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
揭秘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社会义务

揭秘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社会义务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确立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和社会义务作为宪法中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保护和约束。
本文将揭秘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和社会义务,以及其重要性和保障机制。
一、公民权利的揭秘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权益,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合法权力。
公民权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言论和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每个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发展。
首先,人身自由是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包括不受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刑事处罚等侵犯的权利。
这保障了公民的身体和思想的自由,为其正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了保障。
其次,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包括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合法经营的权利。
这为公民的经济活动和财产收益提供了保障,鼓励个人积极创业和劳动,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另外,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就业的保障等方面。
这为每个公民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了人才的培养和社会的进步。
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宪法所倡导的重要权利之一。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与公共事务、获得新闻和信息的权利。
这为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和社会进步。
信仰自由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信仰什么宗教的自由等方面。
这为每个公民提供了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保障了公民的精神需求和宗教信仰自由。
二、社会义务的揭秘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义务,是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的社会义务旨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法律遵守义务。
作为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并履行合同和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指在法律保护下,每个公民所具有的一系列权利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以下是我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1. 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等,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每个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并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公民基本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守法、纳税、保卫祖国、参加劳动、尊重他人权利等。
守法是公民的首要义务,不仅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包括遵循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和契约精神。
纳税义务是公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保卫祖国义务要求公民为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利益,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
参加劳动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通过劳动,个人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重他人权利义务体现了公民要建立和谐社会的责任,尊重他人的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套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履行,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确保社会各方面正常运作的前提条
件。
公民既要依法享有自身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履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基本义务既包括公民个体的确立的权益的义务性保障,也包括社会对公民实施的精神文化道德教育和公民道德行为的规范。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作为国家政权的主体和宪法法律的直接受益者,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公民应当坚定信仰宪法、遵守宪法。
法律是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强制性规则,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搞突破。
二、维护国家安全: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维系国家稳定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公民有义务支持和参与国家安全工作,如保守国家秘密、支持和宣传国防建设等。
三、遵守社会公德: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遵循社会道德规范。
这包括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友善互助、奉公守法等。
四、保护环境和资源:公民应当保护环境和资源,在使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时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公民还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公民应当树立宽容、友善的人际关系,倡导和谐社会,反对暴力和歧视。
六、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福利事业、扶贫济困和慈善事业。
公民可以通过捐款、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活动等方式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
七、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应当维护民族团结,反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应当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干涉他人的信仰自由。
总之,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规范下应当履行的、不得违背的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履行这些义务,不仅是公民的法律责任,也是对社会和国家的负责任、贡献和奉献。
: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公众人物义务

"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公众人物义务“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杨士林据《法制日报》12月19日报道,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起诉名誉侵权一案,已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判决理由部分,简摘如下:“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对上述判决理由,查庆九先生将其概括为“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也就是说面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公众人物应当容忍轻微的侵权。
那么,为什么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不适用于本案?一审法院是基于何种价值判断阻止了民事法律的适用?当然,本文不想对一审判决的正确与否进行评价,笔者只是想揭示当代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权利并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具体化。
另一方面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一旦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权与他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对这种冲突进行判断选择、决定取舍,哪项权利应予以保护,哪项权利应受到抑制,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上一般民事审判的范围。
