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财(银行)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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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11页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11页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站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及人行×××市中心支行(##)247号《×××市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是指由符合规定条件,经一定程序审查批准,受农村信用社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或协议书、下同)从事的代办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机构,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从事代办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由管辖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信用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并负责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协调。

第二章代办网点管理第七条信用社应根据“方便农民、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立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

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的名称必须以所在地的地名命名,并统一定为“×××XX农村信用社XX信用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

第八条设立代办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有一定的业务量,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2、持有农村信用社代办站《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3、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的场所,第九条代办站按村和经济发展区域设立。

第十条代办站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经批准可办成储蓄所或信用分社。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计核算中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正文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计核算中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正文

【会计工作总结】本页是最新发布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计核算中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正文》的详细页面,觉得有用就了,改了一下错别字,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省联社领导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以来,为认真履行职责,借鉴两省联社会计核算中心考察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会计核算中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现汇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关于调整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设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能的通知》(农信联办〔20XX〕14号)精神,规范费用管理和财务收支行为,严格预算控制,合理税收筹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服务费摊销,构建“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新模式。

二、具体方案(一)明确职能定位集中核算。

统一办理省联社总部机关、各直属机构经费报销、账务处理,统一管理省联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统一办理省联社各项纳税、财务预决算和报表编制。

推动预算管理。

年初,核算中心审核汇总各部门编制详细预算方案,科技项目应遵循立项审批制度,科学预算,减小偏离度,各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开支。

年中,因不确定因素或与预算出入较大的项目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有效性,强化预算约束作用。

分析预测。

核算中心利用集中核算后所有的会计信息,编制各部门财务收支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管理目标差距,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实现情况,为经营者、管理者提供有价值信息。

会计监督。

通过统筹、统管、统算,全面监督资金使用和成本开支的合理、合法和有效性,按年开展对办事处的检查指导。

(二)内部架构为规划人员管理,加强劳动组合,发挥最大效能,会计核算中心将进行如下分工。

综合协调服务。

设综合科,提供最新和免费范文模板参考管理核算中心公文、印章,承办计划、总结、综合性文件起草和文字材料审核等。

按程序与实物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与核对,按时与银行对核,做好内外部协调、服务工作。

预算管理和税收筹划。

设会计一科,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及调整方案,规范预算编制,按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预算执行。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农村信用社的费用管理,促进费用管理规范化,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锦州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联社)机关、所辖的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

第三条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统一标准、厉行节约”的办法,管理各项费用支出。

“总额控制”是指联社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分别下达各基层信用社的年度费用总额计划。

年度费用总额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

“分类管理”是指联社财务部门、基层信用社根据权限分别对其费用开支实行管理。

“统一标准”是指联社机关、基层信用社的费用开支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执行统一的标准。

“厉行节约”是指联社机关、基层信用社对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控制,合理使用,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第二章部门、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市农村信用社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全辖的财务管理、监督和审批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主管财务的主任李洪宝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郝利华、赵志国担任,成员由田光、徐友刚、李国刚、张士凡组成。

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田光同志兼任。

第六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1、组织联社及辖区内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联社及辖区内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

3、负责权限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出售,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工作。

4、组织对商品的招标、采购工作。

5、省联社及市办交给的其他工作职权。

第七条联社机关的费用管理实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制。

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联社年度费用预决算的编制、费用额度的下拨、机关费用开支的核算。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青岛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县级联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二章受理和调查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位为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

第八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

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

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篇一: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七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

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防止资金沉淀,真正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信用社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联社管理人员。

第三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基层信用社主任应当对本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并对所发放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区联社主任(可授权分管副主任)还应对所辖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负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所咨询的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及职责。

基层信用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本社权限内和上报咨询的超权限贷款,最后由主任决策审批,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情况。

区联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进行咨询,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登记簿,分别记录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情况。

第五条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

信用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岗和贷后检查岗,信用社信贷员或副主任或主办会计为贷款审查岗,信用社主任为决策审批岗。

联社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应对基层信用社上报咨询的贷款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条贷款的审批管理。

按照贷款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信用社应按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和职责以及审贷分离制度,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逐级上报咨询后,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制度。

贷款发放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其责任份额分担:按4:5:1 的标准执行,即:贷款第一责任人40% ,贷款第二责任人50% ,贷款第三责任人10% 。

责任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贷款调查和检查事实的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决策和审批的责任;主办(信贷)会计或临柜经办会计为第三责任人,负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严格把关的审查责任。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10.2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指全省农信社(含农商银行,下同)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明细,并将客户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农信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原则。

