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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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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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标准DBSJG16-2007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2007-11-1发布 2008-1-1 实施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标准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SJG16-2007主编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批准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深建规〔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深圳市建设局深建科[2005]29号文的要求,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质检、设计、施工等5家单位,进行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编制工作。

本规程遵照、融合现行的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规范、材料设备的产品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等内容,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及《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了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的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

本规程的编制广泛征求了本市相关政府部门、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的意见,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评审,几经修改,最后经深圳市建设局主持审查定稿。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工程设计;4.工程施工及验收等四个部分。

本规程从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各个环节规范了输配水管网的实施标准,整体上严于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建设指引(修订)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二月前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供水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和厂网建设水平均居全国前列。

全市市政水厂共计52座,设计总供水规模709万立方米/日,城市供水设施不断完善,供水水质不断提高,全市自来水出厂水合格率已达99%以上。

在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前,居民小区用户饮水安全、供水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我市大量的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高层小区仍在使用2000年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镀锌钢管或灰口铸铁管,导致用户龙头水水质下降明显、渗漏严重,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小区存在明显的“黄水”、杂质沉淀等现象,约40%小区的漏损率超过10%、部分小区甚至高达30%。

二是全市高层住宅和宝安、龙岗部分多层住宅尚未实现抄表到户,供水“中间层”依然存在,引发诸多管理不规范问题,成为市民投诉焦点,是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需尽快对严重影响居民饮用水水质的小区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全面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为此,市水务局在多年调研和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13年4月3日下午,许勤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五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方案》。

2013年5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利用3-5年时间,对用户龙头水水质下降明显、管网漏损严重的居民小区用户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实施完成基础上,继续扩大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范围。

目前第一阶段已接近尾声,第二阶段计划在2018年开展。

本指引是在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与标准进行修订,用以指导第二阶段工程实施。

本指引主要修订以下内容:①明确了居民小区和自然村小区改造范围;②增加消防系统改造内容;③调整了管材及附件的技术标准;④完善了小区改造的前提条件、水质检测、投资造价等相关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997年1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用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位水池(箱)及其加压设施的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满足用水要求;(二)高位水箱应设置专用房间;(三)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蚊虫、异物进入池(箱)的装置;(四)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应有防污染设施;(五)供水系统中,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符合质量要求,所用原材料涂料应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七)泵组、电器等安装合理,运转正常;(八)地下式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尚未移交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深建规[200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深建规〔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1 总则1.0.1 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技术规程。

1.0.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和建筑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

1.0.3 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设计,还必须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规定,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等要求。

1.0.4 本技术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1.0.5 本技术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术语2.0.1 优质饮用水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原水经水厂净化、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供给用户,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目标》要求,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可以直接饮用的自来水。

2.0.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自来水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前言"管道优质饮用水"是指以生活饮用水或经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近期我市管道直饮水行业有较快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道饮用水市场,制订本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以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建设部提出的2000年Ⅰ类水司水质目标、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WHO)、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和美国瓶装饮用水法令(美国食品法令21CFR),并结合深圳市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张金松、李海波、卢益新、赖举伟、王大为、姚玉珍、张士明、陆坤明、郑庆章、段洪雷、黄克南、李冬、周梅洁、郑海良、陶涛、陈湘晖、田况、刘茜、赵彬斌。

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管道优质饮用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管道优质饮用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3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管道体质饮用水:系指以符合或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4 技术要求4.1 感官指标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注1:酚类(总量)、有机氯(总量)和多环芳烃(总量)三项指标,具体所包含项目参照中国城镇供水规划2000年一类水司标准。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从事优质管道饮用水管理和提供优质管道饮用水的 供水单位。
第二章 场所卫生
第三条 选址和竣工验收: (一)制水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独立固定干燥场所内,有专用通道,具备给排水
和电力供应,通风良好,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污染的区域,没有污水管(明管或暗管)经过,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有 关要求。
(五)更衣室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内设衣柜、鞋柜、洗手设施。 (六)检验室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房分开设置,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合理分 区,地面应使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整体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毡)、防水防 火建筑材料;配备独立空调系统和感应式水龙头洗手设施;面积应满足实际操作需 求。 (七)供水管网的室外管网埋设应避免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等 污染源,给水管与排污管交叉时,给水管应埋设在排污管上方,垂直净距离不得小 于0.4米,如排污管必须在给水管上方时,给水管应加管套,其长度跟交叉点每侧 3—5米,给水管与排污管平行铺设时,垂直间距应有0.5米,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 米;给水管埋设深度,应在0.7米以下或采取防冻措施,并设必要的检修阀门。
第八条 特征水质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反渗透处理器的水质处理器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特征指标脱盐率应符合《反 渗透水处理设备》(GB/T19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2019)中5.1的要求。
(二)采用中空纤维超滤装置为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特征指标截留率应符 合《中空纤维超滤装置》(HY/T060-2019)中5.7的要求。
第三章 水质卫生
第六条 水源水应选择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含二次供水),其水质感官性状、 一般化学指标、毒理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19)的要求。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1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特区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

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

04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1

04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1

根据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会同水务、规划与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三)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养殖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管工作;(五)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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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管道优质饮用水"是指以生活饮用水或经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近期我市管道直饮水行业有较快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道饮用水市场,制订本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以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建设部提出的2000年Ⅰ类水司水质目标、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WHO)、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和美国瓶装饮用水法令(美国食品法令21CFR),并结合深圳市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张金松、李海波、卢益新、赖举伟、王大为、姚玉珍、张士明、陆坤明、郑庆章、段洪雷、黄克南、李冬、周梅洁、郑海良、陶涛、陈湘晖、田况、刘茜、赵彬斌。

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管道优质饮用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管道优质饮用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管道体质饮用水:系指以符合或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4 技术要求
4.1感官指标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注1:酚类(总量)、有机氯(总量)和多环芳烃(总量)三项指标,具体所包含项目参照中国城镇供水规划2000年一类水司标准。

注2:用氯消毒以外的其它方法消毒,此项目可不列入。

4.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4管道优质饮用水除满足本标准4.1、4.2、4.3规定的指标外,其它指标要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色度、浑浊度、臭和味、pH值、铁、锰、余氯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铝、铁、锰、砷、镉、铅、亚硝酸盐、高锰酸盐消耗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除5.1、5.2以外的其它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监测类型和检验频率
监测类型和检验频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6.2取样点的设置
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用户取水点个数≤500个,设置3个采样点;
2)用户取水点个数在500-2000范围内,每增加500个取水点,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3)用户取水点个数>2000,每增加1000个取水点,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4)取样点应设置在管网不利点,即循环回流水的管路上。

6.3监测类型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全分析检验。

a)原水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b)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7 水质合格的判定
凡在抽样检验中,发现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水质不合格;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不合格,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水质不合格。

对判定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供水,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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