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主体——法人及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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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概述(一)定义——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个人——合伙——法人,意义:(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使法人得与社团得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问题是19世纪法学理论上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学说:(1)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并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又区分三种观点:第一,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存在的财产而已。

第二,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而已。

第三,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才是法人的本体。

效果:法人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

(2)法人拟制说此学说源于罗马法,16、17世纪时注释法学者也采此说,集大成者是萨维尼。

近代民法思想,以个人人格的尊重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严加排斥,只于例外情形,承认团体的存在的,并且须经法律的特许。

内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不是自然人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是靠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效果:法人既为法律所拟制的人,则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机关(如董事等)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日本民诉法规定“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3)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的实体的存在。

又区分两种观点:第一,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其二,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即:法人是适合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

论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资格

论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资格

f c so e h rp rn r hp b c o d d w t h tu tr f h a io a c iS bet h uh rt i st a t e s o u n wh t e a t es i ea c r e i t esr cu eo et dt n l i l U jc.T ea t o hn h t h — h t r i v k e
伙 和家庭合伙 以及虽登记但 不从事经 营 、 营利 活动 的公 益 性 的合伙 , 则不具 有 民事主体资格 。 总结合伙是 否具有 第三民事主体 地位之争 可以发 现, 无 论赞成者或反对 者 , 其论证 的出发点 皆是 民事 主体 的标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 的联合经 营方式 一直沿袭 到现代 ,
r c i c t n o h a fp rn r h p;t e ic s e h e e o i g p o e s o h a t e s i ,p o e t a a t e s i e t ia i ft e n meo a t e s i f o h n d s u s d t e d v l pn r c s ft e p r n r h p r v h t p r n r h p
其 旺盛的生命力有 目共睹 。各 国法律本着法 律应 表现 和
记 载经济关 系” 原则 , 之 也普 遍 承认 了合伙 的法 律 地位 。
p ro ,tecni t no s et r iisbet u li t ni iei be esn h o fmai ft r aycv ujc q af ai vt l. r o i t i l ic o s n a Ke od c isbet i l u jc sau lp r esi;tetri yc is bet yw rs i 1 ujc;c is bet t s at rhp h et r i l u jc v v t n a v

合伙民事主体辨析

合伙民事主体辨析

[ 关键 词 ]民事主体 合伙契约 合伙组织
[ 中图分类号] F 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62 37( 0)1 0 9 0 D 59[ A[ 1 — 43 070 — 0 — 2 7 2 2


民事主体 与独 立 民事 主体
体 和客体是表示 活动者和 活动对 象之 间特定关 系 的哲 学范 畴。主体 与客体 的关 系, 从本 质上讲即人类 意识 与客观存在 的关系。由此可见 , 主体 的本质特征在 于其意志性 。而主体
联合体 ; 其次 拥 有与 个人 财 产相 区别 的独立 财产 或 共 同财 产, 存在与个人利益相 区别 的整体 利益 或共 同利益 ; 后其 最
能够依法 以 自己的名 义起诉 或应诉 。2 部分学 者认 为组织 . 具有 完整的财产 能力和 责任能 力作 为核 心要件 来确定 民事 主体 的地位。3还 有学 者 主张 以意思能 力作 为 民事 主体 的 . 标准 。按 此说 , 民事 主体 的核心要件是意思 能力 。意思能 力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 其一有 自己的独立 意思 ; 二 , 其 有表 达 自
是受传统民法理念 的束缚 。观点 三从 主观特 征来说 明 民事
主体 的特征 , 没 能与 物质 基础 相结 合 , 但 不是 完 整的要 件 。 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组 织体 能否成 为 民事主体 的标 准主要 有 两点 : 一是 是否有 自己的意 志 ; 二是是 否有 自己可 支配 的财 产 。首先具有 自己的 意思 是成 为民事 主体 的主观条 件 。主
合伙组织的根本原因在 于合伙组 织更 能方便 合伙 与第 三人 交易的进行 、 处理合伙 内部成员之 间的关系 。但此 时有些合 伙仍 以合伙契约的形式存在 , 是因为合伙 的 目的不同 。简 这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期末复习民事主体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民事主体总结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出生(1)出生之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民事权力能力之始期。

(2)出生之要件一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二需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3)出生之证明二胎儿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三死亡(1)死亡之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

即以死亡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终期。

(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3)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一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二以脑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之意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为了区别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财产利益,又称为人格利益。

(2)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权之概念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2人格权之性质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其二,人格权为支配权。

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

其四,人格权为专属权。

3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权利。

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

区分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凡关于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适用于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则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而应适用于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规定。

(3)人格权保护之意义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的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去哪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

