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是一种用以记录货物、服务和其他经济交易的凭证,在商业和

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范,避

免税收漏税和欺诈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般的发票管理要求以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了解发票

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管理基本要求

1. 发票开具要求:在开具发票时,需要确保以下要求的满足:

(1) 发票内容完整:发票应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明细信息,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 发票编码规范: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编码格式进行编号,避免重

复和错误。

(3) 发票格式统一:发票的格式和样式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进行统一,方便识别和管理。

2. 发票使用要求:对于发票的使用,以下要求需要被遵守:

(1) 发票真实性: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虚构或篡改发票信息。

(2) 发票用途明确:发票应明确标注用途,如销售发票、服务发票、运输发票等,避免混淆。

(3) 发票保存规定:发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包括时间限制和保存媒介要求。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1. 发票的开具和领用:

(1) 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需要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发票领用:发票领用需要经过授权,并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2. 发票的使用和填写:

(1) 发票用途:根据发票的用途,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发票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要求必须规范和准确,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

(1) 发票存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存储,以便后期查询和核对。

(2) 发票归档:发票的归档包括按时间顺序和类型进行分类存档,确保存档的整洁和易于检索。

4. 发票的审查和核对:

(1) 发票审查:在发票开具后,需对发票进行审查,确保发票的准

确性和合法性。

(2) 发票核对:发票核对是指将发票与相关交易记录进行比对,确

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 发票的报销和报备:

(1) 发票报销:发票报销是将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作为凭证进行报销,需按照财务制度和报销规定进行操作。

(2) 发票报备:为了规范并监控发票的使用,一些地区或行业会要

求将发票进行报备,以便后期审查和管理。

在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前提下,企业和个人能够更有效

地进行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税收的准确性。通过

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务风险,并且

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结: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用来规范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文件,包括发票的开具和领用、使用和填写、存储和归档、审查和核对、报

销和报备等方面的要求。遵守这些规定能够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税务风险,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是一种用以记录货物、服务和其他经济交易的凭证,在商业和 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范,避 免税收漏税和欺诈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般的发票管理要求以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了解发票 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管理基本要求 1. 发票开具要求:在开具发票时,需要确保以下要求的满足: (1) 发票内容完整:发票应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明细信息,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 发票编码规范: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编码格式进行编号,避免重 复和错误。 (3) 发票格式统一:发票的格式和样式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进行统一,方便识别和管理。 2. 发票使用要求:对于发票的使用,以下要求需要被遵守: (1) 发票真实性: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虚构或篡改发票信息。 (2) 发票用途明确:发票应明确标注用途,如销售发票、服务发票、运输发票等,避免混淆。

(3) 发票保存规定:发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包括时间限制和保存媒介要求。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1. 发票的开具和领用: (1) 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需要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发票领用:发票领用需要经过授权,并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2. 发票的使用和填写: (1) 发票用途:根据发票的用途,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发票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要求必须规范和准确,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 (1) 发票存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存储,以便后期查询和核对。 (2) 发票归档:发票的归档包括按时间顺序和类型进行分类存档,确保存档的整洁和易于检索。 4. 发票的审查和核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前言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购销合同法律行为的必要凭证,在企业经营 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范、有序,实现税收的科学管理,财政部于2016年10月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在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对管理办 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文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规定、开具、核销、注销、备案、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将结合实施细则,对几个比较重要的管理要点进行说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发票种类、发票金额、税 收分类和编码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法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延伸至开具的抵扣明细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事先向税务机关申领一定金额的发票领购证, 并在纳税申报或者报关时按规定纳入申报账簿。 3.普通纳税人可以为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销售的 低值易耗品开具简易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公开透明和防范发票虚开行为,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采取了各项管理措施,包括销售方、购买方、税务机关三方的协作。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名称、地址、 税号等必要信息,并记录于销售台账中,避免虚开发票。 2.购买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审核发票真伪,检查发票开具信 息是否完整,如发现发票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退回。 3.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信息后,及时核准并注销就地 和异地两种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引言 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有效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发票的种类、开具要求、保存管理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探讨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发票的种类 根据税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规定,发票可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船票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发票在开具、使用及管理方面都有所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使用各种发票,并确保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三、发票开具要求 1. 发票抬头准确无误:发票的抬头应与购买方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含有错别字或其他错误。 2. 商品和服务描述清晰明了:发票上应准确记录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编码和号码正确无误:发票的编码和号码应与购买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匹配,确保发票合法有效。 4. 发票金额精确计算:发票金额应准确计算,并确保与合同金额或其他相关文件相符。

