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八种航权
航权的概念

航权的概念航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所掌握的在一定领空范围内进行民用或军用航空活动的权利。
航权是国家主权范畴的一部分,其具有军事和经济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并且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较高的敏感性。
航权的概念主要包括领空主权、航空自由和航线权三个方面。
首先,领空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大气层和空间的主权。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拥有对其领土内的领空进行监管和控制的权利。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必须经过该国的允许,才能在其领空内进行航空活动。
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国家通过行使领空主权来确保国内安全及领土完整。
同时,领空主权也对他国的航空活动进行限制,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其次,航空自由是指航空业者在国际航线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合同的规定,享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航空运输活动的权利。
航空自由包括第一、第二和第三航空自由。
第一航空自由是指航空业者在国际航线上有权在其他国家的领空进行非交通运输的航空活动,例如航空公司可以在其他国家着陆,并在该国停留一段时间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航空自由是指航空业者拥有在其他国家进出境的权利,也就是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起降活动,并承载该国乘客。
第三航空自由是指航空业者可以经过其他国家的领空而不着陆,即在无需停留的情况下,从国家A飞往国家C,经过国家B的领空。
最后,航线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合同所享有的在特定航线上进行航空运输并选择运输商的权利。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航权分配原则,包括以定期协议的形式将航线权分配给航空运输公司,并以公平、合理和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航权的管理像其他国家间的国际事物一样,涉及国家之间的地缘政治、经济利益和安全问题。
航权的分配和行使需要通过国际谈判、合作和协商来实现,以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航空安全。
总之,航权作为国家的主权之一,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正确行使航权可以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维护国民的权益,但也需要在国际法框架下行使,同时兼顾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和互惠原则。
航权介绍

第七航权示意图
C国:授权国
B国:授权国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国内载运权)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国内载运权)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 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此航权一般很难拿到,因为这对于授权国国内的民航 此航权一般很难拿到, 此航权一般很难拿到 业冲击是很大的。 业冲击是很大的。比如假设我国向美国开放了第八航 则可能有这样的航线:北京-成都(BJS-CTU) 权,则可能有这样的航线:北京-成都(BJS-CTU) 美西北承运,上海-西安(SHA-SIA)美联合承运等。 美西北承运,上海-西安(SHA-SIA)美联合承运等。
第五航权示意图
C国:授权国 B国:授权国国:承运人所属国 国 A国 国
第六航权:桥梁权 第六航权: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 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 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
- 这种航权是一种组合航权,A国政府只和B国签署第四 这种航权是一种组合航权, 国政府只和B 航权,并和C国政府签署第三航权, 航权,并和C国政府签署第三航权,就可以完成三个航 的飞行,提高效率。 段(B-A,B-C,A-C)的飞行,提高效率。 - 在中美之间这样飞行的例子有很多,如北京-东京- 在中美之间这样飞行的例子有很多,如北京-东京- 洛杉矶(BJS-TYO-LAX)日本全日空承运;上海- 洛杉矶(BJS-TYO-LAX)日本全日空承运;上海-新 加坡-夏威夷(SHA-SIN-HNL)新加坡航空公司承运。 加坡-夏威夷(SHA-SIN-HNL)新加坡航空公司承运。
航权的法律根据
• 1944年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 1944年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年的 两大自由协定》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通称《五大自由协定》)的规定。 通称《五大自由协定》 的规定。
民航业务常识

