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案例一:二手房面积纠纷李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然而,在入住后,李先生委托测量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房屋实际面积只有90平方米。
李先生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90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即购房款的10%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权利证书,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
综上所述,李先生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二手房产权纠纷张女士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为私产。
然而,在购房后,张女士发现该房屋实际上为国有产权。
张女士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为私产,但实际情况却是国有产权,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

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时有发生,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
下面将介绍一些二手房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房屋产权问题。
小王在购买二手房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导致后来产生了产权纠纷。
原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最终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小王损失惨重。
案例二,装修质量问题。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装修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如墙面开裂、管道渗漏等。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产生了长时间的纠纷。
案例三,交易合同纠纷。
小张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能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后来产生了纠纷。
买卖双方对于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存在不同解释,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案例四,房屋质量问题。
小刘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板变形等。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产生了长时间的纠纷。
案例五,交易信息不真实。
小陈在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的交易信息存在疑虑,经过调查后发现卖方故意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导致交易后产生了纠纷。
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了双方长时间的纠纷。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装修质量、交易合同条款等信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卖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避免故意隐瞒房屋情况,以免引发纠纷。
在二手房交易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保持诚信,如遇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需要双方慎重对待,加强信息披露和交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希望以上案例能对大家有所启发,避免在二手房交易中遇到类似的问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二手房典型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二手房典型案例近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召开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大量的案例向社会公众警示各类二手房买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普及购房法律常识。
一、慎选抵押房【案情介绍】2015年3月1日,韩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先生购买张女士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一处房屋,面积43平米,总价174万元。
该房屋是2013年张女士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
因为张女士未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
韩先生知晓相关情况,合同中也做了相关约定,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韩先生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但张女士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在交易过程中,因张女士另有其他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
韩先生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张女士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应先解除抵押。
本案中双方对解除抵押的约定没有问题,但是张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办理银行还款,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张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最终西城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要进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此时购房者要明白,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卖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解抵押,都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合同的履行。
因此,在购买房屋中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屋。
如要购买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二、防范抵债房【案情介绍】2013年7月29日,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位于西城区平原里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
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
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
2014年4月1日,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案情简介:经法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按照我国的民俗,律师提醒:仍会与卖主产生买主一旦知道此事,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李女士遂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律师提醒:这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规定,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案情简介: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京。
为此,一年前卖主一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从该房中迁出,遂要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60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平方米以上;办理落户手续。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违约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案例一,卖方变卦。
小张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方考察后,决定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
在签订合同后,小张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就在过户前一天,卖家突然表示不卖了,理由是房价涨了不愿意卖给小张了。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已经支付了定金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卖家的变卦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买方迟迟不付款。
小王在二手房市场上看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卖家商定好价格后,签订了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小王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清款。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小王却一直未能支付清款。
卖家多次催促小王支付款项,但小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卖家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但因为小王的迟迟不付款,导致了卖家的损失。
案例三,房屋瑕疵。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瑕疵问题,例如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证件不全等。
小李要求卖家解决这些问题,但卖家却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交易被迫中止。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违约情况。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避免因为房屋瑕疵问题而导致交易失败。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认识,避免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而产生争议。
总之,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慎重对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违约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提供一些借鉴和警示。
房地产二手房交易经典案例

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案例1:未办理到银行房屋贷款客户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15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张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
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委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张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给张先生批准贷款。
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
由于已经廷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0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
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在二手房按揭中,出现最多的问题就是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专利被银行拒绝,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给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案例就是如此。
张先生在不清楚自己能否申请到银行贷款前就同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最后不仅买房不成,还要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支付相关的费用。
如果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就申请银行贷款就可以降低一些风险。
分析: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公司应该让购房者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之后再行签署相关公司。
中介业务人员勿轻易承诺帮助客人办理贷款,更不能出具书面承诺帮助客人取得银行贷款。
否则,极有可能造成违约责任。
一些经纪人因为急于成交业务,向客户作出相关不是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承诺,请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2:入住时发现户口未迁出,自己户口无法执迁入。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1】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
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房地产交易实例案例大全

