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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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在一家A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股东李某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B公司。

A公司在未与其他股东协商的情况下,认可了该转让。

然而,其他股东得知后不满意这笔交易,并认为李某应将其持有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他们。

于是,其他股东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应该遵循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规定。

如果转让交易未经股东会议的同意或章程规定,会被视为无效。

在该案例中,由于李某未经股东会议同意,仅凭个人意愿与B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因此该转让应被视为无效。

建议对于股东而言,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尤其是涉及转让价格和优先转让权的情况。

同时,转让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事实经过某公司股东张某与其同事王某在公司发展初期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并各自持有50%的股权。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张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

王某得知后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冻结该股权的转让事项。

律师解读股权冻结是中国法律中常见的一种保全措施,用于保护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在该案例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张某转让的股权。

法院会权衡双方的利益并做出决定,如果认定转让存在损害王某权益的风险,股权冻结可能会被批准。

建议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度,在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应该与其他股东协商并取得共识。

如果面临类似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

事实经过某公司股东李某因资金需求,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获取了一定的贷款额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质权人试图以质押的股权进行清偿。

但其他股东认为他们应该优先于质权人进行偿还。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时享有优先清偿权。

质权人可以依法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股东按照约定或法律程序获得相应的偿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及解读案例一: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为一家创业公司,该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各持有股份的比例为甲40%、乙30%、丙30%。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赢利,但甲、乙、丙三人开始发生分歧。

甲认为自己为公司的实际创办人,应该拥有控制权,并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乙、丙则认为他们作为合作创始人之一,有责任和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代表着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和权益。

作为股东之间的纠纷,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协议进行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丙三人是根据一定比例持有股权,在公司创办之初就达成了共识。

因此,甲无法单方面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可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1.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明确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权分配原则,明确甲、乙、丙三人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院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的现实情况和各方的投入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对股权进行重新分配或赔偿。

股东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争议。

同时,在公司创办初期,制定明确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二:合同纠纷导致股权争议事实经过:甲、乙两人经营一家公司,甲拥有60%的股份,乙拥有40%的股份。

双方曾签订一份股东协议,约定甲和乙各自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甲和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导致合作关系恶化。

甲认为合同纠纷是乙方的责任,要求乙退出公司并返还股权。

律师解读: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约束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乙方的合同行为违反了股东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1. 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或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案例一:股东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和王五作为创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三人各持股份比例为40%、30%和30%。

几年后,由于李四家庭原因,他提出要退出公司,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出现严重分歧。

张三认为李四应该将他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李四则坚持要将股份转让给他认可的第三方。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股东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

然而,在公司章程中通常都有设置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如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优先权购买等。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解决纠纷。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关键。

如果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转让条件,那么双方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如果章程未规定,那么张三的主张更有利,因为他持有的股份最多,有较大的影响力。

建议:1.解决公司股东纠纷的最好方式是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寻求妥协与平衡;2.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3.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股权冻结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三持有绝大部分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由于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一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张三的股权,以弥补债务。

律师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在股权冻结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决定暂停该股权的转让或其他处置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股权冻结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取股权或变相掌控公司。

只有在最终判决中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并依法执行时,才能对冻结的股权进行处置。

建议:1.公司应该及时了解公司股权冻结的情况,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影响;2.股东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达成协议后,申请解除股权冻结;3.如债权人恶意冻结股权,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申辩。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解读股权相关案例及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解读股权相关案例及建议

案例一:违反股东协议的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为了资金扩张,向多位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并制定了一份股东协议。

根据协议,投资者A和投资者B各自出资额为1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

但是,投资者A在公司成立之初出资了全款,而投资者B只付出了50万元,承诺稍后会补足剩余的50万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B一直没有兑现承诺,并拒绝向公司补足缺口款项。

因此,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协议,投资者B应该按照约定时间向公司补足缺口款项。

然而,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B并没有履行义务。

虽然他可能有一些理由解释,但这不会免除他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是双方的法律义务,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违反协议。

因此,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投资者B的责任,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建议:公司可以先与投资者B进行沟通,了解其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并尝试解决纠纷。

如果沟通无果,公司应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公司还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协议、付款凭证等。

案例二:不履行优先认购权的纠纷事实经过:张三与李四是一家初创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协议,若有其他投资者愿意认购公司股权,张三和李四有优先认购权。

然而,在一次新的股权融资中,公司出现了一些困难,导致张三和李四未能按时履行优先认购权。

此时,一位名叫王五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

张三和李四因此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公司和王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协议,张三和李四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公司的困难,导致张三和李四未能履行这一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认为张三和李四已经放弃了他们的优先认购权,因此可以把股权出让给王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或者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张三和李四要求追究公司和王五的法律责任可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股东纠纷是指在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纠纷。

由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东纠纷的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了解常见的股东纠纷类型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促进股东之间的和谐关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进行汇总和探讨。

一、股东之间权益分配纠纷1. 股权归属纠纷:股权归属纠纷是指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

常见的案例类型包括继承案件、合伙人关系解散案件等。

处理方法一般采用司法途径,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股权归属。

2. 股东权益保护纠纷:股东权益保护纠纷主要涉及股东的投资回报、股息分配、优先购买权等权益保护问题。

解决该类纠纷可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或者通过与相关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二、股东行为决策纠纷1. 公司治理决策纠纷:公司治理决策纠纷是指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产生争议。

常见的案例类型包括董事会成员选举、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报表编制等。

解决该类纠纷可通过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或者通过股东会表决等方式解决。

2. 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纠纷: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纠纷指公司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合同约定等行为引发的纠纷。

处理方法涉及法律和合规部门介入,通过合规检查、重新制定决策方案等方式解决。

三、股东之间竞争冲突纠纷1. 职业竞争纠纷:职业竞争纠纷是指股东在公司之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职业活动引发的冲突。

