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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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提供担保,并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体关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承保方,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支付保险费并享受赔偿。

保证合同则由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之间订立,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提供担保;债权人作为受益方,享受保证人的担保;债务人作为被担保方,承担债务责任。

三、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履行义务等。

四、费用支付保险合同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数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保证合同的费用是指保证人为提供担保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担保费用、保证金等。

五、风险分担保险合同的风险分担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只需支付保险费。

保证合同的风险分担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保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解除或终止保证合同。

七、争议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保证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目的、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1. 目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通过支付保险费来转移风险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发生某种预定的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

2. 性质:保险合同属于一种个人保险或财产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和赔偿。

3. 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发生的风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4. 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并有义务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履行赔偿责任。

三、保证合同1. 目的:保证合同是一种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合同。

其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担保人的履行责任。

2. 性质:保证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和保证。

3. 责任: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

4. 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知担保人。

担保人有权选择是否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四、区别总结1. 目的: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转移风险并提供赔偿,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和保证。

2. 性质:保险合同属于个人保险或财产保险合同,而保证合同属于担保合同。

3. 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发生的风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而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而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知担保人。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在目的、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合同范畴,但在性质、目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

二、定义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赔偿。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

三、性质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以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核心,旨在分散和转移风险。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属于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担保法律关系。

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以保证人的履约责任为核心,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目的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确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

五、权利和义务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的经济赔偿,并有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有义务向保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责任范围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为限,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立即承担债务人的义务,无需等债务人违约。

七、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效力、当事人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为了分散风险、保障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等。

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1. 风险转移: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以分散风险。

2. 保费支付: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作为交换条件。

3.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前解除。

三、保证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务的种类和金额、保证的方式等。

保证合同的特点如下:1. 债务保障:保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无偿性: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是无偿的,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

3. 追偿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1. 当事人角色不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2. 合同目的不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分散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3. 风险分担方式不同:保险合同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自负风险;保证合同是保证人无偿为债务人承担风险。

4. 合同效力不同: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保证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5. 责任范围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通常是事先约定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是无条件的,保证人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甲方(保证人):________乙方(被保证人):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保证人,乙方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双方就保证保险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证保险的概念1.1本合同所指的保证保险,是指甲方作为保证人,就乙方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可能产生的损失或责任,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险形式。

1.2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的承诺能够得到履行。

第二条保证保险的特征(1)甲方作为保证人,对乙方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债权人、合作伙伴等;(3)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由双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年;(4)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________元;(5)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6)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未履行其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的承诺,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3.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1)乙方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的违约责任;(2)乙方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产生的损失或责任;(3)其他双方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1)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或责任;(2)战争、恐怖活动、核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3)其他双方约定的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证保险的解除和终止5.1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履行了其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的承诺,本合同自动解除。

5.2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未履行其在特定事项或行为上的承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5.3本合同因解除或终止而失效,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

系 。 ” ( ) 保证 说 二

保 证 保险 合 同的概 念界 定

( ) 定 义 一 所谓保证保 险 , 是指债务 人与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 同, 如果债务人不能 向其债权 人履 行 债 务 ,则 保 险 人就 向债 权 人 承 担 保 险责任的保险形式 。 例如在分期付款购房购车的买卖合同 中,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方 ( 债务人) 投保 ,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卖方 ( 债权 人 ) 作为 被 保 险人 ,保 险 人 承保 分 期 付 款 买卖合 同之买方 ( 债务人)的付款风 险一 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付款 义务 而造成被 保险人 ( 卖方 ) 的损失时 , 由保险人承担保 险 责任 ,负 责 向被 保 险人 偿 付 所 欠 余 款 。 ( ) 立 法 规定 二 . 0 年 之 前 的保 险法 对 保 证 保 险 并 没有 9 明 文 规定 ,只 有 在 一 些 部 门 规章 中是 把 保 证保险作为财产保 险的一个险种的。0 年 9 新修订的保 险法 中增加了关于保证保 险的 规 定 ,在 第 四章 保 险 经 营 规 则第 九 十五 条 第二款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 中规定了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信用保险、保 证保 险等保险业务形式 。
【 关键 词】
保 证 保 险合 同 ;保 险 说 ;保 证 说

保 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 的 分期付 款购车保险协议》 是双方 当事人依据 中 , 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险 法 的 规 定 而成 立 的保 险合 同 ,神 龙 汽车 公 司 是 投 保 人 ,华 泰 保 险公司 是保 险人 。在保 险合 同法律 关系 中 ,其他 民事 合 同的 权 利义 务 虽 是 保 险人 确定承保条件的基 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 合 同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独立 眭,其他 民事合 同与保 险合 同之 间不存 在主从 关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但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方面存在一些重要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某种风险或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风险转移: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在发生风险时得到经济赔偿的权益。

