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秘[2010]85号关于合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一)改造范围1.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面小、危房比重较大,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设施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社会居民生活区。
-1-2.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工矿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建筑密度大、人均建面小、年久残旧、危房及筒子楼比例较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脏乱差的集中成片职工住宅区。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现行拆迁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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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经2015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该《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2.在原《办法》第三章征收补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3.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4.删除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5.将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其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和项目方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合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市辖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模式,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整治范围市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小区:(一)2000年9月1日以前全部建成交付使用;(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三)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四)土地性质为国有;(五)房屋标准成套。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
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1•【字号】合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合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1日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 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合肥供电公司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设计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上的供配电设施,具体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含道路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小区公建配套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下的供配电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d6bc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e5.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加快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以下统称为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开发园区代理制,由开发园区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
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提供的原始凭据进行核实,按月结算。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园区企业收费;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开发园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三、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全年资金补贴。
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二○○六年三月二日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序号│征收机关│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备注│├──┼─────┼─────────────────────┼──────────────────────────────────────┼──┤│ 1 │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 2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行费字〔1999〕103号││├──┼─────┼─────────────────────┼──────────────────────────────────────┼──┤│ 3 ││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费〔2005〕171号││├──┼─────┼─────────────────────┼──────────────────────────────────────┼──┤│ 4 ││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239号││├──┼─────┼─────────────────────┼──────────────────────────────────────┼──┤│ 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496号││├──┼─────┼─────────────────────┼──────────────────────────────────────┼──┤│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公告费)│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7 │药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77号────────────────────────────┼──┤│ 8 ││医疗器械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534号││├──┼─────┼─────────────────────┼──────────────────────────────────────┼──┤│ 9 ││药品审2005年度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先进批收费│计价格〔1995〕340号││├──┼─────┼─────────────────────┼──────────────────────────────────────┼──┤│ 10 ││新药生产初审费│计价格〔1995〕340号││├──┼─────┼─────────────────────┼──────────────────────────────────────┼──┤│ 11 ││GMP认证费收费│皖价费〔2004〕382号││├──┼─────┼─────────────────────┼──────────────────────────────────────┼──┤│ 12 ││药品检验收费│皖价费〔2003〕157号││├──┼─────┼─────────────────────┼──────────────────────────────────────┼──┤│ 13 │税务│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皖价费〔2002〕186号││├──┼─────┼─────────────────────┼──────────────────────────────────────┼──┤│ 14 │工商│开业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5 ││变更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6 ││年度检验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17 ││企业补(换)证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18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174号││├──┼─────┼─────────────────────┼──────────────────────────────────────┼──┤│ 19 ││商标申请注册评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1号││├──┼─────┼─────────────────────┼──────────────────────────────────────┼──┤│ 20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省政府秘函〔2003〕109号││├──┼─────┼─────────────────────┼──────────────────────────────────────┼──┤│ 21 │房产│房屋产权登记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2 ││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2〕595号││├──┼─────┼─────────────────────┼──────────────────────────────────────┼──┤│ 23 ││他项权利登记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4 ││白蚁预防工程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 25 │国土资源│土地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43号;合政〔2003〕105号││├──┼─────┼─────────────────────┼──────────────────────────────────────┼──┤│ 26 ││土地登记费│财预〔2000〕127号;皖土(籍)字〔1988〕第147号────────────────────────────┼──┤│ 27 ││征地管理费│皖价房〔2002〕47号││├──┼─────┼─────────────────────┼──────────────────────────────────────┼──┤│ 28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市政府2002年第94次会议纪要││├──┼─────┼─────────────────────┼──────────────────────────────────────┼──┤│ 29 │林业│绿化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9〕336号;合价行费字〔2000〕10号││├──┼─────┼─────────────────────┼──────────────────────────────────────┼──┤│30 │园林│异地绿化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7号││├──┼─────┼─────────────────────┼──────────────────────────────────────┼──┤│ 31 │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皖政办〔2002〕80号││├──┼─────┼─────────────────────┼──────────────────────────────────────┼──┤│ 32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1996年省政府第75号令││├──┼─────┼─────────────────────┼──────────────────────────────────────┼──┤│ 33 ││房屋拆迁管理费│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411号││├──┼─────┼─────────────────────┼──────────────────────────────────────┼──┤│ 34 ││工程质量监督费│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411号││├──┼─────┼─────────────────────┼──────────────────────────────────────┼──┤│ 35 │劳动保障│劳动合同鉴证费│皖价房〔2001〕384号││├──┼─────┼─────────────────────┼──────────────────────────────────────┼──┤│36 ││变更劳动合同鉴证费│皖价房〔2001〕384号││├──┼─────┼─────────────────────┼──────────────────────────────────────┼──┤│37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9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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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8]8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市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市规划部门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