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例解析资料
物业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业主200户。
根据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自小区建成以来一直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收取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且未按约定进行公开透明管理。
2. 公共设施维护问题: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业主生活。
3. 业主投诉处理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投诉处理不及时,且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二、案件经过2018年,业主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1. 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2. 改进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工作;3. 加强对业主投诉的处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凭证、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业主投诉处理记录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确实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未按约定进行公开透明管理,构成违约。
2.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3. 物业公司对业主投诉的处理不及时,且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退还业主多收取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改进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业主生活质量;3. 物业公司加强业主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
2.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物业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就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且服务质量不达标,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物业公司则辩称,物业费收取合理,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否合理;(2)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达标。
2. 法律依据(1)关于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2)关于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全。
”三、案例解答1. 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否合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物业费收取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费过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若物业公司无法提供合理的收费标准依据,则物业费收取标准不合理。
2.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达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本案中,若业主委员会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达标。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1)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费收取标准的依据;(2)组织业主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3)收集其他业主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4)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请求进行调查处理。
2. 物业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纠纷:(1)积极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了解业主委员会的诉求;(2)提供物业费收取标准的依据,说明收费标准合理性;(3)展示物业服务成果,证明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4)如有必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案例分析法律注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于2010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500户,物业管理公司为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一直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费、小区设施维修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简介1. 物业服务费纠纷业主甲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未提供优质的服务,如小区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问题,故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甲无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2. 小区设施维修纠纷业主乙家中卫生间漏水,发现后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报修。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经检查后认为,漏水原因是业主乙家卫生间防水层老化所致,不属于保修范围。
业主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注解1. 物业服务费纠纷(1)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物业服务费的支付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在本案中,业主甲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未提供优质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甲应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2. 小区设施维修纠纷(1)保修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对于保修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维修责任认定在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经检查后认为,业主乙家中卫生间漏水原因是防水层老化所致,不属于保修范围。
物业服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的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物业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因物业服务费用、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物业服务费用问题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为每平方米2元,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然而,在实际收取过程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而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自行收取。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费用不合理,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费用。
2. 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以下问题:(1)小区公共区域卫生状况较差,垃圾清理不及时;(2)小区绿化带无人管理,杂草丛生;(3)小区安防措施不到位,时有盗窃事件发生;(4)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
三、法律分析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是指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按照委托内容提供服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支付。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3. 服务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退还业主委员会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2.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3. 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带进行管理,保持绿化效果;4. 物业公司加强安防措施,确保小区安全;5. 物业公司改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物业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于2010年交付使用,共有业主10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清洁、绿化、安保等工作。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开始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6年,业委会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小区绿化带维护不到位,绿化面积逐年减少;2. 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后,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3. 小区安保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全隐患;4. 物业费收取存在违规现象。