2. 分散风险:保险合同通过将大量的风险分散到保险公司,实现了风险的共担和分摊。

这使得个人或企业能够承受更大的风险,同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3. 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三、保证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即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偿还。

2. 担保性质: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使其更愿意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或授予其他权益。

3. 债务优先:保证人在偿还债务时享有优先权,即保证人可以先行垫付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目的不同: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或损失时提供经济赔偿,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增加债权人的信心。

2. 风险转移方式不同:保险合同通过保险费的支付,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

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将债务人的债务风险转移给了保证人。

3. 法律效力不同:保险合同受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基础上,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保险赔偿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特定风险时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信心,降低债务人违约的风险。

二、当事人身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

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并享受保险保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保证人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承担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

保险人的责任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由合同条款确定。

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包括偿还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四、费用支付保险合同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和合同期限等因素确定。

保证合同的费用是指保证人为提供担保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如保证金或担保费。

费用的金额根据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因素确定。

五、合同有效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保险合同一般具有固定的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或更长。

保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根据债务期限确定的。

合同可以约定固定的期限,也可以约定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有效。

六、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到期终止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终止。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推举合同法律师: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是以保险为名,行保证之实。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应归类于保险合同,它与保证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分。

一是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是以保险为名,行保证之实。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应归类于保险合同,它与保证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分。

一是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资历,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状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普通性的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的买方(或借款方)和卖方(或贷款方),保险一方必需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

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构成。

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该依商定履行所担当的保证义务。

保证人除在普通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

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担当构成。

三是合同的责任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担当的是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标记着合同目的的实现。

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惟独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状况下,保证人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担当责任,如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则保证责任毁灭。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商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担当保险责任。

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毁灭。

四是适用的目的不尽相同保证合同适用的惟一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除此无任何存在价值。

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则是以降低违约风险和簇拥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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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

那么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呢?是保险还是合同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同时在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第三十一条中又规定了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
的资格;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等,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出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②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它没有合同关系人,保证人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只要具备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保证人;③保证人承担责任的
责任财产,是保证人自己的财产,而非以他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虽然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但其责任方式一般为无限责任,即债务人所欠债务及利息、赔偿金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⑤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保险责任承担的条件范围等。

从保险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保险法律规定可以看出:①保险合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它不是依附其它合同的从合同;②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它可以有关系人,如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但保险人只能是经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
不能成为保险人;③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投保人的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而不是保险
人自己的财产,保险人只是保险基金的管理者,保险人不用自己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④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虽然是承担赔偿保险金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两种,但其责任均是以保险金为限的一种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

⑤保险人承担责任后,只有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才有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非向债务人追偿。

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追偿权,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追偿权,该代位追偿权是在第三人有过错时,才能行使,当第三人无过错时,没有代位追偿权。

从上可以看出,
保证与保险合同从主体、责任财产、责任形式,与主合同的关系,是否具有追偿权等诸方
面都是不同的。

保证与保险是截然不同的,一种行为要么是保险行为,要么是保证行为,它不可能是兼而
有之的两种行为的混同或竟合。

保证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种新业务,分析其主体、责任财产和责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证保险合同中未脱保险业的常态,其合同中仍含有两个正当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保险人通过保险基金的运作,转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的经营风险,二是保险人的营利。

保险人以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投保人的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保险人在运作中得到营利的目的。

因此保证保险行为是也只能是保险行为(笔者在《论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一文
中已详述了保证保险为保险行为的理由(见中国法院网)),而不应是保证行为。

讨论稿第三十四条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了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
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性质”。

第二款: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权利人(债权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

而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

这显然前后不协调、不统一,将保证保险的性质定为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
而适用法律上却适用保险法,显然承认了保证保险的保险的性质,但又认定其保证的性质,显然是行不通的。

因为对保证保险合同适用担保法,虽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虽然依据保险合同收取一定的保费,实现自己营利的目的,但
却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去承担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法应享有的该行业特有的权利和责任豁免权却被剥夺,进而导致保险人的利益损失,显然对保证保险人是不公
正的。

因此对保证保险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

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按公平、诚
信原则,依据责任大小确定责任的承担。

笔者认为,应将第三十四条修正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

它具有担保的功能;第三十六条应相应修正为:“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
用保险法,当保证保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应当根据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过错、
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等,依据公平、诚信等有关法律原则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应修正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权利人(债权人、被保证保险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

受益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关
系人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不应成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其二,被保证保险
人一般应当是权利人而不应是投保人,投保人作为被保证保险人的情况是极其少见的,如
保证保险合同中的银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时,银行既是债权人,又
是投保人,还是保证保险的债权人,这种情况,显然对银行来说是没有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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