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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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患无法忍受病痛,或者身体
状况无法自理的情况下,由医生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医疗手
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一做法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
辩论,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会滑向不可控制的滑坡。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在痛苦中挣扎,身体状况无法自理时,可以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尊重个体自主权的做法。

同时,医疗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避免长期的治疗和
护理费用,也能够减少病患和家人的痛苦。

此外,医疗安乐死的合
法化可以规范这一行为,避免非法的安乐死行为的发生,保障病患
的权益。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医生不应该成
为结束生命的工具。

他们担心一旦医疗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
不可控制的滑坡,导致滥用和滥杀。

同时,他们认为医疗安乐死可
能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医生
不再努力治疗病患,而是选择结束病患的生命。

综上所述,医疗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需要综合考虑病患的权益、医生的职业伦理、社会的道德标准等多方面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深入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一个既能尊重生命,又能减轻病患痛苦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选择,它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患者解脱痛苦。

例如,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这些国家的患者可以在医生的协助下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对患者的一种尊重和关怀。

其次,安乐死也是一种个人自由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心灵。

”因此,允许安乐死是尊重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再者,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一些不人道的行为发生。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可能会选择非法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仅会给患者的家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规范这一行为,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滥用的风险。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比如家庭成员或医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强迫患者选择安乐死。

这会给弱势群体带来更多的伤害,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初衷。

其次,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结束患者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造成冲击,使他们陷入道德困境。

同时,安乐死也会给医生带来更多的心理压力,这对医生的身心健康都是一种伤害。

再者,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人们可能会更加轻视生命的价值,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都是一种威胁。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合法化需要仔细权衡利弊。

虽然安乐死可以帮助一些患者解脱痛苦,但也可能会带来滥用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研究,以找到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安乐死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焦点。

安乐死是指在患不治之症,或者在生活质量极差时,有意识的人自愿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

然而,这一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拥有支持者和反对者。

本文将围绕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展开讨论。

一、尊重个人自主权还是对人类生命的尊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拥有自主决定身体的权利。

他们认为,生命的意义是个人主观感受的产物,而不是由他人或社会定义的。

在患不治之症或者在生活质量极差的情况下,安乐死使得个体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应该被视为最高价值。

他们坚信生命的存在本身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

他们主张更加坚守传统信仰和伦理道德,认为对生命的终结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二、滑坡效应:是否会滥用安乐死?一个常见的反对观点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开启一个道德上的“滑坡”,导致滥用。

人们担心,如果没有严格限制,安乐死就可能被扩大到不恰当的范畴,比如精神疾病、孤独或者临时的绝望。

因此,反对者呼吁,应该坚决制定一套严格的法律和规定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极特殊的情况,以免导致人们不必要的创伤。

相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合法化安乐死可以防止患者选择非法或不可控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们主张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患有不治之症或生活质量极差的个体,从而保护患者的权益。

三、医生的角色和职责另一个争议问题是医生是否应该参与安乐死。

反对者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和缓解病痛,而不是结束生命。

他们担心医生参与安乐死会扭曲医学人道关怀的本质,并对医生-患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相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医生可以成为安乐死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援助来保证安全和尊严地结束生命。

他们主张医生应该有权选择自己是否愿意参与安乐死,并通过专门培训和伦理准则来确保医生对患者的照顾。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医学上,为了减少或避免患者痛苦而有意地、拟定或实施的某种方法,尤其是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立场非常分歧。

有些人坚信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违背了道德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一、支持安乐死的立场1.1 基于个体权利的角度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基本的自由权利。

如果患者身处不可治愈的疾病中,他们苦不堪言,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安乐死是满足他们自主权利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解脱方式,给予患者自主权。

1.2 缓解病痛的角度安乐死可以消除病人的痛苦和折磨。

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病人常常承受严重的痛苦,医学治疗无法改善状况,这时安乐死是一种比较人道的选择。

它可以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1.3 节约医疗资源的角度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尤其是末期病人,继续进行药物治疗和生命维持措施是一种无法逆转的过程,不仅无法改善病人的状况,还会消耗大量医疗资源。

而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压力,将资源集中在能够救治的患者身上。

二、反对安乐死的立场2.1 宗教伦理观点很多宗教对安乐死持反对立场,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人类不应该插手。

在宗教伦理观点中,生命被视为珍贵而神圣的,任何妄图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对上帝意愿的亵渎。

2.2 伦理道德观点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使得其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意义和限制。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亲属、医生、甚至政府的利益和压力,这样就有可能滥用安乐死。

如果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安乐死可能成为一种令人担忧的伦理道德问题。

2.3 医学职业角度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医学伦理教育强调了医生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身体健康,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健康。

安乐死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有所冲突,对医生和整个医疗系统提出了潜在的挑战。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近年来,安乐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激烈的辩论赛。

