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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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事故案例

尾矿库事故案例

尾矿库事故案例学习山西襄汾尾矿库事故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尾矿库发生的尾矿库溃坝事故,泄容量为2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建筑毁坏,人员伤亡。

截至12日17时,山西襄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已造成178人遇难,35人受伤。

发生事故的尾矿库隶属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前身为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产闲置。

位于铁矿办公区和生活区东部的半山腰,高于铁矿办公楼、集贸市场、居民区、乱石滩自然庄50米,距离最近的居民生活区百余米。

储量2236万吨,现保有储量303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25万吨,服务年限20年。

2005年10月,塔儿山铁矿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拍卖,后经资产转让,现实际控制人是张培亮。

2006年4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山西省安监局吊销,采矿许可证于2007年8月过期。

8日早上7时50分左右,这个顶在下游几千村民头上十多年、充满砂石泥水的“悬湖”突然溃坝。

约20万立方米混杂着矿渣的泥水从半山腰喷涌而出,几十秒内吞没了500米外的集市,并继续向下游扑去。

在1.5公里长、数百米宽的地带上,一切全被吞噬。

广西南丹尾矿库溃坝事故2000年10月18日上午9时50分,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鸿图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

一、选矿厂基本情况鸿图选矿厂位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华锡集团铜坑矿区边缘,于1998年8月开工建设,1999年6月建成投产。

设计选矿能力为120吨/天,但实际日处理量为200吨/天。

选矿厂尾矿库没有进行设计,是依照大厂矿区其它尾矿库模式建成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尾矿库修筑方式是利用一条山谷构筑成山谷型上游式尾矿库。

事故后验算的库容为27400米3,实际服务年限仅为1.5年。

谁该为这场灾祸负责——山西襄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

谁该为这场灾祸负责——山西襄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

故 葬 已造 成262 人 死亡 毒局 局 长


原 国 家安监
定时炸弹
之下

现 山西 省代 省长 王 君 在

发生 事故 的新塔 矿 区
尾矿库

9 80
平硐 年 米
事 故 发 生 后 楼 内 的 公 司 员工 刘

见场 严 肃 指 出
员失 很 大
9
这 是今年 以来全 国

原 属临 汾钢 铁公 司塔 儿 山


但矿 方
并引
对 企 业 的违法 行 为 没 有进 行严厉 打

却 擅 自在 旧 库 上 挖 库 排 尾 从 而 造 成
尾矿 库大 面积 液化

最 终 酿 成 了大 祸

: 全 生 产许 可 证 》 已 经 被 吊销 两 年 安

坝体失稳


箩了 却 依 然 非 法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在 明
管机 构没 有对违 法企 业进 行根本 整 治 ,是对违法行为的姑息 、纵容。
王 德 学 :那你 知道矿 上还在 生 产吗 ?
张 新 如 : 知道。 王 德 学 : 知 道 了 为 什 么 不 采 取 措施? 张 新 如:我 们 下 过 整 改 令 , 企 但
业不听 。

发 了这 起 特 别 重 大 溃 坝 事 故
老坝 有安全 隐 患

地方政府 和监 管部 门
《企 业 非 法 生 产 的 情 况 下 Ⅱ


却没有对
但老板为了


睡进 行 彻 底 整 治 和 停 产 直 至 特 别 重 k 事故发生 事 故充分暴露 了安全 监

解析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

解析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

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2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陕西省襄汾县9?8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韩春喜受贿一案。

在整个庭审中,韩春喜绝大部门时间双手紧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韩春喜表示认罪。

事件回眸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了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淹没面积35.9公顷,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2000元。

因为此次事故,被问责追究的责任人员多达113人,其中包括省、市、县三级主要领导干部和事故责任人员。

其中,该矿山的实际经营者、对事故负有主管责任的地方行政官员和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局等多部门的官员均已追究了刑事责任。

发生溃坝事故的公司是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

从2007年9月至事发期间,该公司一直处于非法采矿状态。

事故发生后3天,国务院立即成立调查组,专门对此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调查组的报告显示溃坝事故的原因之一是:企业非法开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房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事故的一位责任人韩春喜受贿一案。

48岁的被告韩春喜是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涉及面较广,就卷宗就有13本之多。

由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庭审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审理。

