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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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

abs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

abs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
ABS(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通过将现金流量从资产池转移给投
资者来筹集资金的金融工具。

基础资产是支持ABS的资产,可以是
汽车贷款、抵押贷款、信用卡账户余额等。

基础资产的质量对ABS
的价值和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有一些一般要求来确保基础
资产的合格性。

首先,基础资产应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特征,这意味着资产的
还款表现应该可靠且可预测。

这可以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
款历史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来确定。

其次,基础资产的种类和数量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资产池
应该是多样化的,避免过于集中于某一特定类型的资产,以降低投
资组合的风险。

此外,资产池中的资产数量也应足够大,以确保即
使部分资产出现违约,整体影响也能够得到平衡。

此外,基础资产的抵押物价值和流动性也需要得到充分的评估。

抵押物价值应该能够覆盖相关债务,以确保在出现违约情况下,投
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补偿。

流动性则是指在出现违约情况下,资产
能够迅速变现并进行清偿。

最后,基础资产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也是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资产的权属和相关文件应该完备,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包括稳定的现金流量特征、多样化的资产种类和数量、充足的抵押物价值和流动性,以及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ABS的安全性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分析

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分析

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分析资产证券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之一,是一种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本金和收益的融资制度安排。

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大体可分为四类,分别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资产支持票据。

这四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法规依据、监管机构、法律结构、基础资产各不相同,也分别属于不同监管机构监管(其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保监会,资产支持票据则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管理)。

上述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特性基本相同,但具体种类并不完全相同,其中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基础资产包括“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颇具特色,本文仅就“不动产收益权”能否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做初步讨论。

一、基础资产的法律特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处于关键地位,其所产生的现金流是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的资金来源。

基础资产的资产质量、法律结构以及增信措施是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以及安全保障程度高低的决定性因素。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具有以下特性:(一)能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资产证券化简介及项目选择标准参考[精品文档]

企业资产证券化简介及项目选择标准参考[精品文档]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简介及项目选择标准一、产品简介企业资产证券化(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以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身份,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并且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资产证券化与债券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第一还款来源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不依赖于融资主体自身信用或将融资主体自身信用作为补充还款来源。

二、产品优势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于融资方来说具有如下优势:1、不受净资产40%限制企业资产证券化能够突破传统债券融资工具受制于净资产40% 的限制,发行规模主要取决于证券化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规模。

2、融资成本较低由于资产支持的存在,资产证券化优先级产品的债项评级可在主体评级基础上至少提升半个子级,可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率,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募集资金用途非常灵活,既可用于项目投资(甚至可以补充项目资本金),还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并购重组。

4、树立资本市场创新形象资产证券化是国内资本市场的创新产品,能够极大地提升融资方的市场知名度,建立起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的良好资本市场形象。

三、目标客户选择建议从目前证监会已批准的项目情况来看,市政收费权类、应收账款类、商业物业类、人文景观类和租赁资产类是值得大力推进的几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一)市政收费权类项目1、目标客户类型这类项目的特点是基础资产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收费权,现金流稳定性高,对融资主体资产规模和盈利指标的要求可以有所降低,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通常都可以超过净资产规模。

这类项目的目标客户所在行政级别范围比较广,包括: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强县。

市政收费权的类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燃气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地铁收费权、铁路运输收费权、公交收费权、港口(渡口)收费权、飞机起降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标准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标准

所谓资产证券化,即是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义务活动。

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即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现金流来源的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的主体、结构与流转安排,形成特定化的资产或资产池,以证券的方式对外发行的活动。

基础资产的选择、甄别与组合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工作,也是证券化产品评级、定价与发行的基础。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基础资产之外的增信安排往往更大程度地影响投资者的接受意愿与发行价格。

基础资产的选择、甄别与组合应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呢?本文即从现金流标准、信托财产适格性标准、发起人主体标准、资产池构建标准等角度来探讨。

一、现金流标准“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从华尔街流传的这句话来看,稳定的现金流是基础资产的首要与必要条件。

作为证券化标的的基础资产,对现金流的要求为:持续、稳定、可预测且具有一定的规模。

(1)持续性:即基础资产/资产组合的运营及因运营而产生的现金流在证券产品有效期间具有可持续性,不存在影响到其可持续运营的因素存在,如即将到期的收费权,特许权到期,如国家政策调整等。

(2)预期稳定:即能在证券产品有效期间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

从历史来看,该基础资产已经历过一定时间的运营考验,有良好的运营效果和信用记录(如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等),从发展来看,该基础资产不存在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影响到其收益的稳定性。

