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游泳场所管理规定-word范文 (6页)
游泳场所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游泳场合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游泳场合的安全、卫生和秩序,保护游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游泳场合的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游泳场合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游泳场合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游泳场合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定义1.游泳场合:指我公司全部设立的游泳池或其他供游泳者进行水上活动的场合。
2.游泳者:指在游泳场合进行游泳或其他水上活动的人员。
3.监管人员:指被我公司委派负责游泳场合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4.游泳教练:指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从事游泳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游泳场合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安全设施1.游泳场合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救生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2.游泳场合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游泳者注意安全。
第五条安全防护措施1.游泳场合必需设立特地的安全防护区域,禁止任何游泳者进入该区域。
2.游泳场合必需设置安全网、栏杆等设施,以保护游泳者的安全。
3.游泳场合必需对场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除去安全隐患。
第六条应急救援1.游泳场合必需配备专业的救生人员,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快速进行救援。
2.游泳场合必需建立应急预案,包含如何进行适时的报警和组织救援。
3.游泳场合必需进行定期的紧急事故演练,提高救援本领和水平。
第三章游泳场合的卫生管理第七条游泳场合清洁卫生1.游泳场合必需定期清洁游泳池、更换水质,并保证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2.游泳场合必需定期清洁和消毒更衣室、洗浴设施等场合,保证环境卫生。
3.游泳场合必需保持通风良好,保证空气清新。
第八条个人卫生要求1.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前,必需先进行身体清洁,并穿着适合的泳衣。
2.游泳者在游泳结束后,必需立刻进行冲淡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条疾病防控1.游泳者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传染性疾病症状时,禁止入场游泳。
2.游泳场合必需加强疾病防控工作,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
第四章游泳场合的秩序管理第十条游泳场合的入场管理1.游泳场合必需配备特地的入场检票处,对游泳者进行身份核验。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泳场所的安全运营,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游泳场所,包括游泳池、水上乐园等。
第三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四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确保游泳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七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九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记录台账,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情况等。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标识、安全救援器材等。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应当提供充足的安全警示标示,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专业救生队伍,并保证救生员及时到岗,在游泳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立安全警示区域,禁止游泳者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应当保持水质清洁卫生,定期检测水质指标,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安全服务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立安全服务台,提供安全咨询和应急救援服务。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应当制定游泳者行为规范,告知游泳者注意事项,禁止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提供充足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游泳眼镜等,方便游泳者使用。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置良好的景观照明,确保景观区域的夜间安全。
第十九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及时应对游泳事故或突发疾病。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班次巡查,全面掌握游泳场所的安全情况。
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泳馆的安全、有序运营,维护游泳馆内的秩序和卫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泳馆管理制度适用于游泳馆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游客、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游泳馆内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和危险行为,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游泳馆。
第四条游泳馆内禁止拍摄、录音、录像等侵犯他人隐私和肖像权的行为。
第五条游泳馆内禁止吸烟和饮用酒精饮品。
第六条游泳馆内禁止嬉闹和打闹,禁止不文明行为和语言。
第七条游泳馆内禁止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第二章游泳馆服务规定第八条游客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入馆,遵守游泳馆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游客必须按照游泳馆的规定佩戴泳帽,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条游客必须按照游泳馆的规定进行支付,并遵守水质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游客在使用游泳馆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提示和引导,不得滑冰、跳水或进行其他危险动作。
第十二条游客必须遵守游泳馆的时间规定,不得超时使用。
第三章游泳馆员工规定第十三条游泳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四条游泳馆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优雅仪表,文明礼貌,并且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五条游泳馆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游泳馆设备和应急处理方法,能够有效保护游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游泳馆工作人员禁止与游客发生私人关系,禁止索取财物。
第十七条游泳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游泳馆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四章游泳馆安全措施第十八条游泳馆设有专业救生人员,游客必须遵守救生人员的指导和指示。
第十九条游泳馆设有专业监控设备,禁止对监控设备进行任何破坏或干扰。
第二十条游泳馆设有应急设备和安全出口,游客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游泳馆设有药品急救箱和医疗人员,游客如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寻求帮助。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游泳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限制使用权利、禁止入馆和报警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游泳馆保留对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游泳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游泳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游泳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游泳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游泳场所,包括公共游泳池、私人游泳池、水上乐园等。
第三条游泳管理机构负责对游泳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巡检、审核游泳场所的安全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四条游泳场所应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和完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五条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加强游泳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游泳者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游泳场所应定期组织游泳训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保证游泳者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救援制度等。