公民的监督权不是物质和金钱所能衡量的,它也不是民事权利,而是神圣的政治权利。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民的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其名誉权之所以要服从公民的监督权,也并不是我国民事法律价值的体现,而是宪法价值的客观影响。
法官们实际上受到一种更高理念和原则的支配,他们有意或无意的在进行着宪法价值的判断,并将宪法的价值贯彻于民事审判活动中。
这种权利冲突的情况并非为我国所独有,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
而面对这种权利的冲突,司法权将宪法价值融入民事审判在我国却并不常见,有时甚至还受到人们的质疑;在宪政先进国家司法权的这种运作方式则是其宪政体制的应有之义。
人们注意到同类案件中宪法价值的缺席与否,左右着裁判的社会效果。
宪法解读公民义务

宪法解读公民义务宪法是任何国家都离不开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结构,也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解读进行探讨。
公民义务是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作为公民,我们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从法律的约束,不得违法乱纪。
这是公民的最基本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前提。
二、履行国防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包括服兵役、参加国防建设等。
履行国防义务不仅是对祖国的忠诚,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共道德标准,不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这包括不赌博、不吸毒、不参与非法活动等。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包括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共事务等。
公民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五、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通过纳税,我们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纳税义务的履行也是公民对国家的尊重和负责任态度的表现。
六、保卫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在面对恐怖主义、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公民有权利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行动,保卫国家和公民的安全。
七、履行公民监督义务。
宪法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监督权利。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履行公民监督义务,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指责。
总之,公民义务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做到知法守法、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同时,国家也应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公民义务的认知和意识,推动公民意识的提升,共同建设法治社会,促进国家繁荣稳定。
宪法解读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

宪法解读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宪法解读: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一、引言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的职责与限制,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是宪法所倡导和规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进行解读,探讨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的内涵与重要性。
二、公民义务的内涵公民义务是指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的义务主要包括:1. 遵守法律公民是法律的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公民作为法治的主体,应主动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 支持和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和繁荣的根本保障。
作为公民,保持国家安全意识,不参与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并且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的安全措施,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3. 参与公共事务公共事务是社会共同利益的管理和运作。
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和关注公共事务,如选举、法律制定、社会治理等。
参与公共事务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进社会的民主发展。
4. 保护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家园。
三、社会责任的内涵社会责任是指个人和组织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宪法中,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和保障他人权利个人和组织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更应给予特殊关注和支持。
2. 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活动。
个人和组织应该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积极投身其中,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进行违法乱纪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同时,对于社会不公平现象和不公正行为,应当勇于维权,促进社会的公正与进步。
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是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和享有尊严的重要依据。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方面。
首先,人身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身体、尊严和名誉等权利。
公民有权享受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不受任何歧视与侵犯。
其次,政治权利是公民在政治领域中行使的权利。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
公民有权利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参与政治决策,监督政府行使权力,实现公民对政府的民主监督。
再次,经济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经济上的权利。
公民有得到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的权利,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机会,有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公民在经济上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确保了公民的生计和发展。
此外,社会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社会福利与保障的权利。
公民有接受教育、享受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等权利。
公民在社会中享有受教育、健康等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福祉。
最后,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文化领域中的权利。
公民有参与文化生活、保护民族文化、发展个人才能和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权利。
公民有权利参与文化活动,保护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才能的发展。
与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
公民应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道德、保护公共财产和环境以及尊重他人的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宪法赋予的责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公民的共同利益。
总结来说,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公民应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社会事务,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深入解读宪法公民的社会责任
深入解读宪法公民的社会责任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组织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公民,社会责任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解读宪法对公民社会责任的规定,并探讨其重要性及实施方式。