(3)可预测:即基础资产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记录的历史数据,可以基于统计学规定预测未来资产现金流及风险,并基于此作出信用评级和产品定价。

(4)具有一定的规模: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具有一定的规模,方可摊薄证券化时较高的初始成本与维护成本,进行证券化发行具有经济性。

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践来看,其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如下两部分:①初期成本:i受托管理费:即信托或资产通道计收的费用,一般在产品设立时即一次性收取,也有按年计提的,一般为发行收入的0.1-0.2%/年;ii担保费用: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iii托管费:与托管银行协商确定,一般为30-50万元/年;iv承销与发行费:一般为实际发行额的2%;v评级费:一般为10-30万元;vi评估费:一般为20-30万元;vii会计师费:一般为20-30万元;viii法律服务费:一般为30-50万元;ix持续信息披露费:未统计;x有的产品,还会发生受托运营费与违约处理等项费用。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要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内企业越来越多地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已有的资产通过专业机构打包、分割并转化为证券,以便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和融资的一种方式。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只有资产数量较多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可流通性的企业,才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

这样可以保证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和市场的可操作性。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企业的资产具备较高的质量和稳定的现金流。

质量好的资产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稳定的现金流则可以保证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稳定性,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第三,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之前,需要对其资产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和风险水平,以便确定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和定价水平。

风险评估和定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和投资者的收益。

第四,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企业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专业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资产评估、产品设计、发行销售、投资者服务等多个环节。

企业应该选择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机构,以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还需要满足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要求。

只有满足市场需求,提供符合投资者需求的证券化产品,才能够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从而实现融资的目标。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主要包括资产规模、质量和现金流的要求,风险评估和定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要求,以及满足市场需求和投资者要求的要求。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企业才能够顺利进行资产证券化,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推动企业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项目选择标准

资产证券化项目选择标准

资产证券化项目选择标准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需要满足“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一)债权类资产1、BT应收款(1)项目已经完工进入回款期;(2)融资主体如果是地方融资平台,要求是政府财力状况较好,且是地级市以上平台,融资平台要求BT协议签署日期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简称“463号文”)之前;(3)应收款还款安排已列入人大预算;(4)项目优选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桥梁、隧道等);(5)BT应收款规模在8亿以上。

2、租赁应收款(1)租赁公司最好是商务部下属;(2)租赁公司控股股东为央企或者是副省级城市以上地方政府国资下属的企业;(3)租赁公司规模较大,年租金收入在2亿以上。

3、其他的应收款应收帐款欠款方为央企或者是大型主板上市公司,如大型国企间资产并购产生的大额应收款等。

(二)收益权类资产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相关收费权利取得合法合规,现金流有3年以上历史数据。

要求拟融资主体每年具有稳定现金流资产收入规模在2个亿以上。

1、公用事业类基础设施的收费权:城市自来水或污水处理收费权,供电、供热、供暖等收费权,高速公路收费权,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的收费权等;融资主体具有相关经营许可文件。

2、公园景区、游乐园等门票收入:公园景区要求是4A级以上,可以是单个景区,也可以是同个公司下的多个景区;游乐园所属主体为市场影响力和美誉度较高的大型企业,控股股东优选主板上市公司或央企等。

3、商业物业:主要包括写字楼、酒店宾馆、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大型商业设施;要求物业所在地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增长前景较好的地级市以上城市;相关物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城市中央商务区或者中央商业区核心地段,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商业氛围浓厚。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标准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标准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标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转化为可以进行交易的证券,并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将资产的价值分散到不同的投资者当中。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来源,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 债务类资产:包括信贷资产、债券、贷款、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抵押品支持证券等。

2. 租赁类资产:包括汽车租赁、设备租赁和房地产租赁等。

3. 物流类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库存、货运单等。

4. 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

5. 不动产类资产:包括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工业地产等。

6. 特殊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收费权等。

上述分类标准仅为一般性分类,实际基础资产分类还考虑了更多的因素,如风险、流动性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其自身的经济情况和监管要求,可能会有不同的基础资产分类标准。

PPP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PPP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PPP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PPP模式是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指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在PPP项目的过程中,政府和私营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的收益。

随着PPP模式的广泛应用,PPP资产证券化应运而生。

PPP资产证券化是将PPP项目中的基础资产,如道路、桥梁、机场、公寓等,通过特定的转化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将其转化为可以交易的证券,通过公开募集或私募发行方式,向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这种方式既可以降低PPP项目的资金成本,又可以提高项目融资的效率,实现PPP项目的快速建设。

