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教[2007]94号)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2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黔财教〔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6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6月4日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
具体包括:(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贫困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自成立以来陆续对我省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为了加强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金的管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1、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2、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3、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元(人民币,下同);2、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00元;3、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800元;4、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年3000。
三、资助原则资助金应重点用于帮助孤残儿童、女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家庭长期有重病、单亲家庭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资助不得搞平均分配、轮流享受。
真正做到“帮困解忧、完成学业、女童优先”。
凡接受任何机构、个人提供资助或所在学校已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受助生,不再获此资助。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终止资助:(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辅张浪费的;(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资金主要用于生活伙食补助或购置学习用品、课外书籍补助之用。
坚决杜绝由学生家长领取、挪作其家用的现象发生,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受助生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或现阶段的学校教育。
四、资助程序凡符合资助原则规定的贫困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计划申请表(一)、(二)》和《本人承诺书》。
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需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贵州省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

贵州省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365号)精神,决定相应调整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同时,为提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水平,保证资金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为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我省从2021年起,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一)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其中: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外的学生.(二)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继续执行《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黔财教〔2021〕137号)的规定,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国家确定的标准补助给学校.(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二、推行中职国家助学金按月集中发放为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各地各校要分别设立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专账,对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进行专账核算.省下发中央和省中职资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中央、省级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2021年秋季学期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全面实行中职国家助学金按月集中发放模式,基本流程为:每月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技工学校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提交受助学生名单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审核受助学生名单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和发放金额提交至银行,通过银行直接把助学金划拨到受助学生的中职资助卡上.省属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组织发放,基本流程为:每月学校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受助学生名单提交至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再由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提交至银行,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拨至受助学生的中职资助卡上.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由学校或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到指定银行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学生本人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发放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卡应由学生本人保管和使用.三、按年清算中央和省级结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21年起,实行按年清算结余资金制度.省于每年下达预算前组织各地各校清算出上一年度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资助资金.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和省属学校要认真核查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收支和结余数额,按部门逐级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统一审核汇总.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滚动抵扣用于各地各校以后年度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四、严格执行资助程序为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以下资助程序:一是学生申请.学生申请资助,需由学生本人填写免学费和助学金申请表,将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存档,因家庭经济困难享受资助的,还需向学校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二是学校评审提交.学校受理学生申请,按学期组织评审,将受助学生名单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三是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公示.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拟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审核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四是划拨发放.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学期将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学校(省属学校资助资金拨付执行原有程序),银行按月将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上,领取国家助学金和享受免学费需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为简化申报程序,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将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按学期申请和评定调整为一次申请,按学期评定.即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在开学时填写一次,由学校按学期进行评审.中途转校的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则在其新转入就读的学校补填申请表申请资助.在简化申报程序的同时,学校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学生签领中职资助卡、中职国家助学金和确认享受免学费登记表,银行发放助学金明细清单等有关凭证和评审发放过程性证明材料等分年度建档,以作为教育、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核查免学费和助学金发放情况的重要依据.五、强化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是中央及各级财政和教育、人社部门下达资金的依据.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数据的维护工作,学校要明确专人按月维护受助学生信息,学校校长或校长授权人要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及时审核学生受助信息,做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的受助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受助学生人数一致.学校要在每月20日前,根据学生的变动情况(流失、转学、退学、毕业等)及时更新有关数据,确定当月实际受助学生;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所辖学校当月提交的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各中职学校有联合办学的,须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各校受助学生名单要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评审后,方能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和申报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各校要如实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受助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班级(年级)、专业名称、中职学生资助卡号、学生和家长联系电话及家庭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要及时修改维护,确保学生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六、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籍是资助的基础,各地各校要规范学籍管理.坚持资助跟着学籍走的原则,即学校只能为注册为本校学籍并实际在校就读的学生申报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禁止学校为非全日制、未在校就读、未注册本校学籍等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申请国家资助,禁止联办学校重复申报学生资助.要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办学、学籍变动等情况的监管.对于学生转学的,双方学校要及时办理学籍转入转出,特别是学生转出的学校,对于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拒绝转出学籍.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校外教学点、联合办学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对不符合办学条件规定的,要予以取缔.要定期或不定期到所辖中职学校核实在校学生人数和受助学生人数,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各中职学校在安排学生工学结合、社会实践、顶岗实习时,必须根据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并将外出学生名单及联系电话、接收学生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带队老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待抽查.对以工学结合、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的名义,把流失学生虚报为在校学生从而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七、加强部门配合,努力保障资金安全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政策调整后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滞拨中央和省级资金.各级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中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行为的地方和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一、学前教育1.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
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标准从2024年起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1.免学杂费。
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5.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6.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O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7.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1.国家助学金。
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申请条件、加分办法、名额分配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六)助学金评选之前一年内无处分。
第六条在满足第五条申请条件后,如国家下达的名额少于少于班级通过贫困生资格认定人数,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加分、减分,然后许算出总分,按分数高低排序,名次在前同学应优先获资助:(一)上年参加过学校勤工助学义务岗工作,加2分。
(二)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班级管理,增强实践能力,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按如下分值加分:班长、学习委员加2分,团支书记加1.5分,副班长、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信息员、文艺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其他班干加1分;院学生会主席加3分,学生会副主席加2分,部门负责人加1.5分,学生会其他成员加1分。
(三)在校期间通过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六级的加3分,如四、六级都通过,只能加一次分即3分;(四)在校期间计算机二级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档次者加1.2分;(五)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表彰的每项加加1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的每项加2分;(六)在校期间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优秀士兵的,每次加1分;(七)本学年内在院级、厅级、省极、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分别加1、2、3、4分,发表其他文章的,每篇加0.5、1、1.5、2分;(八)本学年内代表本院参加专业知识、技能比赛、文体活动获得厅级以上三等奖(含三等奖)表彰的,厅级表彰加1分,省级表彰加2分,国家级表彰加3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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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精神,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我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中专部、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上述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成立贵州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全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学生资助的管理、审核、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校级资助机构,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工作。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标准第八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九条为了体现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就学特别困难学生的照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优先给予资助:一是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二是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是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四是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五是残疾学生。
六是少数民族学生。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筹措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负担。
我省地方负担的20%部分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负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地区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地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按6:2:2比例负担。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各市(州、地)教育局根据上一年度在校学生及生源状况等,向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国家助学的学生人数和资金预算申请,由省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再向财政部、教育部申请预算。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下达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经费预算和省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于8月初分别下达到市(州、地)级财政局、教育局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市(州、地)级财政局、教育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于8月中旬分别下达到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所属学校;县财政局、教育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于8月中旬下达到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十五条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复印件;城市学生还需提交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细则第九条所指的特别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学校负责审核评定工作,学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要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七条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学校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每个月如实填写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登记表(附件5)。
第十九条对于联合办学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按照谁注册、谁管理,谁负责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原则,同一个学生不能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要在每月2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到学生手中。
第七章国家助学金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学校进行检查、考核,对达不到资助比例的学校,要督促其整改后再核拨下年度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市(州、地)所属以下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市(州、地)教育局资助管理机构,市(州、地)教育局资助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将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检查、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学校,要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及预算支付管理制度。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
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八章加强宣传第二十八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有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被录取的学生;要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资助政策体系宣传教育,要及时使师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级招生部门要在招生工作中,在招生报上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和介绍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向社会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
第三十条新闻媒体、市县有关单位(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向社会和广大家长、学生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初中毕业生和职业学校学生都了解受资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财政厅教育厅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教〔200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