公诉意见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韩春喜于2002年9月出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

其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4万元的贿赂。

2007年11月,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成立了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被告人程香民任该筹备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塔矿地区的治安、民爆物品的管理等工作。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

被告程香民向被告韩春喜报告情况后,韩春喜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了。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2013-09-25 14:00:55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分享到:更多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举一反三,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张德江副总理和马凯国务委员分别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等任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专门聘请了国内有关尾矿库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管理系统“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研报告材料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管理系统“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研报告材料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2013-09-25 14:00:55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分享到:更多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举一反三,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张德江副总理和马凯国务委员分别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等任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专门聘请了国内有关尾矿库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

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

事故后果
•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 矿业有限公司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发生 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泄容量26.8万立 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 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 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是一起违法 违规生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南AQ2007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9·8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 溃坝事故
事故相关信息
• 2008年9日8时左右,位于山西临汾市襄汾 县的陶寺乡塔山矿区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 宽约600米,长约3公里泥石流将下游的一 个农贸集市和两个村子的部分房子冲跨。 记者在被泥石流冲垮的废弃尾矿坝前 看到,尾矿坝坐落在一条山沟的上游,从 垮塌处到山底长约两公里,宽约数百米, 临汾市有关部门投入1100多人进行搜救。
2.傍山型尾矿库 在山坡脚下依山筑坝所围成的尾矿库。
3.平地型尾矿库 在平缓地形周边筑坝围成的尾矿库
4.截河型尾矿库 截取一段河床,在其上、下游两端分别 筑坝形成的尾矿库
尾 矿 坝
• 尾矿坝是尾矿库用来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
库外围构筑物,一般尾矿坝是由初期坝 (基础坝)和后期坝(尾矿堆坝)组成。 • 只有当尾矿颗粒极细,无法用尾矿堆坝者, 才采用类似建水坝(即无后期坝)的形式 贮存全部尾矿,习惯称之为一次建坝。
事故发生后
垮塌后的尾矿库
事故背景
•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原属临汾钢 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建于二十世纪80年代,1992 年停止使用。2005年塔儿山铁矿产权公开拍卖给 新塔矿业有限公司。 • 1992年,尾矿库被封闭,先后采取碎石填平、黄 土覆盖坝顶、植树绿化、库区上方建设排洪明渠 等闭库处理措施。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得铁 矿产权,因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从而造成尾 矿库大面积液化,坝体失稳,并引发了这起重特 大溃坝事故。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1.事故概况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约19万立方米的尾沙下泻,吞没了下游的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宿舍区和一个集贸市场等设施,波及范围为35.9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截止10月5日17时,实际遇难人数271人,33人受伤。

2.原因分析
经科学分析、论证,排除了因暴雨、地震等地质灾害引发溃坝以及人为破坏的可能,调查组初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尾矿堆积坝坡过陡、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及采用黄土贴坡等违规做法使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导致坝体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3.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企业层面:一是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

二是违规建设和排放储水,尾矿库未经立项审批、没有设计,属违规私筑坝体。

三是没有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政府及相关部门层面: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没
有打击取缔非法采矿。

二是监管缺失,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对
企业非法生产监管不到位。

三是许可不严,国土部门对用地审批和
采矿许可把关不严,水利部门对取水许可把关不严,工商部门营业
执照与实际经营不符,环保部门对环评把关不严等。

4.调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此外,事故背后存在腐败线索,正在调查之中。

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公安部门已对23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另有7人
正在追捕之中。

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被停职检查,市长刘志杰、副市长周杰被免职。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