1.稳定可靠性强:PPP基础资产的运营主体通常是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运营稳定可靠,具有长期可预期的现金流量。

2.资产规模较大:PPP基础资产通常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成百上千亿,这也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足够的基础资产规模和市场需求。

3.可划分性强:PPP基础资产通常可以进行细分划分,如一条公路可以被划分成若干条易于管理的路段,每条路段都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基础资产,提高证券化的便利性。

1.信托计划:通过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托管人,将基础资产打包成信托计划,再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2.资产支持证券:将PPP基础资产证券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以获得融资。

3.财务租赁:通过财务租赁的方式,将PPP基础资产出租给特定的租赁方,在租期内进行融资。

PPP资产证券化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帮助PPP项目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项目融资效率,增加项目的可投资性,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同时也有助于PPP项目的风险分散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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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产证券化,即是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义务活动。

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即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现金流来源的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的主体、结构与流转安排,形成特定化的资产或资产池,以证券的方式对外发行的活动。

基础资产的选择、甄别与组合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工作,也是证券化产品评级、定价与发行的基础。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基础资产之外的增信安排往往更大程度地影响投资者的接受意愿与发行价格。

基础资产的选择、甄别与组合应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呢?本文即从现金流标准、信托财产适格性标准、发起人主体标准、资产池构建标准等角度来探讨。

一、现金流标准“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从华尔街流传的这句话来看,稳定的现金流是基础资产的首要与必要条件。

作为证券化标的的基础资产,对现金流的要求为:持续、稳定、可预测且具有一定的规模。

(1)持续性:即基础资产/资产组合的运营及因运营而产生的现金流在证券产品有效期间具有可持续性,不存在影响到其可持续运营的因素存在,如即将到期的收费权,特许权到期,如国家政策调整等。

(2)预期稳定:即能在证券产品有效期间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

从历史来看,该基础资产已经历过一定时间的运营考验,有良好的运营效果和信用记录(如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等),从发展来看,该基础资产不存在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影响到其收益的稳定性。

(3)可预测:即基础资产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记录的历史数据,可以基于统计学规定预测未来资产现金流及风险,并基于此作出信用评级和产品定价。

(4)具有一定的规模: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具有一定的规模,方可摊薄证券化时较高的初始成本与维护成本,进行证券化发行具有经济性。

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践来看,其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如下两部分:①初期成本:i受托管理费:即信托或资产通道计收的费用,一般在产品设立时即一次性收取,也有按年计提的,一般为发行收入的0.1-0.2%/年;ii担保费用: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iii托管费:与托管银行协商确定,一般为30-50万元/年;iv承销与发行费:一般为实际发行额的2%;v评级费:一般为10-30万元;vi评估费:一般为20-30万元;vii会计师费:一般为20-30万元;viii法律服务费:一般为30-50万元;ix持续信息披露费:未统计;x有的产品,还会发生受托运营费与违约处理等项费用。

②发行利率:2014年度发行的相关证券化类产品的利率因发行主体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

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中,各大银行发行的产品收益率较低,最低的为4%,一般不高于7%;而租赁资产、汽车消费资产等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非金融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行的产品,发行利率最低的为5.5%,最高的为9.5%。

上述初始成本与发行利率即为发行方的总融资成本。

如果该融资成本与发起人的其他融资成本相比,具有合理性,发起人方会采取该种方式。

当然,由于资产证券化同时具有资产出表功能、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资产期限错配结构的功能,也不排除前述功能成为发起人选择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对银行作为发起人的信贷资产而言。

二、信托财产适格性稳定的现金流是证券化资产的必要条件而并非充分条件。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将基础资产以SPV的方式实现财产独立与破产隔离。

SPV多以信托或者券商子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的方式实现。

信托与资管计划的基本财产关系皆是信托。

因此,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的规定,具有信托财产的适格性。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中,从信托财产适格性的角度来看,基础资产应符合如下条件:1.合法性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是信托有效设立的首要条件。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即是指发起人取得、持有、处分、运营基础资产合法且享有正当权益。

①取得合法:即发起人取得基础资产的过程合法并支付了正当的对价。

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取得投资与建设的许可并履行了相关手续;对于进口的设备而言,已履行了海关、商检等手续并支付了进口环节的税款或取得了减免费的有效审批;对于商业地产而言,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或合法建设手续。

