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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漏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逐渐增多,楼顶漏水问题也日益突出。
楼顶漏水不仅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对业主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在处理楼顶漏水问题时,业主往往面临诸多困难,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楼顶漏水法律案例为例,探讨业主维权之路。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A小区业主李某发现自家楼顶出现漏水现象,导致家中客厅、卧室及卫生间等部位受损。
经调查,漏水原因系楼顶防水层老化,导致雨水渗透。
李某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楼顶相邻业主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楼顶相邻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抗辩开发商在庭审中辩称,楼顶漏水系业主在使用过程中不当导致,与开发商无关。
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物业公司抗辩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对楼顶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但维修效果不佳。
物业公司认为,楼顶漏水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
3. 楼顶相邻业主抗辩楼顶相邻业主辩称,漏水问题系楼顶防水层老化所致,与自身无关。
相邻业主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顶漏水问题确系楼顶防水层老化所致,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设施负有维修、保养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楼顶相邻业主作为楼顶的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开发商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2)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3)楼顶相邻业主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楼顶漏水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楼顶相邻业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承担保修责任,楼顶漏水问题确系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所致;(2)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维修、保养义务,对楼顶漏水问题负有管理责任;(3)楼顶相邻业主作为楼顶所有权人,对楼顶漏水问题负有相应责任。
房屋漏水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房屋漏水问题日益凸显,给广大业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房屋漏水不仅影响居住质量,还可能引发邻里纠纷、财产损失等问题。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房屋漏水法律案例,以期为业主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李某购买某小区一套房屋,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现象。
经检查,发现漏水原因系房屋外墙防水层存在质量问题。
李某多次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李某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原告李某提交证据:房屋验收报告、维修记录、与被告的协商记录等。
(2)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房屋建设资料、施工图纸、保修期限证明等。
(3)法庭调查:法庭依法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房屋漏水情况。
2. 质证阶段(1)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保修期限证明无效。
(2)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建设资料和施工图纸与漏水原因无关。
3. 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辩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系其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故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修复原告房屋漏水问题。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房屋漏水问题普遍存在,给业主生活带来困扰。
(2)房屋漏水原因复杂,涉及建筑质量、施工工艺、材料等多个方面。
(3)房屋漏水纠纷处理难度较大,需要法律手段解决。
2. 案例启示(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关注房屋质量,尤其是防水层等关键部位。
(2)业主在入住后,如发现房屋漏水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
(3)如协商无果,业主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邻里矛盾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居住在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1室,自购房以来一直居住在此。
被告(以下简称乙):居住在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与甲为邻里关系。
2019年,甲在楼顶搭建了一个小型花园,种植了一些花草。
由于楼顶防水层老化,导致甲的楼顶出现了渗水现象。
甲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2020年,甲的楼顶渗水严重,导致室内墙壁和家具受损,甲遂找到乙,要求乙承担楼顶防水维修责任。
乙认为,楼顶属于公共区域,防水问题应由物业公司负责,与己无关。
甲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分析1. 楼顶防水责任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共有人的共有财产。
”楼顶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属于共有财产,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爱护共有财产。
”业主之间应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楼顶防水设施。
2. 邻里纠纷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邻里纠纷,促进邻里和谐。
”在邻里纠纷中,可以首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 诉讼途径若调解不成,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楼顶防水维修责任。
三、法律咨询意见1. 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
在此案例中,甲和乙应首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解决楼顶防水问题。
2. 若协商不成,甲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甲和乙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
3. 若调解不成,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楼顶防水维修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楼顶渗水问题与乙有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和乙的邻里纠纷主要集中在楼顶防水责任归属问题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楼顶防水责任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房屋漏水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王某在甲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购房后,王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经过多次协商,开发商未能解决漏水问题。
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修复责任?3.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漏水原因是房屋结构不合理、防水材料不合格等。
