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合政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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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合政办[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08〕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务公开,现就加强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战略举措或举办、承办全国性会议、会展、招商、文体等重大活动,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新闻发布会,市长、分管市长发布新闻,每年不定期在合肥或异地举行。
全市性社会经济新闻的正式公告、跨部门制定的重大政策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政府各部门职能范围内事关经济、社会和民生的重大新闻,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由政府各部门预报选题、预约时间,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建立市政府与新闻媒体座谈会制度市政府与新闻媒体座谈会主要内容为,告知市政府近期准备采取的重大举措、拟发布的重要文件,分析其背景和原因,为媒体报道提供(下转第30页)(上转第24页)素材,提出宣传要点和纪律要求,引导媒体为正式报道做好准备。
具体内容由市长、副市长以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确定。
座谈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或提前、推迟。
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三、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稿件预审制度举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之前,要认真研究拟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的主要内容、政策目的,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确定宣传角度和方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合政办[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200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是推行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力抓手。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丰富公开形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实现合肥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四日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07]21号)精神和市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政务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体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合政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六)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性会议管理的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性会议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合办[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性会议管理的规定(合办〔2008〕60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性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全市性会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原则和要求(一)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市性会议。
(二)准备不充分、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合并召开;不需要当面对接和交流的,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三)市直相关部门承办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出席。
除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外,一般不安排市几大班子领导出席同一个会议。
(四)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不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五)原则上不在节假日召开全市性会议。
除紧急工作外,全市性会议应提前一周通过政务平台进行预告。
二、会议审批(一)党章或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其规定办理。
(二)需要审批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党委系统报市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报市政府办公厅。
列入计划的会议召开之前,承办单位应提前15天填写会议审批表,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特殊情况下,未列入计划而确需召开的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10天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履行报批程序。
未经审批同意,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三)申报审批的会议,经市委或市政府秘书长统一把关后,属党委系统的会议,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属政府系统的会议,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重大或重要的会议,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办理批准手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合政秘〔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秘〔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提高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并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决定前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拟定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年度报告清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应当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工作安排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而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告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会商协调,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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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发布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4]9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合政办[200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推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半月举行1次,如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