公民的社会责任是指基于公民地位和权利,为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和提升公民素质而应尽的义务。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社会责任,并赋予其法律保护。
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言论、宗教、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一系列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尊重他人权利、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等一系列义务。
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公民只有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享受自己的权利。
其次,宪法要求公民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奉献力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参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
这就意味着,公民应该关心国家大事、参与社会事务、关爱他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实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实施公民社会责任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积极参与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事,如选举投票、政府决策、环境保护等。
作为公民,我们应积极参与其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建议和意见。
其次,关心弱势群体及社会公益。
社会不平等和贫困问题一直是我们面临的挑战,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公民可以积极参与,并关心弱势群体的权益和需要。
可以通过捐款、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事业、帮助贫困人群,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外,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也是公民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应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维护公共秩序,同时也要传承和弘扬社会道德,倡导公德、礼仪、道德等价值观。
最后,我们要强调公民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关乎个人的良知和价值观,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人身自由、财产权、平等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尊重社会秩序等。
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我理解为国家承认每个公民拥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力,并保障他们的自由表达、公开聚会和结社、拥有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
这些权利是公民实现个人发展和幸福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在社会中享有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然而,与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是基本义务。
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拥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
公民应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公民也应积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利益,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尽力行动。
此外,公民还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尊重社会秩序等基本义务。
对于我个人来说,理解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认同和行为方向的约束。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能够使我在社会中即使面临困境、挑战和压力的时候,仍然能保持自由和尊严。
同时,我也要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去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的权益。
只有公民与国家相互尊重、相互依赖、相互合作,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
总的来说,我理解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自由、尊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回报和责任。
只有在宪法规定下,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和协调发展,社会才能实现持续和谐的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的公民义务
宪法解读宪法的公民义务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大家都比较关注宪法规定的权利,但公民的义务同样重要。
在宪法解读宪法的过程中,公民有诸多义务需要履行,本文将探讨公民的主要义务并解读其含义。
一、宪法解读宪法的重要性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旨在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和运用。
公民作为宪法实施的主体,参与宪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解读宪法,公民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二、公民的宪法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的首要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尊重和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同时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实现。
2. 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公民有责任维护国家的利益。
这包括爱国心、守法意识和维护国家安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到国家建设和发展中,为国家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3. 履行公民义务公民有义务履行各类公民义务,例如缴纳税款、执行军事义务、投票参与选举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不仅是对国家的支持和贡献,也是个人权益的实现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 尊重和保障他人的权利公民除了享有自己的权利外,还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这包括对他人的人格尊重、平等对待,以及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通过尊重他人的权利,我们能够建立起和谐、平等和包容的社会关系。
三、宪法义务的内涵与培养公民的宪法义务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迁而不断演变。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理解宪法的内容,了解自己的义务,并积极践行。
首先,宪法义务的内涵是需要细化具体的行为准则,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政府和法律应当提供相关教育和培训,帮助公民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宪法义务的培养需要强调教育的角色。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都应当注重培养公民义务意识,将其纳入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中,使公民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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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
杨士林据《法制日报》12月19日报道,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起诉名誉侵权一案,已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判决理由部分,简摘如下:
“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
对上述判决理由,查庆九先生将其概括为“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也就是说面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公众人物应当容忍轻微的侵权。
那么,为什么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不适用于本案?一审法院是基于何种价值判断阻止了民事法律的适用?当然,本文不想对一审判决的正确与否进行评价,笔者只是想揭示当代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根据这一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有行为违法;二有损害事实;三行为违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