而违章建筑则因为取得不合法而不能作为基础资产。

②持有合法:即发起人已事实或法律上有效占有基础资产。

因非法侵占而持有的资产不宜作为基础资产。

③处分合法:即发起人有权处分基础资产;对已设定了质权、抵押权的资产,因资产的处分受限而不具有适格性;对因出租出借而持有的资产因不享有合法处分权不宜作为基础资产。

④运营合法:即发起人取得了运营该资产的行政许可,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已经过交通部门签发且物价部门审核;如煤矿开采不仅持有采矿权证,而且已经取得安全许可,且持有开采的其他“四证”。

⑤收益合法:即发起人有权自行取得基础资产的收益。

对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与所有权已分离的资产,如收益权已作为单独的资产通过设立第三方权利的基础资产,亦不具有适格性。

2.确定性基础资产的确定性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确定性是指作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资产权属清晰、边界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代他人持有或与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因素。

确定性是一个原则性要求,但是要多确定方可认定为具有“确定性”,即确定的时点、确定的程度与内容,实践中皆存在争议。

对此,笔者认为:确定可以指证券化初始时即已确定,如发行人在应收账款项下已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债务人不存在可减少或抵销该等金额的权利。

如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在证券化初始时,发起人的放贷行为已完成,债权已有效形成,在债权项下不存在债权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附随的义务如保密等也还是有的)。

该等基础资产由于其权利确定,评级相对简单,定价也相应容易,最易为市场接受。

但更大多数基础资产在证券化初始时并不能确定,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如租金收益权,相应权利的取得在于将来的一段时间内,随着相应服务的逐渐而使得其权利的内涵不断地确定化。

在这种情况下,在产品发行时至少应当有如下保障确定性的方法:①以穿透为原则,实现基础资产内涵的主要条件已具备:以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应要求高速公路已完成建设且取得有效的收费许可,以承租的商业地产租金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商业地产应取得项目建设的“四证”,且竣工日期明确,承租方已签署承租合同且其支付租金具有一定的信用基础。

②SPV设定了将不确定性因素转化为确定性因素的措施:如受托人通过与发起人建立起委托运营合同,从而使得收益权利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受托人通过与开发商或物业服务机构建立起物业服务合同,从而使租金物业服务的提供确定化,通过财产保险将出租物业持续存续的风险锁定等等。

同时,通过内部结构与外部增信等方式减少不确定性因素等。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中,要求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上述规定即是对基础资产确定性后移的相关规定。

3.可交易性基础资产不存在流通的禁止或限制性条件是信托设立的另一要件。

①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或权利,如一定朝代以前的文物、枪支、走私物品、司法查封的标的、活体器官等等,以该类资产直接或间接作为基础资产的信托无效,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亦无效;同时,因行政许可、特定身份而取得的经营资格等亦属于禁止流通的物或权利,如证券交易席位等亦属于不适格的基础资产标的。

②法律上限制流通的资产,在限制性条件未去除之前亦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在未履行内部董事会审议与外部商务部门的审批手续之前,发起人以其作为证券化的标的物转让给SPV,即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信托设立亦效力待定。

三、发起人主体的适格性一般而言,民事主体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因此,只要基础资产符合上述规定,即可实现证券化。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与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地方政府职责内的公益性债务、经营性债务没有很好的区分。

因此,在过渡期内,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限定。

但是,笔者认为:该条保护性措施仅是过渡性安排。

在地方政府依据修订后的预算法之规定,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后,因规范举债程序与结构后,地方政府因经营性债务(如PPP)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债务,亦可以与其他基础资产一并作为有效资产。

四、资产池构建证券化的资产,可以是单项资产,亦可以是以资产的组合构建的资产池。

成功发行的单项资产类产品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权支持受益凭证,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支持受益凭证,华能澜沧江水电收费权等。

组合类资产如中国网通应收款支持受益凭证,阿里巴巴1号-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各金融主体发行的金融信贷类证券化产品。

资产池的构建,即是通过对不同的基础资产进行组合、打包,使之成为一个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内的组合资产作为证券化资产的标的,并以此作为现金预测、产品的评级与定价的依据。

构建资产池,应综合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同质性,即基础资产具有一定的标准化流程、相当的支付条件、相当的风险与违约条件,从而使组合、打包、分级、定价并预测现金流成为可能。

但是,同质性不能作为唯一的条件,应与平衡性和补充性相结合。

2.平衡性与补充性:如对于信贷资产,为避免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因同一地域、同一行业而产生的波动性,在组合资产池往往会将具有互补性的行业与地域进行组合,并对单个债务人及其关联债务人的资产占整个组合资产的比例进进行限定。

对于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则对于债务人年龄结构、行业结构、甚至性别结构都进行一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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