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二手房产过户纠纷案例

二手房产过户纠纷案例
在二手房交易中,过户环节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之一。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产过户纠纷案例。
某甲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一定的定金。
在约定
的过户日期当天,某甲前往公证处准备进行过户手续,但却发现卖方推脱不肯前来办理过户手续。
经过多次交涉,卖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过户一拖再拖。
某甲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并支
付因拖延过户而产生的违约金和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某甲因拖延过户而产生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二手房产过户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程序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或拖延过户时间。
一旦发生过户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过户时间、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事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过户前,双方应当对房屋产权、抵押情况等进行清晰的核实,避免因此而引发纠纷。
在遇到类似的过户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遵循法律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总之,二手房产过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
对待,避免因过户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理性处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期达到公平、合法的解决方式。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案例一:二手房面积纠纷李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然而,在入住后,李先生委托测量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房屋实际面积只有90平方米。
李先生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90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即购房款的10%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权利证书,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
综上所述,李先生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二手房产权纠纷张女士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为私产。
然而,在购房后,张女士发现该房屋实际上为国有产权。
张女士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为私产,但实际情况却是国有产权,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

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时有发生,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
下面将介绍一些二手房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房屋产权问题。
小王在购买二手房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导致后来产生了产权纠纷。
原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最终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小王损失惨重。
案例二,装修质量问题。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装修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如墙面开裂、管道渗漏等。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产生了长时间的纠纷。
案例三,交易合同纠纷。
小张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能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后来产生了纠纷。
买卖双方对于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存在不同解释,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案例四,房屋质量问题。
小刘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板变形等。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产生了长时间的纠纷。
案例五,交易信息不真实。
小陈在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的交易信息存在疑虑,经过调查后发现卖方故意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导致交易后产生了纠纷。
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了双方长时间的纠纷。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装修质量、交易合同条款等信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卖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避免故意隐瞒房屋情况,以免引发纠纷。
在二手房交易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保持诚信,如遇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需要双方慎重对待,加强信息披露和交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希望以上案例能对大家有所启发,避免在二手房交易中遇到类似的问题。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
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违约责任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有些情况下,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导致买卖交易无法顺利完成。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违约责任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责任的判定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买方违约李先生与张女士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买方应在30天内支付房款。
然而,到约定支付日,李先生却未能如约支付房款。
张女士依约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准备搬离房屋。
在李先生违约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卖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买方赔偿卖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买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卖方违约小张与小刘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交付日期前,小张收到了卖方的通知,称卖方因家庭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
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和过户手续。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的一天,王先生突然悔意,拒绝履行合同,并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违约行为感到无奈,并寻求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一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刘先生于2008 年5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双方办妥了 房屋交接手续。5月22日,刘先生一家户籍 迁入该房屋。2008年10月15日,王女士户 籍迁出诉争房屋,但该房屋内仍留有王女 士女儿,女婿及外孙的户籍未迁出。刘先 生因王女士尚有户籍未迁出,故没有将房 款尾款1万元支付。 2009年6月中旬,刘先生诉至法院称,王 女士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 将留在系争房屋内其女儿等3人户籍迁出,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总房价306万元为基 数,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 异议。但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 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户籍 迁出;其次她本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将户籍迁出该房屋,却无力要求女儿一家 的户籍迁出;再次虽然女儿一家的户籍没 有迁出,但这对刘先生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且刘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万元;最后 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要求按 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但是就在签订合同后的第5天,陈丽突然收到 了刘南飞的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大致是他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将202万的房价分割为1398000元 的房款和662000元的装修、家电、家具款,他认 为这种行为涉嫌做低房价,因此提出合同是无效 的,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接函后陈丽随即联 系了刘南飞和中介,提出如果刘南飞愿意继续的 话,他可以在增加一些,但是刘南飞表示做低房 价违法,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居间沟通后刘南飞 提出加价13万,陈丽认为这太高了,只同意加3万 元,双方未能谈妥,签订合同后的第7天,刘南飞 将40万首付款在未经过陈丽同意的情况也退还到 他们的银行账号内。陈丽看没有协商的可能性, 决定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经张小姐发出催告函后,仍不愿意与签订买卖合 同。为此,张小姐将林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 依法判令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整,并支付逾期签署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金3万元。 林女士母女辩称,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中介公司 并未将居间协议给交与。且中介公司为让张小姐 少缴税,将房价做低。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存在后 遗症,故之后未答应签订买卖合同。现同意返还 已交给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的3万元,不同意另行赔 偿3万元。 作为第三人的中介公司述称,林女士确实是违 约的一方,应当承担向张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义 务,但中介公司不同意现在直接向张小姐返还3万 元,待法院判决后再对该款进行处理。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违约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案例一,卖方变卦。
小张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方考察后,决定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
在签订合同后,小张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就在过户前一天,卖家突然表示不卖了,理由是房价涨了不愿意卖给小张了。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已经支付了定金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卖家的变卦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买方迟迟不付款。
小王在二手房市场上看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卖家商定好价格后,签订了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小王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清款。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小王却一直未能支付清款。
卖家多次催促小王支付款项,但小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卖家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但因为小王的迟迟不付款,导致了卖家的损失。
案例三,房屋瑕疵。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瑕疵问题,例如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证件不全等。
小李要求卖家解决这些问题,但卖家却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交易被迫中止。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违约情况。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避免因为房屋瑕疵问题而导致交易失败。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认识,避免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而产生争议。
总之,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慎重对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违约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提供一些借鉴和警示。
房地产二手房交易经典案例

