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购房者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时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18年5月,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8年7月,买方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起砂、管道漏水等。
买方遂与卖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纠纷产生。
三、纠纷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四、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买方提供房屋的质量说明,也未保证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因此,卖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房屋质量问题应属于卖方责任。
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购房合同、产权过户、房屋质量问题等方面,探讨二手房法律纠纷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于是,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二、纠纷焦点本案的纠纷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其次,张先生在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充分证据证明。
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判决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要求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2)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纠纷解决之道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某发现涉案房产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无法购房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3. 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的定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涉案房产确实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但在发现权属纠纷后,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3.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购房,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交付。
本案中,张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李某应予以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
3. 李某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2018年11月,仍未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但李女士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女士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2. 张先生因李女士拖延过户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过户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因此,李女士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因拖延过户,导致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不清、被查封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3)合同纠纷: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可能导致交易纠纷。
2. 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1)在购房前,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清晰。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之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小明找到了卖方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明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合同签订过程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小明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并与卖方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质量保证等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三、问题的发现在小明入住房屋后不久,他发现了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屋内墙面发霉、地板变形等情况。
小明立即联系了卖方,希望卖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然而,卖方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他们在售房时存在的,而是小明自己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
四、双方协商无果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明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并进行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就质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却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五、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卖方的责任,并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需赔偿小明购房款项及维修费用。
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六、结论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质量与使用权益。
若出现纠纷,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协商,如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是购房者应该非常重视的问题。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到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情况。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职场新人,他在市区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和生活,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隐瞒房屋缺陷,卖家有点‘坑’小张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了一套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
卖家老王在介绍房子的时候,那是把房子夸得像朵花似的,什么都好。
小张呢,也挺满意,很快就和老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可是住进去之后,小张就发现问题了。
每到下雨天,房子的墙角就开始渗水,墙皮都脱落了。
小张那个气啊,就找老王理论。
老王呢,开始还不承认,说自己不知道这事儿。
二、“房价涨了就想毁约,没门!”小李在房价还不是特别高的时候,和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准备买小赵的房子。
合同都签了,定金也交了。
谁知道过了几个月,这房价就像坐火箭一样蹭蹭往上涨。
小赵这时候就动了歪心思,觉得自己房子卖便宜了,就想毁约。
他找各种借口,一会儿说房子不卖了,一会儿说合同有问题。
三、“中介乱收费,业主很生气”小王要卖房子,找了一家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说会帮他把房子卖个好价钱,但是要收取一笔很高的中介费。
