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危险品管理条例方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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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释义:第十七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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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释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储存可燃物品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规定。

为了保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销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消防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内贸系统仓库消防管理办法》、《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码头防火管理规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消防安全规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生产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明产品数据、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及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

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

行政责任
消防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消防管
理且触犯消防行政法规而应承担 的责任,包括: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1)警告,就是对违法者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违法性和危害性 的一种处罚。 (2)罚款,就是对违法者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 量罚金的行政处罚。根据消防管理条例规定:对单位罚款,最低 1000元,最高50000元;对违章工程按其概算的1~5%罚款。对个 人,最低50元,最高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就是对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 (4)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举办。就是对 违法者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某项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权利的行 政处罚。 (5)拘留,就是对违法者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行政处罚,最长15日。
消防法规
• 消防法规包括: •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为领导 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
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是2002年1月9 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从2002年3 月15日起施行。它是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是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 发布的,它是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法规。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 法规,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改正措 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9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企、事业单位 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它严重 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后果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各类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本章规定了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编制和审批、实施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演练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章消防技术服务本章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各级消防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加强消防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消防技术水平。

第六章消防组织本章规定了消防组织的建设管理和保障,要求各级消防机构加强组织建设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灭火救援本章规定了灭火救援的一般规定和应急救援,要求各级消防机构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第八章监督检查本章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的物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所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防火防爆管理第五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条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必须进行防火防爆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控制,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整齐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并采取合适的包装和标识进行存放和搬运。

第九条生产设施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报警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生产设施必须进行防爆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储存环节的防火防爆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二条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防火防爆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储存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的清理和检查,防止积存及堆放过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储存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施,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储存设施必须配备有效的火灾报警器材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储存设施内禁止存放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吸烟、明火或使用易燃材料。

第四章运输环节的防火防爆管理第十七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其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政府要统一领导,部门要依法监管,单位要全面负责,公民要自觉参加。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政府应组织常规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也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媒体和团体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探讨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和设备。

同时,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二章火灾预防重点是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控制火源、限制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加强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建设,提高火灾预警和预报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特殊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预防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负责实施。

如果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

单位的法定消防职责 2
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有效; 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 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单位的法定消防职责 3





《消防法》第16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 应当履行第14第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 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②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③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 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即公安 部61号令。2001年10月19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部长贾春 旺发布,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章48条, 内容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 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 档案、奖惩、附则。是各单位的消防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定和章程。如: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1998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2001 年 1 月 9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发布。 《太原市消火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1984 年 3 月 9 日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并 政 发 [1984]57号发布。
《消防法》总则第五条明文规
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 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易然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使用制度》

《易然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使用制度》

《易然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使用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和规范危险物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是指。

汽柴油、酒精、油漆,及其它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电器燃气设备。

其管理使用必须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应根据危险物品的不同危险等级、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严密消防、治安等安全防范措施,实行专人、专帐、专库管理,库房必须安装铁门、铁窗,及相应的防盗、防火报警系统,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三、凡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应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办理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有专用库房进行储存,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臵预案;物理、化学性质不一致的危险品,必须按照严格相关专门规定分离储存,严禁混合存放。

五、属于保密的危险物品,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每日必须上、下班时,必1须进行至少二次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七、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应自觉接受医院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xx年十二月第二篇: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危险源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以及剧度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1.爆炸品。

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

2.氧化剂。

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虽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潮湿,强热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孝铵、过氧化钠。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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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危险品管理条例方针内容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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