J
国外石油化工企业近30年97起特大型火灾爆炸事故 (每起事故损失超过1000万美元)
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
55
中国石化重大事故原因统计
事故原因 事故次 数 82 51 31 21 20 所占比例
人的不安 全行为占 大部分;
违章用火或用火 措施不当 操作失误 雷击、静电及电 器引起火灾爆炸 仪表电器失灵 设备损害、腐蚀
间接原因
主要责任者 主要原因
结案类型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并注意区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事故责任 对于责任事故,应区分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 要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 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在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 主要责任者。
山西襄汾尾矿库垮坝事故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
山西襄汾尾矿库垮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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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米易中禾矿业一排土场滑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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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 因是排土场选址不当和前期的建设施工把关不 严。作为公司的法人陈跃进、分管生产的常务 副总王威远、前总经理助理兼矿长向伟和总监 理工程师彭浩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在事 故发生前几个月米易县安监局就已经对中禾公 司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但中禾公司不但没 有停产整改反而仍然正常生产,并且在此期间 米易县安监局并没有复查,最终酿成此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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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坝为重大责任事故 国务院调查组初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 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11日说,襄汾 溃坝事故是今年以来中国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特大事故,近期国内安全事故 较多,表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不力,要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这么一个庞然大物(尾矿库)长期摆在眼皮底下,有关部门竟然视而不见, 在多种检查中蒙混过关,多种情况表明,地方安监工作还不扎实,一些人 ‘在其位不谋其政’。”王君说。
搜救机械搜寻、挖掘遇难者。襄汾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贺建中说:“现场抢救很困难, 淤泥很多,一脚下去会陷住雨靴。” 山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王清宪说,对于目前网络上和部分群众所说的失 踪人员达数百人的情况,山西省政府也很关注,但这些说法还都只是推测,没有确切的 依据,随着搜救工作的进行,有关部门会及时公布伤亡人数,绝不隐瞒。 山西省政府已决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属发放20万元的事故补偿金。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2)善后处理费用(3)财产损失费用 山西省卫生厅厅长高国顺说,35名伤者正在临汾、襄汾、侯马、翼城等地医院接受治 疗,除其中1人重伤仍在重点治疗外,其余人员伤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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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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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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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就是指矿石中的有效成份被提取后所剩下的残留物,其含有的成份 已经很低或在现有的条件下已无法提炼出来. 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 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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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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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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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是塔山矿区赶集日,不少附近矿上和村子的人都来这里赶集买卖东西,还 有一些商户一大早就去占摊位。7时50分左右,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 突然溃坝,混杂着矿渣的泥水带着巨大冲力从半山腰一泻而下,未及时躲避 的群众被淤泥卷走,塔山矿一座三层的办公楼整体被向后推移了15米左右。 经调查,这次事故的泄容量达2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 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建筑毁坏,人员伤 亡。 一些村民说,当天早上下着小雨,赶集的人还不如往常多。 从泥石流中死里逃生的重庆籍人陈克香8日早晨送小孩到幼儿园上学后,和妹 妹、嫂子一起去集贸市场买菜。她说:“突然看到山上的尾矿库塌了,水库 就像爆炸了一样。”她们3个人转身就跑,“泥水达到腰深,妹妹抱住大树才 没有被打走,嫂子被泥水冲了四五百米。我跑到了一个十字路口,看到路面 全塌了,还以为是地震。” 事故直接责任人: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判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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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 据悉,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监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以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及山西省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还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组成: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及工会,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截至11日晚8时,3000多人的救援和保障队伍仍在紧张工作,他们出动 160台各种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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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矿的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产闲置。位于铁矿办公区和 生活区东部的半山腰,高于铁矿办公楼、集贸市场、居民区、乱石滩自然庄 50米,距离最近的居民生活区只有百余米。 目前,新塔矿业公司包括董事长、矿长、副矿长、会计在内的13名主要责任 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在溃坝事故中监管不力、排查安全隐患不严的陶寺乡 党委书记、乡长、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和总工程师已被撤职。 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孟学农10日夜再次前往襄汾溃坝事故现场了解抢 险救援情况,要求救援人员进一步集中力量加大搜救力度,全力搜救、加快 搜救,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扩大搜救工作面,做到不留死角,争取早日找到 全部失踪人员。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 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 坝事故调查组成立马凯赴临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现场山西襄 汾溃坝事故发生地没有发生疫情国务院调查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是一起重 大责任事故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搜救面积达到六成多山西襄汾溃坝西要求全 力搜救争取早日找到襄汾溃坝事故全部失踪人员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 8" 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
事故分析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 8"特别重大尾 矿库溃坝事故调查
新华网山西襄汾9月11日电 (记者滕军伟 吕晓宇 李志晖) 截至11日14时, 山西襄汾尾矿溃坝事故遇难者已升至151人。与此同时,中国国务院成立了 专门的事故调查组,开始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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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 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 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 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 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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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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