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常见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法眼观筑PPP+建筑+房产普法专家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法眼观筑案例介绍: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
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
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
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
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
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
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
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
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
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
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眼观筑案例介绍: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物业管理问题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问题典型案例题目。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需按每小时5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业主李先生认为此项收费过高,且物业管理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就制定了该收费标准。
于是李先生拒绝缴纳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则限制李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
李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了他的权益,向相关部门投诉。
请分析物业管理公司和李先生的行为是否合理,并阐述理由。
解析。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
1. 不合理之处。
在制定停车费收费标准时,没有与业主进行协商。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涉及业主利益的收费项目调整或制定时,应当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每小时5元的停车费标准,违反了正常的程序。
限制李先生车辆进入小区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即使李先生拒绝缴纳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也不能直接限制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这是对业主基本权利(如对自己房产附属权益的合理使用权利,包括车辆正常进出小区的权利)的侵犯。
2. 合理之处(若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停车费标准是基于一定的成本核算,如小区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成本,安保成本等,并且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适当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
但本题中由于未履行协商程序,所以这一合理因素不能成为其当前行为的支持依据。
二、李先生的行为。
1. 合理之处。
李先生拒绝缴纳他认为不合理的停车费是合理的。
在物业管理公司未与业主协商就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他有权利对这种不合理的收费表示质疑并拒绝缴纳。
2. 不合理之处(若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之后积极与业主协商,并且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后,李先生仍然拒绝缴纳停车费则是不合理的。
但在本题目前的情况下,李先生的拒绝行为是合理的。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内堆放垃圾,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清理垃圾。
然而,物业公司以绿化带属于公共区域,业主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清理。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承担起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2. 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民主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出投诉。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维护小区环境: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3)保障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三、法律解析1. 物业公司拒绝清理绿化带垃圾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美化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本案中,绿化带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清洁和美化。
因此,物业公司拒绝清理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投诉途径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投诉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成立,共有业主2000户,小区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现将其中一起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小区业主张先生发现家中阳台漏水,经检查发现漏水原因系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所致。
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进行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回应称,由于排水管道破裂属于公共区域设施损坏,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维修事宜。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对破裂的排水管道进行维修。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如何行使职权?四、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在本案中,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包括: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30%以上,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如下:(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前10日将业主大会的议题通知业主。
(3)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50%以上的业主参加,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的业主参加,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住宅物业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个集住宅、商业、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社区。
小区于2010年交付使用,共有居民楼20栋,居民30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物业费按月收取。
近年来,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高,物业管理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争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物业费收取问题1. 案情概述小区物业费按月收取,每平方米0.8元。
部分业主认为物业费过高,与小区设施配套及服务质量不符,要求降低物业费。
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费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且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同意降低物业费。
2.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物业费收费标准已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提出异议,故物业费收费标准合法有效。
业主要求降低物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案例二:小区设施维护问题1. 案情概述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小区绿化带、公共设施存在破损现象,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修复,否则将向有关部门投诉。
2.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等进行维护、保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设施进行维护,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修复损坏的设施。
