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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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

研究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

研究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1. 引言公路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对于支持公路建设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研究中美两国的公路税收政策,并探讨我国公路税收的发展情况。

2. 中美公路税收政策比较2.1 中美公路税收政策背景中美两国的公路税收政策在发展历程和背景上存在一定差异。

在美国,公路税收政策的发展始于20世纪初,当时私人车辆逐渐普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需要引入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

中美大陆公路在发展初期,对于交通运输的需求相对较小,而且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较多。

2.2 税收方式和税率比较中美两国在公路税收的方式和税率上也存在差异。

在美国,公路税主要通过汽油税和车辆注册费的形式征收。

美国的汽油税按加仑计算,税率随州而异,平均在每加仑高达0.18美元。

车辆注册费则根据车辆类型和价值来确定。

相比之下,中国的公路税收主要依靠油品附加税、车辆购置税和交通违法罚款等方式收取。

2.3 公路税收收入用途比较中美两国的公路税收在收入用途上也存在差别。

美国的公路税收主要用于公路建设、维护和改善,包括修建新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等。

中国的公路税收除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外,还用于公路管理、交通安全和环保等方面。

3. 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情况3.1 公路税收政策演变我国公路税收政策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国的公路税收主要通过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来征收。

之后,在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罚款收入作为公路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近年来,我国通过推行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公路收费管理,提高公路管理效率。

3.2 税收收入的用途我国的公路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和维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路建设需求不断增加。

公路税收收入的有效使用对于提高我国公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4. 公路税收发展的挑战和趋势4.1 挑战公路税收发展面临一些挑战。

税收协定释义TaxTreatyInterpretationP

税收协定释义TaxTreatyInterpretationP
另外,此网页包括其他有关走出去旳税收材料
7
解释原则
Article 31 of VCLT: 公约应依其用语按其 上下文并参照公约之目旳及宗旨所具有之 一般意义,善意解释之。
文义法 上下文法 目旳法
8
篇章构造
第一章: 范围
第四章:财产税
第一条 人旳范围
第五章:消除双重征税旳措施
第二条 税种范围
▪ 实体 ▪ 程序
2. 税收协定优先 3. 孰优
4
目旳
文面目旳
1. 防止双重征税 2. 预防偷漏税
解读目旳
1. 经济合作
资本 技术 人员
2. 税收法律协调
划分管辖权 消除反复征税 消除歧视待遇
3. 税收行政合作
信息互换 征税帮助 争端处理 预防偷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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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三个阶段 1983-1990年代中期:与资本输入国谈签
税收协定释义
Tax Treaty Interpretation
1
概念
具有税收管辖权旳国家或地域之间为了防 止对跨国纳税人旳反复征税并预防其偷漏 税而缔结旳公约,反应了不同税收管辖权 之间旳协调。
2
法律地位
我国所得税法旳三大支柱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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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法旳关系
1. 尊重国内法
5. 一国居民拥有另一国居民企业25%以上股 份时, 转让股份取得旳收益由被转让股份 旳企业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6. 其他财产转让收益由居民国拥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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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财产转让收益(三)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旳收益,假如股份
价值旳百分之五十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 另一方旳不动产构成,能够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323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对于确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在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列有总机构所在地和注册所在地两个标准,这是适应双方国家法律的实际需要商定的。

在判断其是否为我国的居民时,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适用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在判断其是否为美国的居民时,可以适用注册所在地的标准,凡是按美利坚合众国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承认其为美国的居民。

在实际执行中,鉴别其是否为美国居民,可以要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本企业注册地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并按照总局1986年9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在执行“注册所在地”标准判断其为美国居民公司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对于在美国按照联邦法律或州的法律注册成为美国的居民公司,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第三国,根据我国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即该公司不应视为美国的居民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二)为了防止中美税收协定有关“注册所在地”等条款规定被滥用,如果发现有第三国的公司主要是为了享受中美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美国居民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由中美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不给予中美税收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优惠。

美国对华关税政策

美国对华关税政策

美国对华关税政策简介: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对外贸易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政策成为两国经贸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美国对华关税政策的背景、影响以及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背景:美国对华关税政策的起因可以追溯到两国间的贸易摩擦。

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不公平,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强制技术转让以及市场准入壁垒等问题。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

二、影响:1.经济影响:美国对华关税政策的实施导致两国贸易额下降,对中国出口企业和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冲击。

此外,美国国内企业也受到了负面影响,因为中国对美商品的报复性关税措施影响了美国企业的出口业务。

2.全球产业链调整:美国对华关税政策使得一些企业将生产线撤离中国,转移至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规避关税影响。

这对全球产业链造成了重大的调整和影响。

3.贸易战升级风险:美国对华关税政策的实施引发了中美贸易战,两国之间的经贸关系陷入紧张局势。

贸易战的升级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大冲击。

三、发展方向:美国对华关税政策的未来发展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以下是可能的发展方向:1.协商解决:中美两国正在进行贸易谈判,寻求解决彼此的关切和问题。

