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典当行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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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典当业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典当业的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典当业安全运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典当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治安保卫制度1. 典当业应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2. 治安保卫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治安保卫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职责:(1)对典当业内的安全设施、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2)对典当业内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登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3)对典当业内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查处;(4)对典当业内的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5)对典当业内的治安秩序进行巡查,确保典当业内的安全稳定。

4. 典当业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进入典当业的人员和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5. 典当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治安保卫教育,提高员工的治安保卫意识。

6. 典当业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档案,对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记录、分析、总结。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典当业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2. 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消防安全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职责:(1)对典当业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2)对典当业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对典当业内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4)对典当业内的火灾进行应急处置;(5)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

4. 典当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

5. 典当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6. 典当业应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199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旧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旧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严格管理,规范经营;(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合法权益。

二、市场管理第四条旧货交易市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旧货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三)有专职或兼职的治安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第六条旧货交易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不得经营非法物品;(三)不得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禁止交易的物品;(四)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治安管理第七条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熟悉旧货交易市场治安管理业务;(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四)责任心强,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治安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二)查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收集、整理、上报市场治安信息;(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治安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四)不得索贿、受贿。

四、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旧货交易的;(二)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禁止交易的物品的;(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四)阻碍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典当业务,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典当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准确记录当事人信息及当物情况,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五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及当物情况。

第三章典当物品管理第六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认真鉴定,确保真伪存疑。

第七条对于可能存在纠纷的典当品,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警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品时,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处置当物。

第十条典当业经营人员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友善、礼貌对待当事人,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典当业经营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典当业经营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另行废止。

以上为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望相关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典当业环境。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6号)《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5年5月30日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典当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典当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典当行人员、物品和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典当行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典当行的治安保卫工作。

2. 设立治安保卫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治安保卫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三、治安保卫工作制度1. 人员出入管理(1)员工进入典当行,需佩戴工牌,接受门卫检查。

(2)外来人员进入典当行,需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事由等,并接受门卫检查。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典当行。

2. 财物安全管理(1)典当行内的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

(2)设置保险柜,存放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

(3)对典当物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品安全。

3. 防火安全(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 防盗安全(1)加强巡逻,确保典当行内无异常情况。

(2)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加强防范。

(3)安装监控设备,对典当行内进行实时监控。

5. 防止非法侵入(1)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2)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3)发现非法侵入行为,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制止。

四、治安保卫教育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治安保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组织员工参加消防、防盗等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典当行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典当行治安保卫工作顺利进行。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推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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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推荐文本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当物查验制度l、本制度责任人为当班业务员:2、在办理典当与续当时,业务员均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当票的要求遂项如实登记;当户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配置“身份证识别仪”,来查验当户的身份证。

4、在办理典当人赎取典物品时,业务员应当查验、核对当票、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赎取物品,并做好登记手续,防止冒领。

5、在查验证件时,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

6、业务员在查验、核对当户的有关证件和承当物品时,应当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证件是否有效,问清典当物品来源,写清典当登记项目;核对身份证件与典当人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是否属公安机关协查物品,核对典当物品是否属禁当物品。

7、业务员应当查验、核对承当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类别、品牌、规格、形状特征,按当票内容逐项如实登记,并在当票备注栏上注明当物的来源,经当户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法人章。

二、当物保管制度1、应当设置专职库房保管员。

2、保管员应认真核对单据与物品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对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应实行“双人双锁”和昼夜值班制度严加保管。

4、保管员必须及时记载保管帐,保管帐包括典当笔数、金额、编号,每日核对一次、每月盘货—次,保证帐、货、电脑三轧平相符。

5、保管员必需保持库房整洁,确保物品安全,非保管人员严禁入库。

代保管员领取当品,必须二人同时进入取货,并做好记录。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应当将通缉协查单在从业人员中传阅,井要求其在传阅后的通缉协查单上签名。

2、从业人员应当熟记通缉协查单的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比对工作。

3、应当将通缉协查单(有效期为2年)按照收文日期装订成册,对过期的通缉协查单统一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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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ⅩⅩ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行业的管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
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
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
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经营旧货物品
,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旧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准经营民用旧日用品、旧工艺
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物品,应经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业、停业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旧货物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方能收购、寄售
、典当、拍卖;个人的旧货物品,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方能收购、
寄售、典当、拍卖。

(二)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旧货物品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
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等。

(三)文物、旧工艺品等贵重旧货物品,必须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
管;存放物品的房屋结构须牢固,门窗须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加强值班和
安全检查。

(四)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
记保管
,并及时组织传阅和查对。

(五)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物品时,发现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查
控的人和物及其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上述要求,建立健全经营
旧货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文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旧货物品以及
铁路、通讯、军用、市政公用设施等专用材料。

第八条禁止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收购赃物。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旧货业的治安管理,负责指导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单位
对职工
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培训。

第十条凡提供线索,对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经营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章
物品或非法所得,并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直
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没收其违章物品或非法所得,
并可视情节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寄售、
典当、拍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
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其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的,须提请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设摊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
到申请复议书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在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申领许可证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Ⅹ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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