第九条游泳场所应配备安全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包括泳池、更衣室、洗浴设施等场所。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检,检查游泳池水质、水深、泳圈、救生设备等,保证游泳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员,安排在救生岗位,保证游泳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制度,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三条游泳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告知游泳者注意安全,划定游泳区域,禁止游泳区域等。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应配备安全绳、游泳圈、救生圈等救生设备,保证游泳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应建立安全浅水区,供不会游泳或不擅长游泳的人进行嬉水。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应设立救生岛,在游泳池中心或靠近游泳池的位置设置,方便救生员进行救援。
第十七条游泳场所应设立救生设施存放室,存放泳圈、救生衣、救生器材等,方便救援时使用。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教育人员,定期组织游泳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游泳场所应组织游泳训练,提高游泳者的技能和水性,增强自救能力。
游泳管理制度范文

游泳管理制度范文游泳管理制度范文为了保障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维护游泳爱好者的正当权益,制定本游泳管理制度,供游泳场所的管理者和游泳爱好者参考。
本制度的遵守是游泳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游泳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1. 游泳场所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泳池设施完好,防护措施到位。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2. 游泳场所应设置专门的救生员岗位,确保游泳者的安全。
救生员应具备相关救生技能,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救生员数量应根据游泳场所的规模和游泳人数合理配置。
3. 游泳场所应设置醒酒室,并对醉酒者控制入场。
同时,禁止游泳场所内饮用酒类饮品,以避免酒精对游泳者的危害。
4. 游泳场所应设置合适的水深标志和浮标,确保游泳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水深情况,并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合适的游泳区域。
水深标志和浮标的位置应明显可见,不得被遮挡。
二、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1. 游泳场所应保持水质清洁卫生,经常进行水质检测。
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含量。
2. 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水处理设备和人员,确保游泳池的水质保持稳定和清洁。
3. 游泳场所应定期进行场地、设施的消毒和清洁,保持场地的整洁和干净。
4. 游泳场所应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淋浴间等,并保持设施的清洁。
同时,游泳者应保持个人卫生,禁止在游泳池内随地大小便。
三、游泳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1. 游泳参与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承担游泳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 游泳参与者应遵守游泳场所的规章制度,并主动配合场所管理人员的工作。
3. 游泳参与者在进入游泳场所前应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自身身体状况适合游泳活动。
有疾病或其他身体不适的人员不得参与游泳。
4. 游泳参与者应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在游泳池内搏斗、捉迷藏等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
5. 游泳参与者应保持游泳池内的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6. 游泳参与者应保持尊重他人的态度,不得进行恶意挑衅、侮辱等言行。
游泳场所制度模板范文

游泳场所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公共游泳场所,包括室内游泳池、室外游泳池、水上乐园等。
第三条游泳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游泳场所的安全条件第四条游泳池(场、馆)安全条件规定:1. 池壁和池底坚固、平整、光滑。
池壁两侧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攀梯、台阶和其它可供游泳者攀登出池的设施;2. 设有治安值班室、贵重物品寄存室、更衣室、淋浴室、男女盥洗室等辅助设施;3. 游泳水域应划分浅水区和深水区,设有醒目标志;人工游泳池进出通道应保持畅通;4. 消防设施和电器设备完备有效。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四分之一,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夜间开放的,应有足够照明设备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5. 天然游泳场开放时水温不得低于20度,水流速度小于0.5米每秒;游泳水域每人所占水面不低于4平方米,儿童所占水面不低于3平方米;水底不得有树枝、桩柱、礁石等障碍物;人工游泳池同一时间内人员容量,按每人2.5平方米计算;6. 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急救器材和药物;有相应的救生、医务人员;7. 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潜在的危险区域和设施进行警示,并向游泳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
第三章:游泳者的行为规范第七条游泳者应当遵守游泳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安全指导和劝阻。
第八条游泳者应当具备基本的游泳技能,遵守游泳规则,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擅自离开水面。
第九条游泳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条游泳者应当保持游泳场所的卫生,不得在池内呕吐、大小便,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了保障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场内各种活动的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游泳场所,包括室内和室外游泳场所。
3. 游泳场所负责人是本制度的执行者,对场内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二、场内安全管理人员1. 游泳场所负有雇佣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资质。
2. 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心理学和急救知识,能够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
3. 游泳场所应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足够,以便在任何时间都能够有效监控游泳活动,确保场内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和装备1. 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溺水网、安全警示牌、救生圈等。
2. 游泳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并提供必要的救生设备。
四、游泳活动管理1. 游泳场所负责人应制定游泳活动的安全规定,明确游泳场所的使用规则。
2. 游泳场所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游泳活动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游泳者了解常见的危险情况和自救方法。
3. 游泳场所应设置不同水深区域,并在显眼位置设置水深标识,以提醒游泳者注意不同水深的区域可能带来的危险。
五、游泳者管理1. 游泳场所应对所有游泳者进行身份登记,并保留相关信息。
2. 游泳场所负责人应定期对游泳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游泳者的身体状况适合参与游泳活动。
3. 游泳场所应加强对儿童游泳者的管理和照顾,确保其安全参与游泳活动。
六、应急处置1. 游泳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保证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2. 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并有专业急救人员在场,以确保在急救时能够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助。
七、安全宣传1. 游泳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醒游泳者注意游泳安全。
2. 游泳场所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向游泳者传达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八、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游泳场所有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游泳馆管理制度范文(4篇)
游泳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泳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游泳场馆管理第二条游泳馆在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场馆设备、水质和环境安全。
第三条游泳馆应进行常态化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游泳池水质清洁、设备完好,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第四条游泳馆应设置充足的避难装置、应急救援设备,并配备专业的救生员。
第五条游泳馆应每天进行完整的清洁消毒工作,保证游泳池水质清洁卫生。
第六条游泳馆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工作。
第三章顾客管理第七条游泳馆应对顾客的身体状况和年龄做出合理的限制,禁止患有传染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人进入游泳馆。
第八条游泳馆应要求顾客填写健康告知表,了解顾客的身体状况,推荐有疾病或身体问题的顾客咨询医生是否适合游泳。
第九条游泳馆应为顾客提供合适的更衣室设施,并要求顾客注意个人贵重物品的保管。
