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中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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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牛芬晓(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多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取消3个罪名的绝对死刑等举措,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正案做出了积极的响应,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不足之处和修改建议,如:应该继续减少死刑配置的罪名、彻底取消绝对确定的死刑、明确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等,为继续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减少死刑罪名;执行死刑的标准;绝对确定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257(2016)04-0091-03我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制度,从未间断。

自镇压反动派时期的“要杀但少杀,不乱杀,可以缓杀”原则到现在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原则,死刑制度的适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再一次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修改。

在我们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社会,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死刑适用的规范,其意义不言而喻。

1.《刑九》中有关死刑制度的修改概况1.1取消九种适用死刑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批量性的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此次通过的《刑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剩余46种。

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随处可见: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中数量最多,分别有7个、14个、10个设置了死刑的罪名;其余各章较少,只有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规定死刑罪名。

1.2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刑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两处调整:第一,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不仅要故意犯罪还要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才可以立即执行死刑。

第二,死缓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要重新计算。

修正案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若认真改造,没有再犯罪,则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并采取行动的权力。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四种常见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法律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如何处理案件。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确保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公正和效果最大化。

二、管理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管理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管理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情况,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任务和资源。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例如,在团队项目中,团队负责人可以根据每个成员的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以发挥每个成员的优势,提高整体团队的绩效。

三、教育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教育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自主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理解程度,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提高教学效果。

四、医疗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医疗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知识,自行决定治疗方案和药物使用。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例如,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选择最适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总结起来,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管理、教育和医疗等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绩效和满意度。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应遵守相关规定和道德原则,以确保权力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2009.11(中)
了死刑的适用面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例如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禁卖 淫嫖娼的决定》 对组织他人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罪之死刑,均是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还有 1991 年 。 《关 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对拐卖妇女、 儿 童罪,绑架妇女、 儿童罪,绑架勒索罪规定的死刑, 以及 1992 年 《关 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罪的死刑规 定。 在绝对死刑法定刑的规定下,只要符合法定的量刑情节,司法 人员就只能对犯罪人适用死刑, 毫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在美国, 强制性死刑规定已逐步废除, 法国和德国分别于 1981 年和 1987 年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也就不存在绝对的确定刑。 (三) 死刑复核程序不够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关键的是核准权 (又称死刑复核权) 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此问题上曾几次变化: 1979 年刑法中规定 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在随后的 1980 年 3 月 6 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字第 10 号通知、 1983 年修改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 13 条、 第 1991 年最高法院关于 授权云南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3 年最 高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等一系列文件中一再的将死刑复核的权利下放到省高院和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 2007 年最高院将死刑复核的权利统一收归 在 最高行使。这一举措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 减少偏差、 保 证公正的目标得以实现, 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真正的起到对死刑的 限制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 善的地方: 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司法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应有 1. 2. 相应的时间限制即期间。3. 死刑复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美国 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有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终身监禁而避免死刑 的适用:首先,初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当罪名成立时, 陪审团会在量刑程序中衡量各种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最后选择 对被告适用死刑还是终身监禁,由于认定加重情节的标准要远比 减轻情节严格,因此大多数案件的被告在初审阶段就被判处了终 身监禁; 其次, 美国死刑判决实行自动上诉制度, 即被判有罪并被 判处死刑后, 无须被告人主动提起, 上级法院 (上诉法院或州最高 法院)都强制进行审查,许多死刑又被改为终身监禁;最后,被判死 刑的被告,在穷尽了州的救济手段后,还可以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 通过联邦司法程序将死刑判决改为终身监禁。 三、 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对策 (一) 废除绝对的确定刑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 这种设置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扩大了死 刑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限制死刑,笔者主张应 废除绝对死刑这一立法方式,并以具有选择性的刑罚条款来取代。 (二) 司法监督缺乏刚性 1. 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收回最高院后, 在复核的过程中缺少人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作者:苏炳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量刑宽泛等特点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实务中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出现,如何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除从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着手外,还可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及法官量刑展示制度。

