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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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6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6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12月18日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四条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

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通信设施主材价格按照原采购价或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迁改工程造价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依据,适用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定额。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条根据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支付尾款。

2012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2012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2012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已出台,于2012年5月15日生效施行。

综合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部分相加构成。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部分相加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由统一年产值乘倍数。

例如,长丰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440元/亩,计算方式为1640×7+1640×14=34440。

合肥市:第一类:综合标准136400元/亩(土地补偿费54560+安置补助费81840)。

适用地区: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王卫村、分路口村。

第二类:综合标准106400元/亩(土地补偿费42560+安置补助费63840)。

适用地区:瑶海区东七里站街道,城东街道唐桥社区,七里塘社区站塘村、板桥村(原属于新站开发区);庐阳区杏林街道,海棠街道,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区、草塘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区、卫楼社区,西园街道;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村,常青街道仰光村、凌大塘村、竹西社区、姚公社区。

第三类:综合标准845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800+安置补助费50700)。

适用地区: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区;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方桥村(原属瑶海区瑶海工业园),七里塘社区新华村、星火村、七里塘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天乐社区;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

第四类:综合标准72100元/亩(土地补偿费28840+安置补助费43260)。

适用地区:瑶海区大兴镇东岗社区、兴集社区、双圩社区,龙岗开发区其他社区;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东站村、站北村、勤劳村(原属瑶海区瑶海工业园),七里塘社区张洼村、淮肥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陈塘社区、园艺场社区,庐阳工业园刘冲社区、邵大郢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高新开发区兴园社区;经济开发区枣庙村、习友村;包河区骆岗街道官塘社区、院塘村社区,淝河镇其他村,望湖街道其他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附件1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区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元/亩)编号行政区域范围综合标准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肥市Ⅰ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委会、王卫居委会、分路口居委会。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精品文档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精品文档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精品文档附件1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附件2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房屋征收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八)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合高管〔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高管〔2018〕195号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管委会2018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2日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 号)、《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引江济淮办〔2017〕6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合肥段征迁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61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引江济淮工程高新段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市财政资金、市引江济淮公司筹集资金和区本级承担的资金等。

第三条征地拆迁资金主要用途:(一)征迁补偿费。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迁坟及公墓建设补助费,企业搬迁等个案补偿费,环境影响、专项设施恢复改建费,安置房建设费,临时用地补偿、土地流转费及复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等。

安徽省肥西县征地补偿标准办法是什么?

read, study and learn about everything imporant in your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安徽省肥西县征地补偿标准办法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土地方面的规定是有很多的,对于土地方面的问题在我们生活中发生的也是有很多,其中就有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对于土地的征用肯定是损害了部分人民的利益,所以说对于这方面是有补偿的。

安徽省肥西县的补偿标准是在每一亩地是15000元,房屋的补偿一般都是一平方120元,如果不足50平方就按照50平方来进行计算。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土地方面的规定是有很多的,对于土地方面的问题在我们生活中发生的也是有很多,其中就有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对于土地的征用肯定是损害了部分人民的利益,所以说对于这方面是有补偿的。

安徽省肥西县的补偿标准是在每一亩地是15000元,房屋的补偿一般都是一平方120元,如果不足50平方就按照50平方来进行计算。

肥西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肥西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安徽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合政[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开展前期土地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称,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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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政秘〔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八年六月十二日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
合肥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见《合肥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图》)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每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
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
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
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
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
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29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终以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菜地
一类 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
二类 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
三类 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二)粮地
一类 1100元/亩(指灌溉水田);
二类 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
三类 900元/亩(指旱地)。

(三)果园
一类 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
二类 2500元/亩(种植在3-5年);
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

(四)林地
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

(五)鱼塘
精养1600元/亩;
一般1100元/亩;
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蔺草、藕、菱)1100元/亩。

三、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合肥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统一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

(二)国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可实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修订。

(四)三县应运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五)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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