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业主200户。
根据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自小区建成以来一直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收取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且未按约定进行公开透明管理。
2. 公共设施维护问题: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业主生活。
3. 业主投诉处理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投诉处理不及时,且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二、案件经过2018年,业主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1. 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2. 改进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工作;3. 加强对业主投诉的处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凭证、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业主投诉处理记录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确实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未按约定进行公开透明管理,构成违约。
2.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3. 物业公司对业主投诉的处理不及时,且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退还业主多收取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改进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业主生活质量;3. 物业公司加强业主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
2.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的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物业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因物业服务费用、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物业服务费用问题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为每平方米2元,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然而,在实际收取过程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而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自行收取。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费用不合理,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费用。
2. 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以下问题:(1)小区公共区域卫生状况较差,垃圾清理不及时;(2)小区绿化带无人管理,杂草丛生;(3)小区安防措施不到位,时有盗窃事件发生;(4)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
三、法律分析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是指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按照委托内容提供服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支付。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3. 服务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退还业主委员会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2.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3. 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带进行管理,保持绿化效果;4. 物业公司加强安防措施,确保小区安全;5. 物业公司改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3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纠纷,矛盾逐渐升级。
现将该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经过1. 业主投诉(1)小区内绿化带损坏严重,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
(2)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
(3)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未征求业主意见。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 物业公司回应(1)物业公司承认绿化带损坏,并表示将尽快修复。
(2)物业公司表示,公共设施损坏系业主使用不当导致,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完好。
(3)物业公司称,提高物业服务费是根据市场行情和业主需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4)物业公司表示,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绿化带、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未征求业主意见,直接提高收费标准,引起业主不满。
(3)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
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矛盾加剧。
2. 解决途径(1)加强沟通与协商。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2)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3)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4)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结论物业管理纠纷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源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为解决此类纠纷,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内堆放垃圾,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清理垃圾。
然而,物业公司以绿化带属于公共区域,业主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清理。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承担起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2. 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民主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出投诉。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维护小区环境: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3)保障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三、法律解析1. 物业公司拒绝清理绿化带垃圾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美化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本案中,绿化带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清洁和美化。
因此,物业公司拒绝清理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投诉途径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投诉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关于物业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小区成立于2005年,共有业主2000户。
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公司一直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高、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
2018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2018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经过选举,产生了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
2. 物业公司违约情况(1)服务质量不高: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清洁、绿化、安保等方面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业主生活受到影响。
(2)收费标准不合理:物业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但实际收费标准远高于指导价,且未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收费标准。
(3)擅自更改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更改物业合同内容,增加业主负担。
3. 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1)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超出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
(2)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3)要求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
2. 关于超出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收费标准,且实际收费标准远高于指导价,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超出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
3.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质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
4. 关于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
物业费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业费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取和使用问题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案涉及一起因物业费收取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为某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5年入住该小区。
入住后,李某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费收取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明确,未公示;2. 物业费收取项目繁多,部分收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针对以上问题,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解释和整改,但物业公司并未予以重视。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并公开收费标准。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2.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如绿化费、清洁费等;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2. 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3. 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退还李某多收取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公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3. 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收取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知情权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予以公示,方便业主了解和监督。
2. 收费项目合理性: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物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15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公司一直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了诸多纠纷。
2019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服务不到位,如绿化维护不及时、公共设施损坏修复缓慢等;2.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合理,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3. 公共收益分配不透明,业主对收益使用情况不清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决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1)停止违规收费;(2)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2)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凭证;(3)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的相关资料;(4)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情况说明。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应退还业主超出部分的费用;(2)物业公司未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应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应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退还业主超出部分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 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物业费收缴难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在一个中等规模的小区里,有位业主李先生,他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长达一年。
