨 折;复位手法不当致右股骨颈骨折。
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
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2019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产品责任

2019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产品责任2019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有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有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有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理应即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即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对应的惩罚性赔偿。
1.产品侵权的概念。
(1)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所谓“缺陷”,指产品具有存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三种:(a)设计缺陷;(b)指示或警示缺陷。
(2)《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产品侵权的范围是不同的(见【例1】和【例2】)(3)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见【例3】和【例4】)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血液制品属于产品。
图书中讲授的知识不属于产品(见【例5】)【例1】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一日该电视机发生爆炸,将甲炸伤,屋内财物损失若干。
①乙商场销售的电视机具有缺陷,发生爆炸,不但造成履行利益(交付合格的电视机)的损失,还造成固有利益(甲的人身损害;电视机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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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 2、《侵权责任法》第五章(41-47条)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发展 1、明示担保理论 明示担保(express warrenty),是指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 时效为一年。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 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 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 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 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 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1、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间接责任主体: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损害
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 伤害两种情况,致人伤害又包括一般伤害和 致人残疾。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既应包括直接损失,也应包括间接损失,但
“其他重大损失”应当是指人格方面的损 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三节 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与诉讼时效
产品之生产者对其产品所做的明示说明,包 括对其性能、质量、用途等的介绍。
第七章 产品责任
2、默示担保理论 所谓默示担保(implied warrenty),即
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作出明示的说明,他也 应担保其产品一般的效用、具有平均的品质 且不含有隐蔽缺陷;他还应担保其产品适合 某一特定用途。否则,因产品缺陷造成买受 人损害,则认为产品制造人违反默示担保,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民事责任
只有责任主体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
1、产品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条:…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初级农产品。
《侵权责任法》:
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 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责任
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2、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
任。 只要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无论对生产者还是
对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王利明
等:《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 社2010,P516-517)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案例:1997年4月,王英的丈夫因酗酒而死,年仅 41岁。王英悲痛之余便想:烟盒上都标有“吸烟有 害健康”,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为啥酒瓶 上不加警示标志?于是,王英一纸诉状把某酒厂告 上法庭,要求被告某酒厂赔偿其丈夫之死造成的经 济、精神等损失共计60万元。并且要求被告在酒瓶 上标出“饮酒过量会导致人中毒或死亡┅”等警示 标志。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王英均以败诉告 终。诉讼期间,被告多次表示愿意给予经济援助, 但拒绝在酒瓶上加警示标志。王英认为,她之所以 如此费劲地打官司,并要求被告在其酒瓶上加警示 标志,是为了广大活着地消费者。
(3)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 在国外的产品责任法中,基本上均不调整初级农产 品和不动产。
第七章 产品责任
2、缺陷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
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 指不符合该标准。” (1)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 险不是缺陷;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 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 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 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 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 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七章 产品责任
2、产品的最终生产者是产品的“生产者” 如汽车缺陷而产生产品责任,不能找零部件
厂家。 最终生产者为产品责任上的“生产者”,是
因为它对于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 的控制力。
第七章 产品责任
1、购买产品的合同当事人; 2、缺陷产品的直接受害人; 3、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主要原因:(1)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的玉米、 小麦、稻谷等原粮,属于天然产品。这些天然产品 的质量一般不以人的意志和要求所决定的。
(2)不动产主要是指房层、桥梁、建设工程等不 可移动的产品。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难以 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共用同一种要求,建 设工程由《建筑法》予以调整。
2 制造缺陷是指因产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
或者在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某种错 误,而导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案例(李承富诉时风集团产品责任案)
第七章 产品责任
3、营销缺陷(警示缺陷) 营销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警示与说明,
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
夺命的特效药
第七章 产品责任
3、侵权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与《侵权责任法》,在
《产品质量法》: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责任
(2)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 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
(3)判断危险之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 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
1、设计缺陷
海马汽车因设计缺陷被判赔付消费者11万.doc
第七章 产品责任
设计缺陷是指制造者在设计产品时,其产品 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
※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 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 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 赔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缺陷产品之缺陷? 2、简述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 3、试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
及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