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精品】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要点1全解

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要点1全解采掘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查要点一、采掘类项目特点(1)既有生态破坏,又有环境污染,还有环境风险危害等。
(2)评价时段:施工前期(勘察期)、施工期、生产营运期、闭矿期(退役期)。
二、采掘类分类及环评包含内容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
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
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
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环评包括:地质勘查类;黑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有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石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煤层气开采,煤炭开采,土砂石开采,化学矿采选,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地下水开采工程。
三、审查要点(根据报告书内容)(一)环评管理审查要点1、报告审批权限是否相符?2、报告使用资质证书范围是否相符?3、报告书、报告表等级是否相符?4、环评单位、企业的承诺书等支撑文件是否具备?5、报告登记、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二)报告书编制质量审查要点1、前言总论章节(1)编制依据:除常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外,还应包括:矿产资源规划,不同矿产品国家和地方准入条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宜昌市环境总规(3条红线),大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煤矿瓦斯鉴定证书,煤尘爆炸性检验报告,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等。
(2)评价因子、评价标准、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因子: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固废、土壤、放射性等评价因子是否全面?(特征污染物:硫化物、砷、总磷、伴生金属如铅等)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否准确?是不是最新标准?评价等级: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一级和二级评价)、噪声评价等级是否准确?最好有详细的判定依据分析过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动物医院),水利,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不包括排海工程),以及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参照表 1,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
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
若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各类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在建设、运营和退役等阶段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确保科学、公正、公开。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效益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六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
第七条建设用地保护建设项目应尽量选择非农用地,对农用地的占用应经过合理规划并支付土地补偿。
第八条排污治理和减排措施建设项目应配备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处罚第九条环境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相关责任方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损害补偿对因建设项目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环境损害修复对因建设项目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方应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恢复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本条例进行制定,并与已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指的是在固定位置上进行的,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生产设施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优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源减排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科学性、可行性、适度性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科学客观、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估其对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敏感点、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或者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2x-08-15【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2x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的环境评价和有效的环境监管为基础,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环境管理体制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社会参预广泛的环境保护格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注重技术支撑,提倡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促进研发和示范推广。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强化法管理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执行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前的环境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建设前环境评价制度,依法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客观、科学,评价范围应涵盖环境资源利用状况、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应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环节,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合理规划,在设计、施工和投产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环境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定期报告环境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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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敏感生态问题,如珍稀濒危物种消失等。
2、敏感保护目标的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中,除进行依法评价,贯彻执行 法规规定之外,很重要的一个评价任务是进行 科学性评价,评价建设项目布局或生产建设行 为的环境合理性。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出 发,保护那些对人类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的环境事物(即敏感保护目标),是评价 中最应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 《环境保护法》 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7.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8.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9.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洄游通道
重要渔场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地等。
(2)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旅游度假区;具有 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古树名木、风 景林、风景石等。
(3)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
如:
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分 布区、冰川、火山口和温泉等自然遗迹,贝壳 堤等罕见自然事物:
习惯上的划分,不绝对。如民航,矿山采选 兼有生态影响和污染物排放。
(一)交通运输类
1、评价范畴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包括:线路类(路线、航线 和管线)和场站类(车站、码头、机场)
2、评价范围
如学校(关注青少年)、医院(关注体弱有病 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区及集中居民区等。
二、典型生态类环境影响 评价(要点)
主要范畴或对象
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以生态破坏(影响)为 主的建设项目。与“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 设项目”相对应。
生态类建设项目通常包括交通运输(含水运、 港口、铁路、民航、道路、管线)、水利水 电、采掘(油气开采、煤矿、矿山等)、农 林等。
具有地理和社会意义的地貌事物,如分水岭、省、 市界等地理标志物。
(4)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
如:水资源和水源涵养区;耕地和基本农田 保护区;水产资源、养殖场以及其他具有经 济学意义的自然资源。
(5)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 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如江河源头区、洪 水调蓄区、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保护区、水 土保持重点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灾害易发区,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高山、峡谷陡坡区等。
一般敏感保护目标是根据下述指标判别的:
(1)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
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如湿地、滩涂、红树林、珊 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热带雨林、荒野地等生物 多样性较高的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重要保护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国家级一、二级和省 级保护名录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列入红皮书的珍 稀濒危动植物及其生境: →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动 植物及其生境、 →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 值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 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中
敏感区域、敏感点、敏感生态问题
一是,敏感区域,包括自然遗产、人文遗产、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 生态功能区等。
应作为环评中的特别关注的保护目标。
(7)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保护 意义的对象。
如植物园、动物园、珍稀濒危生物保护繁殖基 地、种子基地、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与绿地、 生态示范区、天然林保护区等。
(8)环境质量急剧退化的区域。
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 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9)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
《海洋环境保护法》
10.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称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 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 包括: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况一切 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 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法 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如下表)。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6)生态脆弱区。
主要包括:
处于剧烈退化的生态系统,都可能演化为灾害易发区, 应作为一类重要的敏感目标对待,如沙尘暴源区、严 重和剧烈沙漠化区、强烈和剧烈水土流失区和石漠化 地区;
处于交接地带的区域,如水陆交界之海岸、河岸、湖 岸岸区,处于山地平原交界处之山麓地区等;
处于过渡的区域,如农牧交错带、绿洲外围带等。 生态脆弱区具有容易破坏又不容易恢复的特点,因而
第十一章
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一、敏感保护目标及识别 二、典型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三、生态类环境影评价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敏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护目标及识别
1、敏感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 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 完成任务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 比较笼统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