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合同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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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七)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 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 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来表示。 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二)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 括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结构 (一)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包括赔偿或给 付的标准和方式。同时规定免赔额(率),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 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 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2、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性质,依法受保监会监管; 3、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 4、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真题考试:2020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0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0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4)1、海上保险的主要承保标的有(多选题)A. 船舶B. 运输货物C. 运费D. 保赔责任E. 石油开发试题答案:A,B,C,D,E2、对付风险的主要方法有(多选题)A. 避免风险B. 保留风险C. 损失管理D. 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E. 风险中和试题答案:A,B,C,D,E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单选题)A. 人民币1亿元B. 人民币2亿元C. 人民币3亿元D. 人民币5亿元试题答案:B4、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多选题)A. 公告管理B. 法律管理C. 实体管理D. 社会监督E. 规范管理试题答案:A,C,E5、下列情形属于健康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是【】(单选题)A. 旅游意外跌落山崖B. 妇女因分娩致残C. 遭遇交通事故D. 在抢劫案中遇害试题答案:B6、保险费率厘定韵公平性原则要求(单选题)A. 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支付的保费一致B. 同一险种对所有被保险人费率相同C. 所有保险公司同一险种的费率相同D. 保险费率与实际损失率一致试题答案:A7、下列关于保险职能表述不正确的是 ( ) (单选题)A. 分担风险的职能B. 投资分红的职能C. 经济补偿的职能D. 防灾防损的职能试题答案:B8、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单选题)A. 家庭财产保险B. 企业财产保险C. 农作物保险D. 货物运输保险试题答案:D9、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时,正确的做法是【】(单选题)A. 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B.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C. 推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D. 由保险人排列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顺序试题答案:B10、下列关于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 (单选题)A.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相同B.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对价不同C.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运行方式相同D.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不同试题答案:B11、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交费的宽限期内未如约交付保险费,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单选题)A. 合同效力中止B. 合同部分无效C. 合同效力终止D. 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试题答案:A12、吕某在2012年12月l 4日为其购买的7座轿车注册时用途一栏写明为“自用”,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全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汇总

保险学名词解释汇总

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风险点组成要素:1.风险因素:(1)有形风险因素(2)无形风险因素:①道德风险②行为风险;2.风险事故;3.损失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特定风险;按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投机风险风险度量:需要综合和考虑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严重性的大小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1.风险回避2.损失控制3.损失融资:①风险自留②风险转移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目标的建立、风险的识别、风险的估算、选择风险的对付方式、计划的实施、检查和评估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1.从客观对象来看,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也是风险管理存在的前提,没有风险就无需保险,也不需进行风险管理;2.从方法论来看,保险和风险都是以概率论等数学、统计学原理作为其分析基础和方法的;3.在风险管理中,保险仍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4.从所管理的防线范围看,风险管理管理所有的风险,保险则主要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保险的五大核心要点:1.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3.经济保障的费用是来自于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5.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功能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

逆选择其实是一个过程。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购买者运用其优势信息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倾向被称为逆选择。

2024年保险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

2024年保险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

2024年保险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行为能够产生保险合同成立效果的是()。

A.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B.保险人作出保险承诺C.保险人发出的电话要约D.发生保险事故2.关于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表述正确的是()。

A.告知义务的主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C.告知义务贯穿保险合同始终D.告知义务履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3.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是()。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造成的损失B.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被保险货物受潮受热导致的损失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合法的选择是()。

A.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B.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依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应依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有()。

A.保险标的人格化B.人寿保险保险费的非诉性C.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技术基础D.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E.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和健康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双方未就复效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定时间”是指()。

A.60天B.180天C.1年D.2年7.甲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火灾保险,某日甲公司发生火灾损失1万多元。

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甲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电炉所致。

当地公安局曾多次通告:“公司的库房一律不准使用电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火灾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危险,故保险公司负有赔偿的责任B.因火灾是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C.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D.因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所致,保险公司可降低给付的保险金额8.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理赔?为什么?9.未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弊端进行校正的是()。