2.关于开发商的修复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3.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修复房屋漏水问题,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1.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房屋质量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2.漏水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漏水问题不仅影响居住环境,还可能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及时修复房屋漏水问题,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的损失。
3.房屋质量问题的预防与处理为了预防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法律调解民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是邻居,两家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先生家屋顶因李女士家楼上的防水层老化,导致雨水渗入,造成张先生家天花板渗水、墙面发霉。
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协商解决,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日益激化。
二、调解过程1. 收集证据调解员在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收集了相关证据。
包括张先生家受损的墙面照片、维修费用清单、邻居证言等。
2. 沟通协商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首先向李女士说明了房屋漏水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不及时解决可能带来的后果。
李女士承认了房屋漏水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但李女士表示,她家楼上的防水层老化是多年积累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
双方在赔偿金额、维修期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3.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分析了漏水问题的原因和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李女士负责对自家楼上的防水层进行维修,确保不再发生漏水问题;(2)李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墙面处理费用等;(3)维修期限为一个月,若在期限内未能完成维修,则延长至两个月。
4. 双方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并感谢调解员为他们解决了纠纷。
李女士也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承诺尽快进行维修。
三、调解结果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李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对自家楼上的防水层进行了维修,并赔偿了张先生家的损失。
至此,这起邻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1. 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及时调解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区和谐。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案情,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3. 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理性表达诉求,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律调解邻里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邻里关系日益复杂。
邻里纠纷成为社区管理中的一个普遍问题。
为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我国法律工作者在调解邻里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调解邻里关系案例。
二、案例简介(一)纠纷起因某小区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家位于李某家上方,张某家装修后,李某家发现屋顶出现渗水现象。
李某认为这是张某装修导致的问题,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然而,张某认为漏水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与自己装修无关。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日益激化。
(二)调解过程1.社区调解首先,张某和李某向所在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居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向他们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漏水问题的责任。
在居委会的调解下,双方初步达成赔偿协议。
2.法律援助然而,协议达成后,李某认为张某故意拖延赔偿,于是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介入调解。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房屋漏水原因,向张某说明法律规定,指出其装修行为可能对邻居造成损害。
在律师的调解下,张某承认责任,并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
3.法院判决经过调解,双方再次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赔偿金额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诉求,以及房屋漏水原因,依法作出判决。
(三)调解结果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张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调解的重要性1.维护社会稳定。
邻里纠纷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打架斗殴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邻里关系和谐,居民生活更加安宁,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促进社区和谐。
法律调解有助于消除邻里矛盾,构建和谐社区。
(二)法律调解的途径1.社区调解。
社区调解是解决邻里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点。
屋后滴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屋后滴水,是指相邻房屋之间的雨水通过墙壁、屋顶等结构滴落到相邻房屋的地面或设施上。
在我国,屋后滴水问题常常引发邻里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了解屋后滴水的法律规定,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屋后滴水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屋后滴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屋后滴水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三十二条:相邻建筑物之间,一方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另一方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妨碍或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二百三十三条:相邻建筑物之间,一方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另一方正常使用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屋后滴水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物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屋后滴水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屋后滴水纠纷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首先,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屋后滴水纠纷。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签订书面协议。
2. 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组织在了解情况后,会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房屋漏水纠纷赔偿案例

房屋漏水纠纷赔偿案例
嘿,大家来听听这个房屋漏水纠纷赔偿的案例,真的很让人头大啊!
李老太和张老伯住在同一栋老旧居民楼里。
有一天,李老太发现自家天花板开始滴水,哎呀,那可糟糕透了!一查才知道,是楼上张老伯家的水管破裂了。
这可把李老太气坏了,“我这好好的家怎么就遭这罪呀!”李老太立刻就找上张老伯理论。
“老张啊,你看看你家这水管漏的,我家都成水帘洞了!”李老太皱着眉头说。
张老伯也是一脸歉意:“哎呀,真不好意思,我马上找人修。
”
可事情没那么简单,李老太家的墙壁和家具都被水弄坏了一些,这损失咋办呢?李老太就说:“老张啊,这损失你得赔偿吧?”张老伯却觉得有些冤枉:“我也不是故意的呀,我都答应修水管了。
”这两人就为了赔偿的事争得面红耳赤,这不就产生纠纷了嘛!