正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尊重个体尊严和自主权的选择,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反方则坚决反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伦理道德原则。

正方观点认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遭受着巨大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

当患者的病情已经发展到无法逆转的地步,继续延长生命只会让他们承受更多的折磨,身体和精神都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患者选择有尊严地结束生命,是对他们自主权的尊重。

这并非是对生命的漠视,而是在极端困境中给予患者最后的关怀。

例如,有些癌症晚期患者,疼痛难忍,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他们渴望能够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

如果法律禁止安乐死,那么这些患者只能在无尽的痛苦中等待死亡的降临,这无疑是一种残忍。

正方还指出,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家庭承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为了治疗绝症患者,家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

而且,照顾久病的亲人也会让家庭成员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长期处于紧张和焦虑的状态。

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痛苦,也能让家人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

反方则强烈反驳,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主动放弃生命。

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使是在病痛中,也可能会有奇迹发生。

而且,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一些并非真正自愿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实施安乐死。

例如,有些不孝子女可能会为了摆脱照顾老人的责任,而强迫老人选择安乐死。

此外,医学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无法治愈的疾病,也许在未来就能够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

如果轻易地选择安乐死,就可能错失治愈的机会。

反方还强调,安乐死会对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产生冲击。

如果人们普遍接受了安乐死,那么对于生命的尊重和珍惜可能会逐渐淡化。

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减少,甚至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

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的辩论赛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2020年整理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doc

2020年整理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doc

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但是,无论是反对安乐死还是支持安乐死,这两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前者,不是站在人道的角度上,而是站在“天赋人权”的“天道”问题上看待安乐死,认为是违背了造物主给我生命的权利,选择安乐死即是对“天道”的反叛;后者则是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分析安乐死的利处,未免有将人的生命物化之嫌。

在我看来,讨论安乐死是否成立,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尊重人的自我选择。

不管站在多高的角度上,一旦脱离的人,很容易走向的是将生命轻易否定的极端——如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那么,我们要讨论安乐死,首先要了解安乐死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

1.消极安乐死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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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但是,无论是反对安乐死还是支持安乐死,这两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前者,不是站在人道的角度上,而是站在“天赋人权”的“天道”问题上看待安乐死,认为是违背了造物主给我生命的权利,选择安乐死即是对“天道”的反叛;后者则是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分析安乐死的利处,未免有将人的生命物化之嫌。

在我看来,讨论安乐死是否成立,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尊重人的自我选择。

不管站在多高的角度上,一旦脱离的人,很容易走向的是将生命轻易否定的极端——如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那么,我们要讨论安乐死,首先要了解安乐死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

1.消极安乐死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

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

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

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这种安乐死在我国其实很常见,病人自愿选择放弃生命,签署了以后就可以办理出院。

2.积极安乐死关于“安乐死”更多的争议在于,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

这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瑞士、波兰、德国等。

二、安乐死伦理争议的深层意蕴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一方面向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

这些矛盾既有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同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的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

在一开始我提出了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要以“尊重人的自我选择”为原则,所以,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议方面,我抛开社会公正、传统“孝道”等外部评判标准,就以下几点提出思考——. 1、生与死的矛盾有研究者提出,“安乐死中关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反映出人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

生与死的矛盾是人类获得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直接结果。

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获得,意味着人类能够将自我与周遭世界区分开,进而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消亡。

由此,人类的生与死产生分裂,人类也从大自然的秩序中分裂出来,因此“绝不能把他(指人)理解成动物自然秩序里的一种动物,因为他已经脱离了自然,并且由此提出他自己的意义问题(以及自然的意义问题)作为他的命运”。

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追寻生命的意义超越死亡,从而解决了必然要面临的生死矛盾问题。

古话有云,“未知死焉知生”,亦有一种说法“向死而生”。

我们追寻生命的意义,是在不断地通过生死的比较中得到的。

根据西班牙人雷蒙的真实事迹改编的电影《深海长眠》,从头至尾都在探讨死亡,给人的感觉却是爱、同情和温暖。

影片一直在不动声色地发问:生命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生命的尊严若不是通过个体生命尊重彼此独立、自由的意志,怎么可能实现?而面对安乐死,我们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义生死?自主选择的死亡就是否定了生存的意义了吗?纵观历史,每个人面对生死的态度不同,选择死亡的方式也不同。

有人选择“舍生取义”,有人选择“含辱偷生”,有人选择向着痛苦的生活反击,有人选择平静死去……如中国传统式“舍生取义”,由于死者只能凭着他本人的“义”的信念而“舍生”,而不同的利益归属所要求的“义”是不同的,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舍生”通常都是形势所逼的“自愿”之举,并没有人真正喜欢死亡。