关键词量刑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作者简介:苏炳恒,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17-02“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 ,刑事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差异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法官对正义的追求及刑事法律规定的无法周延及滞后特性也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适用得当,将弥补法律规定滞后等不足所带来的僵化,但也容易出现滥用、错用而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同罚等现象,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

因此,需要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加以正确规制。

一、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解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是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原则或规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美国法学家梅里曼认为,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

我国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正义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

屈学武教授认为,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及刑事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统称为审判自由裁量权。

量刑自由裁量权是实体法权利之一,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己定罪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的酌情裁决权。

注射死刑实施中的问题

注射死刑实施中的问题

注射死刑实施中的问题【摘要】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注射死刑这一执行方式,开启了我国执行方式的不严格的二元制结构。

被认为是最人道、无痛苦的注射死刑,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也逐渐暴露出了严峻的地区差异、执行对象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人道主义;不平等;制度完善199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执行注射死刑,在这次注射过程中,实施人员是昆明法医院院长,据他回忆,当时在刑场上,就放着一把凳子,犯人的双手被绑在扶手上,犯人与执行者之间的隔绝不过是一个黑色纸袋制成的头套。

当时选用的药物是挥发性的氯化钾,因注射时挥发,导致他头晕了两天。

而今天,注射死刑由注射泵执行,犯人由捆绑在座位上变成了躺着,与执行者之间的障碍物越来越顾及到行刑者的心理问题,这是对注射死刑的纵向比较。

在全国各地注射死刑的执行上的横向比较中,同样存在较大差异:某些省份的行刑室里,行刑者不仅与死囚彻底隔绝,而且也无法确定是谁的注射针剂导致了罪犯的死亡,充分降低了执行者的心理压力;而另一些省份的行刑室则要简陋得多,甚至连彻底的隔绝都没有做到。

一、注射死刑适用的不平等性这一对比就会造成这样一种误解:犯同样一种罪名,在配套完备的执行室中被注射死刑,似乎比简陋的执行室中的被执行者享受的待遇要特殊一些。

死,也会有了安逸与否的对比。

与此同时,在我国,因为注射死刑实施时间很短,所以配套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刑诉法212条的明文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然而究竟是枪决还是注射,是由法院来自由裁量的。

注射死刑的药物发放由最高人民法院发放给各个执行点,这规定背后包含着高昂的交通成本在里面,介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许多法院还是采取了相对成本较低的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主要方式。

这又会造成注射死刑实施对象的不平等,而这一不平等是由与地区经济差异造成的,但是,将注射死刑的药物下放是不是会更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呢?本文认为,即使是地方掌握了注射死刑的药物,在人为因素参与下的自由裁量权,也并非能够实现犯罪人之间的绝对平等。

自由裁量实施方案

自由裁量实施方案

自由裁量实施方案自由裁量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决策和执行的权力。

自由裁量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或公共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力时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以保证自由裁量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公正执行。

本方案旨在明确自由裁量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自由裁量范围自由裁量权力的范围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或公共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决策和执行的权力。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越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力。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

二、自由裁量程序1.信息收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力前,应当充分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了解事实情况和相关利益关系,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和科学依据。

2.风险评估: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可能的利弊和后果,为决策提供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

3.程序公开:自由裁量决策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保障决策的公开和公正。

4.权利保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力时,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意愿和选择,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责任追究: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力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自由裁量责任1.权责明确:行政机关或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自由裁量责任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2.监督检查:建立自由裁量决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保障决策的公开和公正。

3.责任追究: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力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自由裁量效果1.社会效果:自由裁量决策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国与两大法系国家死刑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与两大法系国家死刑制度的比较研究作者:刘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死刑是以剥夺生命的形式来惩罚犯罪的严厉刑罚,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探讨在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死刑的存废与发展问题,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甚而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外死刑制度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的对比思索,探讨死刑制度在当前的中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如果存在应该如何改善发展的问题,从而对中国甚至全世界的死刑制度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刑法;立法;司法;死刑制度比较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死刑的存废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死刑的存在形式、存在意义等都开始进行了深刻的思索与探讨。