《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保险学院孙蓉编写教学目的和要求《保险学原理》是保险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必修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着重介绍保险学的基础知识、差不多理论和差不多技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明确什么是保险、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保险业的起源与进展,把握保险合同的有关重要咨询题及保险的各项重要原则,了解保险运行的差不多环节和差不多规律,把握保险进展的状况,分析摸索保险的有关理论及实际咨询题,明白得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分析保险业进展的方向及策略等,并为学习其他保险专业课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教学差不多规划学分:3学分学时:60学时左右(含考试、讨论、辅导等)教学课时安排表:教学思路绪论保险学的特点及研究内容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要紧介绍保险学的特点和保险学的研究内容。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明白得保险学的特点,明确保险学的研究内容,对《保险学原理》这门课程的学习有一个总括的了解。

二、教学的差不多内容(一)保险学的特点(二)保险学的研究内容三、复习摸索题:1.保险学具有哪些特点?2.保险学研究什么内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要紧介绍风险与保险的一些差不多理论。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把握风险、风险治理、可保风险及保险的差不多概念,把握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区不及可保风险的特点,认识道德风险,了解保险与类似制度的区不,明确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等。

二、教学的差不多内容第一节风险、风险治理与可保风险(一)风险(二)风险治理(三)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及其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一)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保险的职能(二)保险的作用三、复习摸索题:1.什么叫风险?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2.什么是社会风险?什么是经济风险?3.分析比较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4.什么叫风险治理?5.什么叫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具有哪些特点?6.什么叫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否能够承保?7.你对保险是如何样明白得的?8.保险与储蓄、赌博等有何关系?9.保险的职能是什么?保险具有什么作用?第二章保险的起源与进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要紧从历史进展的角度分析保险产生的基础,介绍世界保险以及我国保险产生和进展的历史。

保证保险概述

保证保险概述

忠诚保证保险的特点
• 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雇员连续、无中 断的工作期间内,这些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还必须是发生在雇员被辞退、离职、脱岗、退休 或死亡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被发现。雇主还要证明 自己的损失与雇员不诚实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总括保证中,如果对某个雇员的保证终止,对 他的发现期仍在整个保险契约解除后开始计算。 发现期实际上给出了雇主可以重新调查的时间, 或某一事件的真相水落石出的时间。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credit risk): 因对方违约而致损。与非即时结清有关。 • 原因:借款人或对方的家庭、收入、健康 等的不意变化;故意欺诈;宏观性因素变 化 • 防范:担保等
保证保险
• 保证保险(guaranty insurance)是被保证人 (债务人或义务人)应或以权利人(债权人)的 要求来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如果 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违法犯罪等,致使权利人权益受损,由保险人来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它比信用保险更接近于担保, 债务人要凭借保险来投保、提升和加固自己的资 信,以更好的取信于权利人。作为保证人的保险 人要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履行所保障的义务承担 第二位责任。保险人在履行之后当然有向被保证 人追偿的权利。
附:个人信用风险的非保险处理方 式:保证保险的重要性
• 1. 抵押:把某些财产(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其他财 产等)作为债务的担保。在日后可能的折价、拍卖后优先 受偿,多退少补。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 2. 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把权利凭证(存单、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 出质人、质权人、质物 3. 保证:即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 对所担保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中寻找无代价的第三方担保人 相当不易,保证保险便应运而生,为尔提供更多担保途径 4. 留置与定金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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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法/汽车消费贷款内容提要: 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各商业银行开始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因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风险很高,各商业银行要求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

针对这一情况,各财产保险公司于1998年纷纷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俗称“车贷险”。

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车贷险速度迅猛增长,2001年和2002年达到了高潮。

广州地区的汽车贷款99%是以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

[i]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车贷险经营风险凸现,部分地区车贷险的赔付率高达100%,[ii]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车贷险业务。

2004年1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3月31日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

[iii]2004年4月份开始,车贷险全面停办。

随着大量购车者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各地的银行纷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借款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

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如深圳市两级法院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11月共受理了近500宗车贷险纠纷案件。

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认识不同,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对有关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合同关系主体(一)概念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险中保证保险的一种业务,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保险。

保证保险合同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等商业信用发达的西方国家,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的业务。

我国的第一批保证保险业务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97)48号〕所开办的。

但至今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仍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

关于保证保险的名称,最早仅见于国务院于1983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但该条例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废止,目前仍没其他相关法律提及保证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保证保险有所解释,但该“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至今未获通过。

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是指保险人向被保证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iv]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34条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

”本文讨论的保证保险区别于与之相似的信用保险。

前者是投保人(债务人)为别人(债权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后者是投保人(债权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两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信用,保险人承保的危险都是信用危险,[v]在担保领域都发挥着相同的功能,但信用保险适用的领域相对狭小。