在今日,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

二战以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事主体》课件

《民事主体》课件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自然人的户籍与身份证明
户籍
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情形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 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人、无国籍人
01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详细描述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应 遵循权力制衡、保护股东权利等原则。根据法人性质和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法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总结词
列举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特点。
证证明身份。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护照、驾驶证、军官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03 法人主体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法人的定义,以及法人分类的标准和具体类型。
详细描述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民事主体 ,应当依法登记,取得
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新)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四)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案例讨论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 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 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 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 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乙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 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丙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 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丁认为:“既然如 此,黎明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去向律师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合伙人的分工是内部关系,不具有 公示性,外界并不知晓,因此对善意第 三人是无效的。不具有执行权权的合伙 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交易,有效,由合 伙企业承担责任。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交易对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 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 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 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财产份额 的结算。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民事主体体系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民诉主体体系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二)有关个人合伙1.依《民通意见》第45条,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1)起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2)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2.但《民诉意见》第47条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3.《民通意见》颁行于1988年,《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依新法优于旧法原理,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4.另,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别于合伙企业组织。

依《民诉意见》第40条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地位,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例1】甲、乙、丙、丁等14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一个合伙组织,合伙字号为“宏兴饭庄”。

现在经营中欠债款10万元,戌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例2】甲、乙、丙、丁等14人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双盛园饭店”。

现在经营中欠成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答案】在例1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个人合伙组织,应以该14个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而在例2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本身“双盛园饭店”为被告。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的概念:
•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为权利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为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4]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4 PPT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可划分为 主权利和从权利
•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从权利随主权利产生、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从权利随主权利产生、 变更和消灭。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 PPT9 变更和消灭。[参见民法专题二PPT9]
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可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四、民事责任能力
• (一)民事责任能力 • 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又称侵权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 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 资格。 资格。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目的不同 追究民事责任 效力不同 是否承担责任 性质不同 无一定范围 民事行为能力 追求自身利益 行为是否有效 有一定范围
合法性 不同 民事法 律行为 合法行 为
产生不 同 行为人 的意思 表示为 必备要 素 依据法 律的规 定
生效条 件不同 行为人 必须具 有相应 的行为 能力 行为人 不需具 有相应 的行为 能力
后果不 同 行为人 预期的 后果
事实行 为
合法行 为或不 合法行 为
法律规 定的后 果
案例分析 • 张山1998年5月1日同李兰结婚,翌年生一子,取名张 张山1998年 1998 日同李兰结婚,翌年生一子, 小军。2000年 10日 小军。2000年4月10日,张山和李兰商量请了一个保 姆小刘,专门负责照顾小孩,每月工资1000 1000元 姆小刘,专门负责照顾小孩,每月工资1000元。2003 10月 张山的父亲去世, 年10月8日,张山的父亲去世,留下私有房屋一栋和 生活日常用品若干。张山有母亲,祖父母也健在, 生活日常用品若干。张山有母亲,祖父母也健在,无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 请指出以上案例共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 请指出以上案例共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是什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么?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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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机构
(1)分支机构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 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典型的即是分公司。 (2)职能机构是指在法人内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 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法人的科(室)。 二者区别在于: (1)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 经营活动,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 (3)分公司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 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但分 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
(二) 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国家不加任何干 涉和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需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 可才能设立。 3.许可设立主义——除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要 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4.准则设立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 件,只要符合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强制设立主义——国家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 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
执行机关—— 董事会
监督机关—— 监事会
(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 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 表人的特点是: (1)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 法定的。(2)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的负责人。(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 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 必须
案例分析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 理,丙为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 经过三人协商同意。 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 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 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 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 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 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 丙产生纠纷。
2、法律特征 (1)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 定而设立 (2)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 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 的机构 (4)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 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3、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 法人机关的构成 以公司法人为例: 权力机关—— 股东会
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承担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 行为;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的行为;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四、法人的机关和代表人
1 、概念: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 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 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 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讲 民事主体 ——法人及合伙
法 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社会组织(独立人 格)。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 (3)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 行为)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独立责任) 。
思考
下列机构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 A、中国法学会 B、某公司 C、某大学法律系 D、某市工商局 )
思考

试说明下列团体是否为法人,若为法人,属于何种法 人: 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本田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大学——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 双安商场——
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 家机关。
注意:机关法人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和从事民
事活动时身份的差异
3、事业单位法人
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4、社会团体法人
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
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效力
依《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依《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
能力
(1)享有时间不同 (2)享有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
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
五、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2.法人的分立 3.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活动范
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 变更
六、法人的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合 伙
一、合伙概述
(一)概念
资源宾馆餐饮部——
商业银行—— 宋庆龄基金会—— 长虹集团—— 北京电视机厂第一车间——
二、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的分类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
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
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的法人。
(1)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营业、连续营业、
将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
(2)具有独立财产
(3)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
2、机关法人
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
5、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民法通则》第39条 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法人住所的确定对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准据法 的适用以及确定清算的地点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 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 (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 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 法通则意见》第1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企 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必须具有一定
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 须不存在不得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
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 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 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
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
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 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 任。” 《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 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 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三)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1)公司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 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采许可设立主义。 (2)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首先经主管部门或 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申请登记。——许可设立 主义
江苏畅想源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 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 上采特许设立主义。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
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设立,无需登记,在设立 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
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
有的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设立,无需登记,在设 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如妇联、工会、团组 织等 有的需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 设立主义。如各种学会,协会等。
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
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 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规章 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三 人同意,但是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 有约束力。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 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 同。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 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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