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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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3月22日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价格、税务、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本目录范围以内的下列项目,应当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事宜:(一)市及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二)市及各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四)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五)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六)市及各区国有(集体)房屋租赁项目;(七)市及各县(市)区特许经营权和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项目;(八)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项目;(九)市及各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和排污权交易项目;(十)市及各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一、建设工程(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三)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四)各县(市)依法应当招标的投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除外)二、政府采购(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各区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四)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支农政策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单位的选定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三、产权交易(一)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全部(二)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全部(三)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四)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全部(五)各区街道(乡镇)、村(居)集体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五)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市属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全部(六)市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七)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使用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八)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九)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全部(鲜活商品除外)(十)市及各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全部(十一)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全部(十二)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全部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一)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二)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三)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全部——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合政[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4月7日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培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围绕《安徽省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低碳城市试点目标任务,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领域、全过程实施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创新碳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低碳产品和技术推广制度,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坚持市场导向。

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政策制度和产业体系。

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合肥低碳发展模式和路径。

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项目典型示范作用,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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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17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7〕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

以市本级及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新建、改建、盘活、划转、购
买、经租)、运营和管理。

鼓励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与社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经营。

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挂牌运营,年底前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建投集团,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

引入国内规模较大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驻合肥市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土局)
3.发展多元化住房租赁主体。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便利,受业主委托,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对年居间服务超过1000套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年居间服务超过100套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5.发展现代住房租赁服务业。

支持传统的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服务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开展“管家式”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房屋装修、餐饮、家政、居家养老以及代收租金、代为管理、代为维修等专业化服务,发展现代租赁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委)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6.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国土、土储、发改、建设等部门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到2020年,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7.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将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

探索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2017年,供应租赁住房用地总面积不小于300亩,规划建设租赁住房不少于6000套。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城乡建委、市土储中心、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供应方案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单独出让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受让人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配建的租赁住房可由开发企业自持,也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成本价回购。

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间进行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

新建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
出租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优化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流程。

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项目用地,市规划局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用地供应条件建议函,市国土局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委会审定后上市供应。

涉及存量房屋划转、改建、购买的,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国资委出具的相关批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需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的,补办出让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房产局、市土储中心、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
9.加强人才公寓建设。

着力解决新引进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2017年底前完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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