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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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九江网约车、合乘车新政落地,合乘车一天不能超过两次

定了!九江网约车、合乘车新政落地,合乘车一天不能超过两次

定了!九江网约车、合乘车新政落地,合乘车一天不能超过两次九江网约车新政7月1日就要落地了!这标志着从此以后网约车的规范化,到底什么条件才能拥有网约车的经营许可,快来看看!30日上午,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就我市出租汽车改革举行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会上获悉,7月1日起,九江网约车新政将正式落地,并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过渡期为5个月。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照新来自九江交通广播00:00 00:111487辆出租车重新登记经营权一、《九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1、对市区现有1487辆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登记,核发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经营期限为六年。

新的经营权经营期限内无偿使用,可以依法变更经营主体,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实现平稳过渡。

2、依据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原则,采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与新增运力挂钩的办法适度增加巡游车数量,保持市场供给相对平衡。

市区残疾车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解决。

3、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经营服务管理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集体协商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降低驾驶员负担。

4、科学制定、动态调整运价水平、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

5、市县两级要建立政府监管平台,完善网约车平台监管功能。

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车和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二、《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相应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使用电子支付,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附件3: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第五条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六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第八条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合肥限行规定出台

合肥限行规定出台

合肥限行规定出台合肥市交警部门最近发布了一项新的交通限行规定,针对该市日益增长的交通拥堵问题进行了有力的治理。

根据规定,从即日起,合肥市中心片区将实施全天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限行措施,以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该限行措施针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即在工作日的早上7点至晚上8点,限行尾号为单数的车辆通行;而在除工作日外的时间段和双休日,限行尾号为双数的车辆通行。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突发事件、气象不良等,交警部门有权对限行措施进行调整或取消。

此次限行规定的出台,经过了合肥市政府的充分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的分析,发现交通拥堵主要集中在中心片区,这影响了市民的出行效率,也给城市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限行措施的实施是为了提高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市民出行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一限行规定的出台,引起了广大市民的热议。

支持者认为,限行措施能够减少交通拥堵,优化道路通行,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私家车的普及,道路资源的有限性变得尤为突出,限行能够合理分配公共交通资源,减少私家车使用频率,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流畅度,这对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尾气排放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也有一部分市民对于限行规定表示了反对。

他们认为,限行措施将带来出行不便,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在工作时间段内通勤的市民来说。

此外,一些商家也担心限行规定会对他们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些反对意见,交警部门表示,他们会加强交通执法力度,确保限行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他们也将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改善力度,提高公共交通的便捷性和舒适性,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总的来说,合肥市限行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日益增长的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改善市民的出行环境。

尽管这一规定可能对部分市民和商家产生一定的不便,但通过限行能够合理分配交通资源,缓解交通拥堵,这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交警部门表示,他们将会密切关注限行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对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市民的出行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扬府办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扬州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扬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扬州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吉府办字〔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68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7日吉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规范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温政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4日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深交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深交规〔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一、目录1、国家对规范网约车管理出台了哪些政策规定?2、互联网“专车”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问题?3、“专车”平台提供的到底是信息服务还是运输服务?4、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为什么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网约车政策?6、为什么要由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7、杭州制定网约车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是什么?8、对照国家网约车政策,杭州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9、杭州网约车市场现状如何,面对网约车新政将会发生什么变化?10、在杭州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1、在杭州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12、在杭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条件是什么?13、杭州规定网约车价格由市场调节,以后乘坐网约车会不会越来越贵?14、杭州规定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不实行总量管控,与国家有序发展网约车的要求是否冲突?15、国家政策提出网约车要高品质发展,针对这一点,杭州政策是从哪些方面体现的?16、国家政策提出要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网约车,杭州政策是从哪些方面体现的?17、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18、杭州政府对加强网约车平台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有哪些举措?19、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20、网约车报废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21、二手车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22、二手车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23、购置新车直接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24、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25、巡游出租车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26、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驾驶员?27、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28、一辆网约车最多可以注册登记几个驾驶员?29、网约车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什么具体要求?30、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时是否符合规定?31、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32、如何看待“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及驾驶员”模式?33、网约车和巡游车两者的业务边界如何划分?34、通过改革,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两个业态的驾驶员、企业分别能得到什么好处?35、如何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公平竞争与融合发展?36、如何缓解“打车难”?37、如何看待部分“专车”平台送红包、优惠券等行为?38、政策实施后,针对平台公司低价补贴促销等行为,有什么考虑?39、在信息安全方面对于网约车平台有什么要求?40、如何建立网约车的退出机制?41、政府如何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42、联合监管涉及哪些部门,如何开展工作?43、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如何落实?44、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推出的顺风车业务?45、国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有什么规定?46、杭州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哪些具体规定?47、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什么条件?48、合乘中发生事故或纠纷怎么办?49、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5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51、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实施处罚,怎么处罚?52、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网约车驾驶员实施处罚,怎么处罚?53、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该如何处理?54、杭州设置了为期4个月的网约车纳管过渡期,这样安排是出于什么考虑?55、平台公司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需要完成哪些手续?56、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人员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分别需要办哪些手续?57、驾驶员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要考什么内容,考试难度大不大?58、乘客在接受网约车服务过程发生事故损失和理赔问题该怎么办?59、乘客在遇到网约车服务质量问题,该向哪里投诉?60、乘客需要网约车提供发票怎么办?二、具体解读1、国家对规范网约车管理出台了哪些政策规定?答:国家层面网约车政策规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2016年7月27日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2016年8月26日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9日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四章营运要求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私人小客车合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吉市政办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0日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运力投放按照动态调控、有序分批原则进行。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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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
导意见(暂行)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6]6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
(合政办〔201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以下简称“合乘”)的指导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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