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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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的经济性区域。

第三条高新区应成为大规模、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试验区,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区及高新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区。

第四条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服务机构,施行对高新区的管理。

第六条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建设高新区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项目、土地、资金和管理制度;(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具体管理高新区各项相关行政事务。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1]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1]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二〇〇九年六月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2009年2月23日,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争取在2009年全市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全面实施国Ⅳ标准。

2009年3月10日,市政府出台[2009]35号文件《2009年深圳市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要求市质监局今年6月底要制定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2009年4月3日,市质监局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质监[2009]79号),要求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质检院)承担车用尿素溶液(AUS 32)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并随后向市质检院下达了标准编制任务。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特区技术规范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一)柴油机发展的需要柴油机以其高压缩比而具有比汽油机更高的燃油效率,由于它具有良好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耐久性而广泛应用于客货车上。

柴油车的HC、CO、CO2排放量比汽油车低,并能够作为生物柴油等新能源的最佳使用平台,因此柴油车应用前景非常好。

但是柴油车排放的NOx(氮氧化物)和PM(颗粒物)远高于汽油车,且无法像汽油车那样使用三效催化剂而达到国Ⅳ排放,图1为2008年我市三项空气污染物负荷系数,可知这两种排放物占了80%以上,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制约着柴油机的发展。

NOx可形成有毒的光化学烟雾和具有腐蚀作用的酸雨,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正是导致酸雨的主要物质,由上述我市三项空气污染物负荷系数可知:氮氧化物占形成酸雨物质的比例已接近70%。

据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刚发布的《2008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08年酸雨频率为64.4%,比上年上升7.9个百分点。

2009年第一季度深圳降水pH值为4.89,酸雨频率为64.1%,虽然比2008年略有好转,但酸雨的防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而氮氧化物是这一阶段的防控重点。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立法原则】充分利用特区区位优势,坚持开放创新原则,聚集科技资源,加大国际技术合作力度。

技术转移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策导向】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整合、聚集科技条件资源与服务资源,制定技术转移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是促进、协调、服务和管理技术转移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技术市场;(三)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信息发布机制;(四)推动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五)规范技术转移活动,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六)受理投诉和举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机构职责】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技术转移专项计划等政策;(二)负责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服务;(三)推动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培训技术转移人才;(五)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和技术转移联盟发展;(六)负责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七)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0.06
40m Ⅰ时段 0.12 3.25 13.51 Ⅱ时段 0.12 1.94 8.09
2015-07-23 发布
2015-08-01 实施 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SZJG 50—2015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3 5 监测............................................................................................................................................. 4 附录 A............................................................................................................................................... 7 附录 B ............................................................................................................................................... 8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深市监标字[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深市监标字〔2011〕1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药处方和中药调剂,保障中医临床治疗疗效和中药用药安全,我局联合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部分》(编号:SZJG 37.1-2011)、《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2部分》(编号:SZJG 37.2-2011)。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前言SZJG 37-2011《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分为以下两个部分:--第1部分:中药处方--第2 部分:中药调剂本部分为SZJG 37-2011 的第1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编写。

本部分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中医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廖利平、林晓生、黎志文、李顺民、吴宗彬、张丽芬、易炳学、曾长龙、肖文康、周哲、孙勇、张颖、苏巍。

第1 部分:中药处方1 范围本部分规范了中药处方的总体要求、内容和书写要求。

同时,对中药处方权、调配资格、调配资格管理;贵重药品处方、毒麻处方和协定处方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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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为了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绿色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并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编制了《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本规范以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作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共章和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室外工程;施工过程管理;附录附录。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主编单位: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术语.......................................... 错误!未指定书签。

基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地基与基础......................................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主体结构........................................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装饰装修.................................... 错误!未指定书签。

屋面............................................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给水排水.................................... 错误!未指定书签。

通风与空调......................................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电气.......................................... 错误!未指定书签。

智能建筑..........................................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节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电梯.............................................. 错误!未指定书签。

室外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施工过程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现场检测.......................................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绿色建筑分部验收记录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本标准用词说明...................................... 错误!未指定书签。

引用标准名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

条文说明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总则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绿色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改建或扩建的绿色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绿色建筑工程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进行建造的建筑工程。

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再生水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非传统水源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可再利用材料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可再循环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核验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进场验收进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复验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检验方法活动。

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现场实体检测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质量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建筑废弃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惰性固体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产品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粉碎、分离、成型和固化等加工处理,形成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可供工程使用的再生骨料、建材产品或工程填料。

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用高分子合成材料铺装的运动场地面层,包括跑道面层、球场面层和人造草坪等。

3基本规定绿色建筑工程应根据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设计文件对其施工结果进行验收。

在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需要对各分部工程的绿色建筑质量同步进行验收,并参考附录形成各分部绿色建筑验收记录。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价定级的绿色建筑,当设计变更涉及调整原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时,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其结果不得低于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定且不得低于规划要点的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主控项目全部条文及设计文件所涉及的一般项目条文符合本规范要求;分部验收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对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然不合格者,应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在施工前应对其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

本规范所涉及的现场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绿色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实施情况填写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自验表。

4地基与基础4.1一般规定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步核查建筑废弃物使用情况及场地环境健康指标检测报告。

4.2主控项目场地开挖前,应对场地土壤氡进行现场检测。

如不能提供场地开挖前的土壤氡检测报告,应对地下车库或构筑物的最底层室内氡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核查土壤氡检测报告或最底层室内氡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建筑选址选择己开发用地或废弃地时,应核查相关检测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若建筑场地需改造处理,应审查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评估报告、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一般项目基坑回填料应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其材料性能、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数量记录证明文件和用量统计资料;核查基坑回填料使用的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每立方米抽查一次材料性质,且不少于次。

对场地进行生态诊断,构建场地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土地资源综合优化利用。

检验方法:核查场地诊断报告,如:环境安全诊断、土地开发适宜性诊断、生态敏感性诊断、土地利用价值诊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主体结构5.1一般规定绿色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2主控项目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混凝土发票或合同或预拌混凝土供应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一般项目高强钢筋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级(或以上)的受力钢筋用量占钢筋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钢筋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强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及以上高强钢材的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钢材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强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强度等级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度混凝土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文件中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耐久性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文件中对钢材耐久性的要求、耐候钢的用量占总用钢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耐候型防腐涂料的用量和耐候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竣工图、供货合同或发票以及按照《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计算预制构件用量比例的自查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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