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建市函〔2018〕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2018年1月8日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2023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三)项目不良信息分。项目不良信息分不设上限,对照《项目不良行为扣分标准》(附件3)进行扣分计算, 扣分应有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审批表等扣分依据。县(市、区)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扣分由项 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在采集到扣分依据3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其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采集录入。
四、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
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由在建项目信用评分一)在建项目信用评分。最高得分100分,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成评 分小组,按照《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信用评分,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阶段
十一、监督管理及其他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关责任。
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 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分数继续有效,在建项目已评分的,按原暂行办法执行,新开工项目及未评分的 在建项目按本方案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本方案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分规则、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等内 容。
九、信用等级异议处理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修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用信息公布前对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在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 作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87b81d3968011ca30091e3.png)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1-12【生效日期】2007-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合政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3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有发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优化合肥发展环境、增强合肥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出台了《关于推进“信用合肥”建设的若干意见》(合政[2003]122号),围绕政府、企业和个人3大信用主体建设,逐步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1983年11月25日合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据。
凡是城市建筑,都应按照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征用土地。
凡有条件结合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旧城改造的规划,合理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按其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市区、郊区,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由建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一切建筑工程,都必须向建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时,应填写建筑施工申请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级批准文件或抄件;(二)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1/2000;(三)建筑设计图。
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经国家勘测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国家建筑设计部门批准,并应密切结合周围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筑执照时,应认真审查有关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合政[1993]209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3〕209号)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建立建筑市场;(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五)审定标底;(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报建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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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5]50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采集发现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并通过合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地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和执业人员等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使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成立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信用结果应用等日常具体工作。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行政审批事务处、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墙改办、市散办等,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发局(建管中心)为本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是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单位。
市建筑工程协会、市市政工程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为良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即时通过“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将采集、记录、审核、确认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进行汇总,通过合肥建设网后台管理系统并形成纸质表格统一报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市城乡建委牵头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重点局及市轨道办等“信用合肥”成员单位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记录第七条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为: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系统采集、录入、审核、公布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良好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良好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良好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布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记录内容为: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县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以及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内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2、良好行为记录内容: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良好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记录规则为:1、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和个人因同一事由受到处罚扣分或表彰加分的,以受到的最高扣分(加分)标准单项计分,不重复累加。
2、外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肥承接项目时所受表彰或处罚的信用信息,以及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或处罚内容。
3、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按《合肥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动态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合建建管[2015]27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尚应执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合建【2010】81号)。
5、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市县招管部门负责记录并提供。
6、涉及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履约环节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市(县区)重点局、市轨道办等单位负责记录并提供。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按照资质类别和专业等,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依次为:1、优秀:月度信用综合评分在基准分(60分)及以上企业(个人)中排名前10%的企业(个人);2、良好:月度信用综合评分在基准分(60分)及以上企业(个人)中排名前70%(优秀等级除外)的企业(个人);3、一般:月度信用综合评分在基准分(60分)及以上企业(个人)中排名后30%的企业(个人);4、较差:月度信用综合评分在基准分(60分)以下的企业(个人)。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综合评分实行动态计分,包括企业基准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项目信用分等,并按照权重汇总计算信用评定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按月考核,以月度综合信用评分为依据。
月度综合信用评分由上月每日信用综合评分汇总得分除以上月天数得出。
其中,每日信用综合评分以当日24:00实时分数为准。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与市公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审计局等“信用合肥”各成员单位实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综合应用“信用合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或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被扣信用分20分的,直接列入较差等级(良好评分不抵充)。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五)被列入信用合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的;(六)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合肥建设网实时对社会公布。
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诉。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监管。
具体内容如下:1、市场准入方面:(1)“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予以优先入围,享受市级表彰加分标准。
(2)“信用等级一般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3)“信用等级较差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
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较差等级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
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工程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
进入“信用等级较差”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信用等级较差”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人员不得承接新业务;进入“信用等级较差”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不予审查。
2、创优评先方面:“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和个人”在各类创优评先中应享有优先权;“信用等级一般及较差企业”不得参加综合性创优评先表彰;“信用等级一般及较差个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创优评先表彰。
3、资质管理方面:“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年度动态监督检查时直接判为合格;“信用等级较差企业”,自其进入较差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4、动态监管方面:(1)对“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日常检查频次。
在工程担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2)对“信用等级良好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对“信用等级一般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建立警示和提示系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对“信用等级较差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自动进入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撤回或建议相关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合肥”、“信用中国”实行互联互通,将作为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用管理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