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证保险合同包括针对雇主和雇员忠诚担保的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和针对合同履行担保的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狭义的保证保险合同仅指以被保证人为投保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vi]本文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保证保险合同。

从现行保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保险业务来看,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概念可概括为: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债务人)的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在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根据前述概念,保证保险合同的关系主体应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保证保险合同相对应的基础合同中的债务人,被保险人则是债权人。

在车贷险中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即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

但是,中国保监会在其文件中却将被保证人(债务人)界定为被保险人。

在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称:“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复函并称:“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中国保监会认为被保险人是债务人而非债权人,并将债权人排除在合同当事人之外。

个别学者也采纳了上述观点。

[vii]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不准确的,认为债权人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错误的。

这将引起谁具有保险利益、谁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的争议,对于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将造成很大困难。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债权人。

理由有三:1.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通常都约定:投保人(借款人)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viii]由此约定可见,保证保险所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虽然银行一般未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签字盖章,但银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约定的受益人。

因而,银行应该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

此外,某些保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更加明确列明“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ix]2.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虽然债务人是投保人,但受合同保障的却是债权人,享有保险利益的也是债权人,因此,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债权人。

如果将被保证人(债务人,保证保险中一般也为投保人)视为被保险人,那么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就只能是债务人,而作为保证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债权人却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那是荒谬的。

3.将投保人即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界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会引起对投保人的误导。

投保人认为既然他是被保险人,那么保险合同保障的应该是他的利益,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会认为其缴纳保费后反正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何必积极履行基础合同。

这就是当前车贷险纠纷案件中债务人通常故意不履行按期返还借款而引起纠纷的原因。

4.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都支持债权人(车贷险中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大量的车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原告都是银行,很少有借款人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也绝少引用中国保监会复函中的观点来作为银行没有诉权的抗辩。

对于一般的保险合同,通常认为其当事人仅有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仅仅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x]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区别于一般保险的特殊性,其当事人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外,还应当包括债权人(被保险人)。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其与《保险法》所调整的一般保险有所不同。

该特殊性表现在,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是积极地参与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正是因债权人的需要而签订的。

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可靠的债务担保以保证其能兑现其债权,而保险公司的保证正是信用度最高的保证。

保证保险单中,虽然债权人不一定在上面签字,但保证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债权人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等)和义务(审查义务、通知义务等),保证保险单通常都会注明被保险的债权人,而且会特别注明其保险的基础合同。

在当前的车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和发贷银行通常都另外签有“合作协议”,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即使没有“合作协议”,银行在向贷款申请人发贷前,都会要求保险公司向其出具“发贷确认书”或出具投保人“真实购车证明”。

因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该包括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作为债务人的投保人(被保证人)和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

也有人指出“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主体”。

[xi]我国台湾学者袁宗蔚也认为保证保险与仅有两方当事人的一般保险不同,存在三方当事人:担保人即保险人、被担保人即义务人、权利人即受益人。

[xii]二、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当前争议最激烈,也是车贷险纠纷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最根本问题。

对保证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关系到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承担。

学界一般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保证合同,“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xiii]。

我国台湾学者袁宗蔚也认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他提出四点理由:一、保证保险有三方当事人(如前述),而普通保险仅有两方当事人;二、保证保险对被担保人的义务之履行有约束力,而普通保险对被保险人无任何约束;三、确实保证中并无预想的损失,保费是利用保险公司的名义的手续费,而普通保险非但有预想的损失,而且据以为保费的计算依据;四、保证保险中的被担保人对担保人(保险公司)给付权利人的补偿有偿还的义务,而普通保险的被保险人无任何返还的责任。

[xiv]司法界也普遍认为保证保险实质上属于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写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就指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从本质上分析是一种保证法律关系,与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不同。

”[xv]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小组成员郭玉涛也认为“保证保险本质上不是保险,而是担保性质”,“如果认为类似车贷险的保证保险业务是一种单纯的保险业务,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xvi]国外的司法界也普遍认为保证保险是担保的一种,如意大利最高法院1985年1月26日于其第285号判决书中写道:“至于与保险企业缔结的保证保险,实质上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是担保主合同的债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担保合同而不是保险。

”米兰法院于其1986年4月7日的判决中也认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个担保的非典型合同。

”[xv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也采纳了“具有担保合同性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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