业委会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整改,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业委会于2017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物业公司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3.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绿化带维护不到位,导致绿化面积逐年减少,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2. 公共设施损坏后,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3. 小区安保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4. 物业费收取存在违规现象,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应立即整改绿化带维护工作,恢复原有绿化面积;2. 物业公司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及时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3. 物业公司应增加安保人员,确保小区安全;4. 物业公司应退还违规收取的物业费。
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相关法律纠纷案例,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等法律问题。
1. 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法律成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任务。
本文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物业公司案为例,分析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二、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5月成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6年6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相关工作。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擅自提高物业费、服务质量不达标、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等。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遂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然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辩论,双方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2. 证据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3.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3)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审理依据了《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3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纠纷,矛盾逐渐升级。
现将该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经过1. 业主投诉(1)小区内绿化带损坏严重,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
(2)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
(3)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未征求业主意见。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 物业公司回应(1)物业公司承认绿化带损坏,并表示将尽快修复。
(2)物业公司表示,公共设施损坏系业主使用不当导致,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完好。
(3)物业公司称,提高物业服务费是根据市场行情和业主需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4)物业公司表示,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绿化带、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未征求业主意见,直接提高收费标准,引起业主不满。
(3)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
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矛盾加剧。
2. 解决途径(1)加强沟通与协商。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2)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3)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4)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结论物业管理纠纷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源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为解决此类纠纷,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内堆放垃圾,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清理垃圾。
然而,物业公司以绿化带属于公共区域,业主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清理。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承担起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2. 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民主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出投诉。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维护小区环境: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3)保障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三、法律解析1. 物业公司拒绝清理绿化带垃圾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美化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本案中,绿化带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清洁和美化。
因此,物业公司拒绝清理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投诉途径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投诉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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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进水车泡汤物业被判担责三成暴雨来临时,物业若防范、抢险不到位,导致车库被淹,业主的车受损,需担责。
近期正是厦门暴雨多发的季节。
停在地下车库的车子被淹,遭遇这样的倒霉事,业主们该找谁讨说法呢?昨日,思明区法院公布相关案例,法官也提醒物业管理公司尽到责任,否则就得按过错程度支付相应赔偿。
案情车库已是第二次被淹,爱车维修费花了1.6万多元大半辆车泡在水中,而且已经是第二次了,许先生郁闷坏了,他认为物业准备的沙包、闸板都是摆设,根本不管用。
在爱车修理恢复后,他状告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
2013年7月19日凌晨,雨水灌入了东浦路某小区的地下车库,等隔天许先生发现时,爱车已被泡坏。
他为此花了1.6万多元的维修费。
许先生说,这已经是车库第二次被淹了,物业公司作为车库的管理人,在第一次车库被淹后,没有吸取教训排查隐患,进行有效的整改。
车库入口处的两块拦水铁闸板形同虚设,根本不管用,物业也未及时通知车主转移车辆,或者采用沙包堵漏、水泵排水等有效措施,导致水深达90厘米,给车辆造成了很大的损坏。
物业对此表示委屈,物业说,当时连续两次台风给厦门带来了暴雨,小区地势较低,又靠山,才会导致泥沙伴着雨水灌入车库,加上又发生在凌晨,很多业主都在熟睡中。
“这是不可抗力。
”物业还表示,台风来临前,他们已经分发了提醒业主的相关通知。
许先生又提出反驳,他说,监控录像显示,物业只通知了一部分车主挪车离开车库,而且事发时,水泵没有办法使用,防范措施不到位。
判决:物业防范、抢险不到位,承担30%赔偿责任。
思明区人民法院分析认为,小区的物业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区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
面对台风将在短时间内影响厦门这一特殊情况,物业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一定的预判,并尽力采取相关措施,防范灾情的发生,并在灾情发生后进行有效抢险。