这像不像你和朋友有矛盾的时候啊?大家都觉得自己有理。
那这事最后怎么解决呢?他们找来了居委会帮忙调解。
居委会的人耐心地听他们各自诉
说,然后语重心长地说:“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不要伤了和气呀!张老伯,水管是你家的问题,给李老太造成损失是事实,该赔偿还是要赔偿一些的。
李老太呢,也别太较真,大家各退一步。
”
经过一番调解,张老伯最后赔偿了李老太一部分损失,李老太也接受了。
这起房屋漏水纠纷总算平息了。
大家说,遇到这种事多烦人啊!但也得好好解决不是吗?像这样的纠纷其实挺常见的,如果不心平气和地去处理,那真的可能闹得不可开交。
所以啊,当我们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别冲动,通过合理的途径去解决,这样才能既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伤害邻里之间的感情嘛!这就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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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八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解决、处理了不少物业管理纠纷和其他棘手的问题。
最令我难忘的是去年5月8日上午,业主李小姐亲临服务中心投诉:近期小区有许多业主、住户饲养了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等宠物。
平时这些宠物的主人没有管束好它们,在小区内随意便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公共卫生;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的啼叫经常热闹非凡,干扰和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揽得四邻不安。
邻居们多次对他们提意见,收效甚微。
他们照样我行我素,不听劝告,恣意饲养宠物的行为乐此不疲。
没有别的办法,李小姐只好联络多数业主联名写信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加以管理。
首先,我认为李小姐投诉的问题属于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
处理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上述的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提醒注意、劝阻,没有执法权和不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
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可能强行制止或阻止业主饲养宠物的行为,否则自己反倒会构成违法的行为。
而且,笔者管理的物业小区属于XX市区外的渡假别墅盘,是宠物的非限养区。
业主们热衷于饲养宠物成为在市区限养的一种需求心理上的补偿。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居住安宁与生活环境的保护,已经日益成为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重要使命之一。
业主住户虽然有权在自己的住宅内饲养宠物,但应以不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活为限度,否则就会违反社会公德,并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
当然,邻居也有容忍的义务,但容忍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相邻人无限制、无原则的容忍,而自己却放任自流、为所欲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显然,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那些恣意饲养宠物令噪声扰民和宠物随意便溺的行为是禁为的违法行为。
而良好的社区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单靠任何一方都是无法办到的。
我们服务中心(管理处)根据以上的法理依据和小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这类纠纷。
第一、用法规的手段来实施管理。
服务中心重新修订了较为细致规范的《文明饲养宠物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这是业主和管理公司产生管理关系的基础,双方都要共同遵守。
内容包括:饲养宠物不得妨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所有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便溺,影响公共卫生;宠物在户外活动时,必须有成人牵引陪护等。
将这些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在小区内公示宣传,让饲养宠物时需要约束的行为规范家喻户晓,通过宣传教育争取得到广大业主、住户的认可与支持。
第二、向饲养宠物的业主晓之以理。
组织有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召开专题座谈会,为宠物建立专用档案,加强对违规户的说服教育的劝导工作。
使饲养宠物的业主能够自觉管束好自己的宠物。
否则,如小区有四户以上投诉该业主,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有关业主将宠物带离小区。
在管理期间已成功劝喻两户业主,将被投诉的宠物迁离小区,避免了宠物继续骚扰其他业主的安宁。
第三、使饲养宠物的业主动之以情。
在逢年过节或长假期期间,服务中心以爱犬者的名义贴出一些告示,提醒养犬户管束好自己的宠物,这让不养宠物的住户知道他们已经自律,并且知道对方也为自己着想了,其他业主心理上也就平衡多了。
同时,服务中心主动联系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为养犬户的宠物提供优惠价格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为暂时没有狗绳的业主免费提供牵引的绳索;为流浪狗只提供免费的短暂寄养等。
这些便民的措施得到养犬户业主的欢迎和肯定。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出现这类纠纷问题,应该以教育调解的方式,用“法、理、情”的手段处理解决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
不要动不动就找派出所或其他政府部门干预,以免小事变大,影响管理者和用户之间的融洽关系,妨碍以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二: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一、解决的法律路径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
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
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1X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