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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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5•【文号】卫法监发[2002]300号•【施行日期】200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的发放不再进行审批。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化妆品生产。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同时要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三、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我部1995年发布实施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健康检查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健康检查单位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发给健康证明,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的公章。

四、健康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具体样式见附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引言概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1 定期体检: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全面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

1.2 职业病筛查:对于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病筛查,及早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1.3 心理健康评估: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应进行心理健康评估,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二、档案管理制度2.1 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位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体检结果、职业病筛查结果等信息。

2.2 档案保密措施:确保健康档案的保密性,惟独授权人员才干查阅。

2.3 档案更新与维护:定期更新和维护健康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健康检查制度的重要性3.1 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健康检查制度能及早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2 提高工作效率:健康的从业人员更有精力和动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3 减少事故风险:通过健康检查,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四、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4.1 提供依据:健康档案是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4.2 法律合规:档案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4.3 信息共享:健康档案的信息共享有助于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五、实施方法及注意事项5.1 制定明确的制度:企业应制定明确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5.2 培训与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检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5.3 合作与监督:企业应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确保健康检查的质量和准确性,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结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定期体检,可以及早发现和预防疾病,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事故风险。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检查表

上海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检查表

上海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检查表
体检机构:
检查结果项目检查要求
有无备注
对体检资质进行公示
建立健全规范的体检工作流程
“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合格证》底卡和体检章管理制度制
度体检事项告知制度制
体检不合格告知制度定及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疫情、职业病报告制度
登记制度
体检医师持医师资格、执业证书人放射、检验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员资主检医师具备中级职称质
卫生监督员不参加体检
项目填写完整、不缺项体
检查、检验原始报告齐全、填写完整检表擅自变更、增减检查项目
指定专人负责体检工作管理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已安装并正常使用
配备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办公设备
实验室1年来参加临检质控督查情况其他
2006年疫情报告和统计情况硬有内科、外科、眼科、皮肤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件
内设室、档案室等相关科室或功能设置容置
)) 调有候诊室、检查室、采血室、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划分研
配备诊查床、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酶标
仪、全自动生化仪(或半自动生化仪、分光光度计)等临床
检查、检验设备
配备紫外线灯、高压灭菌消毒等消毒设施设备被检查人阅后签名: 检查人: 日期: 日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岗位职责 和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岗位职责 和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岗位职责1.职业健康医生职业健康医生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核心岗位之一。

其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包括职业病体检、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指导企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负责监督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培训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参与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和监测。

2.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人员是负责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的专业人员。

其职责包括:-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室内环境监测等;-协助职业健康医生进行职业病体检;-为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参与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评价和改进。

3.职业病防治工程技术人员职业病防治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企业职业病防治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其职责包括:-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参与企业职业病防治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和改进;-参与职业病防治设施和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4.行政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人员主要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其职责包括:-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和人员配备;-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机构内部培训和人员管理。

以上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一些主要的岗位职责,每个岗位都有其具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招聘时,应根据岗位需求确定人员要求,进行公开招聘。

培训方面,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考核方面,可以采取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激励方面,可以设立奖金、晋升等激励措施,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2.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不良事件处理等内容。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及内容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及内容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及内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和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健康。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机构


门诊部)

201800
50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卫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北大街128
生服务中心
号、塔城路432号
201800
51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091号
201801
52
上海市嘉定区迎园医院
上海市嘉定区墅沟路400号
201822
53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生服务中心
10号
201804
58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社区卫生服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1200
务中心

201814
59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嘉定区外冈镇祁昌路355号
201806
60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社区卫生服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嘉行公路
务中心
3285号
201816
61
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46
上海市黄浦区蓬莱门诊部(黄浦 区体检站)
上海市北京西路112号 上海市南车站路501号
200003 200011
47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
上海市南翔镇众仁路495号
201802
48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204 号
201805
49
上海市嘉定区中医医院(启良路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启良路120
序号 1
名称 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地址 春雷路456号
邮编 200941
2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上海市同泰北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上海市宝山区同泰北路531号, 第二执业点宝山区樟岭路2号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4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其他与工作环境相关的疾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健康检查内容与标准第三条健康检查内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内容包括:1. 职业病及健康检查:根据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环境的特点,进行必要的职业病检查和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血液检查、尿液检查、职业病相关检查等。

2. 心理健康检查:了解从业人员的心理状况,预防和及时发现工作压力过大、心理健康问题等,并提供咨询与服务。

3. 特定人群健康检查:对年龄较大的从业人员、孕妇从业人员等特定人群进行特定健康检查。

第四条健康检查的周期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周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定。