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缴,李先生列出了一系列他认为物业没做好的事情,比如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绿化杂草丛生,还有楼道的灯坏了好几个星期都没人修。
2. 分析。
从业主的角度看,李先生觉得自己交了物业费,就应该享受相应的服务。
他看到这些问题一直存在,心里肯定不舒服,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就像你去餐厅吃饭,付了钱却吃到不新鲜的食物,肯定会想找店家理论。
但从物业公司的角度来说呢,可能他们存在人手不足或者管理不善的问题。
他们也有苦衷,也许是维修费用审批流程复杂,或者是清洁人员临时生病请假导致垃圾清理不及时。
但是,不管怎样,他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服务,这是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应该首先承认自己的服务存在问题,积极改进。
比如尽快安排人员清理垃圾、修剪绿化、维修楼道灯。
同时,他们可以和李先生协商,制定一个解决方案,比如给予一定的物业费折扣作为补偿,以换取李先生补缴物业费。
而李先生也不能因为物业的问题就一直拒缴物业费,毕竟物业的正常运转也需要资金支持。
3. 解决结果。
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服务进行了全面整改,增加了清洁和绿化维护的频率,建立了快速维修响应机制。
李先生看到物业的改变后,补缴了物业费,但物业也给予了他三个月物业费八折的优惠作为补偿。
二、案例二:停车管理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张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突然改变了停车管理规定。
原来业主可以在小区内随意停车,只要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就好。
但是新规定要求业主必须购买或者租赁固定车位才能停车,没有车位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张女士没有购买车位,她认为物业公司这样做不合理,因为小区内还有很多空闲的地方可以停车,而且她觉得这是物业公司为了赚钱故意设的规定。
2. 分析。
对于张女士来说,她习惯了之前的停车方式,新规定确实给她带来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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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搜集点击数:80 更新时间:2010-06-0810:28:33【核心提示】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
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针对上述疑问,思明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深入调研,抽样调查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131件案件,得出了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实话实说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
案例1不满物业服务拒不缴费成被告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
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
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
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
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
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
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
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支招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
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2家中财物被盗保安失职担责2006年9月30日,张先生所在的洪山某小区业委会与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维持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建平安小区等,其中包括应在大门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约定。
2008年4月11日,张先生报警称家中被盗。
同年4月12日,业委会发给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协调函》。
业委会证明证实,发现物业保安室当天确实未做外来车辆与人员进出的记录。
据此,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因为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但是由于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封闭式管理服务,对外来车辆或人员进行登记等安保义务,未能认真防范犯罪分子入室作案,导致张先生财产受到损害,故被告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安保”是一种防范性责任办案法官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承担的安保职责,是一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务的工作。
实践中,物业小区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中均会约定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条款,除经双方特别约定,“安保”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
物业管理企业未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比如对与地面齐平的景观池,未采取警示标志或安全隔离装置,导致业主不慎摔入池中受伤;电梯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时发生危险,造成业主财产或人身安全损害;或者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二十四小时监控、安全护卫的服务,而物业管理企业疏于完成约定的安保义务,对业主利益的损害的,就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专家支招物业或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课题组认为,对于第三人侵害物业业主的责任,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负有防范、制止业主免受第三人侵犯的责任,若违反了应当积极作为的安保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直接侵权人又没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物业公司承担的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以收取小区物业费中安保费用年度总额的一定限额作为上限。
案例3车辆小区失窃“声讨”物业公司赵小姐将一辆价值18.7万元的小车停放在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并交付了5元停车费。
当司机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小车被偷了。
赵小姐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赵小姐认为,车子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缴纳了停车费,就与物业公司之间订立了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车辆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它与车主之间仅仅达成车辆停放协议,停车费仅仅是车主缴纳的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应当对赵小姐的车子被盗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之间仅构成车位租用关系,驳回了车主赵小姐诉求。
法官说法车位租用合同不同于车辆保管合同办案法官认为,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寄托人必须将寄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寄托人即保管人。
如果业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并没有转移,交付没有完成,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双方之间存在的就应当是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合同。
如果业主将车开到停车场存放,由停车场管理人员或自动监控设施给付凭证或者检验出入。
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车已在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之下,随着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保管物交付完成,保管合同关系方能成立。
因此,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停车场管理仅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财产保管合同关系。
专家支招如证明无过错,物业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思明区法院课题组赖法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性质规定不明确,导致人们对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人身与财产安保责任产生了误解。
物业公司的安保责任首先是一种较为宽泛的防范责任,不同于对人身与财产的直接的看管责任;其次,还取决于物业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只是在物业合同约定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第三,这是一种过错责任,还应当审查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物业公司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就可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物业小区内停车问题,也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单独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进而有效地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纠纷的发生。
案例47年不缴费物业讨滞纳金家住瑞景新村的陈先生入住7年多一直拒付物业费,共欠下物业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滞纳金等共计2.9万元,物业公司因此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
陈先生介绍说,由于自家房屋出现卫生间管道漏水、房屋出现贯通性裂缝等情况,他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均未予理睬。
同时,由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不到位,一直存在车位乱收费等现象,因此自己才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
陈先生还向法官提供相关照片及保修单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物业公司依据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陈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即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
但鉴于物业公司履行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时存在一定瑕疵,因此对物业公司要求陈先生支付滞纳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处陈先生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4944元,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支付2万余元巨额滞纳金的诉求。
法官说法按合同约定处理滞纳金课题组赖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滞纳金诉求,一般亦遵循合同约定的原则。
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
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一般可以免除业主支付滞纳金的义务。
但是,业主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管理存在瑕疵。
专家支招通过合同限制违约金过高课题组认为,滞纳金的表述不准确,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违约金”,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原则来处理。
当然,也有必要通过规范格式合同限制违约金过高的现象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题(2011-05-04 14:32:00)转载▼分类:物业题库标签: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题房产1.一天下午,一位业主来到某物业公司管理处,一番寒暄之后,便提出要借用自家新房子的钥匙。
管理处服务人员一查,这位业主还未办理入住的有关手续,这位业主解释道:“由于开发商交房的时间拖延了,预先买好的建材无处堆放,日晒雨淋已经变形,若不妥善存放恐怕不能用了。
”这位业主再三向管理处承诺:“东西放进去好马上还钥匙。
”看到业主十分焦急的样子,管理处服务人员动了恻隐之心,经商量决定对他网开一面,同时千叮咛万嘱咐,用完马上把钥匙还回。
这位业主信誓旦旦,保证用完马上交换。
一天过去了,钥匙还未还,第二天又过去了,钥匙还是未还。
管理处好几次电话催问,可这位业主每次都说“马上还”。
左等右等没等到业主来还钥匙,管理处觉得事由蹊跷,经理派人去查看,不一会,查看的员工回来汇报,说这位业主正在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