(三)案例三: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1. 案情概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因部分业主对委员会工作不满,多次要求重新选举。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再续签合同,理由是A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如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
A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在服务过程中积极改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在本案中,A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的重新投票同意,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2. 物业服务质量的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在本案中,A物业公司存在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
3. 业主大会的决定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定不再续签合同,该决定对A物业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三、答案及法律依据1.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A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的重新投票同意,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可能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本案中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未经过业主大会重新投票同意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
2. 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认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A物业公司存在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
因此,A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2)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城市A的中心地带,拥有500户住户和20家商铺。
该小区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
然而,近期小区内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设施损坏、安全隐患、环境脏乱等,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表示不满。
二、问题分析1. 设施损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门禁系统、照明等经常出现故障,给住户的生活带来不便。
2. 安全隐患:小区的安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入侵、盗窃等安全隐患,住户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 环境脏乱:小区内的垃圾分类不规范,公共区域缺乏清洁,给住户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三、问题原因分析1. 管理不到位:物业管理公司对设施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问题频发。
2. 人员不足: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数量不足,无法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维修请求。
3. 缺乏培训: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缺乏专业培训,对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不足。
4. 缺乏沟通: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无法及时了解住户的需求和反馈。
四、解决方案1. 提升管理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设施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2. 加大人员投入: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员工数量,确保能够及时响应住户的投诉和维修请求。
3. 加强培训: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4. 改善沟通机制: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住户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定期组织业主会议、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及时了解住户的需求和反馈。
五、预期效果1. 设施维护:经过管理公司的努力,小区内的设施维护工作将得到改善,故障频率将明显降低。
2. 安全保卫:物业管理公司将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解决,住户的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3. 环境整洁:物业管理公司将加强对小区环境的清洁工作,改善垃圾分类情况,提升住户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1. 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不到位。
某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多次投诉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包括保洁不及时、绿化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及时响应业主的投诉,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业主的需求。
2. 小区停车管理不善。
小区停车位有限,停车管理混乱,导致停车难题频发。
物业公司应加强停车管理,制定合理的停车位分配方案,加强管理力度,解决停车难问题。
3. 小区安全隐患。
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如楼道灯坏、电梯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物业公司应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
4. 小区环境卫生差。
小区环境卫生差,存在垃圾乱堆放、绿化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保洁质量,改善小区环境。
5. 小区公共设施老化。
小区公共设施老化严重,如水电设备老化、管道漏水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设施维护和更新,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6. 物业费管理不透明。
业主对物业费管理不满意,认为物业费收取不透明,存在乱收费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物业费管理,做到收费透明化,建立合理的费用收取标准,提高业主满意度。
7. 小区安全管理不到位。
小区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门禁系统不完善、保安巡逻不到位等。
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8. 小区物业管理混乱。
小区物业管理混乱,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9.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不执行。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不得到物业公司的有效执行,导致小区管理混乱。
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加强与业主的沟通,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10. 小区设施维护不及时。
小区设施维护不及时,如电梯故障、楼道灯坏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体系,加强设施巡检和维护,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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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工作常见疑难案例分析1、业主家中被盗物管公司是否应赔偿?[案例]物业小区一位业主家中被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但很遗憾没有当场抓住窃贼,业主丢失约八千元的金钱及手饰,此案正在侦破之中。
业主表明,自己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失窃的财物。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
在公约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
简而言之,一般是业主要按期缴纳管理费,遵守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保安等服务。
其次,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上述失窃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也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处理比较妥当。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手册,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业主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