死刑是中国最严厉的刑罚,主要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进一步的防卫社会,其存在有着惩罚预防犯罪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的死刑制度(一)中国死刑的立法1.中国死刑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中68个死刑罪名中有24个是暴力犯罪,约占35.29%;有44个是非暴力犯罪,约占64.7%。

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很多经济型犯罪的死刑,但是还是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远远多于暴力犯罪的罪名。

在我国,死刑罪名通行于全中国,且根据同样的标准施行。

2.中国死刑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总则》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了死刑适用的原则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分则》在规定的死刑罪名的同时也规定了死刑的具体适用条件。

(二)中国死刑的司法在我国,总体上看,死刑适用还是比较好的,法院判处的大部分死刑案件都是正确的。

但是我国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死刑适用控制不严,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这样的问题。

最高司法机关受困于各方面压力长期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作用有限,死刑案件的侦查、起诉程序等问题,致使一些“介于可杀可不杀”境地的案件偏向了“杀”。

死刑适用标准研究

CANG S ANG
利 篷』 枷 雉研 } 》
李 娜
摘 要 中国根据 自己的文化历 史与社会现实情况 , 在司法实践 中一贯主张并坚持“ 留死刑 , 杀慎杀 , 保 少 防止错杀” 的死刑政策 , 创造性地设 置 了死缓制度 , 严格 限制死刑的适用 。本文通过分 析我国死 刑标准 的发展沿革 , 明中国在严格 说 限制死刑 、 护人身权利 方面作 出的不懈 努力 , 保 阐释死刑适用标 准存 在的缺 陷 , 并提 出立法和 司法上的完善建 议, 以期对 我 国的刑事法治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 死 刑 适用标准 数额标准 自由裁量 新 中国成立后 ,党和国家从我 国具体 国情 出发 ,一直实行 合值 ,确定在具体的案件 中,犯罪嫌疑人是否 的确罪行极其严 “ 留死 刑 , 格 控制 死 刑 ” 保 严 的政 策 。近 年 来 , 随着 我 国法 治 建 设 重 , 有可能主观恶性 占的比重略大些 , 也可能客观危害性所 占比 的不断发展 , 以及刑法理论界对死刑问题的研究 日益深入 , 不管 重 略大些 。第三 , 断是 否属 于罪行极 其严重 , 以通过两种途 判 可 首先是对 同一性质 的犯罪行为进行 比较 , 即明确死刑只 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 都很重视对限制死刑政策的贯彻 , 在 径进行 。 死刑问题上逐渐形成 了“ 严格限制和不断减少死刑适用 、 为将来 适用 于法律规定有死刑的犯罪行为 中最严重 的情形 。其次是对 废止死刑创造条件” 的主流认识 。最高人 民法院于 2 0 0 7年 1 月 不 同性质 的犯罪行为进行 比较 ,只能对性质最为严重 的犯罪行 1日起 , 回下放给高级 人民法院 、 收 解放军 军事法院的部分案件 为考 虑 适 用 死 刑 。 综上 , 虽然 我国的刑法典 经过一次全面的修订 , 但是限制死 死刑核准权 , 恢复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统一行使核准权 。 该项举 措对在程序上限制死刑适用 ,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意义重大 , 实践 中也发挥 出重大的作用 。然而 , 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途径 , 并 不 局 限于 收 回死 刑 复核 权 , 需 要 从 多 方 面 人 手 采 取 多 种 措施 。 而 《 刑法》第 4 8条第一款规定 :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 “ 罪分子 。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 , 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 的 , 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可 所谓 “ 罪行 极其严 重”现 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 、 , 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死刑立 即执行 与死 缓 之 间 的 界 限也 不 明晰 。 刑 适 用 标 准仍 未 统 一 , 不 仅 不 死 这 利 于 罪 刑 均 衡 原 则 的 实 现 , 且 不 利 于 限制 、 少 死 刑 的 适 用 。 而 减 因此 , 一 死 刑 适 用 的标 准 , 死 刑 的 限制 适 用 具 有 重 要 的 基 础 统 对 刑 的刑事立法政策一直贯穿始终 ,并不能 因称谓变化就得 出死 刑适用标准有实质性变化的结论 。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摘要: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处罚,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继续沿用现有的证明标准,通过对证明标准的客观化倾向的改造和正当程序的构建对死刑进行控制,同时完善的量刑程序下的相关信息收集机制和证据规则。