一、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介绍
• 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直接领导的 副局级建制单位,属人民警察编制。 • 它是依法对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及其行李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履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公告内容
(三)旅客乘坐国内航班随身携带药物的相关要求: 旅客乘坐国内航班随身携带药物的相关要求: 可随身携带药物种类及标准: 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可携带生命保障所需的液态药品。对于必需药 品的容器无具体要求,建议在1升以下,以便接受安检仪器检查,但要有 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药物数量以旅客在飞机上所需为准。 对于糖尿病旅客可携带足够的胰岛素制剂、带针头的皮下注射器以及 液态食物(例如无糖果汁)等,但须出示医疗证明,并由安检人员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携带。
二、航空公司二字代码表
航空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厦门航空公司 上海航空公司 四川航空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中国海南航空公司 深圳航空公司 山东航空公司 港龙航空有限公司 台湾中华航空公司 台湾长荣航空公司 美国大陆航空公司 美国西北航空公司
两字代码 CA CZ MF FM 3U MU HU ZH SC KA CI BR CO NW
(八)第八项航权(国内运输权) 第八项航权(国内运输权)
指承运人在获得准许的国家境内的两个不同地方上下客货,但航班 必须以本国为起点和终点。
(九)第九航权
是第八航权的延伸,一国承运人完全从事第二国的国内航线运输。
四、航班代码共享
代码共享: 代码共享:
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 航班上。 优点: 优点:(一)对于航空公司而言,代码共享不仅可以在不投入成本的情 况下完善航线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而且越过了某些相对封闭的航 空市场的壁垒。 (二)对于旅客而言,可以享受到更加便捷、丰富的服务,比如众 多的航班和时刻选择,一体化的转机服务、优惠的环球票价,共享的 休息厅以及常旅客计划等。
五种航权

五种航权
原五种航权是一九四四年芝加哥会议提出的,当时称“空中自由”
(Air Freedoms)或称“特权”(Privleges)。
名为《国际航班国境协定》分别是:
第一航权,领空飞行越权,授予一个国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不降停地飞越授权国领空的特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给予一个国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的领土上降落,如加油,但不允许上下客、货;
第三航权,卸载权,市场准入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的指定机场卸下来自承运人所在国的客货;
第四航权,装运权,市场准入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回
程从授权国指定机场装载前往承运人所在国的客、货;
第五航权,第三国运输权。
市场准入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下载来自第三国的客、货,或从授权国装载客、货飞往第三国。
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涉及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三个内容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内容有: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航权及双边协定

政府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部分,是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而定期 国际航空运输还是采取依照政府间的双边航空运输进行管理 航空运输协定的内容 航空运输市场准入权,是指一国政府当局,对另一国特定的 航空承运人给予的或批准的(附带某些条件或限制的)基本 权利以及包括销售产品的辅助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航权Traffic Rights
狭义:航空运输“业务权” 广义:航空运输“市场准入权”,“运营权”
第一航权 第二航权 第三航权 第四航权
第五航权 第六航权 第七航权 第八航权 第九航权
第一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例:北京一旧金山,中途飞越日本领空,就需要 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获取第一航权,否则只 能绕道飞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飞行时间。
“开放天空”的内容
在通航地点、指定企业、运力、班次等方面不受限制; 对航空业务权利不受限制,即可从本国任何地点飞对方 任何地点,对中间点、以远点、改换机型、第五种自由 业务权利不限; 对运价管理采取“双不批准”方式,在以远航线上,可 以有当地空运企业相同的定价自由; 包机管理自由化,对待包机适用限制最少的国家的规定; 结汇自由,不得拖延; 代码共享不限; 可自办地面服务,不得强制使用当地公司的服务; 应有公平竞争规定,保障享有相同的商业机会,不得有 歧视待遇; 使用和引入计算机定座系统不受歧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四航权: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例如:北京一东京,如获得第四航权,中 国民航飞机能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搭乘 原机返回北京。
第五航权 :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第五种权利(第三国运输权):承运人前往获 得准许的国家,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 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 1、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中途经停 第三国------目的地国(第二国) 2、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目的地国 (第二国))-----以远点第三国
什么是航权?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什么是航权?航权是一切国际航空运输事务的基础,了解它,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运价谈判、航线制定以及航线网络、从事民航事业等相关业务知识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物流业界人士对航权的概念比较模糊,为使大家更加了解这一知识,根据搜集整理,经­过专家修改,现就航权的概念做简要介绍。
所谓航权,简单地说,就是指跨国航空运输的权力。
航权谈判是在两国政府之间进行的,而不能在两家航空公司之间进行谈判。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例如:北京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幺就要和日本签定领空飞越权。
这一航权极为重要,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很多燃料和飞行时间。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例如:上海芝加哥,由于飞机机型的Ô­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航空运输的目的就是要将旅客运送到他要去的地方。
所以这是航空运输中最重要的航权之一。
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这也是最主要航权之一。
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班机只能空载返回。
第五航权:至第三国运输权/授权国至以远点的运输例如:北京维也纳苏黎世,中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谈判航权问题时,就是谈到“至第三国运输权以及第三、第四航权”问题;在和奥地利政府谈判航权时,谈的则是授权国至以远点运输的航权。
如果希望在维也纳允许上下旅客和货物,还要谈第三、第四航权。
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
第五航权一般不会单独谈判,而是和第三、第四航权一起谈。
第六航权:桥梁权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既有伦敦北京航线,又有北京汉城航线,那幺国航就可以利用北京作为桥梁,将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航权介绍

