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防治水“三区”划分“有掘必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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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1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鑫辉源煤业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2条矿长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对水害防治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保证。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防治水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水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3条地测科是水害防治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查清本矿井田及周边范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本矿井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和矿井水灾应急预案。

第4条矿要详细制订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岗位责任、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5条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坚持"科学找疑",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配备探放水设备。

二、一般规定第6条矿必须明确井下水害避灾路线,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井下人员熟悉。

第7条地测科对本单位存在的水害隐患、水害防治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上报天聚公司。

第8条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测科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重大探放水工程必须报公司审批。

三、水文地质调查第9条公司要查明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第1O条要查明本矿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矿井水害防治责任体系为了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岗位和管理职责,确保防治水工作有序开展,矿决定成立防治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应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防治水具体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室按其分工不同对防治水管理负有相应的责任。

一、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矿防治水工作。

二、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水害防治技术方案,对矿井防治水定期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并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技术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防治水具体业务技术的工作。

(一)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二)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四)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检查落实及质量验收;(五)矿井生产所需各类地质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

四、安全检查部负责监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雨季三防”的检查治理工作。

五、设备管理部负责井下排水设施、探放水设备的管理,负责矿井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等工作。

六、通风灭火部监管矿井灌浆及脱水情况,并适时进行统计、分析.通风灭火队负责各项水文地质探查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工程质量,同时对井上下注浆操作规程进行编制、报批和贯彻执行。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防止我矿在生产过程中水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制度,加强矿井水患的科学管理,推动矿井安全有序发展,根据相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生产技术部要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搜集、整理好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建档保存,及时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发放给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履行签字程序并留底。

煤矿防治水规定涉及到的制度等内容

煤矿防治水规定涉及到的制度等内容

煤矿防治水规定涉及到的制度等内容1、防治水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综合治理措施:防、堵、疏、排、截。

2、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3、“四专”: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4、制度:(1)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2)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3)水害预测预报制度,(4)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6)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7)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计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6、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1)水体下开采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2)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可行性研究。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事项: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其他防治水措施。

8、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事项:(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2)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3)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报告或者资料,(4)群孔抽水试验设计,(5)放水试验设计,(6)疏水降压开采试验设计,(7)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由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专门设计,(8)疏干方案,(9)带压开采安全措施,(10)疏水降压安全措施,(11)帷幕注浆方案,(12)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设计及防止淹井措施,(13)注浆堵水方案。

9、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事项:(1)井下钻孔施工设计,(2)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3)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4)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5)探放水设计。

10、矿井总工程师验收事项:汛期防治水工程竣工验收。

11、基础资料:三个地质报告,五种图纸,十五类台账,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12、备案: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13、新技术:(1)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2)智能自动水位仪,(3)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公司、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公司、矿、要筹措足够的防治水工程资金,确保防治水工作按计划实施。

矿井防治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各矿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配备相应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以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复杂、极复杂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

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备案。

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2次(每月15、30日左右),配备水位自记遥测系统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管理报告

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管理报告

矿井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编制时间:2022年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一、设计目的 (1)二、设计依据 (1)三、设计的主要任务 (1)第二章概述 (3)一、位置及交通 (3)二、采矿权设置 (3)三、气象与地震 (3)四、地形地貌 (4)五、开采煤层 (4)六、开采条件 (4)第三章煤矿建设生产概况 (5)一、矿井建设情况 (5)二、矿井生产系统简述 (9)三、矿井现有防治水情况 (12)第四章矿井地质条件 (13)一、构造情况 (13)二、井田地层 (13)第五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16)一、区域水文地质 (16)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25)第六章矿井老空水分区管理设计方案 (25)一、矿井老空水现状 (25)二、矿井老空水害分区管理 (26)三、老空水害防治分区划分 (27)四、分区管理措施 (27)第七章结论 (30)第一章前言一、设计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第77条“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

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 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 划为禁采区”的规定,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和煤矿老空水害的治理,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要求,编制了《煤矿老空水分区管理设计方案》。

二、设计依据1、《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4月)2、《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矿井防治水的管理规定及要求;3、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4、矿井日常积累防治水各类资料、台账和图纸;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三、设计的主要任务对煤矿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井田内老空(窑)水分布情况总结、细化,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划分防治水保安煤柱和探放水“三线”,同时,编制和选择相应的防治措施和装备。