是指营业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

(二)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原则。

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严格分离。

(三)多种方式并存原则。

是指采取外包对账,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

(四)突出重点账户原则。

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五)有疑必查原则。

是指对有疑问或疑点的交易一查到底,不留悬念。

(六)监督确认原则。

是指对账责任人对对账结果要签字确认,落实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要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银企对账工作由各级农信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第七条银企对账可以采取集中对账模式和分散对账模式。

集中对账模式由县级行社成立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并发送对账单。

分散对账模式由营业机构自行打印并发送对账单。

第八条采取分散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每个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对账相关工作。

信用社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费的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管理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XX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费是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的事项;服务、协调、指导信用社开展经营管理;帮助困难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促进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按规定集中的管理费,统由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的管理费,应坚持“收支平衡,节约开支”的原则,以收定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各联社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通过抓业务增加信用社财务收人增加管理费,同时,要精简人员,压缩开支,控制管理费支出。

严禁摆排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使用管理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信用社管理费实行比例提取,总量控制,统一上缴,分级提留的办法进行筹集。

第七条各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统算的方式在成本中提取。

第八条各信用社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的比例上缴县级和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信用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计提和上缴管理费。

管理费提取的计算公式为:业务总收人乘以规定的比例。

其中,总收人包括利息收人、金融机构往来收人、手续费收人、其他营业收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人。

第十条联社营业部作为联社的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不提取上缴联社部分的管理费,只提取应上缴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各联社提取上缴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业务总收人(剔除联社管理费收人)乘以应上缴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比例。

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1,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09.17【实施日期】199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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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财(银行)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联社统一法人核算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社财务管理,明确联社与信用社之间的财务管理权限及责任,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依据“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要求,对全辖信用社所有资产、负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第三条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

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经营成果单独考核。

第四条联社财务管理采取“资产负债归联社,资金实存实借,内部往来计价,收支单独反映,损益按季考核和清算”的办法,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联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联社内部设立财务会计部,在联社主任的主管下负责各项财务计划的拟定、控制、考核和分析,对全辖信用社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能。

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联社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第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联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七条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全额上划县联社管理。

所有者权益上划后,信用社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均应无余额和发生额反映。

第八条股本金管理。

信用社办理社员入股后,应将股金上划联社,由联社建立总分帐簿统一管理。

信用社应同时设立分户帐,进行辅助管理。

每季度末联社发出对帐单与信用社进行核对。

社员退股,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十条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300元(含3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按分类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十三条信用社原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属联社所有,联社有权对动产根据需要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无偿调剂。

第十四条信用社原有的固定资产全额上划联社,联社按固定资产种类建立总分帐进行核算,按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进行控制管理;信用社应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进行辅助管理。

信用社原有的低值易耗品全额上划联社,联社按社建立低值易耗品总分帐和登记簿控制管理;信用社按实物名称建立登记簿进行辅助核算,并按使用人建立卡片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由联社统一计提。

每季末20日,联社应根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登记卡片帐和登记簿,同时抄列明细清单一式两份,于同日将清单一份寄各基层信用社,另一份清单做联社有关传票附件;基层信用社收到清单后,逐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

第十六条基层信用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簿、卡应在每年11月底与联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簿、卡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信用社需要购建或维(装)修固定资产时必须编制预算上报联社,经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社统一招(议)标实施,同时按照有关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低值易耗品由各信用社按季向联社上报购置计划,经联社财务审批小组审批通过后,由联社通过招标方式集中采购配发。

第四章资金往来第十八条信用社的资金由县联社统一调度管理。

信用社与联社的资金往来通过“社内往来”等科目核算,实行实存实借,按照规定利率进行计价,按季结息。

每季度,县联社打印对帐单交给信用社进行勾对。

往来凭证使用联行报单、特种转帐传票等。

第十九条信用社与分社的资金往来通过社内往来科目核算,信用社按营业网点设立账户,往来凭证使用社内往来专用凭证。

第二十条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由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联社根据信用社业务量大小核定其资金头寸、现金库存限额,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的多余资金全部存入联社,不得在联社之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开户。

资金的拆出、拆入、调出、调入由联社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有业务代办站的信用社外,不得使用业务周转金科目。

第二十三条其它应收款项,是业务性资金临时占用科目,非业务性支出不准进帐,确需列支时,必须逐笔填写申请,注明原因,由信用社主任签字后上报联社财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列支,但应抓紧清理,一般不跨年度。

第五章财务收支第二十四条为了规范信用社财务开支行为,努力增收节支,对信用社的各种支出规定如下:(一)下列支出、费用账户属专用项目,由联社统一列支,信用社不得使用,联社按信用社建立台帐,季(年)度考核时量化到相应信用社。

