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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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以下是分享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第一概念的差异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二性质的区别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

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第四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

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

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第五申请条件不同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是什么?

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是什么?

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是什么?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如下:含义不同: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而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申请条件不同:公租房申请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外来务工人员的,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而廉租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有更严格的限定。

收入限制标准和交纳的租金不同:公租房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而廉租住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总的来说,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但在具体的含义、申请条件和收入限制标准以及交纳的租金上有所不同。

一般公租房一月多少钱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租金是由地区政府或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后确定的。

不同地区的租金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房源也可能有不同的租金标准。

一些地区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可能会根据房屋的面积、设施、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而一些地区则可能会根据承租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租金。

据我了解,一线的公租房租金在10元左右每平方每月,具体会根据地段、装修、朝向等因素区分。

不过请注意,具体的公租房租金可能会随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建议查询当地公租房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具体规定。

公租房的收入标准是多少公租房的收入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收入标准相对较高,二线城市如杭州、南京等城市的收入标准相对较低。

具体的收入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公租房管理机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宜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0日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大实体经济帮扶力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延长阶段性减税政策1.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自2021年1月1日起,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4.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5.延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动漫产业、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加大减费政策力度6.对小微企业2021年全年的工会经费,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房屋租赁租金减免方式总结

房屋租赁租金减免方式总结

房屋租赁租金减免方式总结随着全球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许多企业和个人深受其影响。

在这个困难时期,租赁房屋的租客和房东们面临着共同的困境。

为了减轻租客的经济负担并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平衡,各地政府和房产管理机构采取了多种租金减免方式。

本文将总结一些常见的房屋租赁租金减免方式,以供参考。

一、租金延期支付租金延期支付是一种最常见也最灵活的减免方式之一。

根据双方的协商,租赁合同可以暂时延长租金支付的期限。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的租客来说,租金延期支付可以减轻他们当前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期,让他们在未来更好地规划财务。

二、租金减免协商租金减免协商是另一种常见的减免方式。

通过租客与房东之间的协商,可以商定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减免部分或全部租金。

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经济状况来确定减免比例和时间。

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租客的经济压力,也能为房东提供一定的协助,确保房屋继续保持租赁状态。

三、租金分期付款为了帮助租客分散经济压力,一些机构提供了租金分期付款的方案。

租客可以与房东协商,将一段时间内的租金拆分成多个月份进行支付。

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租客的负担,还有助于租客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

四、政府补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提供租金减免的补贴计划。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那些无法支付租金的低收入家庭和疫情受灾较严重的地区。

政府会通过各种方式,例如提供经济援助和减免税收等,帮助租客支付租金。

总结:通过上述几种房屋租赁租金减免方式,可以为租客和房东在全球疫情爆发期间提供一定的帮助。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租赁双方应该始终保持沟通与协商的态度,互相谅解并寻找最适合双方的解决方案。

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和援助,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渡过这个艰难时期,并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

住房保障政策宣传

住房保障政策宣传

住房保障政策宣传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问题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旨在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确保广大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重要的住房保障政策,并针对这些政策进行宣传。

一、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是针对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政府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将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租住,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居住空间。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能够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提高全民居住水平。

二、购房补贴政策针对有购房需求的家庭,政府还推出了购房补贴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用于缓解购房负担。

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帮助更多的家庭实现自己的购房梦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三、住房贷款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购房需求,政府推出了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旨在提供更加有利的购房融资环境。

根据这一政策,购房者可以享受到低息贷款、延长还款期限等多种优惠措施。

这样一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经济压力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同时也为楼市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

四、二手房交易税费减免政策为了促进住房市场的流动性,政府也出台了二手房交易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这项政策,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购房税费减免,有效降低了二手房购买的成本。

同时,这一政策也鼓励了市民间的住房交易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优质土地供应政策除了提供保障性住房外,政府还通过优质土地供应政策来支持住房市场的发展。

政府将优先选取具备条件的土地用于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的品质和数量。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增加住房市场的供应,满足市民对于居住条件的需求。

六、住房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了提高住房信息的透明度和查询便利性,政府推出了住房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市民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到相关的住房政策信息、购房指南等,方便了他们了解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了购房的效率。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

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对于你提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哪些规定”问题,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比例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对于这个减免的政策也给出了说明,应该及时地进行关注这些东西,因为可能自己用得着。

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保障房种类

保障房种类

保障房种类
保障房种类常见的有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北京地区)等。

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深圳廉租房主要是覆盖深户特困户家庭,其申请者必须为深户且是社会低收入人群,深圳有几千户这样的家庭,目前廉租房基本已解决这部分人群需求。

公租房
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的覆盖面很宽,包括人才、非深户、低收入者等都可以覆盖。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
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深圳的经济适用房覆盖了深户低收入家庭。

限价商品房
政府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限价商品房主要覆盖夹心层和人才,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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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1)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7、文件生效日期:文件规定廉租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件对外公布时间晚于文件生效执行时间,原已按规定已征税款,允许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方式,则对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期间的涉税优惠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所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收入核算都应该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捐赠住房的税收优惠
(1)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注意税收优惠期限
财税[2010]88号文明确规定,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也就是说此政策税收优惠期为2010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7日。

四、棚户区改造
(一)对棚户区改造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6、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7、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费优惠政策:《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税费优惠政策:《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2、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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