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吉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1〕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和“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目标,营造依法、高效、有序、廉洁的政务环境,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和谐吉林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推进具有我省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的具体举措。
通过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事简便、行政高效的服务机制,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科学执政、从严治政的法制机制,政令畅通、有令必行、令行禁止、执行有力的执行机制,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贴近群众、民意上达的反馈机制,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监督惩戒机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八部门经营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97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11.16【实施日期】200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八部门经营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978号)为切实改善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构建和谐吉林,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软办联字[2007]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软环境办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地税局等八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清理的收费项目系截止2007年11月1日前经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保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5项(见附件一),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7项(见附件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费。
三、取消收费项目37项(见附件三),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已取消项目,也不得变换名称设置新的费种。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公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保留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2、降低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3、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保留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

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吉软办联字[2006]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2.15【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吉软办联字[2006]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吉办发[2005]9号)和《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5]18号)精神,省软环境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法制办共同对省直各部门和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
12月27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酒类专卖利润等2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项(见附件一);降低正常字迹检验等具有征收幅度或标准偏高的117个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此次公布取消、转经营服务性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公布取消、转经营服务性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票据及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四、各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对执收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吉政办明电[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及分工本次清理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一)继续执行。
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
(二)修改完善。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依照规定程序修改完善,重新发布实施:1.文件中的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但经依法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的;4.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
(三)宣布失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吉政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20〕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8日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实施《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吉林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
实施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下力气破除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梗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把吉林省加快打造成为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政策最好、审批最少、手续最简、成本最低、服务最优、办事最畅、效率最高的省份之一。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5]4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8【实施日期】2015.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原则和范围(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3.归口管理原则。
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软环境办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软环境办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发[2006]3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2【实施日期】200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软环境办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清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打造诚信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部分中介机构集中进行清理和规范。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振兴吉林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针对我省中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努力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信用环境,为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服务。
工作目标是:理顺体制,强化监管,规范运作,促进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的范围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主要是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
(一)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二)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三)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
三、清理和规范的内容(一)清理的内容:1.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公证等违规、违纪问题;2.执业市场秩序混乱、非法执业、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问题;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执业、超范围经营、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问题;4.行政干预,部门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等执业环境问题。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吉省价收联[2009]8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6.0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80号)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软环境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09年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9]11号),决定对全省现行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在去年降低标准基础上再降5个百分点。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标范围全省现行的国家项目省定标准和省级项目省定标准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降低幅度表列项目在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降低标准基础上一律再降低5个百分点(详见附表)。
三、执行时间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1、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社会负担。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敦促本辖区相关执收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通知下属相关执收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降低目录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做好降标后的《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
2、八月中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软环境办公室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做好准备。
对重视不够、降标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必须采取措施,为发展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及时、高效地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物价和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物价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
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制约和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行使生产、经营等各项权利的行政措施。
它包括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吉建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0〕2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全厅各处室(单位)的鼎力支持下,清理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经厅党组2020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对于后续工作,厅党组提出,要尽快将清理优化成果应用到为企业服务的实际工作之中。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编制流程图。
依据优化后办理流程,编制办理流程图。
(责任处室:营商办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二、修改政策文件。
清理优化后,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的变动需要调整相关政策文件的,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发布。
(责任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更新系统信息。
依据清理优化后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更新“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以及其他有变动的信息。
(责任处室:审批办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四、重制审批流程。
办理流程有调整优化的,要重新编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
(责任处室:信息办联系信源公司牵头办理,审批办配合)五、制作办事指南。
依据清理优化后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重新制作办事指南。
(责任处室:审批办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六、几点要求1.请牵头及配合处室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
有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厅营商办,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和帮助。
2.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简洁明了,方便企业理解。
3.编制流程图请于并请于3月13日前完成,其他工作请于3月31日前完成。
联系人:许大辉、郝根根联系电话:82752593、82752355邮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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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要求和全省软环境建设会议精神,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改革实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实施17项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停征、降低涉企收费五项措施
(一)停征、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前,全省共有行政事业性收费73项,其中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
从2016年6月1日起:
1.停征“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卫生费、“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4项收费。
2.将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和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整后,其他征管方式不变。
(二)按下限收取部分国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16年6月1日起,对国家设立、省制定标准、具有浮动幅度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下限收取。
具体项目为: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机械类表面处理件耐腐蚀试验费等检验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复检收费。
(三)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定标准。
从2016年6月1日起,对国家设立、省制定标准、没有浮动幅度的2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再降低5%。
具体项目为: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参茸类等产品质量检验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收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GMP、GSP认证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仲裁收费。
(四)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期限为两年。
(五)实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动态管理。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收费基金项目变化调整情况,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日报等媒体即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近10亿元。
二、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七项措施
(一)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
对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达到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5倍(含)以上,年平均费率水平在2.5%(含)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五)扩大企业直接融资。
支持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扩大股权融资。
完善吉林股权交易所的股权托管、挂牌、转让等服务功能,引导企业依托省内股权市场融资。
推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六)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三农”的信贷投放。
省级财政新增5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助保金池”发展,加快向县(市)延伸,2016年新增县(市)“助保金池”20个,推动企业扩大贷款融资规模。
(七)运用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提升企业融资效率。
通过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税务、质检、安全生产、诉讼等公共信息,提升审贷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66亿元。
三、优化涉企审批服务五项措施
(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政审批环境和秩序,解决“办照易、办证难”“准入易、退出难”等问题。
(二)取消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调整修改《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再取消下放省级投资管理权限20%。
再取消一批前置审批,再减少一批初审、预审环节,再压缩一批评估、论证、公示等单位,项目审批时间在原有基础上再压缩20%。
(三)支持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补机制,加快改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方式,清理开工前报建手续,确保投资项目早立项、早开工。
(四)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扩大“五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降低企业准入制度成本。
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
(五)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厅、全部进网、全部公开。
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全部通过互联网提供网上预审服务,7个部门19项行政许可事项开通网上预约服务。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来源:/fg/detail2021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