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一、专利权纠纷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专利为共同发明,双方均享有专利权。
案例2: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纠纷案例案例1:戊公司与己公司就某商标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商标权。
案例2:庚公司侵犯辛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纠纷案例案例1:壬公司与癸公司就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共同创作,双方均享有著作权。
案例2: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转载乙公司的文章,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1: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戊公司相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己公司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竞争性的商业活动进行营销推广,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案例1:庚公司在与辛公司的商业竞争中,非法获取了辛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乙公司的员工跳槽至甲公司并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例2:戊公司侵犯己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案例案例1: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2: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八、知识产权综合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全面判决。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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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那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先来说说苹果和三星的那场大战,就好比两个武林高手过招,为了争夺手机江湖的霸主地位!还记得当年苹果告三星侵权,说三星抄袭了他们手机的外观设计,这可真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啊!三星能咽下这口气?当然不能!双方展开了一场场激烈的较量,这不就是现实版的江湖争霸嘛!
还有那个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故事,就好像是两个兄弟为了争夺家族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
本来大家都和和气气一起赚钱多好,非得争个你死我活!这争来争去,不也是伤了和气嘛。
迪士尼的维权可是出了名的厉害呀!那简直就像一个守护宝藏的巨龙,谁敢侵犯它的版权,它就会喷出怒火!你看那些未经授权就用了迪士尼形象的商家,不就被狠狠教训了嘛。
哇,那金庸先生的作品版权之争也是让人津津乐道啊!他的武侠世界那可是多少人的梦想之地呀,怎能允许别人随意践踏?这就好比有人要抢走你心爱的宝贝,你能答应?
这一个个经典案例,不就像是一面面镜子,照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它们告诉我们,别人的劳动成果可不是能随便拿去用的呀!就像你辛苦种的菜,能让人随便来摘吗?我觉得呀,我们都得尊重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创新,让更多优秀的作品和发明涌现出来!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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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双方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牛电器住所地:省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住所地: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委托代理人: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亚洲、陆蕾原审被告:曦,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二、案件背景慈溪公牛为国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家喻户晓。
公牛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
2004年10月,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
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慈溪公牛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
市公牛电器(简称公牛公司)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原审法院判决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判决:1、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4、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5、驳回慈溪公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诉人公牛二审诉称第一,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公牛生产,不排除他人假冒该公司名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可能;第二,公牛含有“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系合法取得,一审判决限制该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判决公牛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有失公正,慈溪公牛和曦服从原审判决。
五、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经营围包括漏电保护插头和插座等。
1997年2月7日慈溪公牛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42664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等。
公牛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经营围为制造、加工、销售电器配件。
2002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牛公司注册了第1738296号“会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
2004年11月18日《中国质量报》刊载了《“公牛”的呼吁》一文,表明慈溪公牛公司澄清插座抽查结果中涉及的“会牛”插座并非该公司生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为公牛公司。
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情分析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案件的实质就是某些企业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该类案件所体现的共性在于后登记字号的企业均注册一个与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而登记字号的企业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而无正当理由地分享知名商标积累的良好商誉。
如上述案例中,公牛登记的“公牛”字号与在先并知名的“公牛”商标近似,就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集佳律师事务所亚洲律师认为处理字号和注册商标冲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字号登记日期;2、在先的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3、在后登记的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在后登记字号的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4、在后登记的字号未逾5年,并字号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近日,备受媒体关注“奥普”系列诉讼案件之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集佳代理的奥普电器诉凌普电器、阿林斯普能源科技、鸿景装饰材料、王文华、林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结。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凌普电器、鸿景装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金属扣板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停止指导其经销商在店招、店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cnaupu.”域名;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奥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审判的亮点: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凌普公司在金属扣板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经销店店招、店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首先对“集成吊顶”这一特殊商品的商标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即被告凌普公司的“集成吊顶”并非通用商品类别,从产品特性和市场销售状况看,其为室建筑用顶面装修装饰产品,系由金属扣板和若干功能性电器共同组成。
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将集成吊顶作为单独产品予以归类,但集成吊顶各组成部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则均可归入相应类别,故集成吊顶各组成部分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以其核定使用的围为限获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由于集成吊顶产品销售的特点为金属扣板与配套电器同店销售,为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上述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尤其注意对商品对应商标的规使用,但实际上,凌普公司已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改变成“奥普”文字或“”标识,突出使用了其商标中的“奥普”二字,系对其商标的不规使用。
考虑到原告“奥普”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且原告的卫浴空间电器、被告的金属扣板均是目前室装修必定涉及到的商品,同属于家具装修领域的消费品,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上述两产品往往在同店销售。
凌普公司变换标识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原告“奥普”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奥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另外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实施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等综合因素,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突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额限制,确定本案损害赔偿为100万元。
•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近日,备受媒体关注“奥普”系列诉讼案件之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集佳代理的奥普电器诉凌普电器、阿林斯普能源科技、鸿景装饰材料、王文华、林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结。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凌普电器、鸿景装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金属扣板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停止指导其经销商在店招、店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cnaupu.”域名;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奥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审判的亮点: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凌普公司在金属扣板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经销店店招、店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首先对“集成吊顶”这一特殊商品的商标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即被告凌普公司的“集成吊顶”并非通用商品类别,从产品特性和市场销售状况看,其为室建筑用顶面装修装饰产品,系由金属扣板和若干功能性电器共同组成。
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将集成吊顶作为单独产品予以归类,但集成吊顶各组成部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则均可归入相应类别,故集成吊顶各组成部分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以其核定使用的围为限获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由于集成吊顶产品销售的特点为金属扣板与配套电器同店销售,为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上述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尤其注意对商品对应商标的规使用,但实际上,凌普公司已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改变成“奥普”文字或“”标识,突出使用了其商标中的“奥普”二字,系对其商标的不规使用。
考虑到原告“奥普”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且原告的卫浴空间电器、被告的金属扣板均是目前室装修必定涉及到的商品,同属于家具装修领域的消费品,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上述两产品往往在同店销售。
凌普公司变换标识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原告“奥普”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奥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另外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实施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等综合因素,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突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额限制,确定本案损害赔偿为100万元。
日前,备受茶叶行业众多茶商关注的“兰贵人”商标撤销案二审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
2009年5月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认为“兰贵人”系添香加味拼配茶的通用名称,因此判决驳回“兰贵人”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的上诉,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兰贵人”商标的裁定和判决。
至此,由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亚洲、桂庆凯律师代理的第三人省茶叶协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兰贵人”为一种在、、、、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如同“铁观音”、“乌龙茶”一样属于众多茶商使用的通用名称。
2002年4月9日,位于的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作为商标提出申请,2003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等。
随后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委托律师在等地以“打假维权”为名,向行业众多的茶商发难,仅在省就提出365万元的索赔额。
为了维护广大“兰贵人”茶叶生产商、经销商的利益,省茶叶协会于2003年7月15日对“兰贵人”该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撤销申请,历经多次调查取证以及审慎地审查,2008年8月,商评委裁定撤销“兰贵人”商标。
澄迈万昌苦丁茶场遂以商评委为被告、省茶叶协会为第三人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维持“兰贵人”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