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动态调整实施办法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自我调节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适应性原则。
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立足学校实际,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2.特色发展原则。
以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为基础,依托行业背景,突出专业特色;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增设相结合,促使特色、重点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办学特色为主线的专业群,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3.规模稳定原则。
根据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结合、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模,促进规模与效益相协调。
4.动态调整原则。
充分发挥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建立能上能下的专业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5.持续建设原则。
以促进专业长效发展为目的建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自我评价机制,保障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工作目标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实行招生计划、就业情况与专业发展“三挂钩”,合理控制本科专业数量,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四、专业准入1.增设新专业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满足学校专业结构与布局优化需要,有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的人才需求;应体现新兴学科的发展和交叉学科的融合,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须有相关学科依托和专业支撑。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黔教职成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9〕40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局、仁怀市教育局、威宁县教育局、省属职业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决定实施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核查招生资质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各市(州)教育局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结合《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资质核查。
资质核查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
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办学实际情况开展分类核查。
各市(州)教育局对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历教育招生资质进行核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职部由省教育厅核查。
每年4月20日前,市(州)教育局将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见附件),以盖章的纸质报告和电子报表一同报送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开展中职教育联合办学必须每年5月30日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3—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其专业设置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适应性。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 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行为,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3. 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企业、社区深度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
三、制度内容1. 专业设置原则(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循职业教育规律;(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地方产业结构和就业市场;(3)注重专业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和优势;(4)注重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 专业设置程序(1)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制定专业设置规划;(2)学校组织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拟设置的专业进行审议;(3)学校将审议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方可开设专业。
3. 专业设置调整(1)学校根据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趋势,对专业设置进行调整;(2)调整专业设置需经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方可调整专业。
4. 专业设置备案(1)学校将备案材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2)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可开展招生工作。
5. 专业设置监督(1)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学校应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四、制度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制度有效实施;2. 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提高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 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4. 加强与产业、企业、社区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XX]9号)、《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X年)》(教职成[202X]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对接。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四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需求原则:专业设置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特别是产业结构和职业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适应能力原则:专业设置应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确保专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特色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区域特色,培育特色专业,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专业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设专业的必要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求。
3.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第七条专业设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提出申请: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论证审核:教务科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专业进行论证和审核,形成论证报告。
3.审批备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将新设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专业建设第八条专业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黔教职成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4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优化我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在指导和服务辖区内中职学校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按照“做强主体专业,提升传统专业,拓展新兴专业”的思路,大力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坚持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相对接的原则,科学配置教学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和同质竞争,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
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各职业院校专业基础、办学条件、特色优势及区域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科学规划辖区内各职业院校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省属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及地方经济发展等科学规划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
原则上每校规划主干和特色专业不多于五个,并不超过三种专业类别。
今后,不在规划布局内的专业,省级项目不予支持。
各市(州)教育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报送我厅;省属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直接报送我厅。
附件:1.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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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优化我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结合本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应以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使用规范名称,并遵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自主设置、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区域发展重点设置专业,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
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的专业体系,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实时动态调整学校专业设置,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每年修订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连续2年招生不满50人的专业,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停办该专业;经批准的特殊专业除外。
(二)具有依据国家有关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具有与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四)具有能胜任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队伍。
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应或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第八条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未通过合格学校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未通过合格评估前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九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方向,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性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的,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且应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
称);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国控类和目录外专业的开设须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开设目录外专业,应经省教育厅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备案后试办,并报送以下材料:
1、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目录外专业申请表。
2、人才需求分析和调研报告。
3、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4、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5、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意见等。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须具备相应办学资质。
新设“护理”、“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保安”等公安司法类专业,“学前教育”等教育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相关省级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开办目录外专业及国控专业的时间为每年10月份(10月15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需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使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加强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黔教办职成〔2013〕59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学校专业的网上申报与汇总工作。
我厅将于每年3月15日前结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申报工作并报教育部备案,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各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不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和评估,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将暂停该专业招生。
对学校试办的《目录》外专业,省教育厅在第三年开展检查评估,评估未达标的将限期整改或停止试办。
第十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基本建设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建立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