关键词:死刑;证明标准;量刑一、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基本问题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惩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由于其涉及到对生命的剥夺,在世界人权和民主观念兴起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

很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在适用上增加了限制和程序审查的周期,使死刑很少适用。

死刑具有不可回复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误的适用死刑,不仅让民众对于法律制度本身带来质疑,而且会带来对公正的严重损害。

因此西方国家有错杀无辜比放纵犯罪对司法的损害更加严重的俚语。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为证明待证事实,在证据上所要达到的质和量的要求,也就是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在审判中,证明标准的执行者是法官,证明标准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在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的标准会有不同的要求,这是诉讼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也是各阶段不同的诉讼任务和不同机关诉讼职能划分上的要求。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处罚是属于量刑的范围,也就是具体某个罪名之下的适用刑罚。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某个案件的量刑标准。

由于不同国家的审判程序不同,所以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上的处理也有所不同。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诉讼程序下,定罪与量刑的证明标准不分离,法官对定罪与量刑问题一并做出裁决,因此,定罪的证明标准也适用于量刑。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诉讼制度下,有关定罪的一些原则比如无罪推定原则在量刑中将不在适用,有关量刑的证据规则的适用也不再那么严格。

量刑中的证明标准要低于定罪中的标准。

但对于死刑的问题上一般是有比较严格的程序加以控制的。

因此,对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要依托于一定的诉讼程序之中,定罪程序是否独立问题是值得考虑的。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裁决 错误,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都不同,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个案 正义,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 的处理。
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在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维护 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汇报人: 2024-01-04
目录Leabharlann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来源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对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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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什么是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独立地行使对案 件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权。
提高透明度
加强司法公开,让公众了解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增 加透明度,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保障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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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
确保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 裁量权时遵循先例原则, 保持司法的一致性和公正 性。
强化辩护制度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 得到充分的辩护和保护。
完善上诉制度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环节,要求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 的和案件事实等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准确、合理的解释。
法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对法律条文进行深 入分析和解读,确保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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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年 第 4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un lo al a oieC l z o ra fR i y P l ol e w c e
2 0 No 4 01 .
第2 0卷 总第 8 8期
Vo . O S ra 8 1 2 e il8
性是 否极 大 。
根据 《 刑法》 4 第 8条的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
行 极其严 重 的犯 罪分 子 。对 于应 当判处死 刑 的犯 罪
判断 犯罪 的客 观危 害 是否 极其 严 重 , 主要 看 犯 罪性 质是否 极其严 重 , 罪手 段 、 罪后果 等情节 是 犯 犯 否极 其严重 。犯 罪性 质 极 其严 重 , 指 犯罪 行 为 对 是 国家 、 社会 和人 民的利 益 危 害特 别 严 重 。确 定 犯 罪 性质 的轻重 , 一是从 犯 罪的社 会危 害性 、 为可 能造 行 成 的实际后 果来 确定 。如故 意 杀 人 罪 、 劫 罪 等暴 抢 力性犯 罪 , 会危 害程 度 通 常要 重 于 贪 污贿 赂 等非 社
安徽望江人 , 东政法大学研 究生教 育学 院刑法学硕士研 究生。 华