如果谈判达成协议,美国对华关税政策可能会有所缓解。

2.关税调整:美国政府可能根据贸易谈判的进展和双方互相妥协的情况,逐步调整对华关税政策。

这有望减轻中美贸易局势的紧张程度。

3.多边合作:美国可能转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中国的贸易政策问题。

这将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和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结论:美国对华关税政策对两国经贸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对中国和美国的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现有贸易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问题,共同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

同时,多边合作和构建公平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对于缓解贸易摩擦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作与协商,中美贸易才能实现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泛美卫星公司案例

泛美卫星公司案例

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再回忆Review on the Tax Lawsuit of American Satellite Companyin Beijing 2002滕祥志【摘要】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是2002年北京“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最终以被告胜诉闭幕。

本案要点:税务机关作出一个税务处置决定,必需进展“合同性质〞-“收入定性〞-“是不是涉税所得〞的客观分析进程。

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根底上,形成处置决定环节的关键即是“适用法律〞。

“收入定性〞正确不等于“适用法律〞无误。

“收入定性〞与“适用法律〞的规那么不一样。

为此,本文从争议核心、原被告知讼策略、行政程序中原告的举证义务、专家证言如何取舍、协议性质、收入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律适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明白得、国家税务总局〔211〕号文和〔566〕号?批复?的评判等角度对该案作进一步回忆和探讨。

【正文】一、案情简介一、1994年4月3日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定?数字紧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效劳协议?,央视支付了订金、保证金、季度效劳费和设备费。

二、1999年1月18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稽察局发出:?关于对央视租赁泛美卫星等外国卫星公司卫星通信线路支付的租赁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限期入库的通知?。

此即001号通知。

3、泛美不服,向京国税对外分局提起复议申请,1999年3月26日泛美按7%缴纳税款。

8月23日,对外分局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据此以稽察局上级机关京国税对外分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000年6月26日,对外分局以征税主体不合格为由撤消001号?通知?。

被告表示退税,原告撤回起诉,北京二中院批准其撤诉。

五、2000年6月30日,京国税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发出第319号通知:?关于对中央台与泛美卫星数字传送效劳协议所支付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的征税的通知?。

原告不服,再次向京国税对外分局提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美国•【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84.04.30•【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先生阁下阁下: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双方同意,协定第二十二条暂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

但是,如果美国今后修改有关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的法律,或者美国同任何其他国家对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达成协议,本协定即应修改列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罗纳德·里根1984年4月30日于北京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先生阁下阁下: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阁下: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政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双方同意,协定第二十二条暂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

但是,如果美国今后修该有关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的法律,或者美国同任何其他国家对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达成协议,本协即应修改列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所述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1984年4月30日于北京。

中美税收协定

中美税收协定

中·美(美利坚合众国)税收协定、议定书和换文1984-4-3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美国发布日期:1984-4-30执行日期:1984-4-30一、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以下简称“美国税收”)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有关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二)“美利坚合众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美利坚合众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美利坚合众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美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其它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按照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马来西亚•【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85.11.23•【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包括在税收上视同人的任何其它团体。

二、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第二款中,如果在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中国和马来西亚签订海运协定,缔约国另一方所征收的税收将按百分之百减税。

该项减税将自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免征的税是指所有根据马来西亚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和根据中国的所得税法,工商统一税法对船舶经营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当一个马来西亚居民在中国设有一个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并提供专业劳务或其它独立活动,中国可以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收入征税。

有关固定基地的税收规定也适用于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固定基地”一语在中国是指一个人提供某种专业劳务的固定活动场所。

四、关于第十九条“政府服务”:本协定第十九条中提供政府服务的职员还包括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共同承认的履行政府职责的其他人员(在马来西亚包括那些在法定机构中工作的职员)。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代表代表吴学谦艾哈迈德·里陶丁(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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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协议
近年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税收也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中美两国签署了税收协议,旨在解决双方税务事务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中美税收协议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中美税收协议的背景是双方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

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相互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模巨大。

双方税务合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

因此,中美两国政府在税收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最终达成了税收协议。

中美税收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根据中美税收协议,中国和美国居民在对方国家的收入将不会同时被征税。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盈利将不会再次在中国境内受到税收的影响,同样,美国企业在中国的盈利也将得到同等待遇。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双方投资的便利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方面是信息交流和合作。

中美税收协议要求双方政府在税务方面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

这将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

双方税务机构将通过信息共享、协助调查和争端解决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个方面是税收优惠的规定。

中美税收协议允许某些特定情况下
的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跨国企业的利润转移,双方将根据协议的规定,避免利润被重复征税。

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大的投资空间和利润回报,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中美经济的发展。

中美税收协议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具有政治和社会层面的重要意义。

税收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助于促进中美两国经济的发展,也为两国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税收合作的深入推进,将进一步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中美税收协议的签署对于推动中美经济合作和双边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税收优惠等措施,税收协议将为中美两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税务环境和服务。

相信在中美两国的共同努力下,税收合作将不断深化,为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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