5. 发票签章和登记齐全:发票应有销售方的公章、财务章和专用章,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四、发票保存管理 1. 存放安全可靠:发票应存放在专用票据箱内,防止受潮、破损或 遗失。 2. 分类归档明确:发票应根据发票类型和开具时间进行分类,确保 发票归档清晰、易于查找。 3. 逐笔登记查验:对于每一笔发票,应及时登记入账,并核对其与 实际交易的一致性。 4. 定期盘点检查: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确认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发票违规处理 1. 违规开票:对于未按规定方式开具发票或存在虚开发票等违规行 为的,应立即停止开票,依法进行处理,并补缴相关税款。 2. 假冒发票:对于使用假冒或伪造的发票进行报销等行为的,一经 发现,应及时报警处理,并追究责任。 3. 发票遗失:发票遗失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程序办 理补开手续。 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首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5号 成文日期:2011-02-14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

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成文日期:2011-02-14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 凭证,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 发票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本文将重 点介绍发票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发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发票管理办法是对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进行总结和规范,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下面是发票管理办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1. 法定性原则:发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 有关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有效性原则:发票必须具备有效性,包括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 规范性原则:发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发票 的格式、内容和盖章等符合规定; 4. 审计性原则:发票管理应具备审计性,能够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 审计和查验; 5. 追溯性原则:发票管理应具备追溯性,能够在需要时对发票进行 溯源和查验。 二、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发票的种类和用途: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发票的种类和用途,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同时还规定了不同类型发 票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要求。 2. 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包括开票人员的资质和权限、开票的时间和地点、开票所需材料 和信息等。 3. 发票的内容和格式: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包括发票的抬头、发票号码、购买方和销售方的信息、货物或服务的 名称和数量等。此外,还规定了发票的版式和打印要求。 4. 发票的保管和使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发票的保管和使用要求,包括发票的保存期限、发票的存档形式和保管地点,以及发票的使用 限制和禁止使用情况等。 5. 发票的作废和换开: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的作废和换开规定,包括作废发票的条件和程序、换开发票的要求和程序,以及作废和换 开发票的时限等。 三、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各地还制定了相应的发票管 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地区的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可能会有 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2023年发票管理制度(13篇)

2023年发票管理制度(13篇) 发票管理制度1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二条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至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七条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发票管理制度2 一、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二、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 这是日常一些新接触增值税发票的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23〕1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字迹清楚,不得 压线、错格。 因此,增值税发票打印出现错格、压线、模糊时,如何处理有些纠结,甚至开票方与受票方为之争执。 政策的基本规定: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 对于出现开票后打印发生错格和压线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居于当时主要采用扫描认证抵扣和许多人工检查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那么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呢? 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自2023年 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这个发票是有几个部门需要使用的,当然也是以发票系统传递电子数据为主,辅之于票面审核。实际也属于专用的发票之一 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判断依法取得的开具内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首先需要看打印的票面字迹是否清晰可辨?项目对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暗淡无法辨认或者模糊不清的,作为终于的记账原始凭证,无论是否打印清晰,都应当退回重新开具。 对于开具后打印(手工版已经极少存在)结果字迹清晰的,如果出现压线或者错格,但打印在票面的内容完整可辨的,并且项目归属清楚的,可以参照机动车发票的最新规定,无需退还重新开具;但如果压线、错格后填写的部分内容在票面之外的,则应该按照谨慎原则退还重开。