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案例1:未办理到银行房屋贷款客户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15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张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
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委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张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给张先生批准贷款。
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
由于已经廷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0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
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在二手房按揭中,出现最多的问题就是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专利被银行拒绝,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给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案例就是如此。
张先生在不清楚自己能否申请到银行贷款前就同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最后不仅买房不成,还要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支付相关的费用。
如果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就申请银行贷款就可以降低一些风险。
分析: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公司应该让购房者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之后再行签署相关公司。
中介业务人员勿轻易承诺帮助客人办理贷款,更不能出具书面承诺帮助客人取得银行贷款。
否则,极有可能造成违约责任。
一些经纪人因为急于成交业务,向客户作出相关不是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承诺,请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2:入住时发现户口未迁出,自己户口无法执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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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
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
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
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由
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并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杨小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最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中介公司向杨小姐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五:买房误信黑中介,房财两空无人赔
案情简介:徐先生在一所“房屋信息咨询中心”王主任的介绍下与一卖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约定徐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谁知不久后王主任即不知去向,而卖主同时也消失的无影无踪,徐先生发觉他已上当受骗,无奈之下只得报警。
律师提醒: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场良莠不齐,很多所谓的“中介公司”其实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而是仅仅挂着“信息咨询中心”的牌子以号称介绍低价房源吸引客户,但实际上其并没有什么房源,也无法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与其签约的结果通常就是上当受骗,因此在选择二手房中介时最好还是选择那些正规的中介公司。
六:房屋权利有瑕疵,买房愿望险落空
案情简介:武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入住后不久,卖主妻子就要求解除卖主与武先生签订的合同,理由是该房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她对卖房一无所知,因此卖主与武先生签订的合同无效。
后法院审理查明,卖主妻子理应明知卖主将房屋出售一事,最终法院驳回了卖主妻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应注意卖主是否已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没有通知租赁人,出售房屋起波折
案情简介:张先生有套房屋一直出租,最近打算将其出售。
经介绍张先生找到了一位买主,双方签订了合同,张先生遂通知承租人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约,谁知承租人表示他也有意购买该房,而张先生未通知他就和第三人签约无效,声称要向法院起诉。
最终经律师斡旋,张先生与承租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先生返还其三个月的租金,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因此若有意出售的房屋先前已经出租,则应在出售前通知承租人,以免横生波折。
八:合同约定不明确,买方毁约引纠纷
案情简介:杨女士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刘先生,双方约定杨女士办理银行解押手续时刘先生支付首付款。
不料在签约后刘先生通知杨女士想解除合同,杨女士遂没收了刘先生支付的定金。
然不久后她收到了刘先生的律师函,函中称刘先生已准备好首付款,但杨女士却没有去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因此是杨女士违约要求杨女士返还定金,而后刘先生向法院起诉,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常会涉及买卖双方各自所要履行的义务,诸如买方支付首付款,卖方办理银行解押手续,买方付清房款,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便出现纠纷时确定责任。
九: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案情简介: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谁知入住后发现屋顶漏水,吴先生与物业联系要求维修,结果被告知在原房主未到场的情况下物业不愿进行维修,吴先生与原房主联系,却得知其已出国。
吴先生只得聘请律师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后方就维修问题达成一致。
律师提醒:若购买的二手房原系商品房,在合同中应约定卖主须将有关房产转移情况告知开发商及小区物业,以便房屋出现问题时联系维修。
十:房屋情况未约定,恶意交房吃官司
案情简介:张小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谁知收房时却发门窗均不翼而飞。
在与卖主联系后得知门窗是卖主拿走的,卖主称按约定他只将房屋交付给张小姐即可。
张小姐将卖主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卖主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合同的恶意履行,判决其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的格局、装修以及与房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等情况应约定清楚,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