A、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以下帐户1、定期存款利息支出2、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3、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4、其他利息支出B、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户C、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以下帐户1、业务宣传费2、广告费3、印刷费4、电子设备运转费5、安全防卫费6、保险费7、诉讼费8、公证费9、咨询费10、审计费11、技术转让费12、研究开发费13、外事费14、职工工资15、职工福利费16、职工教育经费17、工会经费18、劳动保险费19、失业保险费20、会议费21、低值易耗品摊销22、递延资产摊销23、无形资产摊销24、租赁费25、修理费26、取暖及降温费27、绿化费28、理事会费29、税金30、专项奖金31、上交管理费32、车般使用费33、住房公积金34、临时工工资35、其它费用D、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户;E、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下的所有帐户;F、营业外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户;G、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下列支出、费用账户经联社逐笔逐项审批后由信用社列支,季末将余额上划联社。

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户;2、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以下帐户;①劳动保护费②差旅费(三)下列支出、费用账户由信用社在联社核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列支,季末将余额上划联社。

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以下帐户。

①活期存款利息支出;②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2、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以下帐户:①印刷费(各信用社仅限于冲销工本费收入)。

②业务招待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xx‰以内标准据实列支)。

③钞币运送费(除车辆保险费、养路费外,运钞车所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均在本帐户核算。

根据运钞任务情况,核定每辆车的总费用,其中xx社每车每年yy元,xx社每车每年yy元,xx社每车每年yy元,xx社两辆车每年共yy元)。

④邮电费(按信用社主任每月xx元包干话费及每部固定电话每月xx元以内标准据实列支,其中xx社固定电话按三部核定,其它社按两部核定,分社按一部核定)。

⑤公杂费(按每人每月xx元以内标准据实列支)。

⑥水电费(按每人每月xx元以内标准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站干手续费计算继续按照《xx县农村信用站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站干例会费用按实际支出列入手续费计算表审批,每人每月不超过xx元。

收回不良贷款和历年欠息手续费继续执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社运钞车保险费由联社统一办理和支帐,各社发生的诉讼费、租赁费、运钞车养路费等支出,应在支付前报联社审批,待联社批复后再实际付款,并在付款后一月内持发票及批复到联社财务会计部报帐领款。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

联社机关业务招待由综合部统一安排;由联社领导指定部门经理陪同的税务、监管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信用社的检查招待支出,由陪同经理签字,被检查信用社主任签字证明后在联社报帐;对信用社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由各社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支出,年末必须控制在限额以内;联社机关人员下乡一律在职工灶就餐,不得要求或接受吃请。

第二十八条加强差旅费管理。

信用社外勤人员每人每月车费控制在xx元以内,内勤人员每人每月车费控制在xx元以内,附车票据实填报;出县车费据实全额填报。

外勤人员下乡补助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xx天,内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信用社主任县境外出差必须事先报联社主任批准。

有运钞车辆的信用社,差旅费中不得再填报租车费。

第二十九条各信用社出租房屋等资产实现的租赁费收入一律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出租抵债资产实现的收入纳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严禁私自截留改变用途。

各社应同时建立租赁费收入手工明细帐,租赁合同、协议应专夹保管。

第三十条信用社应在季(年)度终了指定时间将收入、支出划入联社。

年末由联社财务会计部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税规定和联社理事会的年度会计决算意见,统一办理年度会计决算。

第六章财务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联社综合部负责联社机关费用开支和全辖员工薪酬的日常管理和审核。

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各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日常业务费用开支的审核。

联社在财务会计部下设财务专柜,负责核算信用社及联社机关的财务收支。

第三十二条联社主任负责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费用开支的审批;联社成立以联社主任为组长,综合部、财务会计部经理参加的财务审批小组,负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费用开支的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购建和财产处置由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由联社主任授权综合部审批,其中信用社主任差旅费由联社主任单独审批。

站干手续费由联社主任授权xx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执行“三签”制度,即经手人签字、审核人或证明人签字、联社主任或信用社主任签字。

第三十五条各项费用开支的发票必须合规合法,摘要内容与发票内容必须一致,必须与收款单位的经营范围一致,内容填写必须齐全,日期、大小写金额、印章必须正确并符合规定,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或经税务部门审查盖章的发票。

第三十六条由联社专用的支出、费用帐户严禁信用社使用;属联社审批后由信用社列支的费用必须报批后再行列支,严禁“先斩后奏、斩而不奏”;属信用社在联社核定范围内据实列支的费用项目,不再报联社审批,但年内必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标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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