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种类与特征(doc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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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1)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要支付保费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如:赠与合同2) 保障合同即保险合同从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收到保险人的保障。

3)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有条件??投保人必须缴付保费,保险人才会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4) 附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6) 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投保人清楚。

保险内容的复杂和技术性保险人清楚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特征的合同,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范本中,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法律特征:
1. 保险责任,合同范本应清晰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内容。

保险人应当承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2. 保险费用,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用,包括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缴费期限等内容。

3. 保险标的,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内容和特征,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或利益等内容。

4. 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应包括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包括免赔额、免责条款、理赔程序等内容。

5. 保险期限,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限,包括起止时间、续保方式、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第一章责任风险1、什么是责任风险?分析其内涵责任风险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负有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包括:①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法律基础;②责任损失可能产生的财务后果2、法律责任的主要种类,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民事责任,原因是:民事责任兼有财产性和补偿性双重性质,具体来说,它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而这种补偿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同时,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首要的,惩戒与教育次之,预防功能再次之;在损害赔偿原则上奉行的是“无损害,无赔偿,赔偿不得多于损害”,不具有惩罚性3、民事责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成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㈠侵权责任:不法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益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当事人的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两者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具有明确的补偿性;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归责原则:损失赔偿计算第二章责任保险概述1、《保险法》对责任保险规定的内容其中,我们主要分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一、二款可知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享有索赔权,特别的是赋予了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切实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形成受害的第三者—保险人的索赔简化新格局⏹第三款可知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签订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无损害则保险人不需赔偿⏹第四款可知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与其他保险相比较,责任保险的特征特征:①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涉及的法律条例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②责任风险在社会科学以及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③责任保险的理赔的程序特殊④责任保险赔偿经常用尽保险单的限额⑤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两种: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指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期内索赔式: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因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任务损失予以补偿;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只要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单有效期内,就有赔偿以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为例:3、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主要条件1) 风险条件:法律发展、归责原则的发展、赔偿方式的发展 2)经济条件:财富的积累3) 技术条件:保险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管理 4) 传统业务受限,需要开发新产品第三章 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1、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为防范经营风险,责任保险期限在现实中有什么修正?2、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责任保险涉及两个索赔时效,双重索赔时效1)受害的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民法通则》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索赔时效有时几乎在责任事件发生后20年仍然有效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PS:在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称为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金额)第四章公众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是什么?1)所有责任保险中险种较多(包括场所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供电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2)受害人没有明显的特征,没有针对性3)投保人群大4)有社会管理功能2、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封信主要包括哪两个方面?①传统风险(eg:场所责任险,相对固定的地点)②经营风险(eg:民事损害赔偿责任)3、公众责任保险典型案例赔偿的原理1)判断案例是否要赔偿分两个层次①被保险人是否依法要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判断相应产品的责任范围是否与案例发生应负责任一致2)具体赔偿计算(一律写赔偿限额)分四个:总赔偿限额、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诉讼费用赔偿限额第五章雇主责任保险1、雇主责任风险的来源(法律依据、赔偿标准、承担主体)P104~1062、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及联系3、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的主要责任1)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开展业务工作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因患有与工作或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而致受雇员工的职业病致死、致残责任3)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雇员的医疗费用(以雇员遭受工伤或职业病为前提)4)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第六章产品责任保险1、什么是产品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对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产品、销售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简单来说,定义产品缺陷的标准为①不符合生产销售标准②危害人身财产安全,这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为此应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看出:生产者,严格责任,无过错原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类型,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寿险合同,寿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寿险合同可以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种形式,分别对应被保险人终身和一定期限内的保险需求。

2.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辆保险、房屋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涉及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具体条款。

3. 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可以包括医疗保险、重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应对意外医疗支出或重大疾病治疗费用。

4.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意
外事件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公共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面对潜在的法律诉讼风险时获得赔偿支持。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主要形式,具体合同内容和条款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和被保险人的需求而有所不同。

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建议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总则(一)保险制度的宗旨为了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强政府管理,保证保险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负责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财产性保险活动。

二、保险活动(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业务,并具备发布、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二)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机构,有权代表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缔结保险合同。

(三)保险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或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资金的机构,包括财务资金的永久投资、收益分配、本金支取、办理资本充值与提取等。

三、保险合同(一)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请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未另行规定的,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和报酬,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和投保方式,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标的(一)实质内容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性物品、行为或事件,或者接受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的责任承担或者赔偿。

(二)保险标的的种类保险标的可分为人身标的、财产标的和责任标的。

人身标的是指以具体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标的是指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标的是指保险标的为责任而不是财产的保险合同。

五、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出现保险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符合保险合同义务规定的确定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导致的保险风险的实际发生。

六、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出险时承担的义务,就事故给予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补偿的财力赔偿。

七、保险实务保险实务是指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理赔等保险活动的实际行为。

八、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责任保险合同(5篇)

责任保险合同(5篇)

责任保险合同(5篇)责任保险合同(精选5篇)责任保险合同篇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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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种类与特征(doc 1页)
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所以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

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责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责任保险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运输险等。

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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