7 ・ 4
呈亚鲞釜; 堡型堡旦主 鱼 垫量 鱼
刑 条款 , 前者 限制条 件少 而后者 限制 条件 多 , 较 但 相 之 下 , 般认为 故意杀 人罪 是重 罪 、 意伤 害罪是 轻 一 故 知丧尽 、 思悔 改 、 堪 改 造 、 端 藐 视 法 制秩 序 和 不 不 极 社 会 基 本 准 则 等 , 受 到 社 会 最 严 厉 的 遣 责 ”2。 应 _ J
关键 词 : 死刑 ; 罪行极 其严 重 ; 死缓
中图分 类号 :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0 3 9 (0 0 0 0 7 0 94 0 9— 12 2 1 )4— 0 4— 5
“ 保留死刑 ,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 是我 , 国当前的死刑政策。保 留死刑 , 体现了宽严相济刑 事 政策 中从 严 的一 面 。在 我 国 目前 的 治安 状 况下 ,
标准, 需要刑事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 准确把握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 , 量参照死刑案件 尽 的 先例 判 决 , 在综合 全案 情节 尤其是 考虑从轻 情节在 整 个案件 情 节 中的地 位 、 民群 众 的反 响 强烈 程度 、 人 民
愤 的大 小、 会 治安 状 况的基础 上 , 出是 否适 用死 刑 、 适 用死刑立 即执行还 是适 用死 刑缓期执 行 的判 断。 社 做 是
罪 。三是从法律规定的刑罚轻重幅度来掌握。刑罚 规定 的 幅度 小起 刑 点 高 的 , 般 是 犯 罪 性 质 严 重 。 一
具备 应 当判处死 刑条件 的 , 绝不 可 以对之适 用死刑 。 二是 对于应 当判 处 死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果 属 于 “ 如 不
收稿 日期 : 1 0 2 0— 3—1 0 8
来 掌握 。如 故意杀 人 罪 与故 意 伤 害 罪 , 然 都 有死 虽
作者简介 : 罗开卷, 湖南隆回人 , 男, 法学博士 , 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 院刑二庭 法官 , 主要研 究刑法与刑事诉讼 法; 华, , 曹俊 男

“ 罪行 极其严 重 ” —— 死刑 适 用的法律 标准
“ 罪行极其严重” 是死刑适用 的法律标准。对 于何谓 “ 罪行 极 其 严 重 ” 相关 法 律 、 法解 释没 有 , 司
明确 。一 般认 为 , 罪行 是否极 其严 重 , 坚持 主客观 应 相 统一原 则 , 仅要 看 犯 罪 的客 观 危 害是 否极 其 严 不 重, 而且要 看被 告人 的主观 恶性是 否极 深 、 人身 危险
对 于罪行 极其严 重 的犯 罪 分子 判 处 死刑 立 即执行 ,
是必 须立 即执行 的 ” 可 以判 处 死刑 缓 期 2年 执 行 。 ,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 既要正确理解 “ 罪行极其严重 ” 的含义,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的法律依据, 又要准确把
握 “ 当判 处死 刑 执行 的 ” 形 , 情 明确 死 刑立 即执 行 与
对 于罪行极 其严重 应 当判处 死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由于 具有法定 从轻 、 轻处 罚 情节 或 者 不是 必 须 立 即执 减 行 的 , 法判处 死刑缓 期执 行或者 无期徒 刑 , 依 能最大 限度地 瓦解犯 罪分 子 , 最大 限度地 减少社 会对 立面 ,
促进社会 和谐 。
暴力性 犯罪 。二是从 法律 规定 限制死 刑适用 的条件
分子 , 果不是 必须立 即执行 的 , 以判处 死刑 同时 如 可 宣告缓期 2年 执行 。这 一 规 定包 含 两 层 意思 : 是 一 死 刑只适 用于 “ 罪行极其 严 重 ” 的犯罪 分 子 , 并 不 但
意味着对所有 “ 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都要判 处死 刑 。对 于“ 行极其 严 重 ” 罪 的犯 罪 分 子 , 果 不 如
死刑缓 期执行 的界 限 。

是 维护 国家安全 和社会 稳定 的必要措 施 。但 死刑 毕
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 而且限制 、 减少 乃至废 止死刑 , 已经 成 为世 界 性 的刑 事 法 治潮 流。因此 , 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 ,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 用死刑, 体现 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中从宽 的一面。
死刑适 用中的 自’ 由裁量
罗开卷 曹俊华。 ,
( .上海 市 高级人 民法院 , 海 20 3 ;.华 东政 法 大学 研 究生教 育 学院 , 海 2 12 ) 1 上 0 0 12 上 060

要: 在死刑 适 用 中, 于何谓 “ 对 罪行极 其严 重” “ 、 不是 必须立 即执 行 的” 难 以给 出一 个 明确 、 体 的 ,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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