14、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

14、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

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根据《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按要求定期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由矿井审核后报告集团公司初审,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山西焦煤评审批复。

第2条全井田必须进行合理分区,不得出现空白区。

第3条必须将分区论证报告审定的“三区”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生产用图上,用不同颜色表示可采区(绿色线框)、缓采区(黄色线框)和禁采区(红色线框)。

第4条必须严格按照分区分别修订煤矿防治水措施,作为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

第5条矿井“三区”范围、防治措施发生变化和经采掘工程验证分区划分依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

第6条现有采掘等作业必须位于“可采区”范围,“可采区”要满足煤矿生产衔接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开采服务期。

因采煤工艺、地质条件或防治水措施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的,应通过相关程序转为“缓采区”或“禁采区”管理。

第7条“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必须同时落实管理措施和防隔水煤柱、防水闸门等物理隔离措施,实施有效隔离,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

每月对隔离位置进行巡查一次。

第8条“缓采区”经上级部门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9条“禁采区”经隔离后不得安排任何井下作业行为、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第10条“可采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强化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要求,遵循“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

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阳煤地字[2009]255号签发人:赵石平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阳煤集团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公司):随着集团公司煤炭开采区域的扩大、开采深度的延伸,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矿井防治水问题越来越突出:二矿、五矿、新景矿、开元矿、新元矿、寺家庄矿、石港矿都存在着带压开采问题,联营兼并煤矿缺乏必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等问题,个别地段存在着淹井淹面的严重安全隐患;为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阳煤集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公司“3.4”会议安排,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等有关规程和技术政策,结合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防治水工程。

望各矿(公司)对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衔接顺序时间,本着先重后轻的原则,将所列防治水工程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批准后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实施,确保矿井安全。

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矿井防治水工作现状1、防治水标准化基础工作:目前,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一矿、二矿、三矿、五矿、新景矿、开元公司)地测防治水标准化工作达部级;试生产矿井(新元公司、平舒公司、石港公司)经两年来的建设也达到部级标准,但与生产矿井存在一定差距;基建、技改矿井(寺家庄矿、坪上矿、运裕矿、长沟矿、泰安矿、孙家沟矿、永兴矿)地测标准化工作初步开展,存在基础水文地质资料严重缺乏,必备的防治水专职人员配备不到位,地测防治水机构不完善,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完善等问题。

2、带压开采防治水工作:一是涉及带压开采的区域性水文地质资料缺乏,除生产区(二矿、五矿、新景矿)经过补充勘探外,当前带压开采尤为突出的寿阳区,仅有两处(白家庄、黄丹沟)供水水源井资料,不能满足带压开采防治水工作的要求;二是带压开采防治水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水文探测及防治工程推进困难,落实不到位。

“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

关于下发《“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为防止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按照霍煤电地字[2010]393号文件《集团公司“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李雅庄煤矿“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为防止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2条“有掘必探”是指对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底板一定范围内,在掘进之前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进行超前探测,查明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等情况;“有疑必钻”是指对掘进工作面前方尚未确定的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以查明原因及性质。

第3条实施“有掘必探、有疑必钻”是对《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深化和加强,是有效消除矿井各类水害威胁,防止无预报、无计划揭露老空水、导水构造等造成水害事故的根本措施,是确保安全掘进的重要保障。

第4条未探测清楚掘进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严禁进行掘进作业。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5条探测工作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和“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物探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钻探手段。

第6条在生产作业计划、采掘衔接安排中必须首先考虑“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合理安排探掘衔接,确保探掘循环作业正常、有序。

第7条“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必须作为掘进作业的一道工序,纳入掘进作业规程,认真落实。

第8条由于专业探放水队伍刚刚成立,需加强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培训后达到“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过程化、个性化”五化要求的专业探放水队伍,严格落实“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

第9条探掘循环作业坚持“通知单”制度,即:严格执行“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阳煤集团防治水“三区”划分“有掘必探”实施细则

阳煤集团防治水“三区”划分“有掘必探”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进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128号)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各矿(公司)、各施工单位。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各矿在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的基础上开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同时列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与考核范围。

第二章人员装备第四条各矿(公司)要按照《关于下发2012年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安排的通知》(晋煤行发[2012]23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4]637号)及上级有关“三专”管理要求,配备、建立、完善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和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三章“三区”划分第五条“三区”划分的实施应遵循的原则是:科学划分区域、区别对待。

