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馆业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设立管理制度1. 旅馆业经营者应制定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监控设备使用、安全检查等事项,并向住客透明公示,保障住客的知情权。
第二节安全设施和条件2. 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疏散通道、报警设备等安全设施,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完好程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节人员管理4. 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监控旅馆内部和周边区域的安全状况,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第三章旅客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遵守旅店规章制度6. 旅客在入住旅馆时应遵守旅馆制定的规章制度,尊重旅馆的管理者和其他住客。
7. 旅客不得从事危害治安的行为,不得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保管财物和个人安全8.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放置在易被他人触及的地方。
9.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紧急情况,旅客应主动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一节监管责任10.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旅馆业经营者整改。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1. 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12.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1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语通过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旅馆业经营者将充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旅客的安全感,为旅行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概述旅馆业是指以提供住宿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于旅馆业来说,治安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保持旅馆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不仅对旅客的出行安全负有责任,也是旅馆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
针对旅馆业的特殊性,特制定了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1.管理层必须严格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设立安全岗位,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3.建立治安摄像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
4.提供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三、安全检查与管理措施1.对于每位入住旅客,前台登记记录必须齐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并在入住时提醒旅客保管好贵重物品,妥善保护个人财物安全。
2.在旅馆的公共区域,需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旅客注意安全。
例如:楼梯口、电梯内、通道口等,都应该设置防滑垫和明亮的照明设施。
3.对于可疑人员的进出,旅馆管理层要加强监控和管控。
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可疑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确保旅客的安全。
4.特别注意防范火灾的风险。
旅馆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定期开展火灾演练,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应对能力。
四、突发事件处理措施1.对于突发事件,旅馆管理层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2.在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引导旅客迅速撤离,并通过公共广播、短信等方式通知旅客避难处所。
3.针对突发事件,旅馆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和施救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违规行为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从轻处罚起,严禁打骂、侮辱旅客,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旅馆管理层要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湘公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6〕48号各市、州公安局:现将《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2016年9月12日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同时旅馆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选择供应商购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馆业客户行为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不得擅自改动证件内容。
第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情况。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七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房进行严格安全检查,确保客房内设施设备完好。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八条旅馆客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入住,并及时报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
第九条旅馆客房应当配备应急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畅通。
同时,在客房内应当设置紧急求助电话等手段,方便客户在紧急情况下与旅馆及公安机关联系。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要求客户凭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并记录有关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排查。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不得随意泄漏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对具有妨碍其他客户正常休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客户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客户货物和财物的保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客户丢失财物或货物,应当积极配合客户报警处理。
第五章治安防范第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依照规定设置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旅馆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记录关键区域的视频画面。
视频监控设备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天以上。
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馆周边环境的管理,清除卫生死角、堆放物品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十七条旅馆周边的街道、巷道、人行道等公共环境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等相关主体,在旅馆业经营过程中,推行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旅馆业的安全稳定。
二、旅馆业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1.注册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在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2.安全设施:旅馆业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设施的配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监控系统、报警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人员管理: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顾客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登记相关信息,以便需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协助调查。
5.安全宣传: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三、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1.安全巡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旅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窗户、门锁等是否正常运行,并认真记录巡查情况。
2.安全意识培养: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并能迅速应对各类安全威胁。
3.待客礼仪:从业人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旅客保持良好的住宿秩序,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4.防范犯罪: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旅客的行踪和行为,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旅客的权益和义务1.住宿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旅馆业经营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住宿条件,并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信息登记:旅客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信息,并配合旅馆业经营者的登记要求。
3.文明礼仪:旅客应遵守旅馆内的秩序和规定,文明礼貌地与从业人员和其他旅客交往,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4.自我保护:旅客应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从业人员或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规范旅馆业运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运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运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关联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于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对运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壹)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二)运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承载着提供安全、舒适住宿环境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级政府出台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旅馆设施要求、员工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旅馆设施要求1. 安全设备旅馆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门锁等。
每个房间应配备自动报警装置,以便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报警求助。
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
2. 水电设施旅馆应进行定期的水电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供水供电正常。
特别是防止电线老化和漏电等问题,以免引发火灾和电器故障。
3. CCTV 监控系统旅馆应安装并正常运行闭路电视(CCTV)监控系统,监测公共区域和入口出口。
监控录像数据需保存一定期限,以备需要时进行查看和证据调取。
二、员工管理1. 员工背景调查旅馆对招聘新员工应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包括身份验证、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等。
确保员工的品行和背景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2. 培训与管理每位员工在入职前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旅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激励,确保员工遵守规定。
三、安全措施1. 接待登记旅馆应对每位入住旅客进行有效的身份登记,收集并保留其有效证件信息。
这有助于管理者掌握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线索给执法机关。
2. 安全巡逻旅馆应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逻,特别是夜间。
确保旅馆内外区域的安全,监测可疑人员和行为,并及时报警处理。
3. 客房保障旅馆应加强对客房的保障措施,例如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一键开关门系统等。
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措施,并及时修复房间设施中的故障。
4. 安全宣教旅馆应定期向员工和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提供安全须知等方式,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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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
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
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
旅馆新招用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
第九条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
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
第十条旅馆必须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和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加强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住宿人员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旅馆的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独立经营。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保守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符;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住宿人员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
务为旅馆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并及时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未全天24小时值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泄漏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02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订的《湖南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