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述判决理由的正确逻辑似应改为“如果报道指名道姓损害其名誉权,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哪有所谓“容忍义务”,容忍义务岂不是于法相悖。
我国宪法一方面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权利并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具体化。
另一方面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一旦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权与他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对这种冲突进行判断选择、决定取舍,哪项权利应予以保护,哪项权利应受到抑制,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上一般民事审判的范围。
公民的监督权不是物质和金钱所能衡量的,它也不是民事权利,而是神圣的政治权利。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民的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其名誉权之所以要服从公民的监督权,也并不是我国民事法律价值的体现,而是宪法价值的客观影响。
法官们实际上受到一种更高理念和原则的支配,他们有意或无意的在进行着宪法价值的判断,并将宪法的价值贯彻于民事审判活动中。
这种权利冲突的情况并非为我国所独有,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
而面对这种权利的冲突,司法权将宪法价值融入民事审判在我国却并不常见,有时甚至还受到人们的质疑;在宪政先进国家司法权的这种运作方式则是其宪政体制的应有之义。
人们注意到同类案件中宪法价值的缺席与否,左右着裁判的社会效果。
“宪法的客观价值影响着所有的领域,包括私法”,“宪法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直到最近才产生”。
实际上,“由于宪法权利的效力,侵权行为法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造成损害之人的民事责任(《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第676-719页,张新宝译)。
”“宪法对民法在实在规范层面上的“介入”现象,在国外宪法学中,也就是所谓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第三者效力问题(《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476页,徐秀义,韩大元著)。
”现代德国宪法学称之为人权规范的“第三者效力”,日本宪法学除了这种称呼之外,尚有“私人之间的效力”的说法。
美国在宪法实践中则通过把一些特定的私人行为认定为国家行为,由此将宪法的效力扩展到私人之间的关系之中。
在同属成文法系的德国和日本,虽然学者仍然存在对第三者是直接效力还是间接效力的争论,但却肯定了基本权利对第三者的效力。
只不过其
争论的重点已转向那些基本权利可以在私人之间有效力,以及应如何适用和贯彻这一效力。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面临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出现的这些现代性问题。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近现代西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本来是人民防御国家的一种权利,其效力只是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对个人之间无任何效力。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各种垄断集团迅速崛起,社会上居于优势地位的团体、个人所拥有的组织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使得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受到挑战。
于是,西方国家就产生了所谓基本权利的第三者效力问题,其目的就在于对社会上的“势力集团”加以必要的控制,以维持基本的法治秩序和社会正义。
而我国的宪政建设还没有完成近代宪法的历史任务,却也同样面临着对“势力集团”的控制问题,同样面临着基本权利的第三者效力问题。
也许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轨迹有自己的特色,即首先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出现的这些现代性问题,然后再反向完成近代宪法的历史任务。
虽然全面研究我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至少在权利和权利发生冲突的领域应当引入宪法的第三者效力。
有学者认为权利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来解决,但是笔者认为成文法自身的弱点使其永远难以厘清所有的权利冲突,而只能解决一部分权利冲突问题。
针对千变万化的个案,司法权仍然存在较大的运作空间。
只有司法权对冲突的权利进行宪法上的判断和平衡,才能针对不同个案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做到或者强调维护基本的社会正义,或者强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宪法的价值充分得以体现。
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何时引入宪法的第三者效力对案件进行宪法判断,何时其裁判结果就会获得社会的普遍接受。
相反,不引入宪法的第三者效力,不对案件进行宪法判断,裁判结果往往不为社会所接受。
为了说明此观点,笔者仅举两例:1988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在审理雇工合同纠纷中,招工登记表上曾注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内容。
案件实质上是公民的契约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发生的冲突,由于两种权利并非同一层次的权利,法院进行宪法判断经过权衡,最终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排斥契约自由的适用。
另一个案件是因著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所引发,案件的实质也是权利和权利冲突问题,一方面是原告依法享有肖像权,另一方面则是电影制片人依法享有的艺术创作权,法院用样进行宪法判断,并裁决优先保护电影制片人的艺术创作权,原告也必须容忍轻微的肖像侵权。
总之,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也许并非是有意这样为之,而是形势使然。
中国的宪法适用问题也许不是学者们刻意设计的结果,而是由实践促成的结果。
宪法司法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兼评高考学生起诉教育部案
彭江民山东考生就高考分数线差别问题对教育部提出的行政起诉状,不仅引起了人们对现行高考制度合法性的置疑,而且再一次引发了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讨论。
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宪法能否像其他法律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宪法司法化问题。
这一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讳莫如深,但在多数宪政国家都已被司法实践所确认。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对齐玉苓案的判决,在我国首先以个案批复和判决的形式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给予充分肯定,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它标志着神圣的、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开始从抽象走向具体,从遥远走向现实。
这是一件令人振奋、值得欢呼的事情。
宪法本身就是对权利的确认,但权利不应当仅仅被规定在宪法中,如果这些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则这些权利就不能称之为权利。
为了给权利提供最广泛的救济途径,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而且必须尽快确立宪法诉讼制度,这也是宪法司法化的意义之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因此综合起来说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完全可以的。
当然,并不是在高考中实行全国统一分数线就是平等,因为地域之间、城乡之间教育水平的差异是客
观事实,在录取分数线上有所差别也是合理的,有时候实质上的平等必须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
但这种差别应当与教育水平相适应而不是相反,应当与宪法精神相符合而不是相违背。
北京、山东两地的录取分数线相差100多分,令人难以理解,这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现阶段,我们应当承认差别,但人们有权知道理由,考生在法律面前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
高考制度已实行多年,但并不因此而当然合法。
教育部有必要对此重新审查,司法机关受理此案也是可行的。
由此联想到铁道部在春运期间上调火车票价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都给我们以同样的启示: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任何行为都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公民已被确认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都应当有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
同时,人们有理由相信,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必将促进现代社会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进而推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