根据从业人员从业时间的长短、性别、年龄、工种和工作环境的要求,制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周期,通常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健康检查的实施第五条管理责任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健康检查制度,并落实相应义务。

第六条实施机构公司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合作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与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健康历史记录公司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检查情况,并对其进行保密处理。

第八条健康检查通知公司按照健康检查周期,提前通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健康检查过程从业人员按照公司的通知和要求,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医疗机构的医生和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条检查结果与处理医疗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从业人员,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如出现患有职业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误工和补偿因健康检查需要误工的从业人员,公司按照相应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公司与从业人员协商确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三篇)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生产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劳动者进行的体检工作,以及对相关劳动者进行的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目标是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职工的健康状况,提供科学依据,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物质、噪音、振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

第六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包括体检、检验、监测等内容。

第七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三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为普查和特殊检查两种类型。

第九条职业病普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并记录相应资料。

第十条职业病特殊检查是指对异常情况的劳动者进行的进一步检查。

特殊检查由医生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并负责制定检查和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对于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第四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和处理第十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录入案卷,并向受检劳动者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在职业性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病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复查指标异常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进一步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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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为规范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市预防性健
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7日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下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2.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
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
顾客服务人员。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以下
简称“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对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全覆盖
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统一管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相关信息,本市
建立“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
于保存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统一制作健康证、统计相关数据等。
第六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要求,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要求。
第七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以下工作:
(一)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统一刻制体检专用章;
(二)统一印制、发放空白《健康证》;
(三)“信息系统”的维护、调整、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第八条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的医疗卫
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有关卫生设施;
(二)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和
医学影像科;
(三)设有消毒供应室等辅助科室;
(四)具备与体检项目相匹配的仪器设备、人员等;
(五)具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并能直接接驳至因特网;
(六)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检查等常规工作程
序及消毒隔离制度;
(七)建立体检有关事项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健康合格
证》底卡管理制度和体检专用章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设置要求和本办法第六条
要求指定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
应及时对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开通“信息系统”使用权限,
对不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通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按要求予以重新指定。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不再从事体检工作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应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应及时关闭其“信息系统”使用权
限。
第十条 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
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开展体检活动。
主检医师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实作出
体检结论。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一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开展体检活
动,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和频次。
第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
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
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乙肝项
目检测。
第十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对体检活动涉及的临床检验项
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
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体检结果如实填入《上海
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并应当在体检当日将从业人员基
本信息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在出具检查结果当日将体检结果准确
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对体检合格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
起10日内按要求制作并发放《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以下简
称《健康证》)。
对体检不合格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10日
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受检者本人,对有工作单位的受检者,应当同
时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市物价局等有关职能部
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用,不得收取《健康证》工本费。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将体检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十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受检者患有传染病
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
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
健康检查用表》、检验报告单、X光胸片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
年。
第十九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
准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服务方式开展体检工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体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体检结
果。
第二十条 《健康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证》遗失的,可向原预防性健康检
查机构申请补办,原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
误后方能补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
理,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未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报市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同意,擅自开展体检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预防性健
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委托其它机构开展体检活动的,依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未如实出具体检结果的,依据《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卫生局应当立即取消该机构的“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区、县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该机构停止从事体检活动,同时指定辖区内其它
医疗机构从事体检活动:
(一)委托其它机构开展体检活动的;
(二)未如实出具体检结果的;
(三)擅自改变体检项目的。
被停止从事体检活动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
指定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一
览表
体检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编码
价格标准(元/次)
一般体格检查
一般健康体检
110500001c
10
X线胸透或胸部拍片
X线普通透视
210101001
4
X线摄片14×17吋
210102007a
32
210102007b
44
数字化摄影
210102015
80
大便培养(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等沙门氏菌)
沙门菌、志贺菌培养及鉴定
250501025
20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250305007a
5
肝功能异常者加查甲肝、戊肝
甲型肝炎抗体测定
250403001
12
戊型肝炎抗体测定
250403017
60
附件2:
编号:
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工种:
身份证号码:
即往
病史
病 名
肝炎
痢疾
伤寒
肺结核
皮肤病
其它
患病时间






皮肤
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皮肤病
其它

医师签名
X线胸透或
胸部拍片
医师签名:
实验室检查(化验单附后)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检验师签名
大便
培养
痢疾杆菌

伤寒或副伤寒
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

甲肝抗体(IgM)
戊肝抗体(IgM)
其它
检查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谷丙转氨酶异常者方可作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查。
2、关于大便培养的痢疾杆菌、伤寒或副伤寒检查项目,应统一
规范检验报告格式,并按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测,如未检出,报告
格式为:“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等沙门氏菌未检出”,如检出,应
明确检出的病原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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