小王想着能卖个好价也就同意了。
可是中介公司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过程中,又额外收取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费用,什么“加急费”“资料整理费”之类的。
小王觉得很不合理,就拒绝交这些额外的费用。
四、“共有房屋,一个人卖不行”老孙和他的妻子有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老孙的妻子去国外照顾孩子了,老孙一个人在家。
这时候老孙想把房子卖了,正好有个买家小周来看房,老孙就瞒着妻子和小周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小周以为房子是老孙一个人的,就交了定金。
后来老孙的妻子回来知道这事儿,不同意卖房。
小周就很为难,觉得自己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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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张丹、张皓系兄妹关系、崔阿姨是他们的母亲, 崔阿姨和故去的老伴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徐汇区东 安路上的房屋,但是崔阿姨的老伴去世后房屋的 产权人一直没有更改,依然是崔阿姨和她的老伴 的名字,2009年6月崔阿姨想把该房屋卖掉,在中 介公司挂牌后半个月的时间就有人看中了该房屋, 对于价格等方面都很满意,所以就签订了居间合 同,签合同的当天是张丹陪崔阿姨一起去的,签 字的时候也是两个人一起签字的,由于中间涉及 到要更正产权人的名字再交易,所以约定的签约 日期为三个月以内,8月份上海的房价又经历了一 轮又一轮的涨价,加上产证尚未出来,所以在张 丹和崔阿姨不想卖房子了,所以就以另外一个继 承人张皓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交易,同样也只愿 意退还定金5万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 异议。但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 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户籍 迁出;其次她本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将户籍迁出该房屋,却无力要求女儿一家 的户籍迁出;再次虽然女儿一家的户籍没 有迁出,但这对刘先生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且刘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万元;最后 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要求按 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二、因房屋有非正常死亡,中介佣金如何收取
2008年11月,郭先生到某中介公司寻购二手房,并 告知做婚房之用。经中介居间,当月,郭先生作为 买受方与出售方李先生及中介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居 间协议,约定郭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 房价款为120万元等事宜。不久,郭先生与李先生 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郭先生支付了中 介佣金1.2万元。而当郭先生与李先生在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时,得知李先生之妻于半年前在房内非正 常死亡,郭先生表示对此无法接受。经郭先生与李 先生协商,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随后,郭先生与 中介公司交涉,要求退还佣金未果而诉至法院。 郭先生诉称,中介公司为达成此次二手房的交易, 刻意隐瞒相关重要事实而不顾双方原先约定,理应 退还之前收取的佣金1.2万元,并赔偿自己因交易 撤销而导致的误工损失1450元及公积金担保费550 元,且要求中介公司赔礼道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刘先生于2008 年5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双方办妥了 房屋交接手续。5月22日,刘先生一家户籍 迁入该房屋。2008年10月15日,王女士户 籍迁出诉争房屋,但该房屋内仍留有王女 士女儿,女婿及外孙的户籍未迁出。刘先 生因王女士尚有户籍未迁出,故没有将房 款尾款1万元支付。 2009年6月中旬,刘先生诉至法院称,王 女士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 将留在系争房屋内其女儿等3人户籍迁出,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总房价306万元为基 数,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一、户口纠纷 2008年4月上旬,刘先生与王女士 签订了二手房合同,王女士将自己名 下地处淮海路某号房屋,以306万元价 格出售给刘先生。合同还约定:每逾 期1日,应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一违约 金。在售房补充条款中还记载:“双 方应于交房当日至物业管理处办理物 业更名手续;并于2008年11月28日前 迁出该房屋原有全部户口;若违约, 刘先生有权将房屋尾款人民币壹万元, 不再支付给王女士。”
中介公司辩称,其在居间促成双方交易前不 可能要求出售方提供健康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生 存情况。而房东妻子去世的情况是其与郭先生同 时知晓的,故不存在隐瞒相关重要事实。因郭先 生与李先生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按居间协 议约定理应支付佣金,因此,不同意郭先生诉讼 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 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经过调查、核 实的房屋信息。本案中,中介方对出售方李先生 之妻情况失查,对之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带来隐 患,故中介方的居间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而郭先生本身亦对出售方情况有了解 之义务,故其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存在过错。根 据协议约定及违约情况,法院酌定由中介方返还 郭先生佣金6000元;对郭先生其余诉求因无法律 及合同依据,予以驳回。
三、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一、 张先生、冯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先生是刘阿婆的 儿子,早年他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普 陀区白玉路上的房屋一套,09年6月份他们想把房 屋卖掉买一个比较大一点的房屋,所以就把房屋 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2009年7月初经过中介公 司的居间介绍,张先生与郭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 合同,并且收取了郭先生5万元定金,但是只有张 先生一人在协商签字,收据也是张先生一人签字, 协议约定30天内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到 期后由于房价一直上涨所以张先生就萌生了毁约 的念头,所以在30天尚未到期的时候通知郭先生 由于自己的母亲刘阿婆不愿意出售房屋,居间协 议刘阿婆未签字所以是无效的,只愿意返还50000 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本案总结: 第一、户籍问题可诉还是不可诉 按照法律规定户籍迁入和迁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 是因为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导致的违约金赔偿问题法院可以受 理,正如本案,如果刘先生诉王女士的女儿一家迁出户口那 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基于未迁出的事实要求王女士按 照承诺承担违约金是可以受理的。 第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违 约行为均可以适用,但是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法律规定违约金如果过高的,以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调整, 本案中以日计算违约金,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是明显过高的, 一般法院判案的标准是万分之五,最终法院就是按照这个标 准确定,所以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越高越好,而是要结合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