房地产交易实例案例大全一、交易背景介绍案例一:李先生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二手房。
李先生在北京工作多年,希望购买一处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房产。
经过多日寻找,他看中了这套位于朝阳区的二手房。
二、房产信息披露案例二:王小姐在购房过程中发现卖家未如实披露房产信息。
王小姐在购房时特别注意了房产信息的披露,然而在交房后发现屋顶存在漏水问题。
经过调查,王小姐发现卖家在交易前未告知这一信息。
三、交易价格谈判案例三:张先生与卖家就房产价格进行谈判。
张先生看中了一套房产,但与卖家在价格上存在分歧。
经过几轮谈判,张先生最终以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成功购得房产。
四、交易条款确认案例四:赵小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注意到附加条款。
赵小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疏忽了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导致交房后出现了不必要的纠纷。
五、产权过户手续案例五:刘先生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遇到困难。
刘先生购买了一套期房,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遇到了阻碍。
经过了解,他发现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手续办理受阻。
六、资金安全保障案例六:林先生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林先生在购房过程中,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选择了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的监管。
七、法律风险评估案例七:陈小姐在购房前请律师对房产进行了法律风险评估。
陈小姐在购房前请律师对房产进行了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确保自己不会因为法律问题陷入纠纷。
总结:以上案例涵盖了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面,从交易背景介绍到法律风险评估。
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可以更好地了解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情况,为以后的房产交易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注意各环节的风险控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要有充分的了解和预防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方法,以达到最佳的交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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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
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
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
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
后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并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杨小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最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中介公司向杨小姐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五:买房误信黑中介,房财两空无人赔
案情简介:徐先生在一所“房屋信息咨询中心”王主任的介绍下与一卖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约定徐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谁知不久后王主任即不知去向,而卖主同时也消失的无影无踪,徐先生发觉他已上当受骗,无奈之下只得报警。
律师提醒: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场良莠不齐,很多所谓的“中介公司”其实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而是仅仅挂着“信息咨询中心”的牌子以号称介绍低价房源吸引客户,但实际上其并没有什么房源,也无法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与其签约的结果通常就是上当受骗,因此在选择二手房中介时最好还是选择那些正规的中介公司。
六:房屋权利有瑕疵,买房愿望险落空
案情简介:武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入住后不久,卖主妻子就要求解除卖主与武先生签订的合同,理由是该房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她对卖房一无所知,因此卖主与武先生签订的合同无效。
后法院审理查明,卖主妻子理应明知卖主将房屋出售一事,最终法院驳回了卖主妻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应注意卖主是否已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没有通知租赁人,出售房屋起波折
案情简介:张先生有套房屋一直出租,最近打算将其出售。
经介绍张先生找到了一位买主,双方签订了合同,张先生遂通知承租人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约,谁知承租人表示他也有意购买该房,而张先生未通知他就和第三人签约无效,声称要向法院起诉。
最终经律师斡旋,张先生与承租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先生返还其三个月的租金,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因此若有意出售的房屋先前已经出租,则应在出售前通知承租人,以免横生波折。
八:合同约定不明确,买方毁约引纠纷
案情简介:杨女士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刘先生,双方约定杨女士办理银行解押手续时刘先生支付首付款。
不料在签约后刘先生通知杨女士想解除合同,杨女士遂没收了刘先生支付的定金。
然不久后她收到了刘先生的律师函,函中称刘先生已准备好首付款,但杨女士却没有去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因此是杨女士违约要求杨女士返还定金,而后刘先生向法院起诉,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常会涉及买卖双方各自所要履行的义务,诸如买方支付首付款,卖方办理银行解押手续,买方付清房款,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便出现纠纷时确定责任。
九: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案情简介: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谁知入住后发现屋顶漏水,吴先生与物业联系要求维修,结果被告知在原房主未到场的情况下物业不愿进行维修,吴先生与原房主联系,却得知其已出国。
吴先生只得聘请律师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后方就维修问题达成一致。
律师提醒:若购买的二手房原系商品房,在合同中应约定卖主须将有关房产转移情况告知开发商及小区物业,以便房屋出现问题时联系维修。
十:房屋情况未约定,恶意交房吃官司
案情简介:张小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谁知收房时却发门窗均不翼而飞。
在与卖主联系后得知门窗是卖主拿走的,卖主称按约定他只将房屋交付给张小姐即可。
张小姐将卖主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卖主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合同的恶意履行,判决其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的格局、装修以及与房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等情况应约定清楚,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