“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

资源整合矿井首先应通过水患补充调查做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隐患的煤矿,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目前难以达到安全开采的区域。

第六条“缓采区”经勘查和治理后达到“可采区”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转为“可采区”。

“禁采区”、“缓采区”与“可采区”应实施有效隔离,“禁采区”经安全隔离后严禁任何人进入和进行任何作业,严禁在“缓采区”进行除勘查或治理工程外的采掘作业行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均应按照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原则及标准,对全井田按煤层进行合理分区,并收集整理历年来的地质报告、水文报告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地质资料,按照分类标准,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制定相应的针对性措施后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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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防治水“三区”划分“有掘必探”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进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128号)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各矿(公司)、各施工单位。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各矿在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的基础上开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同时列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与考核范围。

第二章人员装备
第四条各矿(公司)要按照《关于下发2012年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安排的通知》(晋煤行发[2012]23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4]637号)及上级有关“三专”管理要求,配备、建立、完善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和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三章“三区”划分
第五条“三区”划分的实施应遵循的原则是:科学划分区域、区别对待。

“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

资源整合矿井首先应通过水患补充调查做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隐患的煤矿,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目前难以达到安全开采的区域。

第六条“缓采区”经勘查和治理后达到“可采区”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转为“可采区”。

“禁采区”、“缓采区”与“可采区”应实施有效隔离,“禁采区”经安全隔离后严禁任何人进入和进行任何作业,严禁在“缓采区”进行除勘查或治理工程外的采掘作业行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均应按照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原则及标准,对全井田按煤层进行合理分区,并收集整理历年来的地质报告、水文报告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地质资料,按照分类标准,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制定相应的针对性措施后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八条“三区”划分工作必须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划分。

《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矿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矿方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必须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报告编制的质量,对报告中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结论承担相关责任;承担编制任务的中介单位应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水文地质勘查规范、本区域水文地质特征和水害防治措施,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达到乙级以上,并且对报告的最终成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煤矿“三区”范围或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进行上报审核和备案。

各矿(公司)的分区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禁采区”和“可采区”可以相邻。

第十条划分的“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应分别用绿、黄、红底色填充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纸上,三区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煤矿作业区域必须在“可采区”范围内。

“可采区”要满足煤矿生产开发规划需要,最低不得低于5年开采服务期。

第十二条未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的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该工作并取得《煤矿水文普查地质报告》批复之后,组织完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审工作。

未完成的矿井不得批准开工或复工复产。

第十三条带压矿井要通过专门水文地质勘查,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威胁程度,将全井田划分为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

在承压区域内进行生产作业的,应论证当前承压水治理工程和防治措施是否满足安全开采要求。

未进行专项水文地质勘查、未进行危险性评价分区的或承压水治理工程不能满足安全开采要求的,不得作为防治水“可采区”实行管理。

第四章“有掘必探、有采必探”
第十四条各矿(公司)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第十五条“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各矿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三区”划分的“可采区”内进行,每年按照年度采掘工程衔接计划在“可采区”内对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区域划分,按工作面名称分类汇总“简单区、复杂区、危险区”。

第十六条在可采区内划分的“简单区、复杂区、危险区”针对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措施,利用现有技术手段主动消除各类水患,确保煤矿防治水安全。

地方监管的矿井满足监管方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简单区、复杂区、危险区划分标准:
简单区:
一、上部岩层为弱含水层、不受任何采空积水影响、周边采掘工程清楚、不存在带压开采的地段。

二、新施工的立井、斜井和旧斜井除过含水层、煤层以外的其它地段。

复杂区:
一、上部水害
(一)掘进巷道上部存在水害隐患,且与巷道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巷道高度10倍(a、上部巷道开采层位清楚但开采范围不清楚,两煤层层间距的最小垂直高度小于巷道高度10倍。

b、上部穿层巷道采掘情况不清楚,统一按小于10倍巷高对待)的地段。

1.上部煤层存在本矿或周边煤矿采掘范围不清楚(未经本矿或集团公司测量人员进行全部实测的井巷工程资料)的地段。

2.上部存在强含水层的地段。

3.上部存在松散含水层的地段。

(二)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导水裂隙带高度范围内存在采空积水或强含水层的地段。

二、本煤层水害:
(一)存在本矿或周边煤矿采掘范围不清楚的地段。

(二)钻孔、已知构造可能导通强含水层或水体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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