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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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标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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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标准讲义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

“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就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概念通常从广义上认知和采用的,它包含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行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就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主体在同时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出现的社会关系。

社会劳动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就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出现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就是劳动者在同时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出现的关系.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系列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著紧密的联系,即为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备横向关系(隶属于关系)和纵向关系(公平关系)相互交叠的特征。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

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劳动法培训课程完整讲义-55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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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劳动合同概述(上)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即将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2019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

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

因此,直到2019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19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19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就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

而《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新劳动法讲义及案例(2)

新劳动法讲义及案例(2)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P42)【解释1】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解释2】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注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解释】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P43)(1)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休息休假(★★★)(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例题·多选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下列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有()。

劳动法的基讲义本原理第二章

劳动法的基讲义本原理第二章
基本条件
1、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 16周岁;对于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 业或工作,不应低于18周岁。
2、劳动能力条件:须具备劳动能力;特殊行业要求如患 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餐饮业。
(二)用人单位: 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相
关义务者。 我国用人单位的不同类型
1、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妇联、工会、协会等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劳动者义务——劳动义务、服从义务、保密义
务、增益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用人单位义务——给付义务、保护义务、提供 劳动条件义务、费用偿一、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 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 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私法
公法

私法 会 公法

诸 私法
民法
法 社会法 合
劳动 法
体 公法 行政法
二、 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
(一)“劳动”的基本要件: 1、基于法定义务; 2、基于劳动关系; 3、有报酬的; 4、作为谋生手段
(二)法律
1、劳动就业法
2、劳动合同法
3、职业介绍法、职业培训法
4、保护劳动权益的法律
5、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
Thanks!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为充分就业;低于标准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 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虽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是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视同失业。

全国自考00167劳动法-讲义课件复习资料

全国自考00167劳动法-讲义课件复习资料

劳动法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重点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重点
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 难点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重点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难点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重点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重点
本章重难点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
一、劳动法的起源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讲解归纳与举例
【答案:ABCD】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二、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答案:A】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案:AB】
本章重难点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者基本权利。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自考《劳动法》讲义

自考《劳动法》讲义

自考《劳动法》讲义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包括狭义上的劳动法概念和广义上的劳动法概念、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和内容、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内容。

本章的考核重点是劳动法的概念、渊源、调整对象等内容。

本章的题型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特别是简答题最有可能从本章的内容中选出。

如:【09、4单选、简答】、【08、7单选】、【07、4单选】、【05、4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一、狭义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法(重点)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三、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现实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域被管理的关系。

四、劳动法的渊源(重点)我国的劳动法有以下多种形式:1.宪法中有关规定;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10.法律解释。

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关系一、劳动关系(重点)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1)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题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劳动法讲义》课件

《劳动法讲义》课件

总结词
劳动法的定义与特点
2. 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雇主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 同、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等方 面的规定。
3. 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 定,减少劳资矛盾和冲突,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的起源与发展
总结词
劳动法的起源与发展
详细描述
劳动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奴隶制社会的法律规范,当时已有关于劳动关系的简单规 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动者权益逐渐受到关注,劳动法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现代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工业革命时期的工厂立法、工人运动推动的
• 总结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期限,劳动合同可分 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 详细描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结束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未约定工作期限或者约定工作 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导致 劳动者权益受损,需支付 赔偿金。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可能受到行政机关 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处罚。
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相关责任人可能承 担刑事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过失给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 偿责任。

劳动法讲义

劳动法讲义

⏹“劳动”的含义⏹一,一般含义:使用劳动力的行为⏹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劳动力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劳动中的一种。

