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4电大《财务案例研究》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10

电大《财务案例探讨》平常作业(1---4)参考答案答:(1)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四大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经理层属于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3)股东会议的组成及功能。
(4)董事会及其功能。
(5)经理及其功能。
(6)监事会及其功能。
答:为何提出此问题:尽量避开中小股东遭欺诈或压制的状况发生。
爱护措施:(1)、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服务支配;(2)、仔细作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3)、规范关联交易,避开同业竞争;(4)、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内部监限制度等方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爱护。
答:必要性、迫切性:体制缘由使传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各种弊端的根源,其基本特征是政企不分、经营低效,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使传统公有制企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
通过改制重组上市的方式使国有企业加快快速向市场经济主体转变,是众多改革方案中最有效的方法。
主要难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要满意六个方面的要求:1、满意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和各利害关系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包括发行人自身连续三年盈利要求、企业重组的业绩计算、主要发起人和发起条件限制。
2、改制上市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包括国有股拆股和社会公众股比例)设计。
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模式选择和设计。
4、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5、企业募集资金及其投向。
6、盈利预料和股票发行价格确定。
答:依据世界各国和中国的新股定价的阅历,目前上市发行定价的基本方法有:议价法和竞价法。
(1)议价法是指由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议价法一般有两种方式:固定价格方式和市场询价方式。
①固定价格方式基本做法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依据这个价格进行公开发售。
②市场询价方式当新股销售采纳包销方式时,一般采纳市场询价方式,这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一般包括两个步骤:第一,依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法等方法确定),股票发行时的大盘走势、流通盘大小、公司所处行业股票的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目录1.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3.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6.宝马股份公司诉周某、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8.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0.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6.潘某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7.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股东知情权上诉状

股东知情权上诉状原告:XXX公司股东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案号:XXXX尊敬的法院:本案涉及XXX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原告XXX公司股东向贵庭提起上诉,希望得到合理的解决和公正的裁决。
一、背景及案件事实陈述1. 原告XXX公司股东,持有XXX公司对应股权,合法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重要决策。
2. 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存在着对原告股东知情权的侵害行为,未及时、准确向股东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
3. 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借口,包括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等为由,对原告隐瞒了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内容,导致原告无法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重要事项,并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等披露重要信息。
”3. 公司章程与相关合同规定,股东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请求与理由原告请求贵庭判决被告:1. 立即停止对原告的知情权的侵害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内容。
2. 补偿原告因为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减少、投资机会损失等方面的损失。
3. 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上述请求的理由如下:1.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被告的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使得原告无法及时获得关键信息,影响了原告行使知情权,损害了股东权益。
3. 被告以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等为由拒绝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证据1. 原告提供的相关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等文件。
2. 证人证言及相关邮件、通讯录等邮件通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