解决该类纠纷可通过对股东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等的执行进行处罚或调解。

2. 股东之间投资竞争纠纷:股东之间投资竞争纠纷是指股东在公司之外进行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投资引发的冲突。

解决该类纠纷可通过进行商业许可、投资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的投资范围及竞争关系。

四、股东之间人事管理纠纷1. 高管选拔任免纠纷:高管选拔任免纠纷是指股东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选拔与任免出现的冲突。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总结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总结

案例一:公司股东纠纷事实经过:某公司A由两名股东B和C共同创办,初始股权比例为B持有60%的股份,C持有40%的股份。

公司经营初期,B全权负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C并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

然而,在公司发展过程中,B逐渐产生了独裁做主的倾向,忽视了C的权益,频繁擅自做出重大决策,导致C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产生了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B作为公司A的股东之一,虽然持有较大比例的股权,不得以此压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B不得擅自做出重大决策,应当与C协商一致。

建议:1.C可以首先与B进行沟通,表达自己对公司经营的关切和质疑,并要求B共同商议公司的重大决策。

2.如果沟通不成功,C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董事会介入解决纠纷。

3.如果董事会不能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C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股东之间的违约纠纷事实经过:某公司D由三名股东E、F和G共同投资设立,初始股权比例为E持有40%,F持有40%,G持有20%。

当公司刚成立不久,E违约转让了其股权给第三方H,且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F和G对此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E撤销违约行为,并归还原本的股权。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E未经F和G的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H,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违约责任应当由E承担。

建议:1.F和G可以首先与E进行沟通,要求E撤销违约行为,并归还原本的股权。

可以威胁对方采取法律措施来强迫履行合同。

2.如果E不同意撤销违约行为,F和G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会介入解决纠纷。

3.如果董事会无法解决纠纷,F和G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E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赔偿责任。

案例三:股权冻结纠纷事实经过:某公司I的股东J欠公司一笔巨额债务,且拒绝偿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析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析与建议

案例一: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时,A先生和B女士共同出资创办,A先生出资占股70%,B女士出资占股30%。

公司经营发展一段时间后,A先生发现公司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怀疑B女士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提取了公司资金并进行了个人投资。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女士的股份。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比例决定了股东的权益比例。

如果某个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公司章程,在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为股东的股份。

建议: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A先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女士的股份。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重大损害。

能够收集到的有关资金流动以及个人投资的相关证据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二:减持股权争议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创办时,A先生和B女士共同出资,A先生占股60%,B女士占股40%。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B女士逐渐失去了对公司的兴趣,并决定减持其持有的股权。

然而,B女士向A先生表示,她准备将股权出售给C先生,而C先生是A先生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A先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但是,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违反对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约束。

如果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A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B女士将股权转让给C先生。

建议: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目前掌握的情况,A先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B女士将股权转让给C先生。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证明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并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可以考虑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共同提起诉讼以增加诉讼的成功概率。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读及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读及建议

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创办人为李某。

此后,李某将自己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了张某。

几年后,李某发现张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并私自将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决定委托律师解决该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可以请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就合同范围内的部分权利请求降低或者免除自己的义务。

”根据此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张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即将股份转让给其合法的受让人。

建议:1.律师建议李某首先与张某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威胁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果协商不成功,律师建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3.对于已经转让给其他人的股权,律师建议李某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无效,并要求追回转让给其他人的股权。

案例二:股东在合并重组中的权益保护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计划进行合并重组事项。

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公司认为原股东的股权份额过低,决定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稀释原股东的股权。

原股东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没有尊重其股东权益,委托律师进行咨询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份可以由股东以一定的股份比例增发股票的方式增加。

”但是,增发股份的方式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通过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

如果公司的股东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增加股权份额的做法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侵犯了原股东的权益,那么原股东可以要求公司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建议:1.律师建议原股东首先查看公司章程,确定增发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如果程序合法,律师建议原股东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在增发股份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保护原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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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一、股权确认纠纷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

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2、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

三、股东出资纠纷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3、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1、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2、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3、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4、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六、股东知情权纠纷;七、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八、股权转让纠纷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1、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决议撤销纠纷。

十、发起人责任纠纷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2、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二十、公司解散纠纷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其中大部分是与股东、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纠纷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我现在就上述所列举的常见的股权纠纷进行简单阐述并根据案例简单地介绍实践中的对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

以下以有限公司为公司类型来具体阐述。

一、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的定义: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权确认纠纷就是指第三方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诉讼中的当事人:该诉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股东资格没有被认可或者受到了伤害的主体,而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股东,因为公司与股东的天然联系,因为该诉结果与公司、股东有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可能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公司和股东均应参加诉讼。

在原告与公司争执时,被告是公司,公司股东为诉讼第三人。

在原告与其他股东争执时,被告是其他股东,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

(1)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

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

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

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

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

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

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精品案例】200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建造经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

并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2002年间,A公司引进C公司参与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

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章程中明确B公司占70%股份,C公司占30%股份。

并且,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合同中属于B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A公司、B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所得利润和亏损由双方各半分摊。

2003年,B公司、C公司同意A公司委派朱某某为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董事会成员之一。

此后,B公司按与A公司的协议,与A 公司平均分配了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收益。

之后,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担心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权益受损,于2006年初要求尽早解决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但一直争议不休,2006年7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股权,变更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

法院审理认为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A公司的投资行为符合隐名投资的特征。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效,确认B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中有A公司的份额。

但A公司的权利是通过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保证实现的,该协议的效力限于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双方之间,A公司不能以该协议对抗第三人。

A公司由于不具备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显名股东地位,如要成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显名股东,必须征得联营另一方C公司的同意,因其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于法无据,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及判断标准: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A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B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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