每个人都不经相同,我们要用怎样的标准看待这样的选择?反对安乐死主义的最大理由是,安乐死否定了生存的意义,是消极的人选择的消极方式。

但是,选择传统观念的“努力活着”就是正确方式了吗”?事实证明,站在尊重个人选择的立场上,我们无法定义每个人生命的意义和判断每个人的价值选择的正确与否,子非鱼,焉知鱼不觉得选择死亡没有意义?《野鹅敢死队》的结尾令不少观众流下了滚烫的热泪:上校为避免战友活生生地被敌人剁为肉酱,含泪将其射杀。

在战争这样的非常时期,做出这种无奈的选择,人们尚可理解,倘若是和平时期呢?因疾病等原因必须依靠外界协助才能自杀(安乐死),在中外(尤其是信仰救赎的基督教的西方国家)都是一个非常敏感和极富争议的话题,人们夹在生不如死的至爱亲朋和宗教、文化、伦理、情感、法律的规条中无所适从。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

2002年4月,比利时议会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以法律形式准许实行安乐死的国家。

在法案中很重要的一句话是,“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

这句话中“有权”是为个人选择做出了尊重和保障,“要求”则是以病人自身为主,而不是以医生的观点或者外部家人的选择。

这点一定程度是有意识在规避扩大医生对生命的裁决权的。

2、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轻痛苦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困境,即现代医疗体系中伦理决策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性。

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

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

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

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

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

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

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得到较多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尊重自主,即要求尊重自主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

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患者利益,但每一具体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依据和对象性要求,从而在具体医疗情境之中,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结论。

我们分别从尊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就会形成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态度。

3、人性中的非自洽性人性中的非自洽性是指人性自身固有的矛盾性和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偶然性使得人性并不能满足任何理论上所设想的逻辑完满性。

但在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出于理性的选择和行为才被视为是可理解的和可靠的,由此导致了对出于非理性因素的选择和行为的忽视、曲解和否定。

在关于安乐死的第四点争论“真实意愿与情境选择之争”里集中表现了对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的伦理决策能力的怀疑与不信任。

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

第一,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之所以能够获得支持,是因为患有不治之症并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人是值得同情的,因此他们寻求安乐死的请求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他们面对疾病和痛苦不得不作出求死的选择。

而反对者给出的“活着总比死好”的理由也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将安乐死的最终结果理解为死亡这一事实。

显然,在生与死相对立的前提下,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都无法提出无理由地放弃生命的有效根据。

因此,放弃生命一定出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也就是“无奈之举”。

第二,放弃生命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在反对者看来,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与安乐死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个人如何选择的问题以及选择是否可靠的问题。

但是,这样的问题在于,不是选择者本人是无法评判的。

一个人做出了死的觉悟,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给出自主的选项,且让人死得更为安宁。

第三,前边已经确定,在安乐死的支持者看来,选择安乐死一定是出于不可抗拒之原因,也就是说别无选择或这种选择出于某种必然性,最为重要的是病患者本人令人同情的遭遇似乎使得他们的求死选择能够被道德承认。

反对者似乎对此存有疑虑,认为人的选择应该是出于纯粹理性的才是可靠的,但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病人的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

很显然,反对者的意见使得支持者最为重要的理由“自愿”变得不那么可靠和真实,但同时反对者的意见也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的选择不仅仅是理性与必然性的表现,恰恰相反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与非理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性中潜在地存在着对社会理性规则的破坏性因素,这些人性中的非自洽性并不因为同情心与理性功能而自己消失,反而时刻影响着人类理性的正常运转。

三、小结在维基百科中荷兰安乐死的条件如下:The law allows medical review board to suspend prosecution of doctors who performed euthanasia when eac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s fulfilled:∙the patient's suffering is unbearable with no prospect of improvement(患者无法忍受目前的痛苦且无改善的可能)∙the patient's request for euthanasia must be voluntary and persist over time (the request cannot be granted whe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others, psychological illness or drugs)(患者必须自愿且坚持要求安乐死,在其他生理疾病或药物的影响下将不被允许)∙the patient must be fully aware of his/her condition, prospects and options(患者必须完全了解他的状况、预期和选择)∙there must be consultation with at least one other independent doctor who needs to confirm the conditions mentioned above(必须咨询至少另外一位独立的医生,来确定以上情况)∙the death must be carried out in a medically appropriate fashion by the doctor or patient, and the doctor must be present(死亡必须在医学上合适的方式由医生或患者执行,且医生必须在场)(啊啊啊这里不会翻译啊求大神指教)∙the patient is at least 12 years old (patients between 12 and 16 years of age require the consent of their parents)(患者必须12岁以上,12-16岁患者还需父母同意)从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立足在患者充分了解了情况、有了心理预期并且自主选择的基础上通行的这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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