张 权 利 , 并不 改 变 其 经 工 商 登 记 高 管 身 份 行 使 知 情 权 , 只 能 以 股 严 格 的 限 定 , 求 原 告 具 备 合 理 理 但 而 要 部 门 登 记 确 认 的 股 东 资 格 ,不 影 响 东 身 份 行 使 知 情 权 。并 月. 于 纯 粹 由 , 告 的 权 利 主 张 与 查 阅 凭 证 存 对 原
定 轰 人 、 行 篓。 、 理 执 f经
额 缴 纳 外 ,还 当 向 已 按 期 足 额 缴 东 知 情 权 纠 纷 的 适 格 被 告 , 司 法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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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 人账 { 分 ) Biblioteka 夺 其股 东知 情 权 。
法 也 是 规 定 股 东请 求 法 院要 求公
牟 司 毒 讲 蕞 为 应 莱 辟 牛枝 人
争 议 二 : 东 能 否 以 其 同 时 担 司 提 供 查 阅 。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些 股 但
未 史 际 突 出 贯 故 应 某 辞 非 法 昝 意 任 公 司 董 事 或 监 事 作 为 行 使 知 情 权 情 况 中 如 果 原 告 股 东 将 公 司 和 其 他
针枝 干发_ 1 = 『限 司( 下 简 钟 科 技 以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东 不 按 照 前 款 股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是 股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编者按为提高我院商事审判庭及辖区法院商事审判能力、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适法统一机制,我院商事审判庭对于在部分商事案件中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了类型化调研和探索。
本期刊发《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为辖区法院商事审判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张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朱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商事速裁团队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一、常见审理要素及审查路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要审查要素集中在行权主体、行权事由、行权范围、行权方式、阻却条件五个方面。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就每个类型的要素都发生争议,个案焦点往往会因案情不同而集中在某一两个要素上,故在审判中可采用要素式审理的方式,以上述五个方面要素的查明为基本路径和线索,收集案件要素,梳理争议要素,并据之展开审理。
(一)行权主体行权主体的审查关乎由谁来行使知情权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和委托他人行权的许可问题。
1.关于原告股东资格诉讼双方对于原告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前股东或新股东能否行权问题。
对此种情况,应当对原告持股情况进行查明。
一般情况下,新股东行权不受影响。
对于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2)瑕疵出资问题。
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应审查原告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原告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原告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3)股权名实不一的问题。
部分案件中会出现原告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知情权,或被告抗辩原告系替他人代持股权,有时甚至存在被冒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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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07.07裁判规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正文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场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于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
法定代表人:唐秀凤,该学院副院长。
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因与被告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院)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佳华公司诉称,2010年3月25日其出资设立了被告佳华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
后因唐秀凤等人擅自终止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的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
佳华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
佳华公司于2015年11月中旬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但佳华学院至今未回复。
故佳华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章程的约定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佳华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佳华公司查阅、复制;2.佳华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供佳华公司查阅。
被告佳华学院辩称:不同意原告佳华公司的诉请。
佳华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佳华学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组织,因此佳华学院的组织、活动、管理均不受公司法的调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4月,原告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被告佳华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
后因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终止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
佳华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62号判决,确认佳华公司共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上述判决已生效。
2015年11月中旬,佳华公司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因佳华学院未回复,故佳华公司诉讼来院。
另查明,被告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证机关为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2010年4月9日,佳华学院章程约定“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且学院章程也未约定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
故原告佳华公司提出的诉请,没有相应的章程约定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佳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问题。
一审未认定2010年4月9日被上诉人佳华学院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关于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权利的事实,而知情权是举办者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基础,否则根本无法行使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利。
2.一审认定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该定性不当。
虽然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一审并未提出佳华公司作为举办者不能行使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无举办者不能行使知情权的禁止性规定。
佳华公司作为举办者,在知情权方面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佳华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佳华学院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佳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佳华公司对佳华学院主张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佳华学院仅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不受公司法调整,佳华公司对佳华学院不享有知情权。
在佳华学院章程中也找不到其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依据。
2010年4月9日佳华学院的章程已经失效,即使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权利,也无法得出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的结论。
举办者对民办学校要行使知情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相关规定,举办者就没有权利主张行使知情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佳华公司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被上诉人佳华学院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
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第一,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所指向的具体内容。
上诉人佳华公司认为,知情权是举办者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基础,否则根本无法行使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利。
作为举办者,佳华公司在知情权方面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被上诉人佳华学院主张,佳华公司不享有知情权,即使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权利,也无法得出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的结论。
法院认为,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
理由如下:首先,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诚然,单从文义上,尚难以确定合法权益是否包含知情权,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探求。
其次,对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列举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在内的人身、财产权益;公司法则规定了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查阅权。
前述各种权利均归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故从整个法律体系构架加以阐释,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最后,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该等权利,但从逻辑上推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未脱离民事权利范畴,理应包含知情权。
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
举办者只有在获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及行使监督权。
因此,举办者要求查阅、复制民办学校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均为知情权所涵盖,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问题。
上诉人佳华公司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无举办者不能行使知情权的禁止性规定。
被上诉人佳华学院则主张,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相关规定,举办者就没有权利主张行使知情权。
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符合对法的价值判断。
理由如下:首先,“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在履行出资义务,让渡其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享有对应的权利,知情权则是举办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佳华学院章程第二十五条亦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举办者作为出资人的合理回报的实现离不开知情权的保障。
其次,举办者享有知情权,有助于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换言之,公办学校亦可以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享有的权益应当无异于其他举办者,知情权亦是公办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
最后,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总则是概括地表述,贯穿于法律始终的立法思想、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等一般性、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部分的立法规定对解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性作用。
因此,保障举办者的基本知情权,准许举办者了解民办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活动、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账簿,是鼓励举办者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