第十条游泳馆应统一规范顾客游泳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进入游泳区域。
第十一条游泳馆应做好顾客入馆登记管理,记录顾客的游泳信息,确保顾客的安全可控。
第四章救生与急救措施第十二条游泳馆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员,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游泳馆应设置明显的救生设施和急救设备,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
第十四条游泳馆应设置明显的急救指示标识,让顾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找到急救设备和求助处。
第十五条游泳馆应定期组织救生演练和急救培训,提高救生和急救能力。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游泳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游泳馆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游泳馆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指示标志,防止顾客误入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游泳馆应进行一定的安全讲解和安全宣传,提高顾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游泳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顾客发生溺水事故,如设置避险通道、设立救生圈等。
第二十条游泳馆应及时处理游泳池中的异物和杂质,保证游泳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第六章工作责任第二十一条游泳馆应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负责不同领域的管理工作。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本规定是针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制定的,旨在维护公共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和秩序,保护公众健康。
任何进入游泳场所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1.1游泳场所游泳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游泳馆、社区游泳馆、酒店游泳馆和健身俱乐部池塘等,是供游泳者进行休闲、娱乐和健身活动的场所。
1.2 管理者管理者指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游泳场所安全管理规定2.1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游泳场所应有规定的开放时间,并应该在明显位置公示。
管理者应负责保证游泳场所在开放时间内能够正常使用,不得有突然关闭的情况。
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关闭,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游泳者,并尽力进行赔偿。
2.2 游泳场所安全设施游泳场所应设备完整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腰带、浮板、救生圈等。
并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公示使用方法和禁止事项,且要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设施的完好程度。
2.3 游泳场所安全指导为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管理者应提供专门的安全指导,告知游泳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以提高游泳者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4 游泳场所纪律管理管理者应严格对游泳者进行管理,维护游泳场所秩序。
如发现游泳者有违规现象,可以采取劝阻、警告等措施,如果情况严重可以驱逐该游泳者出场,并且有权禁止该游泳者再次进入游泳场所。
三、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定3.1 游泳场所水质管理游泳场所必须定期维护、检验和检测水质,保证水的卫生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管理者也应该对水质进行抽检,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可以对质量有问题的游泳场所进行取缔。
3.2 游泳场所消毒管理管理者应对游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消毒信息,告知游泳者消毒时间以免对人体造成影响。
3.3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游泳场所应定期对场馆进行卫生清洁,并应每天进行保洁工作。
并在厕所等卫生间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以保证良好的公共环境。
四、游泳场所服务规定4.1 游泳场所服务质量管理者应对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服务规范,以满足游泳者的需求。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游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泳场所的所有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游泳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
第五条游泳场所应当加强对游泳场所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六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泳场所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条所有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游泳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九条游泳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冷静、果断的态度,在突发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三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防溺水设施、救生设备等。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当明显标识和提示,方便游泳者使用。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如浅水区、深水区等,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如“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禁止酒后游泳”等。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游泳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示活动,提高游泳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游泳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措施,对于未成年游泳者应进行特别关注和照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游泳教练,对于不会游泳或者游泳能力较弱的游泳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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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游泳场所竣工验收时应有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
250平方米,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 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池扶梯的标准设置;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内及开办夜场的,必须配备良好的采光和照明设备,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
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提出申请,市游泳运动中心会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游泳运动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 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深水测验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市游泳运动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予以登记;
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游泳培训班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上岗,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
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擅自对外开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经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或游泳场所聘请未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救生员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其救生员注册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游泳培训班、聘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游泳训练或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暂扣或注销其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违反治安、卫生、节水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卫生、节水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对公众开放且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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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