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 颁布时间:1993-12-23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 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 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管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国库集中管理,实现由发票开具单位自行管理向国库集中管理的转变,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归为同一管理体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发票的种类和开具 2.发票的报销和验收 3.发票的查验和核对 4.发票的存储和归档 以下将对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的种类和开具 票种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发票种类代码体系,共设7个代码,分别是: •011001000:增值税专用发票 •011001001: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 •011001002: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 •011001003:普通发票 •011001004:运输发票 •01100100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11001006:通行费发票 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税务机关和代开单位开具,其他发票由具有发票开具资格的单位机构开具。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税款所在期完整开出,并按原始凭证金额开出,不得分次开具、掏空、拼装开具。发票应当按照税控技术规定,由税控系统开具,不得手工开具。

发票的报销和验收 报销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纳为同一管理体系,所有发票的报销,均需通过“电子发票验旧换新”平台申领并进行报销。 报销申请人应当将其所要申请报销的发票信息、价税合计、交易明细、购买方名称等信息按平台标准录入,并提交相关凭证照片作为备选证据,由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票方可报销。 验收 发票报销后,需经过验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业务要求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 发票的查验和核对 查验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发票要实行“先税后验”纳税人自行查验的原则,其他发票由验收单位验后再税。所有单位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应当进行验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核对 对于应税产品征税的销售,企业应当对相关凭证(票据)进行及时系统性的整理、登记。进行审核、补充、修改和确认。通常采用核对的方式进行。核对的内容包括发票与进销存等账目核对。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是新版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的防伪、结算、核销都与发票的存储和归档密不可分。 存储需存放在仓库或专用库房中,并应做好发票和纸质资料的密封、装订、标识和编号。存储时间至少为5年,期间出现的红字发票需保留8年。 归档应当以开具时间为准分组,按照发票种类代码、采购方名称、岗位或项目名称进行文件编号,上传电子文档并进行存档保存。 总结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管理日常发票的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税务管理机构通过推行电子发票、汇总管理等方式,减轻了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7.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施行日期】2019.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我国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本文将对发票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础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发票的种类与用途: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类型, 每种类型又有不同的用途和适用范围。增值税发票主要用于纳税人之 间的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普通发票则用于其他非增值税项目的交易。 2. 发票的申领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照规定 的方式填写相关信息并严格保存。当发票遗失或者发生错误时,可以 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3. 发票的开具与报备: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的要求将发 票开具给购买方,并及时将开票信息报备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 对交易进行核查和监管。 4. 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使用,不得进 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和伪造。纳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 强对发票的盘存和防护措施,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加具体地落实发票管理办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包括: 1. 发票编码规则:发票的编码规则是保证发票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的 重要手段。细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发票的编码规则和格式,以及发票 编码的管理方法。 2. 发票填开要求:细则对发票的填开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发 票内容的内容和格式、发票抬头的填写规则、金额的大写汉字表示、 发票附加信息的填写等。 3. 发票管理流程:细则中规定了发票的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查验和归档等环节都能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减少发票管理中的漏洞 和失误。 4. 发票的查验和认证:细则规定了对发票进行查验和认证的方法和 标准,包括对发票真伪的鉴别、发票信息的准确性核查等。 5. 发票的报销和退换:细则对发票的报销和退换进行了规定,包括 报销的条件和程序、退换的规则和限制等。 通过以上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我国对发票的管理进行了全 面而细致的规范,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同时,税务机关 也加强了对发票管理的监督和审核,确保了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

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发票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控制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主要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两大类。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保障项目各项经济业务合法、合规,审批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发票。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为发票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发票的开具、保管、审核工作,并在业务部门报销时对发票真伪进行抽查,对发票真伪进行抽查,并建立发票抽查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及时从外部取得发票,并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和核查,对发现的假发票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临时性单位,不得申请领购发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领购发票的,须报经公司财会部门批准。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申请代开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并及时提供给业主,以作为向业主提

供建筑施工服务,收取业主结算款项的收款凭证之一。 第四章外来发票的管理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保证收款方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提供其他经济活动的单位一致。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提供其他经济活动的单位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为税务机关名称。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项取得发票时,发票内容应填写完整,付款单位应填写全称,原则上与项目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的,应取得工程分包商开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劳务分包商开具的劳务费发票。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应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索取相关材料、租赁发票;财务部门凭发票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费用支出,应取得相关费用票据,不得以白条或收据列支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取得涉及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相关发票,不能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发票的,不得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列支。 第十四条支付给行政事业单位款项,属于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行为的收费项目,应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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