但是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也就无保管该业主家庭财物的义务。
因此,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只是协助义务。
当前,由于社会治安环境比较严峻,贼人的作案手法越趋专业化,政府惩治犯罪人员的条例法规较为宽松,外来流动人口激增,业主财产被盗事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理解为“第二警力”,这是片面的,甚至把物业公司误以为保险公司,业主财产遭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如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治安任务,则物业公司可不用负担赔偿责任。
2、房子没住,该不该交物管费?问: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
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
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了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请问认为房屋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又收取了房屋钥匙,该女士的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了呢?律师解答:1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相对性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
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提出了对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
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交付。
3、封阳台要征得物管同意吗?日前,某大型楼盘的王小姐遇到这样一桩麻烦事:买来的房子,现在搞装修时想把阳台封起来,但是物业公司拿出当初在交房前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中关于禁止封阳台的条款,说不能封阳台,并且说如果擅自封阳台,物业有权起诉。
遇到像王小姐这种麻烦的业主还真不少。
现在一些新的小区,在《临时业主公约》中往往会有封阳台的条款,而《临时业主公约》是买房子时必须签订的合同。
很多业主提出质疑:1、物业禁止封阳台是否有法理依据?2、物业在没有征求绝大多数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在《临时业主公约》上强制规定禁止包阳台?3、物业是否有权告业主私自包阳台?物业说法:不许封阳台,早就说好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明,一般开敞式阳台在销售时是按一半面积计算,而封阳台则是算全面积,因此业主购买开敞式阳台的住宅后自行包阳台,其实获得了面积差额的利益。
他还认为,包阳台涉到建筑的外立面,属于公共部分,牵涉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现在一些物管公司都对业主私自包阳台有所限制。
物业公司之所以禁止私自包阳台,也是考虑到整个小区住宅的整体规划统一。
对私自封阳台的住户,物管公司一般采用劝说的方式,物业告业主的事例比较少。
该市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副主任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还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因此,如果业主购房时已签了该《临时业主公约》,则需要遵守,擅自包阳台,物业可以告业主。
”副主任提醒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临时业主公约》,如果有疑义及时提出来,签约后便要遵守公约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看业主公约怎么约定2“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一名知名律师介绍说,一般购房者在收房时会签订《临时业主公约》。
但是如果业主对《临时业主公约》条款有疑问,可以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由业主大会提出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公约。
不过,根据该律师的经验看来,哪怕业主真的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封了阳台,物业还是无权告业主的。
“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阳台。
因为《临时业主公约》属于格式合同,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违反《临时业主公约》,就是违反全体业主的权益。
物业公司做为第三者,无权告业主。
并且《临时业主公约》有效期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为止。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中,有权对《临时业主公约》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
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利决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制定新的公约。
”如果业主封闭阳台要对墙体进行变动,则要具体对待。
倘若房屋本身设计中的承重要求不能承受封闭阳台,业主不得自行封闭阳台,这部分业主如果自行封闭阳台,需要相关设计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
4、业主住得不舒心拒交物业费在法院审理的欠缴物业费的案件中,野猫成群影响心情、小区智能化管理瘫痪、绿化率不够、在小区丢车等,都成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这些案件的共性是,在法院审理后,若查明物业公司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法院一般会判决业主全额缴付物业费。
一小区的业主孙亮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
但是孙亮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最终法院判定孙亮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
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亮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实际受益,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他理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用。
孙亮以小区内养野猫、汽车的噪音扰民等作为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据了解,除此之外,房屋漏雨长期得不到维修、在小区里丢自行车、停在小区的车车盖被砸、电梯噪音太大影响生活、换了新物业公司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等等问题,都成了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他们为此都成了被告,且均被法院判定应该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
律师说法:业主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
当然,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和原业主委员会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新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而解聘原物业公司,聘用新物业公司的方式解决问题35、业主家进水责任归谁?本文所涉及的案例——业主家进水,以致装潢设施受损,其原因不是由房屋质量造成的。
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业主、相邻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这一案例中引发的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由谁担责的答案不外乎有以下三个因素1.业主自己当初装修不当;2.楼上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3.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善。
狂风暴雨来临那是一个台风肆虐的夜晚。
整个小区、每幢楼宇都在接受着瓢泼大雨给予地无情冲刷和考验。
凌晨一点左右,已经入睡的501室业主陆先生忽然被天花板上掉下的滴水惊醒,他连忙查看房屋,发现天花板、墙面已有大量水渍,且还在不断加剧和蔓延。
从现场分析来看,水源应该是从楼上601室流下来的。
陆先生正好有楼上业主陈女士的手机,就立马打了过去。
还好电话通了,但陈女士告诉陆先生,她不在家,她的家也不可能进水,因为她出门时都已检查过窗门房门,没有必要回家再查看房屋,随即挂断了电话。
此刻,才一会儿功夫,陆先生家的客厅也出现了渗水,这让他感觉事态远比想象的更为严重。
见陈女士推脱,他连忙打电话给物业。
物业维修人员在第一时间及时赶到。
经分析,渗水确是因楼上601室所致,而现在601室家中无人,物业虽有应急预案,但在相关人员还没到场并确定方案的情况下,不能贸然进入601室。
物业开始给陈女士打电话,但陈女士还是不相信家中会漏水,要等天亮才回来。
情况紧急,陆先生只能拨打110。
民警赶来来了,再次打电话给陈女士,要求其立即回家。
这时,陆先生的家已经水溢四处,家里所有能用来盛水的器具都用起来了,但是,依然赶不上水势蔓延的速度。
周围邻居也赶来帮忙,拿来器具投入人水大战。
同时邻居也打电话给陈女士,述说这里的情况。
陈女士终于认识到了事态关系自己。
答应马上回家。
几种原因分析一场水浸房屋,把陆先生家的装修搞得面目全非,也把陈女士的家搞得伤痕累累。
征得陈女士同意后,物业把封闭的落水管打开,从水管的雨水斗里发现里面有大块的木头和其他杂物,可以断定,这是陈女士当初在装修房屋时,施工队“坼烂污”留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