⏹1,隶属于某雇主的职工所为的劳动。

⏹2,通过获取报酬而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

⏹3,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进行的劳动。

⏹4,以此为职业的劳动。

⏹因此,具体而言:劳动法中的劳动指:⏹职工(雇员)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及相关关系⏹一,劳动中的关系⏹1,与自然的关系——环保法调整的范围⏹2,与社会的关系劳动者之间——民法等调整⏹⏹劳动者与单位——劳动法或公务员法、教师法等调整⏹因此,劳动关系的概念: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内涵要点⏹劳动关系的特征⏹⏹1,主体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2,关系特别:劳动力的使用关系⏹3,内容复杂: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地位双重:平等与隶属5,表现奇异:对抗与非对抗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2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五)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的种类⏹ 1)职业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 四类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适用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的⏹ 5、排除情况: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组织;农户、民法调整的雇主⏹ 劳动者:现阶段我国实际上排除了某些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可能性。

这些人员包括:⏹ A.公务员;⏹ B.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C.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D.现役军人;⏹ E.家庭保姆。

(见劳动部100条意见)⏹——从当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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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义主讲人:李宝明一、劳动法概述(一)概述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等。

我们学习和运用劳动法时,不仅应以《劳动法》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的劳动法律规范。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劳动法》突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后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全面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还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促进就业、进行职业培训等,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劳动法的实施情况、监督以及切实可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为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统一的,这是维护国家、集体、其他劳动者乃至于履行义务者的权利所必需的。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劳动纪律包括各种规程和规章制度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等。

3、劳动者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发生事故后接受检查以及向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关举证等义务。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如果该劳动合同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法》第18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合同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案例:某儿童服装厂招用10 名女工,双方订立为期1 年的劳动合同。

该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12 小时,厂里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个月后,黄某等人提出不再加班的请求,厂方以不加班就是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由不予答应。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本案中,合同约定每日工作12 小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的该条款无效,该厂必须执行每日8 小时工作制。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能由于主体不合法,缺少必备条款,形式不合法和订立程序不完备等因素而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18 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劳动合同应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即应立刻停止履行;二是赔偿损失,根据《劳动法》第97 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这是部分用人单位订立违法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四是刑罚,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中有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从表面上看来,它对维护劳动关系是一种消极行为,但实际上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合同机制的作用,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

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不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即所谓"离职费"或"遣散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1、双方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是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发给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 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 年的按1 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可分三种情况:(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 条)。

具体情况包括: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也不受《劳动法》第29 条规定的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的限制。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 条)。

具体情况包括:a.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 年,发给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医疗期满后才可解除。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发给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 年,发给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7 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 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 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也是工作每满1 年发给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几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第44 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国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或约定。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2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第26 条和第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的具体标准为:(1)实际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本企业工龄)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 个月;本企业工龄5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 个月。

(2)连续工龄10 年以上的,本企业工龄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 个月;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 个月;本企业工龄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 个月;本企业工龄15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 个月;本企业工龄20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上述本企业工龄应包括试用期在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5、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也即我们通常说的"炒"老板的"鱿鱼",从法律上来说是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

我国劳动立法为了改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在对用人单位的权力作出一定限制的同时赋予了劳动者较多的特权,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按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想辞职并依法提出,是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的。

这的制度设计是否使用人单位成了"鱼腩"?让我们结合两个案例来分析一下这一制度的实质内容:案例一:王某1986 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公司从事科研工作,1989 年单位出资13万元派其到国外培训。

1993 年3 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1 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单位出资培训过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1995 年4 月,王某欲另谋高就,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单位不同意,而王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提出申请30 天后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辞职未成后拒绝上班,使其负责的产品利润比往年同期下降14 万元。

为此,单位申诉至仲裁委,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培训费及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二:1999 年7 月,某市一旅游公司为了建立本公司的"人才优势",以优厚的条件招聘了该市旅游学校的20 名优秀毕业生。

但事实上,该公司根本无法接纳那么多的毕业生,也没有相应的岗位。

李某等毕业生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不能上班。

此后两个月,张某等既没有上班,也没有工资拿,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但公司不同意张某等人辞职。

因此,张某等人集体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补发工资,解除合同。

分析:这两起纠纷都是因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引起的。

我们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分两种情况加以规定:(1)劳动者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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