第五航权示意图
C国:授权国 B国:授权国国:承运人所属国 国 A国 国
第六航权:桥梁权 第六航权: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 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 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
- 这种航权是一种组合航权,A国政府只和B国签署第四 这种航权是一种组合航权, 国政府只和B 航权,并和C国政府签署第三航权, 航权,并和C国政府签署第三航权,就可以完成三个航 的飞行,提高效率。 段(B-A,B-C,A-C)的飞行,提高效率。 - 在中美之间这样飞行的例子有很多,如北京-东京- 在中美之间这样飞行的例子有很多,如北京-东京- 洛杉矶(BJS-TYO-LAX)日本全日空承运;上海- 洛杉矶(BJS-TYO-LAX)日本全日空承运;上海-新 加坡-夏威夷(SHA-SIN-HNL)新加坡航空公司承运。 加坡-夏威夷(SHA-SIN-HNL)新加坡航空公司承运。
第一航权示意图
•
B国:授权国 国
A国:承运人所属国 国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二航权: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 为非运营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 中,为非运营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 诸如维修、加油,但绝对不可以上下客货邮, 诸如维修、加油,但绝对不可以上下客货邮,做 各种营运活动。 各种营运活动。 –如上海-安克雷奇-芝加哥,东航承运,由于 如上海-安克雷奇-芝加哥,东航承运, 如上海 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 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 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 安克雷奇加油, 和货物。 和货物。
第三航权示意图
B国:授权国
A国:承运人所属国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第四航权:
•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载运客 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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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航权简介
航权分类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
例如:北京—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
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
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
例如:上海—芝加哥,由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
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
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
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为例,它执飞新加坡经我国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
第六航权:桥梁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
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的权利(境内经营权)。
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航权的内容
航权是政府之间协议的对象。
它只能由政府所签订,所有航空公司及其他非政府单位均无权签署航权协议。
航权的概念只用于民用。
航空公司除经营客、货、邮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非民用的活动。
政府之间进行航权谈判的主要内容:
1、航权的行使。
“航权”是一个国家保护主义色彩很强的一个概念,所以政府在签订航权协定时都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即是否开放航权,开放那几类航权,在哪些城市开放航权等。
如这次春节两岸对飞,大陆方面开放了的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台湾则开放了台北和高雄两个城市。
由于是对飞,双方都需要在这五个城市点上下客,所以也同时开放了这几个城市的第三航权和第四航权。
2、指定承运人。
指定承运人也是航权谈判的重点,双方都要指定各自有哪几家航空公司要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没有被指定的航空公司将没有这个市场的准入权。
如这次两岸对飞双方各指定了六家航空公司参与进来,大陆方面为:国航、东航、南航、海航、上航、厦航,台湾方面为:长荣、复兴、华航、远东、华信、立荣。
3、运价审批/ 不审批机制。
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政府还要谈及运价方面的问题。
当然政府之间不会谈到具体钱数,但是审批机制是什么样子的,如何向政府报批报备运价是一定要明确的。
4、公平竞争原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毕竟政府只是搭台的,真正唱戏的还是航空公司,所以政府要尽量为本国的航空公司尽量争取到比较优越的市场环境,至少可以和其他航空公司进行公平竞争。
如在2003 年春节,海峡两岸也曾经有过包机的政策,但是那时由于台湾的政策所限,所以只有台湾的长荣等航空公司进入大陆来飞,并没有大陆的航空公司进入这块市场,这样不公
平的政策在今年就已经消失了,两岸实现了对飞,并且不空飞,双向载客。
再如中美之间的航权谈判,双方将在六年内将每周的航班次数从现在的54 班增加到249 班,并且双方各增加5 个航空公司进入这块市场,虽然美国的航空公司实力强大,国内的航空公司处于弱势,但美国以帮助我国建立民航枢纽为条件,基本实现了相对的公平竞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