在本案中,物业除举证证明其曾发出一纸“台风警报”外,并未举证证明其事发前采取了哪些防范措施,事发时采取了哪些抢险措施以及是否及时通知了许先生。
因此,物业存在防范、抢险不到位的过错。
然而,也要考虑到强降雨引发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物业事发前防范到位、事发时抢险及时,也极可能无法避免地下车库被淹的后果。
最后,法院酌定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约4900元的赔偿。
说法:物业有义务预报暴雨,事先采取措施事后补救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从业务和法律的角度上应履行三方面的义务,即日常暴雨预报和提醒义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将遭侵害有所预知,有事前通知相关业主的义务;发现车库进水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如排水、拖车等,有事后及时补救的义务。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物业企业应做好早期介入、接管验收工作,以及后期日常对车库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堵住地库进水的源头。
同时,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准备与演练,做到暴雨前后有预防和应对措施,并及时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共同化解淹水问题,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业主家进水责任归谁?进水原因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涉及的案例——业主家进水,以致装潢设施受损,其原因不是由房屋质量造成的。
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业主、相邻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这一案例中引发的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由谁担责的答案不外乎有以下三个因素1. 业主自己当初装修不当;2. 楼上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3. 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善。
狂风暴雨来临那是一个台风肆虐的夜晚。
整个小区、每幢楼宇都在接受着瓢泼大雨给予地无情冲刷和考验。
凌晨一点左右,已经入睡的501室业主陆先生忽然被天花板上掉下的滴水惊醒,他连忙查看房屋,发现天花板、墙面已有大量水渍,且还在不断加剧和蔓延。
从现场分析来看,水源应该是从楼上601室流下来的。
陆先生正好有楼上业主陈女士的手机,就立马打了过去。
还好电话通了,但陈女士告诉陆先生,她不在家,她的家也不可能进水,因为她出门时都已检查过窗门房门,没有必要回家再查看房屋,随即挂断了电话。
此刻,才一会儿功夫,陆先生家的客厅也出现了渗水,这让他感觉事态远比想象的更为严重。
见陈女士推脱,他连忙打电话给物业。
物业维修人员在第一时间及时赶到。
经分析,渗水确是因楼上601室所致,而现在601室家中无人,物业虽有应急预案,但在相关人员还没到场并确定方案的情况下,不能贸然进入601室。
物业开始给陈女士打电话,但陈女士还是不相信家中会漏水,要等天亮才回来。
情况紧急,陆先生只能拨打110。
民警赶来来了,再次打电话给陈女士,要求其立即回家。
这时,陆先生的家已经水溢四处,家里所有能用来盛水的器具都用起来了,但是,依然赶不上水势蔓延的速度。
周围邻居也赶来帮忙,拿来器具投入人水大战。
同时邻居也打电话给陈女士,述说这里的情况。
陈女士终于认识到了事态关系自己。
答应马上回家。
几种原因分析一场水浸房屋,把陆先生家的装修搞得面目全非,也把陈女士的家搞得伤痕累累。
征得陈女士同意后,物业把封闭的落水管打开,从水管的雨水斗里发现里面有大块的木头和其他杂物,可以断定,这是陈女士当初在装修房屋时,施工队“坼烂污”留下的。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事发当天突发特大雨水,远远超出了正常水量;水管的雨水斗里有异物导致无法排解如此特大的流水量,而封闭的雨水斗更造成排水困难。
地漏又被封堵,致使从水管的雨水斗处外溢的水无法正常排水。
各自辩解理由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陆先生是无辜受害者,要求赔偿理所当然。
陈女士也认为自己是受害者。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该阳台就已经封闭了,因此属于内阳台性质,自己用橱柜封闭水管、雨水斗和地漏,也是根据内阳台的性质理所当然封闭的,并无不妥,且物业也没有提示不应该封闭落水管和地漏,自己没有过错。
要让物业公司承担责任,那就更是叫屈了。
他们是中途接手这个小区的,整个小区当初就是全部封闭的内阳台,不少业主已经将水管、雨水斗及地漏都封闭了。
物业再发整改通知已是不现实;陆先生家装潢受损完全是楼上陈女士家漏水所致,而漏水不又是她自己装修不当所致;再说,物业在她家装修时不可能派人日夜守候当监工,更无法知道水管的雨水斗处会有异物,而几年下来正常的雨水是不会造成水管、雨水斗堵塞的,而出事那天偏偏是几十年不遇的特大雨水。
物业平时已经疏通了公共管道,事发当天也及时赶到了现场进行了处置,事后也为陆先生额外做了清扫等工作,因此物业只要尽职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起诉些后物业协调了陆先生和陈女士处理后续事宜。
陆先生很明确,要求物业和陈女士赔偿他的全部了装修损失。
几次协调未果后,陆先生将陈女士列为第一被告,物业列为第二被告,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共同赔偿其装修损失、误工损失等18000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责任的认定展开。
为此,法院委托上海市有关质检部门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部门上门查看、调取了有关资料,得出的结论为:601室阳台水管进入了垃圾杂物,影响了排水通畅,恰逢当天暴雨,以致来不及下泄的雨水从水管的雨水斗中泛出;且当初601室业主在装修时,将该雨水斗和地漏全部封闭在自己自制的橱柜内,以致不能及时发现雨水从雨水斗泛出,水也无法尽快从地漏排出;而物业在管理小区过程中也有一定的疏漏。
至于修复费用,经过再次鉴定结论费用为6068元。
据此法院判决结果为:601室的陈女士承担本次进水事件的70%责任,承担的费用为4247元;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费用为1971元。
鉴定费用也按此比例各自承担。
后续报道本案到此并未了结。
601室陈女士在赔付了楼下501室的损失后,认为既然法院判了物业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对自己家的损失也应负有责任。
于是,一纸诉状又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要求物业赔偿其装潢费、误工费及已经赔付给楼下501室的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35360元。
法院按照程序也对陈女士家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修复费用在9385元。
法院按照上次的法律文书,判决物业公司对陈女士承担30%的责任,赔付2815元及其他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结束语一起进水案件,引发多起诉讼,累计耗时跨了二年,各方都已筋疲力尽;同时陆先生为此也与陈女士结下了怨,而陈女士二次诉讼下来赔付和承担的各项诉讼费用几近12000元;作为物业公司赔付金额虽然不是很高,但也不得不为本案买了二次单。
笔者接到类似这样的进水案例已有多起。
受损业主或告相邻业主或告物业公司,那么物业在这样的进水案件中究竟是否担责,担什么样的责?法院在本案自有诠释法律并运用自有裁量的权利。
那么,作为业主和物业公司该如何各自避免类似遭受损失,注意安全防范呢?本文如果算是一把钥匙,但愿能开启阅者的思索和启迪之门。
停车管理:业主汽车在小区内被划,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合同违约责任吗?——河北省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居住在河北省某小区,该小区由一家在河北省注册的三级资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李某将私有轿车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上,并按时交纳了停车管理费用。
2009年9月20日,李某发现其轿车在物业公司停车位前保险杆到后保险的左面被严重划伤,轮胎被扎,后李某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答复李某。
2009年9月20日,经李某申请,区公证处对其轿车损伤情况进行了公证(详见录像光盘)。
李某支付公证费1000元。
2009年10月10日李某又发现其车辆后面又被人划伤,李某将此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2009年11月12日,物业公司会计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主要内容是:兹有李某车辆免半年停车费,具体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2010年5月5日。
2009年12月29日,李某到汽车维修站对其轿车维修进行评估。
汽车维修站给李某出具的结算单为6500元。
后李某多次找过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私人轿车因两次深度划伤及轮胎损坏费共计80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财产保管关系,被答辩人的要求于法无据。
2、被答辩人的车辆,无权停放在小区。
3、被答辩人的车辆系他人损坏,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小区便民联系卡,证明本案原告是被告物业公司的管辖居民。
证据2、原告交停车费收据,证明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原告的汽车进行看管。
证据3、物业公司免费停车证明,证明事发后,物业公司承认对此事负有责任,以免半年停车费作为补偿,而原告对此决定表示不同意。
证据4、两份公证书,证明事发现场,原告汽车两次被划伤,及车胎被刀子刺破的实际情况。
证据5、本案公证费发票及汽车修理结算单,证明本案公证费1000元,汽车修理费6500元,加本案诉讼费500元,共计8000元。
被告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承诺一份,证明我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对公共部位实行安全保护,对小区内私人物品不存在保全保护职责,同时对业主车辆停车不存在保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